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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na TransInfo Technology Co., Ltd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7

Nov 27,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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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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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 002373 股票简称:千方科技 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北京千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

暨关联交易报告书摘要

(修订稿)

==> picture [194 x 52] intentionally omitted <==

类别 名称 名称 名称 名称
发行股份购买
资产交易对方
1 北京千方集团有限公司 10 张鹏国
2 芜湖建信鼎信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11 王兴安
3 芜湖宇昆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2 林凯
4 芜湖宇仑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3 王玉波
5 北京慧通联合科技有限公司 14 刘常康
6 宁波杭州湾新区人保远望启迪科服股权投资
中心(有限合伙)
15 闫夏卿
7 深圳市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16 李林
8 屈山 17 张浙亮
9 张兴明
募集配套资金
交易对方
不超过10名特定合格投资者

独立财务顾问

==> picture [243 x 46] intentionally omitted <==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

==> picture [69 x 39] intentionally omitted <==

修订说明

上市公司于 2017 年 11 月 8 日披露了《北京千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 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摘要》(以下简称“报告书摘要”) (全文披露于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 )。上市公司根据于近日收到的深 圳证券交易所出具的《关于对北京千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重组问询函》(中小 板重组问询函(需行政许可)【 2017 】第 65 号),对报告书摘要进行了相应的修 订、补充和完善。报告书摘要修订、补充和完善的主要内容如下: 1 、在报告书“重大事项提示 / 六、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及“第一节 本次交易概述 / 六、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中补充披露了本次交易构成重 大资产重组计算的具体比例。

2 、在报告书“重大风险提示 / 六、商誉减值风险”中补充披露了商誉减值对 上市公司业绩的敏感性分析。

3 、在报告书“重大风险提示 / 十八、合约制造商产能不足的风险”中就标的 公司以外协加工为主的情形补充披露了合约制造商产能不足的风险。

上述修订内容在本报告书中使用了楷体字体加粗。

==> picture [69 x 39] intentionally omitted <==

上市公司声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书及其摘要内容的真实、 准确、完整,并对本报告书及其摘要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 连带责任。

本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本报告书及其 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准确、完整。

本次交易相关事项的生效和完成尚待取得有关审批机关的批准或核准。审批 机关对于本次交易的相关事项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本公司股票 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本次交易完成后,本公司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因本次交 易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在评价公司本次交易时,除本报告书内容以及与本报告书同时披露的 相关文件外,还应认真考虑本报告书披露的各项风险因素。投资者若对本报告书 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专业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 picture [69 x 39] intentionally omitted <==

3

交易对方声明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关于规范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 方行为的通知》、《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 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交易对方 千方集团、建信鼎信、宇昆投资、宇仑投资、慧通联合、人保远望、深圳创投、 屈山、张兴明、张鹏国、王兴安、林凯、王玉波、刘常康、闫夏卿、李林及张浙 亮已就在本次交易过程中所提供信息和材料的真实、准确、完整情况出具以下承 诺与声明:

1 、本人 / 本企业保证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所提供的有关信息真实、准确和完 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 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 、本人 / 本企业已为上市公司及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提供专业服务的中介机 构提供了本人 / 本企业有关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信息和文件,并保证所提供 的文件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且该等文件资料的签字与印章都 是真实的,该等文件的签署人已经合法授权并有效签署该文件,保证所提供信息 和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保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3 、本人 / 本企业保证,如本次交易因涉嫌所提供或者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的,在案件调查结论明确之前,将暂停转让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 ( 如有 ) , 并于收到立案稽查通知的两个交易日内将暂停转让的书面申请和股票账户提交 上市公司董事会,由上市公司董事会代本人 / 本企业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 司申请锁定;如未在两个交易日内提交锁定申请的,本人 / 本企业授权上市公司 董事会核实后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人 / 本企业身份信息和账 户信息并申请锁定;如上市公司董事会未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人 / 本企业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的,本人 / 本企业授权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直

==> picture [69 x 39] intentionally omitted <==

4

接锁定相关股份。如调查结论发现存在违法违规情节,本人 / 本企业承诺锁定股 份自愿用于相关投资者赔偿安排。

4 、在参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期间,本人 / 本企业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 章、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时向上市公司披露有关本次重 大资产重组的信息,并保证该等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保证该等信息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如违反上述保证,本人 / 本企业愿 意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 picture [69 x 39] intentionally omitted <==

5

中介机构声明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本公司及本公司经办人员同意《北京千 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及其 摘要中引用本公司出具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的内容,且所引用内容已经本公司及 本公司经办人员审阅,确认《北京千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 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及其摘要不致因前述引用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公司及本公司经办人员承诺,如本次重组申请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漏,本公司未能勤勉尽责的,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承诺:“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北京千方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 书”)及其摘要引用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且所引用内容已经本所及经 办律师审阅,确认报告书及其摘要不致因引用前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本所及本所签字注册会计师同 意北京千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北京千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及其摘要中引用本所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相 关内容,且所引用内容已经本所及本所签字注册会计师审阅,确认《北京千方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及其摘要 不致因前述引用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所及本所签字注册会计师承诺,如本次 重组申请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所未能勤勉尽责的,将 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中联资产评估集团有限公司承诺:“本公司及本公司经办资产评估师同意北 京千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北京千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 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及其摘要中引用本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及评估说 明的内容,且所引用内容已经本公司及本公司经办资产评估师审阅,确认《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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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千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及 其摘要不致因前述引用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本公 司为本次重组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公司 及本公司经办资产评估师承诺,如本公司为本次重组出具的文件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公司未能勤勉尽责的,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picture [69 x 39] intentionally omitted <==

7

目 录

目 录 ....................................................................................................... 8 释 义 ....................................................................................................... 9 重大事项提示 .......................................................................................... 12 一、 交易合同生效条件 ........................................................................ 12 二、本次交易的审核情况及尚需履行的审批程序 ..................................... 12 三、本次交易概述 ................................................................................... 12 四、标的资产的评估值情况及交易价格 ................................................... 14 五、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 15 六、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 15 七、本次交易不构成借壳上市 ................................................................. 16 八、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 17 九、本次交易相关方做出的重要承诺 ...................................................... 19 十、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安排 ...................................................... 32 十一、独立财务顾问的保荐业务资格 ...................................................... 36 十二、股票停复牌安排 ............................................................................ 36 第一节 本次交易概述 ............................................................................ 37 一、本次交易的背景 ............................................................................... 37 二、本次交易的目的 ............................................................................... 40 三、本次交易的决策过程 ........................................................................ 41 四、本次交易概述 ................................................................................... 43 五、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 45 六、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 45 七、本次交易不构成借壳上市 ................................................................. 47 八、业绩承诺及补偿安排 ........................................................................ 47 九、锁定期安排 ....................................................................................... 50 十、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 53

==> picture [69 x 39] intentionally omitted <==

8

释 义

在本摘要中,除非文义载明,以下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上市公司、千方科技 北京千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标的公司、交智科技 杭州交智科技有限公司
标的资产、交易标的、标的股
杭州交智科技有限公司96.7233%的股权
报告书 《北京千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
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
本摘要 《北京千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
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摘要》
交易对方 千方集团、建信鼎信、宇昆投资、宇仑投资、慧通
联合、人保远望、深圳创投、屈山、张兴明、张鹏
国、王兴安、林凯、王玉波、刘常康、闫夏卿、李
林及张浙亮
业绩承诺人 千方集团、宇昆投资、宇仑投资、慧通联合、屈山、
张兴明、张鹏国、王兴安、林凯、王玉波、刘常康、
闫夏卿、李林及张浙亮
募集配套资金认购方 不超过10名特定合格投资者
业绩承诺期 2017年度、2018年度、2019年度、2020年度
本次交易、本次重组、本次发
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
资金
千方科技以发行股份的方式购买标的资产,并发行
股份募集配套资金的行为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千方科技以发行股份方式购买标的资产
宇视科技 浙江宇视科技有限公司,交智科技持有其100%股权
千方集团 北京千方集团有限公司
建信鼎信 芜湖建信鼎信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宇昆投资 芜湖宇昆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宇仑投资 芜湖宇仑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慧通联合 北京慧通联合科技有限公司
人保远望 宁波杭州湾新区人保远望启迪科服股权投资中心
(有限合伙)
深圳创投 深圳市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香港宇视 UNV Digital Technologies (Hong Kong) Company
Limited)
(2015年10月28日更名前为Bain Capital
Vision HongKongLimited)
建信信托 建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 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方于2017年11月6日签订的《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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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京千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杭州交智科技有限公司
其他股东之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
《盈利预测补偿协议》 上市公司与业绩承诺人于2017年11月6日签订的
《北京千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杭州交智科技有限
公司相关股东之盈利预测补偿协议》
《专项审核报告》 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就交智
科技承诺期内各年度业绩承诺实现情况出具的专项
审核报告
《评估报告》 中联资产评估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的《北京千方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拟收购杭州交智科技有限公司股权项
目所涉及的杭州交智科技有限公司的股东全部权益
资产评估报告》(中联评报字[2017]第2077号)
《评估说明》 中联资产评估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的《北京千方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拟收购杭州交智科技有限公司股权项
目所涉及的杭州交智科技有限公司的股东全部权益
资产评估说明》(中联评报字[2017]第2077号)
《审计报告》 《杭州交智科技有限公司2015 年度、2016 年度及
2017年1-6月份模拟财务报表审计报告》
(致同审字
[2017]第110ZA6649号)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千方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
易之法律意见》(京天股字(2017)第553号)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千方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
联交易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减值测试报告》 在承诺期届满时,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
计师事务所就标的资产进行减值测试并出具的《减
值测试报告》
《备考审阅报告》 《北京千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6 年度、2017 年
1-6 月备考合并财务报表审阅报告》(致同专字
(2017)第110ZA5049号)
承诺净利润 业绩承诺人在《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中所承诺的交
易标的在业绩承诺期实现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归属
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实际净利润 交智科技于业绩承诺期内实际实现的经上市公司聘
请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定价基准日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部分:千方科技首次审议并同意
本次交易方案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即第四届董事
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日)
募集配套资金部分:发行期首日
评估基准日 2017年6月30日
过渡期 评估基准日(不包括评估基准日当日)起至交割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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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包括交割日当日)止的期间
交割日 指标的资产变更至上市公司名下的股权转让工商变
更登记手续办理完毕并换发新营业执照之日
报告期 2015年度、2016年度及2017年1-6月
独立财务顾问、国泰君安、主
承销商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致同、致同会计师事务所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天元律师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中联评估 中联资产评估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证监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结算公司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公司章程》 《北京千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重组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
2016 年9月8日修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令第127号)
《适用意见》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
四十四条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2号》
《重组若干规定》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
定》
《准则第26号》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6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申请文件》(2017
年修订)
《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
《中小板规范运作指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
引》
《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非公开发行实施细则》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
《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

摘要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四舍五入 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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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重大事项提示

一、 交易合同生效条件

交易合同已载明本次交易的交易合同生效取决于以下先决条件:

  • 1 、本次交易经上市公司董事会批准;

  • 2 、本次交易经上市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 3 、本次交易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 4 、中国商务部反垄断部门批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涉及的经营者集中事项。

二、本次交易的审核情况及尚需履行的审批程序

本次交易正式方案已经上市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本次交 易尚需满足多项条件方可实施,尚需履行的审批程序包括:

  • 1 、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批准本次交易;

  • 2 、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交易;

  • 3 、中国商务部反垄断部门批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涉及的经营者集中事项。

本次交易能否取得上述批准或核准,以及取得上述批准或核准的时间存在不 确定性,方案最终能否成功实施存在上述审批风险。

三、本次交易概述

本次交易分为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与募集配套资金两个部分:

(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本次交易完成前,上市公司持有标的公司 3.2767% 股权。本次交易上市公 司拟向标的公司除千方科技以外的其他股东,即千方集团、建信鼎信、宇昆投资、 宇仑投资、慧通联合、人保远望、深圳创投、屈山、张兴明、张鹏国、王兴安、 林凯、王玉波、刘常康、闫夏卿、李林和张浙亮通过发行股份的方式购买其合计 持有交智科技 96.7233% 股权。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将持有交智科技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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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股权。

截至评估基准日,交智科技 100% 的股权评估值为 471,609.14 万元,经交 易各方友好协商,交智科技 96.7233% 股权的交易价格为 454,599.51 万元。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股份发行价格为 11.94 元 / 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 前 20 个交易日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90%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日,以 交智科技 96.7233% 股权的交易价格 454,599.51 万元为基础,若不考虑募集配 套资金部分新增股份,预计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股份发行数量为 380,736,600 股(不足一股均经向下取整处理)。具体发行数量如下:

交易对方 持股比例 交易对价(万元) 股份数量(股)
千方集团 34.7245% 163,979.51 137,336,276
建信鼎信 15.7230% 73,898.10 61,891,206
宇昆投资 12.5000% 59,028.75 49,437,816
宇仑投资 12.5000% 59,028.75 49,437,816
慧通联合 3.5108% 16,579.05 13,885,302
人保远望 4.6798% 20,895.31 17,500,257
深圳创投 2.3405% 10,450.33 8,752,372
屈山 1.9149% 9,042.73 7,573,477
张兴明 2.5532% 12,056.98 10,097,970
张鹏国 3.5106% 16,578.11 13,884,511
王兴安 0.4681% 2,210.51 1,851,347
林凯 0.4681% 2,210.51 1,851,347
王玉波 0.4681% 2,210.51 1,851,347
刘常康 0.3617% 1,708.06 1,430,532
闫夏卿 0.3617% 1,708.06 1,430,532
李林 0.3617% 1,708.06 1,430,532
张浙亮 0.2766% 1,306.19 1,093,960
合计 96.7233% 454,599.51 380,736,600

在定价基准日至股份发行期间,上市公司如实施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 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股份发行数量亦将进行相应调整。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最终股份发行数量以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发行数量为准。

(二)募集配套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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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上市公司拟采用询价方式向不超过十名特定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发行 A 股股 票募集配套资金不超过 60,000.00 万元,不超过本次拟购买资产交易价格的 100% ,符合相关法规规定。本次所募集配套资金在扣除本次交易税费和中介机 构费用后拟全部用于募投项目建设。最终发行价格由股东大会授权千方科技董事 会与独立财务顾问(主承销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监管部门的要求,根 据询价情况确定。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发行股份价格为不低于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期首日 前 20 个交易日的上市公司股票均价的 90% 。最终发行数量以询价确定的发行价 格和募集配套资金金额为测算依据,由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与独立财务顾问 (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在本次发行定价基准日至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发行日期间,上市公司如实施派 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前述发行价格将按照监管机构 的相关规定对发行价格作相应调整。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对象为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 公司、证券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及其他境内法人投 资者和自然人等,全部发行对象不超过 10 名。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以多个投 资账户持有股份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信托投资公司作为发行对象的,只能以 自有资金认购。最终具体发行对象将在本次重组发行股票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批 文后,根据发行对象申购报价的情况,遵照价格优先原则确定。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不以募集配套资金的成功实施为前提,最终募集配套 资金成功与否不影响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行为的实施。如配套资金出现未能实 施或融资金额低于预期的情形,上市公司将通过自筹方式解决所需资金,自筹的 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使用自有资金和银行贷款。

四、标的资产的评估值情况及交易价格

本次交易标的资产的定价以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评估机构对标的 资产截至评估基准日进行评估确定的评估值为依据由交易双方协商确定。本次交 易标的公司的实际经营实体是宇视科技,标的公司的资产构成为货币资金和长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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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股权投资,因此选择资产基础法对标的公司进行评估,而对宇视科技则分别采用 收益法和资产基础法两种方法进行评估,并最终选用收益法作为评估结论。在上 述评估方法下,交智科技 100% 股权的评估值为 471,609.14 万元,作为本次交 易作价的参考。标的资产的评估详情参见本报告书“第六节 交易标的评估情况”。

经交易双方友好协商,交智科技 96.7233% 股权的交易价格为 454,599.51 万元。

五、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本次交易过程中,千方集团系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建信鼎信与 上市公司主要股东北京建信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受同一方控制;张兴明担 任上市公司副总经理、董事和董事会秘书;屈山担任上市公司副总经理和董事; 慧通联合股东韩婧、于晓分别担任上市公司副总经理、战略合作部副总经理。因 此,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2017 年 11 月 6 日,上市公司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 本次交易方案。出席会议的关联董事夏曙东、夏曙锋、屈山、张兴明及王业强回 避表决。

六、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根据《重组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上市公司在12 个月内连续对同 一或者相关资产进行购买、出售的,以其累计数分别计算相应数额”,“交易标 的资产属于同一交易方所有或者控制,或者属于相同或者相近的业务范围,或 者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下,可以认定为同一或者相关资产”。

根据《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1 号》,“在上市公司股东大会作出购买或 者出售资产的决议后12 个月内,股东大会再次或者多次作出购买、出售同一或 者相关资产的决议的,在计算相应指标时,应当以第一次交易时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上市公司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期末净资产额、当期 营业收入作为分母。”

2016 年12 月,上市公司出资14,000.00 万元向交智科技增资,增资完成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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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持有交智科技3.68%股权。因此,根据《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计算相关 比例时,购买资产的总额应以前次增资金额和本次交易价格的累计数计算。具 体情况如下:

1、上市公司相关数据为2015 年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

单位:万元
项目 交智科技 上市公司 占比
资产总额、交易价格孰高 468,599.51 434,204.08 107.92%
净资产额、交易价格孰高 468,599.51 309,621.44 151.35%
营业收入 206,111.03 154,235.86 133.63%

注:交智科技营业收入为2016 年数据,上市公司相关数据为2015 年财务数据。

2、上市公司相关数据为2016 年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

单位:万元
项目 交智科技 上市公司 占比
资产总额、交易价格孰高 468,599.51 610,368.31 76.77%
净资产额、交易价格孰高 468,599.51 361,456.22 129.64%
营业收入 206,111.03 234,483.49 87.90%

注:交智科技营业收入为2016 年数据,上市公司相关数据为2016 年财务数据。

标的公司的上述三项财务指标占上市公司经审计合并口径财务指标的比例 均超过 50%,根据《重组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本次交易构成上市公司重大 资产重组。由于本次交易涉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须经中国证监会并购重组委 员会审核,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方可实施。

七、本次交易不构成借壳上市

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为夏曙东。夏曙东直接持有上市公司 28.94% 股份,通过中智汇通持有上市公司 7.46% 股份;夏曙东之一致行动人夏 曙锋持有上市公司 1.97% 股份。夏曙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38.37% 的股份。

根据《关于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同时募集配套资金的相关问题与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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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答》,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本次交易停牌前六个月 内及停牌期间取得标的资产权益的,以该部分权益认购的上市公司股份,予以剔 除。本次交易完成后,如不考虑募集配套资金,剔除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本次交易停牌前六个月内及停牌期间取得标的资产权益 的情况,夏曙东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34.77% 的股权,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因此,本次交易不构成《重 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所规定的重组上市。

八、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一)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的影响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日,上市公司总股本为 1,104,376,432 股,根据本次 交易方案,上市公司本次拟向交易对方发行 380,736,600 股用于购买标的资产。 若不考虑配套融资,本次交易前后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如下表所示:

股东名称 本次交易前 本次交易前 本次交易后 本次交易后
持股数(股) 占比 持股数(股) 占比
夏曙东 319,590,408 28.94% 319,590,408 21.52%
北京中智汇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82,420,456 7.46% 82,420,456 5.55%
北京建信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
伙)
72,831,036 6.59% 72,831,036 4.90%
张志平 53,591,504 4.85% 53,591,504 3.61%
赖志斌 53,591,504 4.85% 53,591,504 3.61%
北京电信投资有限公司 25,620,304 2.32% 25,620,304 1.73%
夏曙锋 21,773,836 1.97% 21,773,836 1.47%
千方集团 - - 137,336,276 9.25%
建信鼎信 - - 61,891,206 4.17%
宇昆投资 - - 49,437,816 3.33%
宇仑投资 - - 49,437,816 3.33%
慧通联合 - - 13,885,302 0.93%
人保远望 - - 17,500,257 1.18%
深圳创投 - - 8,752,372 0.59%
屈山 110,600 0.01% 7,684,077 0.52%
张兴明 - - 10,097,970 0.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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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鹏国 - - 13,884,511 0.93%
王兴安 - - 1,851,347 0.12%
林凯 - - 1,851,347 0.12%
王玉波 - - 1,851,347 0.12%
刘常康 - - 1,430,532 0.10%
闫夏卿 11,000 0.00% 1,441,532 0.10%
李林 - - 1,430,532 0.10%
张浙亮 - - 1,093,960 0.07%
社会公众股 474,835,784 43.00% 474,835,784 31.97%
总计 1,104,376,432 100.00% 1,485,113,032 100.00%

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均未发生变化,夏曙东仍 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本次交易完成后,如不考虑募集配套资金,夏 曙东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夏曙锋、中智汇通和千方集团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合计 持有上市公司 37.78% 的股权。综上,本次交易不会导致上市公司股本结构发生 重大变化。

(二)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财务指标的影响

根据千方科技 2016 年年度报告、 2017 年半年度报告以及致同会计师事务 所出具的 2016 年、 2017 年 1-6 月《备考审阅报告》,本次发行前后上市公司主 要财务指标比较如下:

项目 20171-6/2017630 20171-6/2017630 2016 年度/20161231 2016 年度/20161231
上市公司实际数 备考数 上市公司实际数 备考数
流动比率 2.17 2.01 2.16 1.87
速动比率 1.68 1.51 1.69 1.48
资产负债率(%) 39.39 31.18 40.78 33.67
应收账款周转率 1.93 3.42 3.00 3.72
存货周转率 1.20 1.95 2.11 2.11
毛利率(%) 28.54 34.49 30.62 34.53
净利润率(%) 18.62 -2.38 17.58 12.65
扣非归母净利润率(%) 11.02 11.01 11.99 9.15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0.14 -0.05 0.30 0.32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每 0.09 0.16 0.25 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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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收益(元 / 股)

注 1 :备考数计算基本每股收益系根据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除以发行在外的普通股加权平均数 (不包含配套融资)计算得出;计算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每股收益系根据扣除非经常损益后的归属于母公 司所有者净利润除以发行在外的普通股加权平均数(不包含配套融资)计算得出。

注 2 :应收账款周转率 = 营业收入 /[ (期初应收账款净额 + 期末应收账款净额) /2] ,其中 2016 年备考应 收账款周转率 = 营业收入 / 期末应收账款净额。

注 3 :存货周转率 = 营业成本 /[ (期初存货净额 + 期末存货净额) /2] ,其中 2016 年备考存货周转率 = 营 业成本 / 期末存货净额。

注 4 :净利润率 = 净利润 / 营业收入。

注 5 :扣非归母净利润率( % )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 / 营业收入。 注 6 : 2017 年 1-6 月应收账款周转率和存货周转率进行年化处理。

根据《备考审阅报告》,本次交易完成后, 2016 年 12 月 31 日及 2017 年 6 月 30 日,上市公司备考流动比率、速动比率及资产负债率均较上市公司实际数 有小幅下降,仍处于合理范围内。

2017 年 1-6 月,上市公司的备考净利润率为负,主要系 2017 年交智科技 计提了股份支付费用 37,803.50 万元。 2016 年度及 2017 年 1-6 月,上市公司备 考扣非归母净利润率较实际数无重大差异。

2017 年 1-6 月,上市公司备考应收账款周转率及存货周转率较上市公司实 际数均有大幅提升,主要系标的公司运营效率较高,具有较快的应收账款周转率 及存货周转率。预计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的资产运营效率将得到提升,运 营能力将进一步增强。

2017 年 1-6 月,上市公司备考基本每股收益为 -0.05 元 / 股,主要系 2017 年 交智科技计提了股份支付费用 37,803.50 万元。 2016 年度及 2017 年 1-6 月,上 市公司备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基本每股收益较同期实际数有所上升,盈利能力 增强。

九、本次交易相关方做出的重要承诺

(一)关于无违法违规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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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主体 承诺主要内容
千方科技 1、本公司最近三十六个月内不存在下列重大违法违规行为:(1)违反证券法律、
行政法规或规章,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刑事处罚;(2)违反工
商、税收、土地、环保、海关等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
重,或者受到刑事处罚。
2、本公司、本公司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夏曙东先生于最近三十六个月内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
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最近三十六个月内未受到过中
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3、本公司、本公司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夏曙东先生最近十二个月内未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4、本公司、本公司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夏曙东先生最近十二个月内不存在未按期偿还大额债务的情形,不存在应
履行而未履行承诺的情形,不存在其他重大失信行为。
5、本次交易不存在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可能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违背公开、
公平、公正原则的其他情形。
夏曙东 1、本人最近三十六个月内不存在下列重大违法行为:(1)违反证券法律、行政法
规或规章,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刑事处罚;(2)违反工商、税
收、土地、环保、海关等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或
者受到刑事处罚。
2、本人最近三十六个月内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
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最近三十六个月内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
政处罚。
3、本人最近十二个月内未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4、本人最近十二个月内不存在未按期偿还大额债务的情形,不存在应履行而未履
行承诺的情形,不存在其他重大失信行为。
5、本次交易不存在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可能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违背公开、
公平、公正原则的其他情形。
交智科技、宇视科技 1、最近三十六月内本公司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1)违反证
券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刑事处罚;(2)
违反工商、税收、土地、环保、海关等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受到行政处罚且
情节严重,或者受到刑事处罚。
2、本公司、本公司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十六个月内不存在因涉嫌犯罪
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最近三
十六个月内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本公司、本公司现任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最近十二个月内未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不存在其他重大失信行为;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不存在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可能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违背
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的其他情形。
3、本公司最近三年内不存在被股东及其关联方、资产所有人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
资金占用的情形。
千方科技、交智科技、
宇视科技的董事、监事
及高级管理人员
1、本人最近三十六个月内不存在下列重大违法违规行为:(1)违反证券法律、行
政法规或规章,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刑事处罚;(2)违反工商、
税收、土地、环保、海关等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
或者受到刑事处罚。
2、本人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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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调查的情形;最近三十六个月内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3、本人最近十二个月内未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4、本人最近十二个月内不存在未按期偿还大额债务的情形,不存在应履行而未履
行承诺的情形,不存在其他重大失信行为。
5、本次交易不存在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可能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违背公开、
公平、公正原则的其他情形。
千方集团、建信鼎信、
宇昆投资、宇仑投资、
人保远望、慧通联合
作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交易对方之一,企业郑重承诺,最近五年内,本企业及
本企业的主要管理人员不存在以下情形:
1、受过与中国证券市场相关的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或存在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
的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情况,或未按期偿还大额债务;
2、因涉嫌内幕交易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
3、未履行承诺、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受到
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
4、除上述三项外,其他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5、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案件。
深圳创投 作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交易对方之一,企业郑重承诺,最近五年内,本企业及
本企业的主要管理人员不存在以下情形:
1、受过与中国证券市场相关的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或存在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
的以本企业及本企业的主要管理人为被告或被申请人的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情
况,或未按期偿还大额债务;
2、因涉嫌内幕交易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
3、未履行承诺、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受到
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
4、除上述三项外,其他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5、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以本企业及本企业的主要管理人为被告或被申请人
的诉讼、仲裁,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行政处罚案件。
屈山、张兴明、张鹏国、
王兴安、林凯、王玉波、
刘常康、闫夏卿、李林、
张浙亮
作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交易对方之一,本人郑重承诺,最近五年内,本人不存
在以下情形:
1、受过与中国证券市场相关的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或存在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
的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情况,或未按期偿还大额债务;
2、因涉嫌内幕交易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
3、未履行承诺、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受到
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
4、除上述三项外,其他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5、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案件。

(二)关于拟注入资产权属清晰的承诺函

承诺主体 承诺主要内容
千方集团、建信鼎信、
宇昆投资、宇仑投资、
人保远望、慧通联合、
深圳创投
作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交易对方之一,承诺人对拟注入上市公司的上述股权出
具承诺如下:
1、承诺人合法、真实持有交智科技的股权,不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通过其
他任何方式代替其他方持有的情形。
2、承诺人认缴交智科技的注册资本均已实缴完成,不存在出资瑕疵或影响其合法
存续的情形;承诺人所持有的交智科技的股权合法有效,不存在任何留置、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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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质押、优先购买权、司法冻结或受其他第三方权利的限制,也不存在违反任何适
用于交智科技的法律、法规、判决、协议或公司章程规定的情形,不存在任何股
权权属争议纠纷,不存在受任何第三方追溯、追索之可能;
3、承诺人承诺交智科技对其所持下属子公司股权均拥有合法、完整的所有权,对
该等子公司均已足额出资,不存在出资瑕疵或影响其合法存续的情形;交智科技
所持该等子公司的股权不存在任何留置、抵押、质押、优先购买权、司法冻结或
受其他第三方权利的限制,也不存在违反任何适用于该等子公司的法律、法规、
判决、协议或公司章程规定的情形,不存在任何股权权属争议纠纷,不存在受任
何第三方追溯、追索之可能;交智科技及其下属子公司均系依法设立、合法存续
的有限责任公司,交智科技及其下属子公司资产及业务完整、真实,业绩持续计
算,交智科技及其下属子公司的主要资产的权属状况清晰、权属证书完备有效,
不存在未披露的影响本次交易的实质性障碍或者瑕疵;交智科技及其下属子公司
均未涉及任何与之相关的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重大诉讼或重大仲裁。
4、截至本函签署之日,据承诺人合理所知,承诺人持有的交智科技的股权完成过
户或者转移不存在法律障碍。
屈山、张兴明、张鹏国、
王兴安、林凯、王玉波、
刘常康、闫夏卿、李林、
张浙亮
作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交易对方之一,承诺人对拟注入上市公司的上述股权出
具承诺如下:
1、承诺人合法、真实持有交智科技的股权,不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通过其
他任何方式代替其他方持有的情形。
2、承诺人认缴交智科技的注册资本均已实缴完成,不存在出资瑕疵或影响其合法
存续的情形;承诺人所持有的交智科技的股权合法有效,不存在任何留置、抵押、
质押、优先购买权、司法冻结或受其他第三方权利的限制,也不存在违反任何适
用于交智科技的法律、法规、判决、协议或公司章程规定的情形,不存在任何股
权权属争议纠纷,不存在受任何第三方追溯、追索之可能;
3、承诺人承诺交智科技对其所持下属子公司股权均拥有合法、完整的所有权,对
该等子公司均已足额出资,不存在出资瑕疵或影响其合法存续的情形;交智科技
所持该等子公司的股权不存在任何留置、抵押、质押、优先购买权、司法冻结或
受其他第三方权利的限制,也不存在违反任何适用于该等子公司的法律、法规、
判决、协议或公司章程规定的情形,不存在任何股权权属争议纠纷,不存在受任
何第三方追溯、追索之可能;交智科技及其下属子公司均系依法设立、合法存续
的有限责任公司,交智科技及其下属子公司资产及业务完整、真实,业绩持续计
算,交智科技及其下属子公司的主要资产的权属状况清晰、权属证书完备有效,
不存在未披露的影响本次交易的实质性障碍或者瑕疵;交智科技及其下属子公司
均未涉及任何与之相关的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重大诉讼或重大仲裁。
4、截至本函签署之日,据承诺人合理所知,承诺人持有的交智科技的股权完成过
户或者转移不存在法律障碍。

(三)关于提供信息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承诺

承诺主体 承诺主要内容
千方科技 1、保证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所提供的有关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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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2、保证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提供专业服务的中介机构提供了有关本次重大资产
重组的相关信息和文件,并保证所提供的文件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
一致,且该等文件资料的签字与印章都是真实的,该等文件的签署人已经合法授
权并有效签署该文件,保证所提供信息和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保证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3、保证为本次交易所出具的说明及确认均为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不存在任何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保证已履行了法定的披露和报告义务,不
存在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合同、协议、安排或其他事项。
4、本公司保证本次交易的各中介机构在本次交易申请文件引用的由本公司所出
具的文件及引用文件的相关内容已经本公司审阅,确认本次交易申请文件不致因
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千方科技董事、监事及
高级管理人员
1、本人保证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所提供的有关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
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本人已为上市公司及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提供专业服务的中介机构提供了本
人有关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信息和文件,并保证所提供的文件资料的副本或
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且该等文件资料的签字与印章都是真实的,该等文件
的签署人已经合法授权并有效签署该文件,保证所提供信息和文件的真实性、准
确性和完整性,保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
连带的法律责任。
3、本人保证,如本次交易因涉嫌所提供或者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在案件
调查结论明确之前,将暂停转让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如有),并于收到立
案稽查通知的两个交易日内将暂停转让的书面申请和股票账户提交上市公司董事
会,由上市公司董事会代本人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申请锁定;如未在两
个交易日内提交锁定申请的,本人授权上市公司董事会核实后直接向证券交易所
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人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并申请锁定;如上市公司董事会未
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人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的,本人授权证券交
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直接锁定相关股份。如调查结论发现存在违法违规情节,本
人承诺锁定股份自愿用于相关投资者赔偿安排。
4、在参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期间,本人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中国证
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时向上市公司披露有关本次重大资产重组
的信息,并保证该等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保证该等信息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如违反上述保证,本人愿意承担个别和连带的
法律责任。
交智科技、宇视科技、
宇昆投资、宇仑投资及
宇视科技高管
1、本人/本企业保证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所提供的有关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本人/本企业已为上市公司及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提供专业服务的中介机构提
供了本人/本企业有关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信息和文件,并保证所提供的文件
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且该等文件资料的签字与印章都是真实
的,该等文件的签署人已经合法授权并有效签署该文件,保证所提供信息和文件
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保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3、本人/本企业保证,如本次交易因涉嫌所提供或者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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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在案件调查结论明确之前,将暂停转让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 ( 如有 ) ,并于 收到立案稽查通知的两个交易日内将暂停转让的书面申请和股票账户提交上市公 司董事会,由上市公司董事会代本人 / 本企业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申请锁 定;如未在两个交易日内提交锁定申请的,本人 / 本企业授权上市公司董事会核实 后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人 / 本企业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并申 请锁定;如上市公司董事会未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人 / 本企业身份 信息和账户信息的,本人 / 本企业授权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直接锁定相关股 份。如调查结论发现存在违法违规情节,本人 / 本企业承诺锁定股份自愿用于相关 投资者赔偿安排。

4 、在参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期间,本人 / 本企业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时向上市公司披露有关本次重大资 产重组的信息,并保证该等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保证该等信息不存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如违反上述保证,本人 / 本企业愿意承担 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1 、本企业保证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所提供的有关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 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 、本企业已为上市公司及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提供专业服务的中介机构提供了 本企业有关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信息和文件,并保证所提供的文件资料的副 本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且该等文件资料的签字与印章都是真实的,该等 文件的签署人已经合法授权并有效签署该文件,保证所提供信息和文件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保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 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3 、本企业保证,如本次交易因涉嫌所提供或者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在案 千方集团、建信鼎信、 件调查结论明确之前,将暂停转让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 ( 如有 ) ,并于收到 人保远望、慧通联合、 立案稽查通知的两个交易日内将暂停转让的书面申请和股票账户提交上市公司董 深圳创投 事会,由上市公司董事会代本企业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申请锁定;如未 在两个交易日内提交锁定申请的,本企业授权上市公司董事会核实后直接向证券 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企业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并申请锁定;如上市公司 董事会未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企业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的,本企 业授权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直接锁定相关股份。如调查结论发现存在违法 违规情节,本企业承诺锁定股份自愿用于相关投资者赔偿安排。 4 、在参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期间,本企业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中国 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时向上市公司披露有关本次重大资产重 组的信息,并保证该等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保证该等信息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如违反上述保证,本企业愿意承担个别和连 带的法律责任。 1 、本人保证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所提供的有关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 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 、本人已为上市公司及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提供专业服务的中介机构提供了本 屈山、张兴明 人有关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信息和文件,并保证所提供的文件资料的副本或 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且该等文件资料的签字与印章都是真实的,该等文件 的签署人已经合法授权并有效签署该文件,保证所提供信息和文件的真实性、准 确性和完整性,保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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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带的法律责任。

3 、本人保证,如本次交易因涉嫌所提供或者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在案件 调查结论明确之前,将暂停转让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 ( 如有 ) ,并于收到立 案稽查通知的两个交易日内将暂停转让的书面申请和股票账户提交上市公司董事 会,由上市公司董事会代本人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申请锁定;如未在两 个交易日内提交锁定申请的,本人授权上市公司董事会核实后直接向证券交易所 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人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并申请锁定;如上市公司董事会未 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人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的,本人授权证券交 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直接锁定相关股份。如调查结论发现存在违法违规情节,本 人承诺锁定股份自愿用于相关投资者赔偿安排。

4 、在参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期间,本人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中国证 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时向上市公司披露有关本次重大资产重组 的信息,并保证该等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保证该等信息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如违反上述保证,本人愿意承担个别和连带的 法律责任。

(四)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承诺主体 承诺主要内容
夏曙东、夏曙锋及中智
汇通
1、承诺人自身及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目前没有从事与本次交易完成后千方
科技或其下属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交智科技及其下属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主营业务
相同或相近的业务,以避免对千方科技、交智科技及其下属全资或控股子公司的
生产经营构成可能的直接或间接的业务竞争。
2、承诺人及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未来将不以任何方式从事与本次交
易完成后千方科技或其下属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交智科技及其下属全资或控股子
公司主营业务相同或相近的业务。
3、承诺人亦将尽一切可能之努力促使承诺人和/或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
企业不以任何方式从事任何对千方科技或其下属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交智科技及
其下属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主营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或活动。
4、如承诺人和/或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存在任何与千方科技或其下
属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交智科技及其下属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主营业务构成或可能
构成直接或间接竞争的业务或业务机会,承诺人将放弃或将促使下属直接或间接
控制的其他企业放弃可能发生同业竞争的业务或业务机会,或将促使该业务或业
务机会按公平合理的条件优先提供给千方科技或其全资及控股子公司,或转让给
其他无关联关系的第三方;
5、承诺人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有关规定及千方科技《公司章程》等有
关规定,与其他股东平等地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不利用大股东(实际
控制人)的地位谋取不当利益,不损害千方科技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6、自本承诺函出具日起,上市公司如因承诺人违反本承诺任何条款而遭受或产生
的损失或开支,承诺人将予以全额赔偿。
7、承诺人确认承诺函所载的每一项承诺均为可独立执行之承诺,任何一项承诺若
被视为无效或终止将不影响其他各项承诺的有效性。
8、本承诺函在上市公司合法有效存续且承诺人作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或一致行动人期间持续有效。
千方集团、建信鼎信、 1、承诺人自身及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目前没有从事与本次交易完成后千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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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慧通联合 科技或其下属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交智科技及其下属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主营业务
相同或相近的业务,以避免对千方科技、交智科技及其下属全资或控股子公司的
生产经营构成可能的直接或间接的业务竞争。
2、承诺人及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未来将不以任何方式从事与本次交
易完成后千方科技或其下属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交智科技及其下属全资或控股子
公司主营业务相同或相近的业务。
3、承诺人亦将尽一切可能之努力促使承诺人和/或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
企业不以任何方式从事任何对千方科技或其下属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交智科技及
其下属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主营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或活动。
4、如承诺人和/或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存在任何与千方科技或其下
属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交智科技及其下属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主营业务构成或可能
构成直接或间接竞争的业务或业务机会,承诺人将放弃或将促使下属直接或间接
控制的其他企业放弃可能发生同业竞争的业务或业务机会,或将促使该业务或业
务机会按公平合理的条件优先提供给千方科技或其全资及控股子公司,或转让给
其他无关联关系的第三方;
5、承诺人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有关规定及千方科技《公司章程》等有
关规定,与其他股东平等地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不利用大股东(实际
控制人)的地位谋取不当利益,不损害千方科技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6、自本承诺函出具日起,上市公司如因承诺人违反本承诺任何条款而遭受或产生
的损失或开支,承诺人将予以全额赔偿。
7、承诺人确认承诺函所载的每一项承诺均为可独立执行之承诺,任何一项承诺若
被视为无效或终止将不影响其他各项承诺的有效性。
8、本承诺函在上市公司合法有效存续且承诺人作为上市公司股东期间持续有效。
屈山、张兴明 1、承诺人自身及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目前没有从事与本次交易完成后千方
科技或其下属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交智科技及其下属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主营业务
相同或相近的业务,以避免对千方科技、交智科技及其下属全资或控股子公司的
生产经营构成可能的直接或间接的业务竞争。
2、承诺人及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未来将不以任何方式从事与本次交
易完成后千方科技或其下属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交智科技及其下属全资或控股子
公司主营业务相同或相近的业务。
3、承诺人亦将尽一切可能之努力促使承诺人和/或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
企业不以任何方式从事任何对千方科技或其下属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交智科技及
其下属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主营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或活动。
4、如承诺人和/或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存在任何与千方科技或其下
属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交智科技及其下属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主营业务构成或可能
构成直接或间接竞争的业务或业务机会,承诺人将放弃或将促使下属直接或间接
控制的其他企业放弃可能发生同业竞争的业务或业务机会,或将促使该业务或业
务机会按公平合理的条件优先提供给千方科技或其全资及控股子公司,或转让给
其他无关联关系的第三方;
5、承诺人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有关规定及千方科技《公司章程》等有
关规定,与其他股东平等地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不利用大股东(实际
控制人)的地位谋取不当利益,不损害千方科技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6、自本承诺函出具日起,上市公司如因承诺人违反本承诺任何条款而遭受或产生
的损失或开支,承诺人将予以全额赔偿。
7、承诺人确认承诺函所载的每一项承诺均为可独立执行之承诺,任何一项承诺若
被视为无效或终止将不影响其他各项承诺的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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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本承诺函在上市公司合法有效存续且承诺人作为上市公司股东期间持续有效。

(五)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承诺主体 承诺主要内容
夏曙东、夏曙锋及中智
汇通
1、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公司将尽量避免与千方科技及其控股企业之间发生关
联交易。
2、承诺人将尽量减少和规范千方科技及控制的子公司(包括但不限于)与承诺人
及关联公司之间的持续性关联交易。对于无法避免的关联交易将本着“公平、公正、
公开”的原则定价。同时,对重大关联交易按照千方科技的公司章程及内部管理制
度、有关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办理有关报批程
序,及时进行有关信息披露。涉及到承诺人和/或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的关联交
易,承诺人将在相关董事会和股东大会中回避表决。
3、承诺人和/或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严格避免向上市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通
过拆借、占用等方式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资金或采取由上市公
司及其下属子公司代垫款、代偿债务等方式非经营性侵占上市公司资金。
4、承诺人保证不会利用关联交易损害上市公司利益,不会通过影响上市公司的经
营决策来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5、承诺人和/或承诺人控制或影响的其他企业将不通过与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取
得任何不正当的利益或使上市公司承担任何不正当的义务。
6、自该承诺函出具之日起,赔偿上市公司因承诺人及相关企业违反该承诺任何条
款而遭受或产生的任何损失或开支。
千方集团、建信鼎信、
慧通联合
1、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公司将尽量避免与千方科技及其控股企业之间发生关
联交易。
2、承诺人将尽量减少和规范千方科技及控制的子公司(包括但不限于)与承诺人
及关联公司之间的持续性关联交易。对于无法避免的关联交易将本着“公平、公正、
公开”的原则定价。同时,对重大关联交易按照千方科技的公司章程及内部管理制
度、有关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办理有关报批程
序,及时进行有关信息披露。涉及到承诺人和/或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的关联交
易,承诺人将在相关董事会和股东大会中回避表决。
3、承诺人和/或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严格避免向上市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通
过拆借、占用等方式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资金或采取由上市公
司及其下属子公司代垫款、代偿债务等方式非经营性侵占上市公司资金。
4、承诺人保证不会利用关联交易损害上市公司利益,不会通过影响上市公司的经
营决策来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5、承诺人和/或承诺人控制或影响的其他企业将不通过与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取
得任何不正当的利益或使上市公司承担任何不正当的义务。
6、自该承诺函出具之日起,赔偿上市公司因承诺人及相关企业违反该承诺任何条
款而遭受或产生的任何损失或开支。
屈山、张兴明 1、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公司将尽量避免与千方科技及其控股企业之间发生关
联交易。
2、承诺人将尽量减少和规范千方科技及控制的子公司(包括但不限于)与承诺人
及关联公司之间的持续性关联交易。对于无法避免的关联交易将本着“公平、公正、
公开”的原则定价。同时,对重大关联交易按照千方科技的公司章程及内部管理制
度、有关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办理有关报批程
序,及时进行有关信息披露。涉及到承诺人和/或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的关联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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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承诺人将在相关董事会和股东大会中回避表决。 3 、承诺人和 / 或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严格避免向上市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通 过拆借、占用等方式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资金或采取由上市公 司及其下属子公司代垫款、代偿债务等方式非经营性侵占上市公司资金。 4 、承诺人保证不会利用关联交易损害上市公司利益,不会通过影响上市公司的经 营决策来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5 、承诺人和 / 或承诺人控制或影响的其他企业将不通过与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取 得任何不正当的利益或使上市公司承担任何不正当的义务。 6 、自该承诺函出具之日起,赔偿上市公司因承诺人及相关企业违反该承诺任何条 款而遭受或产生的任何损失或开支。

(六)保证上市公司独立性的承诺

承诺主体 承诺主要内容
夏曙东、夏曙锋及中智
汇通
1、人员独立
(1)保证上市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
员在上市公司专职工作,不在承诺人和/或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
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且不在承诺人和/或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中领薪。
(2)保证上市公司的财务人员独立,不在承诺人和/或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中
兼职或领取报酬。
(3)保证上市公司拥有完整独立的劳动、人事及薪酬管理体系,该等体系和承诺
人和/或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完全独立。
2、资产独立
(1)保证上市公司具有独立完整的资产,上市公司的资产全部处于上市公司的控
制之下,并为上市公司独立拥有和运营。
(2)保证承诺人和/或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不以任何方式违法违规占用上市公
司的资金、资产。
(3)保证不以上市公司的资产为承诺人和/或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的债务违规
提供担保。
3、财务独立
(1)保证上市公司建立独立的财务部门和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
(2)保证上市公司具有规范、独立的财务会计制度和对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
(3)保证上市公司独立在银行开户,不与承诺人和/或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共
用银行账户。
(4)保证上市公司能够作出独立的财务决策,承诺人和/或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
业不通过违法违规的方式干预上市公司的资金使用、调度。
(5)保证上市公司依法独立纳税。
4、机构独立
(1)保证上市公司依法建立健全股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拥有独立、完整的组织
机构。
(2)保证上市公司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独立董事、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等依
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独立行使职权。
(3)保证上市公司拥有独立、完整的组织机构,与承诺人和/或承诺人控制的其
他企业间不存在机构混同的情形。
5、业务独立
(1)保证上市公司拥有独立开展经营活动的资产、人员、资质和能力,具有面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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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独立自主持续经营的能力。
(2)保证尽量减少承诺人和/或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与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
无法避免或有合理原因的关联交易则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进行。
6、保证上市公司在其他方面与承诺人和/或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保持独立。
如违反上述承诺,并因此给上市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承诺人将向上市公司进行赔
偿。
千方集团、建信鼎信、
慧通联合
1、保证本次交易完成后承诺人和/或承诺人控制的企业与上市公司保持独立,不
发生人员、机构混同的情况,不通过违法违规的方式干预上市公司的资金使用、
调度,不以任何方式违法违规占用上市公司的资金、资产,不以上市公司的资产
为承诺人和/或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的债务违规提供担保。
2、如违反上述承诺,并因此给上市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承诺人将向上市公司进行
赔偿。
屈山、张兴明 1、保证本次交易完成后承诺人和/或承诺人控制的企业与上市公司保持独立,不
发生人员、机构混同的情况,不通过违法违规的方式干预上市公司的资金使用、
调度,不以任何方式违法违规占用上市公司的资金、资产,不以上市公司的资产
为承诺人和/或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的债务违规提供担保。
2、如违反上述承诺,并因此给上市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承诺人将向上市公司进行
赔偿。

(七)关于股份锁定期的承诺

承诺主体 承诺主要内容
千方集团 1、本企业于本次发行所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自以下两个期间届满较晚之日前不得
转让:a)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b)标的公司2017年度、2018年度、
2019年度及2020年度承诺净利润经上市公司拟聘请的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
会计师事务所确认实现或已按照各方签署的《盈利预测补偿协议》的约定履行完
毕补偿义务。
2、本次交易完成后6个月内如上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发行
价,或者交易完成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其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
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
3、如本次交易因涉嫌所提供或者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在案件调查结论明确
之前,本企业将暂停转让在上市公司拥有的权益,并于收到立案稽查通知的两个
交易日内将暂停转让的书面申请和股票账户提交上市公司董事会,由董事会代本
企业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申请锁定;未在两个交易日内提交锁定申请的,
本企业授权董事会核实后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企业的账户信
息并申请锁定;董事会未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企业的账户信息的,
本企业授权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直接锁定相关股份。如调查结论发现存在
违法违规情节,本企业承诺锁定股份自愿用于相关投资者赔偿安排。
如前述锁定期与证券监管机构未来最新监管要求不相符,本企业将根据监管机构
的最新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锁定期届满后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次交易结束后,本企业由于上市公司送红股、转增股本等原因增持的上市公司
股份,亦遵守上述承诺。
建信鼎信 1、截至本企业取得本次发行的股份之日,如其用于认购上市公司股份的资产持续
拥有权益的时间不足12个月的,则其用该部分资产认购的上市公司股份自本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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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结束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得转让;如其对用于认购股份的资产持续拥有权益的时 间超过 12 个月(含 12 个月)的,则其用该部分资产认购的上市公司股份自本次 发行结束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得转让。

2 、如本次交易因涉嫌所提供或者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在案件调查结论明确 之前,本企业将暂停转让在上市公司拥有的权益,并于收到立案稽查通知的两个 交易日内将暂停转让的书面申请和股票账户提交上市公司董事会,由董事会代本 企业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申请锁定;未在两个交易日内提交锁定申请的, 本企业授权董事会核实后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企业的账户信 息并申请锁定;董事会未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企业的账户信息的, 本企业授权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直接锁定相关股份。如调查结论发现存在 违法违规情节,本企业承诺锁定股份自愿用于相关投资者赔偿安排。 如前述锁定期与证券监管机构未来最新监管要求不相符,本企业将根据监管机构 的最新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锁定期届满后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次交易结束后,本企业由于上市公司送红股、转增股本等原因增持的上市公司 股份,亦遵守上述承诺。

1 、截至其取得本次发行的股份之日,如本企业用于认购上市公司股份的资产持续 拥有权益的时间不足 12 个月的,则其用该部分资产认购的上市公司股份自以下两 个期间届满较晚之日前不得转让: a )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 36 个月内; b )标的 公司 2017 年度、 2018 年度、 2019 年度及 2020 年度承诺净利润经上市公司拟聘 请的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确认实现或已按照《盈利预测补偿协 议》的约定履行完毕补偿义务;如其对用于认购股份的资产持续拥有权益的时间 超过 12 个月(含 12 个月)的,则其用该部分资产认购的上市公司股份自本次发 行结束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得转让;

2 、截至本企业取得本次发行的股份之日,其对用于认购股份的资产持续拥有权益 的时间超过 12 个月(含 12 个月)的,本企业认购的上市公司股份的解锁期间和 分期解锁数量安排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的约定执行,但按照《盈利预测 补偿协议》进行回购的除外,之后根据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宇昆投资、宇仑投资、 3 、如本次交易因涉嫌所提供或者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慧通联合 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在案件调查结论明确 之前,本企业将暂停转让在上市公司拥有的权益,并于收到立案稽查通知的两个 交易日内将暂停转让的书面申请和股票账户提交上市公司董事会,由董事会代本 企业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申请锁定;未在两个交易日内提交锁定申请的, 本企业授权董事会核实后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企业的账户信 息并申请锁定;董事会未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企业的账户信息的, 本企业授权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直接锁定相关股份。如调查结论发现存在 违法违规情节,本企业承诺锁定股份自愿用于相关投资者赔偿安排。 如前述锁定期与证券监管机构未来最新监管要求不相符,本企业将根据监管机构 的最新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锁定期届满后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次交易结束后,本企业由于上市公司送红股、转增股本等原因增持的上市公司 股份,亦遵守上述承诺。 1 、截至其取得本次发行的股份之日,如本企业用于认购上市公司股份的资产持续 人保远望、深圳创投 拥有权益的时间不足 12 个月的,则其用该部分资产认购的上市公司股份自本次发 行结束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得转让;如其对用于认购股份的资产持续拥有权益的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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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超过 12 个月(含 12 个月)的,则其用该部分资产认购的上市公司股份自本次 发行结束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得转让。

2 、如本次交易因涉嫌所提供或者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在案件调查结论明确 之前,本企业将暂停转让在上市公司拥有的权益,并于收到立案稽查通知的两个 交易日内将暂停转让的书面申请和股票账户提交上市公司董事会,由董事会代本 企业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申请锁定;未在两个交易日内提交锁定申请的, 本企业授权董事会核实后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企业的账户信 息并申请锁定;董事会未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企业的账户信息的, 本企业授权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直接锁定相关股份。如调查结论发现存在 违法违规情节,本企业承诺锁定股份自愿用于相关投资者赔偿安排。 如前述锁定期与证券监管机构未来最新监管要求不相符,本企业将根据监管机构 的最新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锁定期届满后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次交易结束后,本企业由于上市公司送红股、转增股本等原因增持的上市公司 股份,亦遵守上述承诺。

1 、截至其取得本次发行的股份之日,如本人用于认购上市公司股份的资产持续拥 有权益的时间不足 12 个月的,则其用该部分资产认购的上市公司股份自以下两个 期间届满较晚之日前不得转让: a )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 36 个月内; b )标的公 司 2017 年度、 2018 年度、 2019 年度及 2020 年度承诺净利润经上市公司拟聘请 的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确认实现或已按照《盈利预测补偿协议》 的约定履行完毕补偿义务;如其对用于认购股份的资产持续拥有权益的时间超过 12 个月(含 12 个月)的,则其用该部分资产认购的上市公司股份自本次发行结 束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得转让;

2 、截至本人取得本次发行的股份之日,其对用于认购股份的资产持续拥有权益的 时间超过 12 个月(含 12 个月)的,本人认购的上市公司股份的解锁期间和分期 解锁数量安排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的约定执行,但按照《盈利预测补偿 屈山、张兴明、张鹏国、 协议》进行回购的除外,之后根据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王兴安、林凯、王玉波、 3 、如本次交易因涉嫌所提供或者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刘常康、闫夏卿、李林、 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在案件调查结论明确 张浙亮 之前,本人将暂停转让在上市公司拥有的权益,并于收到立案稽查通知的两个交 易日内将暂停转让的书面申请和股票账户提交上市公司董事会,由董事会代本人 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申请锁定;未在两个交易日内提交锁定申请的,本 人授权董事会核实后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人的账户信息并申 请锁定;董事会未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人的账户信息的,本人授 权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直接锁定相关股份。如调查结论发现存在违法违规 情节,本人承诺锁定股份自愿用于相关投资者赔偿安排。 如前述锁定期与证券监管机构未来最新监管要求不相符,本人将根据监管机构的 最新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锁定期届满后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次交易结束后,本人由于上市公司送红股、转增股本等原因增持的上市公司股 份,亦遵守上述承诺。

(八)关于防止上市公司资金占用的承诺函

承诺主体 承诺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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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承诺人及关联方保证依法行使股东权利。承诺人及关联 方将来不会以任何方式违法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要求上市公司代垫费用、承 担成本和其他支出或要求上市公司违法违规提供担保等损害上市公司或者其他股 东的利益。

若承诺人及关联方存在违法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要求上市公司代垫费用、承 夏曙东、夏曙锋及中智 担成本和其他支出或要求上市公司违法违规提供担保等情形,则承诺人保证并促 汇通 使与承诺人及关联方将代垫费用、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或占用资金及相应利息全 部归还;对于违规提供的担保及时进行解除,并同意在违规担保全部解除前不转 让所持有、控制的上市公司股份,并授权上市公司董事会办理股份锁定手续;若 承诺人及关联方违法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要求上市公司代垫费用、承担成本 和其他支出或要求上市公司违法违规提供担保而对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造成任何 经济损失,承诺人及关联方承诺对该等经济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九)关于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函

承诺主体 承诺主要内容
夏曙东、夏曙锋及中智
汇通
1、本人承诺不得越权干预上市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得侵占上市公司利益。
2、如果未能履行上述承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
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违反承诺给上市公司或者股东造
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千方科技董事及高级
管理人员
1、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
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本人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本人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本人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
执行情况相挂钩;
5、本承诺函出具日后至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做出关
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
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十、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安排

(一)严格履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义务

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严格按照《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重组管理办法》 等相关规定,切实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平地向所有投资者披露可能对上市公司 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上市公司筹划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时,及时向深交所申请停牌并披露影响股价的重大信息。本报告书披露后,上市 公司将继续按照相关法规的要求,及时、准确地披露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进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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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严格履行相关程序及网络投票安排

上市公司在本次交易过程中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法定程序进行表决和披 露。本次交易正式方案在提交董事会讨论时,独立董事就该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本次交易标的由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公司进 行审计和评估,独立财务顾问和法律顾问对本次交易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和 法律意见书。根据《重组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本次交 易方案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提醒股东参加审议本次交易方案的 股东大会。上市公司严格按照《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 等有关规定,在表决本次交易方案的股东大会中,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 合的表决方式,充分保护中小股东行使股东权利。

针对网络投票的表决方式,上市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 投票系统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参加网络投票,切实保护了股东的合法权益。

(三)本次拟注入资产不存在权属纠纷的承诺

本次重组所涉及的交智科技股权权属清晰,资产过户或者转移不存在法律障 碍,已就交智科技权属相关事项出具了承诺函,具体承诺内容参见本报告书“重 大事项提示 / 九、本次交易相关方做出的重要承诺 / (二)关于拟注入资产权属清 晰的承诺函”。

(四)发行价格与标的资产作价的公允性

根据《重组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本次交易中,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股份 发行价格不低于上市公司审议本次交易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 20 个交易日的上 市公司股票均价的 90% ;募集配套资金的股份发行价格不低于本次募集配套资 金的发行期首日前 20 个交易日的上市公司股票均价的 90% 。本次交易中,上市 公司聘请独立第三方审计、评估机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执业守则对标的公司进 行审计及资产评估。标的资产作价以评估报告的评估值为依据,由交易各方协商 确定。

(五)规范关联交易、避免同业竞争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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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规范关联交易承诺

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将不会新增日常性关联交易。对于无法避免或者 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上市公司继续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上市公司的相关规定,进一步完善和细化关联交易决策制度,加强上市公司治理, 维护上市公司及广大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为充分保护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的利益,规范将来可能存在的关联交易,上 市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夏曙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千方集团、建信鼎信、慧 通联合、屈山和张兴明出具了《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具体请参见 本报告书“重大事项提示 / 九、本次交易相关方做出的重要承诺 / (五)关于减少 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2 、避免同业竞争承诺

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仍为夏曙东。夏曙东并不 拥有或者控制与上市公司或标的公司主营业务类似的企业或经营性资产,上市公 司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不经营相同或类似的业务,因 此,本次交易不会产生同业竞争。

本次交易完成后,为避免本次交易新增同业竞争,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 控制人夏曙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千方集团、建信鼎信、慧通联合、屈山、张兴明 分别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具体请参见本报告书“重大事项提示 / 九、本次交易相关方做出的重要承诺 / (四)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在相关承诺得到有效执行的情况下,本次交易有助于避免同业竞争。

(六)股份锁定安排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相关锁定期安排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 的相关规定,不会损害上市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关于股份锁定安排的具体安排 请参见本报告书“第一节 本次交易概述 / 九、锁定期安排”。

(七)利润承诺及补偿安排

1 、利润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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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对方千方集团、宇昆投资、宇仑投资、慧通联合、屈山、张兴明、张鹏 国、王兴安、林凯、王玉波、刘常康、闫夏卿、李林和张浙亮作为业绩承诺人承 诺,交智科技 2017 年度、 2018 年度、 2019 年度及 2020 年度经上市公司聘请 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 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数分别不低于 32,300 万元、 40,400 万元、 50,400 万元 及 60,400 万元。

2 、业绩补偿及减值补偿安排

利润补偿及减值补偿的具体内容请见“第一节 本次交易概述”之“八、业 绩承诺及补偿安排”。

(八)过渡期间损益的归属

根据《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过渡期间交智科技产生的盈利由上市公司 享有;运营所产生的亏损由千方集团、建信鼎信、宇昆投资、宇仑投资、慧通联 合、人保远望、深圳创投、屈山、张兴明、张鹏国、王兴安、林凯、王玉波、刘 常康、闫夏卿、李林和张浙亮承担。在交智科技 96.7233% 股权交割完毕后,上 市公司将聘请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交智科技过渡期的 损益进行专项审计。

如在过渡期间交智科技发生亏损,千方集团等 17 名交易对方应当在上述专 项审计报告出具之日起 30 日内按照交易对方各项主体之间的相对比例以现金方 式向上市公司全额补足。

(九)本次交易不会摊薄上市公司当期每股收益

根据本次交易对方千方集团、宇昆投资、宇仑投资、慧通联合、屈山、张兴 明、张鹏国、王兴安、林凯、王玉波、刘常康、闫夏卿、李林和张浙亮向上市公 司作出的承诺,交智科技 2017 年度、 2018 年度、 2019 年度、 2020 年度承诺 净利润分别不低于 32,300 万元、 40,400 万元、 50,400 万元及 60,400 万元。本 次交易有利于增强上市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符合上市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

按照本次交易中发行股份数量、利润承诺情况计算, 2017 年、 2018 年、 2019 年及 2020 年本次交易发行股份对应每股收益分别不低于 0.85 元 / 股、 1.06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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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 1.32 元 / 股及 1.59 元 / 股,高于 2016 年度上市公司每股收益,盈利能力良好。 因此本次交易不会损害中小投资者的权益。

标的公司未来盈利水平受到行业发展前景、市场竞争格局、公司经营状况以 及国家政策变化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可能出现标的公司 在业绩承诺期内各年度实际盈利状况低于业绩承诺水平,并进而可能造成重组完 成当年即期每股收益被摊薄的情况。鉴于此,上市公司已经制定了防范风险的保 障措施,并且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全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已对该等措 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了承诺,以充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十一、独立财务顾问的保荐业务资格

本次交易中,上市公司聘请国泰君安担任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国泰君 安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依法设立,具备保荐业务资格。

十二、股票停复牌安排

上市公司因筹划重大事项,经向深交所申请,上市公司股票已于 2017 年 8 月 21 日开市时起停牌。 2017 年 9 月 2 日,上市公司披露《关于筹划重大资产 重组的停牌公告》,确认筹划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事项。

2017 年 9 月 9 日, 2017 年 9 月 16 日上市公司持续披露了《重大资产重组 停牌进展公告》; 2017 年 9 月 21 日,上市公司披露了《关于重大资产重组进展 暨延期复牌公告》; 2017 年 9 月 28 日,上市公司披露了《重大资产重组停牌进 展公告》; 2017 年 10 月 12 日,上市公司披露了《重大资产重组停牌进展公告》; 2017 年 10 月 19 日,上市公司披露了《重大资产重组停牌进展公告》; 2017 年 10 月 27 日,上市公司披露了《重大资产重组停牌进展公告》; 2017 年 11 月 3 日,上市公司披露了《重大资产重组停牌进展公告》; 2017 年 11 月 8 日,上市 公司披露了《关于重大资产重组一般风险提示暨股票暂不复牌的提示性公告》; 2017 年 11 月 15 日,上市公司披露了《重大资产重组停牌进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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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本次交易概述

一、本次交易的背景

(一)安防产业正处于发展的黄金时期

1 、全球安防产业将迎来稳定发展

近年来,世界各国恐怖袭击、跨国犯罪等安全威胁事件屡屡发生,日益威胁 社会稳定, 2015 年 11 月巴黎恐怖袭击事件再次为国家安全敲响警钟。在此大环 境下,世界各国高度重视国家安全,加大对安防产业的投入,安防产业迎来稳定 发展的黄金时期。

根据 Market Line 数据,全球安防市场规模未来五年将持续增长,到 2020 年, 全球安防市场年收入将达到 3,150 亿美元。

2 、城市化进程和政策支持推动我国安防产业快速发展

中国是世界上增长最快的经济体之一,根据国家统计局的数据, 2016 年中 国城镇化率达到 57.35% 。随着城市现代化建设的加速发展,经济与文化交流日 趋频繁,城市流动人口急剧增加,引发了城市的社会治安、重点区域安全防范等 一系列城市管理问题,城市治安管理的日常防控和应对重大恐怖、灾害等特殊突 发公共事件的安全防范压力也越来越大。为满足日益增长的城市治安管理和公共 安全防范需要,我国自 2003 年以来在全国范围内开始推行“科技强警建设工程” 和“ 3111 工程”,随后以平安城市和“雪亮工程”为主体工程的安防产业链快速 发展。

近年来,我国陆续出台了各项规范化和强制性政策,极大促进了对安防和视 频监控系统的需求。 2015 年 4 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 加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的意见》重点提到了视频监控要高起点规划,要有步 骤地推进公共安全视频监控系统建设,逐步实现城乡监控一体化; 2015 年 5 月, 九部委联合推出《关于加强公共安全视频监控建设联网应用工作的若干意见》, 中国启动“雪亮工程”,要求全域覆盖、全网共享、全时可用、全程可控,更大 力度、更多行业、更广泛区域(部省市县乡村)进行公共安全建设,并将视频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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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纳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范畴。明确提出到 2020 年,重点公共区域视频监控联 网率达到 100% ,视频监控系统联网成为了中期政策关注的重点。另外,中国安 全防范产品行业协会发布的《中国安防行业“十三五”( 2016-2020 年)发展规 划》也对安防行业制定了具体目标:到 2020 年,安防企业总收入达到 8,000 亿元 左右,年增长率达到 10% 以上。

(二)技术升级带动应用领域扩大,视频监控市场前景广阔

经过多年发展,我国安防技术和产品性能持续提升。作为安防系统中重要的 子系统,视频监控系统已经从最初的模拟监控发展到现在的数字化、高清化、智 能化监控,从区域小规模监控发展到基于 IT 及物联网技术的 IP 视频监控。

随着技术的不断升级,视频监控系统在应用上已逐渐突破了最基本的安防功 能,逐渐被用于满足信息采集、智能分析、指挥调度、远程管理等需求。因此, 行业内龙头企业纷纷深度挖掘用户需求,为用户提供视频监控系统的整体解决方 案,在为客户创造更多价值的同时,也扩大了市场规模。目前,视频监控系统已 广泛应用于政府行政、社会治安、交通管理、金融安全、文化教育、生产管理等 众多领域。

视频监控产业在经历网络化和高清化后,智能化应用将迎来井喷式发展。未 来基于视频应用的物联网加大数据应用,以人工智能、物联网技术、人脸识别和 自动驾驶等为代表的前沿科技与视频监控不断融合,有可能成长为未来视频监控 产业的“风口”,带来重量级的市场机会,未来市场前景广阔。

(三)标的公司为全球领先的视频监控产品和解决方案供应商

本次交易标的公司的实际运营实体是宇视科技。经过宇视科技多年 IT 技术 积累,宇视科技已掌握海量数据、高密高性能计算资源和深度学习算法等核心技 术,并根据市场信息开发出满足用户深度需求的产品及解决方案,宇视科技已发 展成为全球领先的视频监控产品和解决方案供应商,在全国拥有大量高端用户 群,包括政府单位、公共交通部门、公共机构及大型企业。

根据 IHS 发布的《 2016 全球 CCTV 与视频监控设备市场研究报告》, 2016 年,宇视科技视频业务市场占有率在中国视频监控设备市场排名第三位;在全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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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频监控设备市场排名第七位,行业地位不断提高,全球市场占有率较 2014 年 的第十二位、 2015 年的第八位持续提升。宇视科技是我国视频监控行业少数一 站式定制化解决方案供应商之一。

宇视科技自成立以来,一直致力于新产品、新技术、新应用领域的研发工作, 致力于成为全球视频监控领域领导者。截至 2017 年 9 月 30 日,宇视科技约有 1,200 多名研发人员及技术人员,拥有 360 项国内发明专利权、 113 项国内实用 新型专利权、 111 项国内外观设计专利权、 7 项境外专利权。宇视科技拥有 123 项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涵盖了光机电、图像处理、机器视觉、智能识别、大数据、 云存储及云计算等各个维度的前沿技术,为宇视科技未来在“可视智慧物联解决 方案”、“系列化智能型超感产品”、“智能交通及车联网”等应用领域的布局奠定 了坚实的基础。

另外,宇视科技也是行业标准制定的主要参与者,参与了如下标准制定:

序号 编号 标准名称
1 GB/T25724-2010 安全防范监控数字视音频编解码技术要求
2 GB/T28181-2011 安全防范视频监控联网系统信息传输、交换、控制技术要求
3 GB/T29315-2012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技术防范系统
4 GB/T16571-2012 博物馆和文物保护单位安全防范系统
5 GA/T1211-2014 安全防范高清视频监控系统技术
6 GA/Z1164-2014 公安视频图像信息联网与应用标准体系
7 GA/T1154.5-2016 视频图像分析仪第5部分:视频图像增强与复原技术要求
8 GB/T28181-2016 公共安全视频监控联网系统信息传输、交换、控制技术要求
9 GA-T1399.1-2017 公安视频图像分析系统第1部分:通用技术要求
10 GA-T1399.2-2017 公安视频图像分析系统第2部分:内容分析
11 GA-T1400.1-2017 公安视频图像信息应用系统第1部分:通用技术要求
12 GA-T1400.2-2017 公安视频图像信息应用系统第2部分:应用平台技术要求
13 GA-T1400.4-2017 公安视频图像信息应用系统第4部分:接口协议要求
14 GB/T25724-2017 公共安全视频监控数字视音频编解码技术要求
15 GA/T1400.3-2017 公安视频图像信息应用系统第3部分:数据库技术要求

(四)千方科技正积极开展“下一代智慧交通”的产业布局

千方科技是中国智能交通的领先企业,主营业务集中于智能交通信息化及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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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领域,公司业务已经覆盖城市、公路、民航、轨道等交通领域,并构建了从核 心技术、产品、解决方案、系统集成到运营的完整产业链。

近年来,随着新技术的应用,电子、信息、通信技术与交通行业正在走向深 度融合,以智慧感知、机器视觉、人工智能、智慧物联、传输传感等新技术应用 为特征的“下一代智慧交通”整体解决方案逐步推出,车、路、人、云将实现高 度协同一体化,带动整个交通行业的重构与不断演进。

在新的形势下,千方科技正积极开展“下一代智慧交通”的产业布局,拓宽 产业链,在智慧感知、车路协同、智慧物联、无人驾驶等领域继续增强研发能力 和技术储备,力争成为“下一代智慧交通”的引领者。

二、本次交易的目的

(一)进入快速增长的安防行业

随着全球安全形势的日益严峻及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速,安防的需求日益提 升,全球安防市场持续快速增长,加之人工智能、物联网、大数据等新技术的落 地应用,安防产品的更新迭代不断加快,各类新应用层出不穷,带动整个产业快 速演进,带来重量级的市场机会。标的企业是全球领先的视频监控产品和解决方 案供应商,在全球视频监控设备市场排名第七位,在安防领域具备丰富的积累和 重要的行业影响力。通过本次交易,上市公司能快速进入迅速增长的安防行业, 分享行业增长红利。

(二)积聚核心技术,丰富产品研发基因

上市公司在智慧交通各行业应用研发领域具备深厚的积累,而标的公司在人 工智能、机器视觉、大数据、云存储、智慧物联等领域掌握核心技术,双方的优 质科技资源充分整合,能极大地增强上市公司的基础核心技术储备及研发能力, 打通基础技术到行业应用的转化,进一步巩固上市公司在智能交通、车路协同、 交通大数据、交通物联网、交通云等领域的技术领先优势。同时,作为专注于产 品的研发型企业,标的公司的融入能进一步丰富上市公司的产品研发基因,完善 从核心技术、产品、解决方案到系统集成、运营的全产业链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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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完善智能交通产业链,增强战略协同

上市公司是中国智能交通的领先企业,主营业务集中于智能交通信息化及相 关领域,在“城市、公路、民航、轨道”等交通领域具备良好的产业基础。标的 公司则专注于视频监控产品的研发,交通是其重要的行业应用市场,具备丰富的 智能交通产品积累。通过本次交易,上市公司能进一步丰富智能交通产品线、提 升解决方案的竞争力,将优势的系统集成、运营业务与产品形成高度互补,进一 步完善智能交通产业链。同时,标的公司也能依托上市公司的产业资源快速拓展 交通行业应用,巩固在交通行业视频监控应用市场的领先地位。标的公司的视频 感知作为当前成熟、并得到广泛应用的智能感知技术,与上市公司交通领域广泛 的行业基础相结合,将在交通领域各个方面得到深入应用。双方可携手深耕自动 驾驶、网联汽车、汽车电子等新兴业务领域,不断拓展上市公司的业务版图,成 为“下一代智慧交通”发展的引领者及核心推动力量。

(四)打造一体两翼的战略布局

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进一步完善产业链,着力打造“一体两翼”的战 略布局,其中,“一体”是产品研发、系统集成和运营服务三大能力的结合及不 断创新,“两翼”是智慧交通和安防两大业务领域。上市公司将在两大业务领域 打造领先地位,奠定未来长远可持续发展的基础。

(五)增强盈利能力,提升上市公司价值和投资者回报

标的公司凭借着自身优质的产品、良好的服务及创新的研发能力,在视频监 控行业中占据领先地位,拥有良好的业界口碑并具备较强的持续盈利能力。根据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交智科技 2015 年度、 2016 年度和 2017 年 1-6 月营业收入分别为 157,741.46 万元、 206,111.03 万元和 121,971.90 万元,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 6,367.90 万元、 12,190.48 万元和 14,976.68 万元。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的资产质量、 业务规模大幅提升,持续盈利及持续增长能力显著增强,公司价值显著提升,有 利于提高对投资者的回报水平。

三、本次交易的决策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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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次交易已经获批的相关事项

1 、上市公司的决策过程

2017 年 11 月 6 日,上市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本 次重组的相关议案。

2 、交易对方的决策过程

本次交易对方千方集团、建信鼎信、宇昆投资、宇仑投资、慧通联合、人保 远望、深圳创投均已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同意了本次交易相关事宜。

2017 年 11 月 3 日,千方集团召开股东会会议,同意千方集团将其持有的交 智科技的股权全部转让给上市公司。

2017 年 11 月 3 日,建信鼎信召开合伙人会议,同意建信鼎信将其持有的交 智科技的股权全部转让给上市公司。

2017 年 11 月 3 日,宇昆投资执行事务合伙人决定,同意宇昆投资将其持有 的交智科技的股权全部转让给上市公司。

2017 年 11 月 3 日,宇仑投资执行事务合伙人决定,同意宇仑投资将其持有 的交智科技的股权全部转让给上市公司。

2017 年 11 月 3 日,慧通联合召开股东会,同意慧通联合将其持有的交智科 技的股权全部转让给上市公司。

2017 年 10 月 26 日,人保远望召开投资决策委员会,同意人保远望将其持 有的交智科技的股权全部转让给上市公司。

2017 年 10 月 31 日,深圳创投投资决策委员会作出决议,同意深圳创投将 其持有的交智科技的股权全部转让给上市公司。

3 、标的公司的决策过程

2017 年 11 月 3 日,交智科技召开股东会,千方集团、建信鼎信、宇昆投资、 宇仑投资、慧通联合、人保远望、深圳创投、屈山、张兴明、张鹏国、王兴安、 林凯、王玉波、刘常康、闫夏卿、李林及张浙亮同意将其分别持有交智科技的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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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全部转让给上市公司,并同意放弃本次转让中对其他股东转让的股权享有的优 先购买权。

(二)本次交易尚需履行的决策程序及审批程序

本次交易正式方案已经上市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本次交 易尚需满足多项条件方可实施,尚需履行的审批程序包括:

  • 1 、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批准本次交易;

  • 2 、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交易;

  • 3 、中国商务部反垄断部门批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涉及的经营者集中事项。

本次交易能否取得上述批准或核准,以及取得上述批准或核准的时间存在不 确定性,方案最终能否成功实施存在上述审批风险。

四、本次交易概述

本次交易分为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与募集配套资金两个部分:

(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本次交易完成前,上市公司持有标的公司 3.2767% 股权。本次交易上市公 司拟向标的公司除千方科技以外的其他股东,即千方集团、建信鼎信、宇昆投资、 宇仑投资、慧通联合、人保远望、深圳创投、屈山、张兴明、张鹏国、王兴安、 林凯、王玉波、刘常康、闫夏卿、李林和张浙亮通过发行股份的方式购买其合计 持有交智科技 96.7233% 股权。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将持有交智科技 100% 股权。

根据中联评估出具的评估报告,截至评估基准日,交智科技 100% 的股权评 估值为 471,609.14 万元,经交易各方友好协商,交智科技 96.7233% 股权的交 易价格为 454,599.51 万元。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股份发行价格为 11.94 元 / 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 前 20 个交易日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90%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日,以 交智科技 96.7233% 股权的交易价格 454,599.51 万元为基础,若不考虑募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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套资金部分新增股份,预计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股份发行数量为 380,736,600 股(不足一股均经向下取整处理)。具体发行数量如下:

交易对方 持股比例 交易对价(万元) 股份数量(股)
千方集团 34.7245% 163,979.51 137,336,276
建信鼎信 15.7230% 73,898.10 61,891,206
宇昆投资 12.5000% 59,028.75 49,437,816
宇仑投资 12.5000% 59,028.75 49,437,816
慧通联合 3.5108% 16,579.05 13,885,302
人保远望 4.6798% 20,895.31 17,500,257
深圳创投 2.3405% 10,450.33 8,752,372
屈山 1.9149% 9,042.73 7,573,477
张兴明 2.5532% 12,056.98 10,097,970
张鹏国 3.5106% 16,578.11 13,884,511
王兴安 0.4681% 2,210.51 1,851,347
林凯 0.4681% 2,210.51 1,851,347
王玉波 0.4681% 2,210.51 1,851,347
刘常康 0.3617% 1,708.06 1,430,532
闫夏卿 0.3617% 1,708.06 1,430,532
李林 0.3617% 1,708.06 1,430,532
张浙亮 0.2766% 1,306.19 1,093,960
合计 96.7233% 454,599.51 380,736,600

在定价基准日至股份发行期间,上市公司如实施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 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股份发行数量亦将进行相应调整。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最终股份发行数量以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发行数量为准。

(二)募集配套资金

上市公司拟采用询价方式向不超过十名特定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发行 A 股股 票募集配套资金不超过 60,000.00 万元,不超过本次拟购买资产交易价格的 100% ,符合相关法规规定。本次所募集配套资金在扣除本次交易税费和中介机 构费用后拟全部用于募投项目建设。最终发行价格由股东大会授权千方科技董事 会与独立财务顾问(主承销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监管部门的要求,根 据询价情况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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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发行股份价格为不低于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期首日 前 20 个交易日的上市公司股票均价的 90% 。最终发行数量以询价确定的发行价 格和募集配套资金金额为测算依据,由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与独立财务顾问 (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在本次发行定价基准日至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发行日期间,上市公司如实施派 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发行价格将相应进行调 整。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对象为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 公司、证券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及其他境内法人投 资者和自然人等,全部发行对象不超过 10 名。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以多个投 资账户持有股份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信托投资公司作为发行对象的,只能以 自有资金认购。最终具体发行对象将在本次重组发行股票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批 文后,根据发行对象申购报价的情况,遵照价格优先原则确定。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不以募集配套资金的成功实施为前提,最终募集配套 资金成功与否不影响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行为的实施。如配套资金出现未能实 施或融资金额低于预期的情形,上市公司将通过自筹方式解决所需资金,自筹的 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使用自有资金和银行贷款。

五、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本次交易过程中,千方集团系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建信鼎信与 上市公司主要股东北京建信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受同一方控制;张兴明担 任上市公司副总经理、董事和董事会秘书;屈山担任上市公司副总经理和董事; 慧通联合股东韩婧、于晓分别担任上市公司副总经理、战略合作部副总经理。因 此,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2017 年 11 月 6 日,上市公司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 本次交易方案。出席会议的关联董事夏曙东、夏曙锋、屈山、张兴明及王业强回 避表决。

六、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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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根据《重组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上市公司在12 个月内连续对同 一或者相关资产进行购买、出售的,以其累计数分别计算相应数额”,“交易标 的资产属于同一交易方所有或者控制,或者属于相同或者相近的业务范围,或 者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下,可以认定为同一或者相关资产”。

根据《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1 号》,“在上市公司股东大会作出购买或 者出售资产的决议后12 个月内,股东大会再次或者多次作出购买、出售同一或 者相关资产的决议的,在计算相应指标时,应当以第一次交易时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上市公司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期末净资产额、当期 营业收入作为分母。”

2016 年12 月,上市公司出资14,000.00 万元向交智科技增资,增资完成后 持有交智科技3.68%股权。因此,根据《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计算相关 比例时,购买资产的总额应以前次增资金额和本次交易价格的累计数计算。具 体情况如下:

1、上市公司相关数据为2015 年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

单位:万元
项目 交智科技 上市公司 占比
资产总额、交易价格孰高 468,599.51 434,204.08 107.92%
净资产额、交易价格孰高 468,599.51 309,621.44 151.35%
营业收入 206,111.03 154,235.86 133.63%

注:交智科技营业收入为2016 年数据,上市公司相关数据为2015 年财务数据。

2、上市公司相关数据为2016 年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

单位:万元
项目 交智科技 上市公司 占比
资产总额、交易价格孰高 468,599.51 610,368.31 76.77%
净资产额、交易价格孰高 468,599.51 361,456.22 129.64%
营业收入 206,111.03 234,483.49 87.90%

注:交智科技营业收入为2016 年数据,上市公司相关数据为2016 年财务数据。

标的公司的上述三项财务指标占上市公司经审计合并口径财务指标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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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均超过 50%,根据《重组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本次交易构成上市公司重大 资产重组。由于本次交易涉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须经中国证监会并购重组委 员会审核,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方可实施。

七、本次交易不构成借壳上市

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为夏曙东。夏曙东直接持有上市公司 28.94% 股份,通过中智汇通持有上市公司 7.46% 股份;夏曙东之一致行动人夏 曙锋持有上市公司 1.97% 股份。夏曙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38.37% 的股份。

根据《关于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同时募集配套资金的相关问题与解 答》,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本次交易停牌前六个月 内及停牌期间取得标的资产权益的,以该部分权益认购的上市公司股份,予以剔 除。本次交易完成后,如不考虑募集配套资金,剔除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本次交易停牌前六个月内及停牌期间取得标的资产权益 的情况,夏曙东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34.77% 的股权,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因此,本次交易不构成《重 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所规定的重组上市。

八、业绩承诺及补偿安排

本次交易完成前,上市公司持有标的公司 3.2767% 股权。根据上市公司与 千方集团、宇昆投资、宇仑投资、慧通联合、屈山、张兴明、张鹏国、王兴安、 林凯、王玉波、刘常康、闫夏卿、李林和张浙亮签订的《盈利预测补偿协议》, 交智科技业绩承诺、补偿安排安排如下:

(一)业绩承诺

业绩承诺人承诺,交智科技 2017 年度、 2018 年度、 2019 年度及 2020 年 度承诺净利润分别不低于 32,300 万元、 40,400 万元、 50,400 万元及 60,400 万 元;据此测算交智科技截至 2017 年末累计净利润预测数为 32,300 万元,截至 2018 年末累计净利润预测数为 72,700 万元,截至 2019 年末累计净利润预测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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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为 123,100 万元,截至 2020 年末累计净利润预测数为 183,500 万元。

(二)补偿义务

业绩承诺人承诺,如果交智科技截至利润补偿期间内任一会计年度末的累计 实际净利润数不能达到相应承诺金额,则业绩承诺人负责向千方科技补偿。千方 科技将分别在利润补偿期间各年的年度报告中单独披露交智科技截至该会计年 度末的累计实际净利润数与累计净利润预测数的差异情况,并由具备证券业务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此出具《专项审核报告》。

标的公司实际净利润数与承诺净利润数的差异情况根据具备证券期货相关 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核后各年度出具的《专项审核报告》及利润补偿期间 届满出具的《减值测试报告》的结果确定。

业绩承诺人中的每一项主体按照其各自在盈利预测补偿协议签署日对交智 科技的出资为依据按比例分别承担当期各自应当补偿的股份数量。

各方确认,若未来上市公司筹划、实施员工股权激励计划导致标的公司和 / 或宇视科技分摊了额外的管理费用所产生的影响,将从业绩承诺中相应剔除。

为消除募集配套融资对业绩承诺的影响,各方进一步协商同意,在利润补偿 期间内,上市公司将配套募集资金以借款方式提供给标的公司使用,并按同期银 行贷款利率向标的公司收取利息。

(三)业绩补偿的方式

如果标的公司截至利润补偿期间内任一会计年度末的累计实现净利润数未 达到累计承诺净利润数,业绩承诺人应优先以股份方式向千方科技进行补偿,股 份补偿不足时,业绩承诺人应以现金方式向千方科技进行补偿;千方科技应在交 智科技专项审核报告披露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以人民币 1.00 元回购并注销业绩承诺人当年应补偿的股份。

(四)股份补偿与现金补偿

1 、股份补偿

业绩承诺人每一项主体将于会计师出具专项审核报告后,依照下述公式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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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每年应予补偿的股份数量:

当期补偿金额 = (截至利润补偿期间内任一会计年度末的累计净利润承诺数 -截至该会计年度末的累计实际净利润数)÷利润补偿期间内各年度承诺净利润 总和×本次交易目标资产的交易价格-累计已补偿金额。

当期应当补偿股份总数量 = 当期补偿金额÷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的每股发行 价格

业绩承诺人每一项主体应按照其在盈利预测补偿协议签署日对交智科技的 出资为依据按比例分别承担当期各自应当补偿的股份数量。

若根据上述公式计算的结果为负数,则补偿股份数量为 0 ,且已补偿的不再 退回。

2 、股份不足时现金补偿

利润补偿期间内,如果当年的累计应补偿股份数额大于业绩承诺人本次认购 千方科技的股份数,则不足部分由该业绩承诺人以现金方式进行额外补偿。千方 科技应在交智科技年度专项审核报告披露后 10 日内,书面通知该业绩承诺人向 千方科技支付其当年应补偿的现金;该业绩承诺人须在收到千方科技通知后的 30 日内以现金(包括银行转账)方式支付给千方科技。

业绩承诺人每一项主体应按照其各自在盈利预测补偿协议签署日对交智科 技的出资为依据按比例分别承担当期各自应当承担的现金补偿义务。

(五)减值测试补偿

利润补偿期间届满时,上市公司应聘请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对标的公司进行减值测试并出具《减值测试报告》,如对标的资产期末减 值额 / 拟购买资产交易作价 > 补偿期限内已补偿股份总数 / 认购股份总数,则业绩 承诺人需要另行补偿股份,业绩承诺人的每一项主体按照其各自在盈利预测补偿 协议签署日对交智科技的出资为依据按相对比例分别承担当期各自应当补偿的 股份数量;需补偿的股份数量为:标的资产期末减值额 / 本次发行的每股价格- 利润补偿期间内已补偿股份总数;若业绩承诺人股份不足补偿,则需要补偿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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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绩承诺人的每一项主体按照其各自在盈利预测补偿协议签署日对交智科技的 出资为依据按相对比例分别承担当期各自应当承担的现金补偿义务。

业绩承诺人应当在《减值测试报告》出具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按照上市 公司、深交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及其他相关部门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材料并全 力配合办理与回购注销股份有关的一切手续。

(六)补偿义务的上限

业绩承诺人在本次交易项下承担的补偿义务合计上限应不超过业绩承诺人 因发行股份购买资产而获得的交易对价。如千方科技在承诺年度实施转增或送股 分配的,则补偿股份数进行相应调整。如千方科技在承诺年度有现金分红的,补 偿股份数在补偿实施时累计获得的分红收益,应随之无偿赠予千方科技。

(七)补偿的实施

若交智科技在截至利润补偿期间内任一会计年度末的累计实际净利润数小 于累计净利润预测数,千方科技应在专项审核报告披露后的 10 日内向业绩承诺 人发出书面通知,并以人民币 1.00 元回购并注销应补偿的股份数量。千方科技 董事会应就上述补偿股份回购并注销事宜获得其股东大会的授权,并负责办理补 偿股份回购与注销的具体事宜。

若交智科技在截至利润补偿期间内任一会计年度末的累计实际净利润数小 于累计净利润预测数,且业绩承诺人持有的股份不足向千方科技进行补偿,千方 科技应在专项审核报告披露后的 10 日内,书面通知业绩补偿人向千方科技支付 其当年应补偿的现金。

业绩承诺人承诺在按照《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中对锁定期的约定解锁之 前,业绩承诺人在盈利预测补偿协议项下全部承诺净利润实现之前或业绩承诺人 全部履行完成补偿义务之前,业绩承诺人中的千方集团、宇昆投资、宇仑投资、 慧通联合均不得以任何直接或间接的方式宣布清算、解散、终止或发生任何其他 影响其主体资格合法存续的情形。如业绩承诺人在利润补偿期间内触发股份补偿 义务时,业绩承诺人应采取一切有效方式以确保可按时依约履行股份补偿义务。

九、锁定期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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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股份锁定期

根据《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锁定期安排如下:

1 、千方集团承诺其于本次发行所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自以下两个期间届满 较晚之日前不得转让:( 1 )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 36 个月内;( 2 )标的公司 2017 年度、 2018 年度、 2019 年度及 2020 年度承诺净利润经上市公司聘请的具有证 券期货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确认实现或已按照《盈利预测补偿协议》的约定 履行完毕补偿义务。

若本次交易完成后 6 个月内如上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 发行价,或者交易完成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其持有公司股票的锁 定期自动延长至少 6 个月;如本次交易因涉嫌其所提供或者披露的信息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 调查的,在案件调查结论明确之前,将暂停转让在上市公司拥有的权益。

2 、建信鼎信、人保远望及深圳创投承诺截至其取得本次发行的股份之日, 如其用于认购上市公司股份的资产持续拥有权益的时间不足 12 个月的,则其用 该部分资产认购的上市公司股份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得转让;如 其对用于认购股份的资产持续拥有权益的时间超过 12 个月(含 12 个月)的, 则其用该部分资产认购的上市公司股份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得转 让;

3 、屈山、张兴明、宇昆投资、宇仑投资、张鹏国、王兴安、林凯、王玉波、 刘常康、闫夏卿、李林、张浙亮、慧通联合承诺截至其取得本次发行的股份之日, 如其用于认购上市公司股份的资产持续拥有权益的时间不足 12 个月的,则其用 该部分资产认购的上市公司股份自以下两个期间届满较晚之日前不得转让:( 1 ) 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 36 个月内;( 2 )标的公司 2017 年度、 2018 年度、 2019 年度及 2020 年度承诺净利润经上市公司聘请的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确认实现或已按照《盈利预测补偿协议》的约定履行完毕补偿义务;如其 对用于认购股份的资产持续拥有权益的时间超过 12 个月(含 12 个月)的,则 其用该部分资产认购的上市公司股份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得转 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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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屈山、张兴明、宇昆投资、宇仑投资、张鹏国、王兴安、林凯、王玉波、 刘常康、闫夏卿、李林、张浙亮、慧通联合(以下简称“承诺方”)进一步承诺, 截至承诺方取得本次发行的股份之日,其对用于认购股份的资产持续拥有权益的 时间超过 12 个月(含 12 个月)的,该等承诺方认购的上市股份的解锁期间和 分期解锁数量安排按下表所述执行,但按照《盈利预测补偿协议》进行回购的除 外,之后根据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解锁分期 可申请解锁时间 累计可申请解锁数量
第一期 下列日期中最晚的日期为可申请解锁时间:
(1)由具备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目标
资产利润补偿期间内的第一会计年度累计实际净
利润数与累计净利润预测数的差异情况出具专项
审核报告之次日;
(2)按照约定《盈利预测补偿协议》履行完毕补
偿义务(如需)之次日;
(3)千方科技本次交易发行结束之日起届满12
个月之次日。
累计可申请解锁股份=该承
诺方在本次发行中取得的公
司股份总数×(截至该年度
累计承诺净利润数÷补偿期
间累计承诺净利润数)-累
计已补偿的股份数量(如适
用)
第二期 下列日期中最晚的日期为可申请解锁时间:
(1)由具备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目标
资产利润补偿期间内的第二会计年度累计实际净
利润数与累计净利润预测数的差异情况出具专项
审核报告之次日;
(2)按照约定《盈利预测补偿协议》履行完毕补
偿义务(如需)之次日;
(3)千方科技本次交易发行结束之日起届满24
个月之次日。
累计可申请解锁股份=该承
诺方本次发行中取得的公司
股份总数×(截至该年度累
计承诺净利润数÷补偿期间
累计承诺净利润数)-累计
已补偿的股份数量(如适用)
第三期 下列日期中最晚的日期为可申请解锁时间:
(1)由具备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目标
资产利润补偿期间内的第三会计年度累计实际净
利润数与累计净利润预测数的差异情况出具专项
审核报告之次日;
(2)由具备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目标
资产利润补偿期末目标资产进行减值测试并出具
减值测试报告之次日;
(3)按照约定《盈利预测补偿协议》履行完毕补
偿义务(如需)之次日;
(4)千方科技本次交易发行结束之日起届满36
个月之次日。
累计可申请解锁股份=该承
诺方本次发行中取得的公司
股份总数×(截至该年度累
计承诺净利润数÷补偿期间
累计承诺净利润数)-累计
已补偿的股份数量(如适用)
-减值补偿的股份数量(如
适用)

如前述关于业绩承诺人每一项主体在本次交易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的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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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期的承诺与中国证监会的监管意见不相符的,业绩承诺人将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监 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本次交易完成后,上述锁定期内,由于上市公司送红股、 转增股本等原因增持的上市公司股份,亦应遵守上述承诺。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相关锁定期安排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 的相关规定。

(二)募集配套资金发行股份锁定期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配套资金发行的股份,自该等股份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得转让。

锁定期届满后,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所发行股份的认购方在本次发行中认购的 千方科技股份的转让将按照届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深交所的规则办 理。

十、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一)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的影响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日,上市公司总股本为 1,104,376,432 股,根据本次 交易方案,上市公司本次拟向交易对方发行 380,736,600 股用于购买标的资产。 若不考虑配套融资,本次交易前后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如下表所示:

股东名称 本次交易前 本次交易前 本次交易后 本次交易后
持股数(股) 占比 持股数(股) 占比
夏曙东 319,590,408 28.94% 319,590,408 21.52%
北京中智汇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82,420,456 7.46% 82,420,456 5.55%
北京建信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
伙)
72,831,036 6.59% 72,831,036 4.90%
张志平 53,591,504 4.85% 53,591,504 3.61%
赖志斌 53,591,504 4.85% 53,591,504 3.61%
北京电信投资有限公司 25,620,304 2.32% 25,620,304 1.73%
夏曙锋 21,773,836 1.97% 21,773,836 1.47%
千方集团 - - 137,336,276 9.25%
建信鼎信 - - 61,891,206 4.17%
宇昆投资 - - 49,437,816 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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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宇仑投资 - - 49,437,816 3.33%
慧通联合 - - 13,885,302 0.93%
人保远望 - - 17,500,257 1.18%
深圳创投 - - 8,752,372 0.59%
屈山 110,600 0.01% 7,684,077 0.52%
张兴明 - - 10,097,970 0.68%
张鹏国 - - 13,884,511 0.93%
王兴安 - - 1,851,347 0.12%
林凯 - - 1,851,347 0.12%
王玉波 - - 1,851,347 0.12%
刘常康 - - 1,430,532 0.10%
闫夏卿 11,000 0.00% 1,441,532 0.10%
李林 - - 1,430,532 0.10%
张浙亮 - - 1,093,960 0.07%
社会公众股 474,835,784 43.00% 474,835,784 31.97%
总计 1,104,376,432 100.00% 1,485,113,032 100.00%

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均未发生变化,夏曙东仍 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本次交易完成后,如不考虑募集配套资金,夏 曙东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夏曙锋、中智汇通和千方集团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合计 持有上市公司 37.78% 的股权。综上,本次交易不会导致上市公司股本结构发生 重大变化。

(二)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财务指标的影响

根据千方科技 2016 年年度报告、 2017 年半年度报告以及致同会计师事务 所出具的 2016 年、 2017 年 1-6 月《备考审阅报告》,本次发行前后上市公司主 要财务指标比较如下:

项目 20171-6/2017630 20171-6/2017630 2016 年度/20161231 2016 年度/20161231
上市公司实际数 备考数 上市公司实际数 备考数
流动比率 2.17 2.01 2.16 1.87
速动比率 1.68 1.51 1.69 1.48
资产负债率(%) 39.39 31.18 40.78 33.67
应收账款周转率 1.93 3.42 3.00 3.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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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存货周转率 1.20 1.95 2.11 2.11
毛利率(%) 28.54 34.49 30.62 34.53
净利润率(%) 18.62 -2.38 17.58 12.65
扣非归母净利润率(%) 11.02 11.01 11.99 9.15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0.14 -0.05 0.30 0.32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每
股收益(元/股)
0.09 0.16 0.25 0.27

注 1 :备考数计算基本每股收益系根据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除以发行在外的普通股加权平均数 (不包含配套融资)计算得出;计算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每股收益系根据扣除非经常损益后的归属于母公 司所有者净利润除以发行在外的普通股加权平均数(不包含配套融资)计算得出。

注 2 :应收账款周转率 = 营业收入 /[ (期初应收账款净额 + 期末应收账款净额) /2] ,其中 2016 年备考应 收账款周转率 = 营业收入 / 期末应收账款净额。

注 3 :存货周转率 = 营业成本 /[ (期初存货净额 + 期末存货净额) /2] ,其中 2016 年备考存货周转率 = 营 业成本 / 期末存货净额。

注 4 :净利润率 = 净利润 / 营业收入。

  • 注 5 :扣非归母净利润率( % )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 / 营业收入。 注 6 : 2017 年 1-6 月应收账款周转率和存货周转率进行年化处理。

根据《备考审阅报告》,本次交易完成后, 2016 年 12 月 31 日及 2017 年 6 月 30 日,上市公司备考流动比率、速动比率及资产负债率均较上市公司实际数 有小幅下降,仍处于合理范围内。

2017 年 1-6 月,上市公司的备考净利润率为负,主要系 2017 年交智科技 计提了股份支付费用 37,803.50 万元。 2016 年度及 2017 年 1-6 月,上市公司备 考扣非归母净利润率较实际数无重大差异。

2017 年 1-6 月,上市公司备考应收账款周转率及存货周转率较上市公司实 际数均有大幅提升,主要系标的公司运营效率较高,具有较快的应收账款周转率 及存货周转率。预计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的资产运营效率将得到提升,运 营能力将进一步增强。

2017 年 1-6 月,上市公司备考基本每股收益为 -0.05 元 / 股,主要系 2017 年 交智科技计提了股份支付费用 37,803.50 万元。 2016 年度及 2017 年 1-6 月,上 市公司备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基本每股收益较同期实际数有所上升,盈利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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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增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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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千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 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摘要》之签章页)

北京千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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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