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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na TransInfo Technology Co., Ltd AGM Information 2014

Jun 30,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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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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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TIAN YUAN LAW FIRM

中国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区丰盛胡同28号 太平洋保险大厦10层 电话: (010) 5776-3888; 传真: (010)5776-3777. 网址:www.tylaw.com.cn 邮编:100032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联信永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京天股字( 2014 )第 130

致:北京联信永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联信永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3年度股东大会会 议(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于2014年6月30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 场表决方式召开,现场会议在北京市东城区广渠家园10号楼召开。北京市天元律 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 作为在中国取得律师执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 接受公司聘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 “《股东大会规则》”)等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联信 永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公 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 序和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北京联信永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 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北京联信永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 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北京联信永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监 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北京联信永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监事 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及《北京联信永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3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以及本所律师认为必要 的其他文件和资料,同时现场审查了出席会议股东的身份和资格、见证了本次股 东大会的召开,并参与了本次股东大会议案表决票的现场监票计票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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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 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 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 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公 告文件一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 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

1.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公司于2014年6月9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决议提请召开本 次股东大会,并于2014年6月10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 时报》、《证券日报》和指定网站上披露了《会议通知》,《会议通知》中载明 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审议议案、出席会议对象、会议登记方法等 事项。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014年6月30日上午9:30 在北京市东城区广渠家园10号楼召开,由董事长李超勇主持,完成了全部会议议 程。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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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1.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含股东代理人)共7人,代表公司 有表决权的股份246,655,03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8.79%。其中持股5%以下的中 小股东及股东代表(含股东代理人)4人,代表公司股份数24,264,597股,占公司 股本总额4.80%。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 议。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 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1.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了逐项审议和表 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二)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对所审议事项的表决投票,由两名股东代表、一名监事代 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经过现场表决,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列入会议议题的下列议案:

1、《201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票246,655,031股,占参加表决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00%; 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表决结果:通过。

其中持股5%以下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24,264,597股,反对0股,弃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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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0股。

2、《201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票246,655,031股,占参加表决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00%; 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表决结果:通过。

其中持股5%以下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24,264,597股,反对0股,弃权

0股。

3、《2013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情况:同意票246,655,031股,占参加表决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00%; 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表决结果:通过。

其中持股5%以下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24,264,597股,反对0股,弃权

0股。

4、《201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票246,655,031股,占参加表决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00%; 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表决结果:通过。

其中持股5%以下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24,264,597股,反对0股,弃权 0股。

5、《201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情况:同意票246,655,031股,占参加表决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00%; 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表决结果:通过。

其中持股5%以下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24,264,597股,反对0股,弃权

0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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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6、《关于续聘201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票246,655,031股,占参加表决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00%; 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表决结果:通过。

其中持股5%以下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24,264,597股,反对0股,弃权 0股。

7、《关于选举第三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实行累积投票制,表决情况及结果如下: 7.1 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1)董事候选人夏曙东

表决情况:同意票246,655,031股。

表决结果:通过。

其中持股5%以下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24,264,597股。

(2)董事候选人屈山

表决情况:同意票246,655,031股。

表决结果:通过。

其中持股5%以下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24,264,597股。

(3)董事候选人齐联

表决情况:同意票246,655,031股。

表决结果:通过。

其中持股5%以下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24,264,597股。

(4)董事候选人夏曙锋

表决情况:同意票246,655,031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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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表决结果:通过。

其中持股5%以下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24,264,597股。

(5)董事候选人周洲

表决情况:同意票246,655,031股。 表决结果:通过。

其中持股5%以下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24,264,597股。

(6)董事候选人王业强

表决情况:同意票246,655,031股。 表决结果:通过。

其中持股5%以下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24,264,597股。

7.2 独立董事候选人

(1)独立董事候选人马海涛

表决情况:同意票246,655,031股。

表决结果:通过。

其中持股5%以下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24,264,597股。

(2)独立董事候选人刘霄仑

表决情况:同意票246,655,031股。 表决结果:通过。

其中持股5%以下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24,264,597股。

(3)独立董事候选人慕丽娜

表决情况:同意票246,655,031股。

表决结果:通过。

其中持股5%以下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24,264,597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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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8、《关于选举第三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本议案实行累积投票制,表决情况及结果如下:

(1)监事候选人孙大勇

表决情况:同意票246,655,031股。

表决结果:通过。

其中持股5%以下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24,264,597股。

(2)监事候选人韩婧

表决情况:同意票246,655,031股。

表决结果:通过。

其中持股5%以下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24,264,597股。

9、《关于201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关联股东夏曙东、夏曙锋、紫光股份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表决情况:同意票48,017,154股,占参加表决无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表决结果:通过。

其中持股5%以下的无关联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5,290,292股,反对0 股,弃权0股。持股5%以下的关联股东夏曙锋(代表公司股份数8,974,305股)回 避表决。

10、《2014年度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票246,655,031股,占参加表决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00%; 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表决结果:通过。

其中持股5%以下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24,264,597股,反对0股,弃权 0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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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11、《2014年度对外担保额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票246,655,031股,占参加表决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00%; 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表决结果:通过。

其中持股5%以下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24,264,597股,反对0股,弃权 0股。

12、《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票246,655,031股,占参加表决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00%; 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表决结果:通过。

其中持股5%以下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24,264,597股,反对0股,弃权 0股。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性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 合法有效、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 效。

(此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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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联信永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的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朱小辉

经办律师: 于进进

陈惠燕

本所地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 28 号 太平洋保险大厦 10 层,邮编: 100032

2014 年 6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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