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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na Telecom Corp 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1
Aug 20,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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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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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为了确保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的真 实、准确、完整和及时,加强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规范公司内部收集、 整理、总结和报告公司重要信息以及编制定期和非定期对外信息披露文件的 程序,明确公司内部相关业务部门、分支机构及分(子)公司在信息披露工 作的职责和行为规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交所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指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 业务指引》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 上市规则》”,与《上交所上市规则》合称“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 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合称“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 监督管理机构及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以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适用范围: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适用本规定。公司及纳入公司合并财务报表 范围的子公司在准备披露信息和对外披露信息时应严格执行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信息披露是指按照上市地有关法律法规、上市规则﹑相关证券监 督管理机构和其他监管机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 定的场所(包括但不限于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司网站、符合证券监督 管理机构规定条件的媒体以及符合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 开办的网站披露),以规定的程序和方式将信息向公司股东、潜在投资者、 社会公众公开的过程。
第三条 应披露信息:公司必须披露的信息是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上市规则﹑相关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要求应当披露的与公司相关的信息,以及可能对公司股 票及其他证券价格、交易量或合理投资人的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产生影响的 任何行为或事件的其他有关信息(以下简称“应披露信息”)。 第四条 暂缓或豁免披露公司信息: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指引》, 公司可以在以下情况下暂缓或豁免披露公司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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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暂缓披露: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 等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暂缓 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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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豁免披露: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情形,按 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 律法规或损害公司、其他利益相关方或投资者利益的,可以豁免披 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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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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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信息尚未泄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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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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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本规定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 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 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暂缓、豁免披露/暂不披露信息需要同时符合各上市地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 要求。如仅满足一方上市地法律法规的暂缓披露条件,除非能取得适当的豁 免,公司仍需考虑到两地信息披露的一致性与公平性,同时在两地披露有关 信息。
如发生本规定可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范围的,有关部门、分(子)公司根 据本规定第六条指定的重大信息联络人应按本规定要求的程序及时报送董 事会办事机构。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公司 董事会秘书负责对相关事项登记,向董事长报告后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 后,妥善归档保管。
第五条 信息披露的原则:公司及其分(子)公司在信息披露中应遵守以下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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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上市规则的规定和相关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 他监管机构的要求,真实、客观地反映公司的经营业绩、财务状况 和其他情况,不得进行任何虚假、不实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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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建立逐级负责、逐级审核及复核的制度,并在必要时由公司聘请的 独立的外部律师和外部审计师等顾问参与审核及复核,从而确保披 露的信息准确、可靠,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和上市规则﹑相关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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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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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建立并遵循统一的披露指标和口径,不得遗漏任何依照有关规定应 当披露的信息,从而确保同一披露期间(如财务年度)内披露的信 息形成完整、统一的整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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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上市规则的规定和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 督管理机构及证券交易所的要求,按照适用的时间、场所、内容、 程序和形式要求进行披露,从而确保信息披露及时、有效,符合上 市地证券交易所及其他监管机构的要求。
第六条 信息披露的执行: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简明清晰、通俗易 懂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是公司管理层的重要职责,公司管理层对此负有管理 责任。公司经理、财务副经理、董事会秘书负责建立和保持有关信息披露的 内部控制制度以及本规定的执行。
公司董事会秘书全面负责协调、管理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事宜,确保公司信 息披露的合规性。公司内部相关业务部门、分支机构和分(子)公司,除公 司安排者外,不得单独对外披露任何关于公司或分(子)公司的应披露信息。
公司董事会办事机构是公司信息披露管理的日常工作机构,协助公司董事会 秘书依照本规定办理公司信息披露中的具体事务,负责信息披露相关文件、 数据的档案管理。公司董事会办事机构以及涉及信息披露的公司各部门、各 责任人应确保与公司及合并报表子公司有关的信息能够汇报至公司财务副 经理、董事会秘书后,上传经理,尤其是在准备定期报告的期间更应严格执 行本规定。
董事会办事机构是指董事会办公室与投资者关系部,二者采用一体化的工作 模式,密切配合积极发挥各自的优势与作用。
各部门、分(子)公司主要负责人为该机构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负责人。第 一负责人应采取有效措施并督促本机构严格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 制度,以确保其部门、分公司、子公司内部的信息收集、上报及披露机制有 效运作。第一负责人可在其部门、分公司、子公司内部指定一名委托代表, 以在其无法履行本规定下相关职责时代其履行相关职责。第一负责人还应在 其部门、分(子)公司内指定专人作为指定重大信息联络人,负责重大信息 的收集、报告及联络工作。公司各部门、分(子)公司发生或计划进行根据 本规定要求须予披露的事件,第一责任负责人应当及时按本规定的要求组织 信息报告工作,由董事会办事机构把关,经董事会秘书及/或公司秘书批准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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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有关规定完成必要的公司内部合理授权和审批、披露程序后方可进行信息 披露。
本规定中,公司管理层是指公司经理、财务副经理、副经理、董事会秘书。 第七条 虚拟团队建设:公司及公司内部相关业务部门、分支机构及分(子)公司应 按本规定建立收集和汇总重要信息的具体工作流程和内控制度,指定专门人 员(以下简称“虚拟团队”)负责应披露信息的收集、上报,并与公司董事 会办事机构保持沟通,明确虚拟团队的行为规范、工作程序和责任。 虚拟团队是一种灵活的工作方式,团队中并不设立固定的工作岗位由专人担 任,所有团队成员都是根据信息披露的需要确定的专业人员。虚拟团队成员 应在公司董事会秘书领导下严格执行本规定。
各省级分公司应指定一名副经理协调虚拟团队的各项工作,并为其指定一名 助理协助其统一协调信息披露事宜。
虚拟团队的工作应纳入该团队成员所在公司、分支机构、分(子)公司的绩 效考核管理体系。
第八条 内部责任声明制度:公司内部逐级建立信息披露责任声明制度。在涉及公司 年度报告、中期报告等定期披露事务时,公司内部相关部门、分支机构、分 (子)公司相关负责人员均应认真复核其所上报的信息,对其信息收集内部 流程进行逐级审查验证,对其所提供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性承担相应责 任。
第九条 基础数据的管理和使用:应披露信息中基础业务数据信息上报的流程与规则 应严格遵循公司信息化战略规划的要求,由分(子)公司相关专业部门报送 并汇总到公司信息数据管理归口部门。基础业务数据的收集、整理、上报应 明确责任至人、层层负责,保证基础数据信息的质量。
第十条 敏感信息的披露:公司披露敏感信息,应遵循严格审查、在披露前应绝对保 密的原则。
敏感信息的披露时间和披露方式,由公司相关部门、分支机构、分(子)公 司汇总至董事会办事机构,并由董事会办事机构提出建议,由公司董事会秘 书等公司管理层做出决定,必要时应向公司法律顾问咨询。
本条所称敏感信息是指公司正在进行的重大谈判;公司正在进行的重要项 目;监管机构已发布或即将发布的新政策将对公司经营产生的影响;年度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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绩或中期业绩;盈利预测或关于经营成果的警告声明;以及其他公司认为的 敏感信息。
第十一条 保密原则:任何知晓应披露信息或敏感信息的工作人员及公司内部相关部 门、分支机构、分(子)公司在公司正式对外披露信息之前,不得以任何形 式向其他任何人或部门泄露该信息。公司应当与其聘请的外部律师、外部审 计师及其他顾问等外部人士订立保密协议,确保信息在公开披露之前不会对 外泄露。公司任何工作人员及公司相关业务部门、分支机构、分(子)公司 如发现上述信息已经泄露,应当及时通知公司董事会秘书及法律部门,必要 时应向公司法律顾问咨询。
第二章 定期报告
第十二条 年度报告的形式和披露:公司应当按照有关上市规则的要求编制年度报告, 其中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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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 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要求,公司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编制完成年度报告并将其进行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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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根据《香港上市规则》的要求,公司应在每个财政年度结束后的 3 个月内公布年度业绩,并在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证 券交易所要求的时限内将年度报告派送给公司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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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根据美国证券监管规则的要求,公司应在每个财政年度结束后 4 个 月内向美国证管会提交 20-F 年度报告表格(除非该报告义务在截 止日期前被依法终止或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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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根据日本政府相关证券监管规则的要求,公司应在每个财政年度结 束后的 6 个月内提交年度报告。
第十三条 中期报告、季度报告及其他形式的定期报告:公司应当根据有关上市规则的 要求编制中期报告、季度报告或其他形式的定期报告,其中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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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要求,公司应在 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编制完成中期报告并 将其进行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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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根据《香港上市规则》的要求,公司应在每个财政半年度结束后 2 个月内公布中期业绩,并在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证 券交易所要求的时限内将中期报告派送给公司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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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根据美国证券监管规则的要求,公司应在根据《香港上市规则》的 要求发布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后及时向美国证管会提交 6-K 表格 (除非该等报告义务在截止时间前被依法终止或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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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根据日本政府相关监管规则的要求,公司应在每个财政半年度结束 后 3 个月内提交中期报告。
此外,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要求,公司应在每 个会计年度第 3 个月、第 9 个月结束后的 1 个月内编制完成季度报告并将其 进行披露。
第十四条 定期报告的编制程序:公司定期报告的编制程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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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组成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投资者关系部、财务部、市场部等部门 以及各省级分公司相关人员参加的年度报告编写虚拟团队,负责完 成公司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的编写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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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公司虚拟团队拟定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编写提纲,下发 各省分公司;各省分公司虚拟团队根据提纲完成本省年度报告、中 期报告和季度报告的编写工作,并上报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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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公司虚拟团队负责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的草拟工作,并 对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相关内容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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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董事会秘书负责召集公司内部相关业务部门的联席会议,对年度报 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初稿进行讨论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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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对于按季度披露的数据,由董事会办事机构编写统一模版,财务部 负责提供并审核财务数据,信息数据管理归口部门负责提供并审核 业务数据。按季度披露的数据初稿形成后,由董事会办事机构总体 协调后提交公司财务副经理和董事会秘书审查确认,经董事会批准 后,对外发布并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定期报告的审核和发布: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初稿完成后,应由 公司经理办公会进行审议。公司虚拟团队应当根据公司经理办公会的审议意 见对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初稿进行修改。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将审计师的审计(审阅)意见和经审计 (审阅)的财务报表以及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及季度报告等其他有关文件提 交公司审核委员会和董事会审核,公司虚拟团队应当根据公司审核委员会和 董事会的意见对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及季度报告初稿进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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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上述董事会会议批准前述文件,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在该文件获批准当日在 公司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指定的网站进行有 关信息发布,并根据相关规定的要求向相关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提交有关文 件。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应当提 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股 票上市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及 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 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定期报告的形式和披露:在公司于中华人民 共和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所发行的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内,公司应按中华人民 共和国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并按以下要求定期披露财务信息:
(一) 每年 4 月 30 日以前,披露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和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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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每年 8 月 31 日以前,披露本年度上半年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 现金流量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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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每年 4 月 30 日和 10 月 31 日以前,披露本年度第一季度和第三季 度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第一季度信息披露时间不 得早于上一年度信息披露时间。
上述信息应仅于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认可的网站披露。 第三章 临时报告
第十七条 临时报告:除定期报告外,对于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及重大信息及按照法律法规和上市规则﹑相关监 管机构的要求应予以披露的信息,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 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并根据有关规定及时编制、 发布临时报告。应当编制、发布临时报告的重大信息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上 市规则﹑相关监管机构的规定确定,其中包括但不限于(见附录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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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公司业务经营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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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公司投资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 财产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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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涉及管理层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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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公司财务管理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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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其他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须 予以披露的重大信息。
第十八条 除非符合本规定第四条列举的可以暂缓或豁免披露的情况,在本规定第十七 条等规定的重大事件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公司应当及时发布临时报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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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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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期 限)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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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理应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 现状以及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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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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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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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证券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已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的,公司应当及时核实相 关情况并对外披露。
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的,公司应当及时公告相关信 息,并披露此前该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的事由、公司内部登记审核等情况。
第十九条 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事项的披露:股东大会、董事会或 监事会会议决议的事项,公司须在相关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结束 后按相关规定及时将会议决议报送相应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证券交易所并 将须予公告的决议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召开后当日对外公布。
第二十条 关联(连)交易的披露:关联(连)交易是指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及香港联 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的监管规定确定的“关联(连)交易”。根据上市规则, 须予披露的关联(连)交易应当在该关联(连)交易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 准后报送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证券交易所并对外公布。须予 披露的关联(连)交易,根据上市规则、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及其他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或其给予公司的豁免确定。
已经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证券交易所豁免在一定期间内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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露的持续关联(连)交易应当按照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证券 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或要求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第二十一条 经营决策事项的披露:属于应进行临时报告的非决议事项的信息披露应遵循 以下程序:
公司内部主要业务部门和各省分公司在日常运营中,如发生投资者关注的重 大事件可能成为应披露的重大信息时,或在知悉本规定所述须以临时报告形 式披露的事项后,应及时报告给董事会办事机构。董事会办事机构应将有关 情况书面报公司董事会秘书。公司董事会秘书等管理层对是否进行披露做出 决定。
在接到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及媒体的质 询或查询后,有关部门有义务与责任向董事会办事机构提供相关信息,董事 会秘书应立即就该等事项与所涉及的公司有关部门联系,对及时准确回答质 询做出安排。
- 第二十二条 政府部门或其他监管机关要求的临时报告:对政府部门或其他监管机构根据 相关法律法规或临时工作需要,要求公司内部相关业务部门、分支机构及分 (子)公司提供的信息,应将本规定所附的责任声明(见附录二)作为附件 同时提供。
第四章 主动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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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主动披露的目的:为提高公司透明度,保证信息披露的公正、公开、合理性, 公司可以根据需要,适时进行主动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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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主动披露的信息:在不涉及敏感财务信息、商业秘密的基础上,公司可以主 动、及时地披露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产生较大 影响的信息,主动披露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信息:公司发展战略、经营 理念;公司与利益相关者的关系;公司提供产品和服务的介绍;公司及其分 (子)公司的组织结构;公司与其他公司或个人之间的正常业务范围之内的 合作或其他业务往来关系;公司召开产品或服务推介会的通知和相关材料; 以及已经在定期或非定期报告中披露过的重大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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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主动披露的原则:公司在对公众进行主动披露时应公平地对待所有投资者, 不得违反规定向不同的投资者提供不同的信息或在不同的时间提供信息。 公司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 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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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不得 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 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公司对各类媒体提供的信息的内容不得超出公司已公开披露信息的范围。公 司进行主动披露前,必要时可征询公司法律顾问的意见,以确保信息披露的 合规性。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 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二十六条 预测信息的披露:如果公司主动披露对业务发展前景、战略计划或盈利的预 测,则必须在披露上述信息的同时,谨慎提醒投资人将来实际发生的情况可 能与预测信息不符以及影响实现预测的主要不确定因素。披露时,应先以公 告形式披露,公平地对待所有投资者。
- 第二十七条 主动澄清:公司应当密切关注各类媒体对公司的有关报道及有关市场传闻。 媒体报道中出现公司尚未披露的信息,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价格或交 易量产生较大影响的,除上市地证券交易所要求公司向其报告并公告者外, 公司应在知悉后对该等情况进行分析,并由公司董事会秘书等管理层决定是 否公开澄清。
第二十八条 主动披露的程序:公司主动披露信息应遵循以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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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公司内部相关业务部门、分支机构及分(子)公司应向公司董事会 办事机构提供公司拟主动披露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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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由公司董事会办事机构牵头与公司其他相关部门,包括财务、审计 和法律部门,共同对拟披露信息的准确性和披露的合规性进行核 查,必要时可以咨询外部律师或审计师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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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经公司董事会办事机构及其他相关部门核查后的信息报送公司董 事会或其授权的机构或人员审查通过后,由公司授权的部门或人员 统一对外披露。
第五章 检查和评估
- 第二十九条 信息披露的检查:为了避免公司对外披露的信息中存在错误陈述或重要遗 漏,公司在披露信息之前,应与提供信息的各分(子)公司或业务部门进行 准确性的核查。董事会办事机构有义务协助董事会秘书对披露信息的准确 性、信息披露的合规性进行核查与定期检验。
第三十条 信息披露的评估:每年上报 20-F 年度报告前,公司管理层责成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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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支机构或分(子)公司对在年度报告期间截止日本规定的有效性和执行情 况进行评估,可采取听证调查、会议讨论等多种方式,并应在 20-F 年度报 告中披露经理和财务副经理的评估报告(20-F 报告义务在截止日期前被依法 终止或中止的除外)。经评估发现的程序设计和执行中的重大不足和实质性 缺陷,特别是可能影响公司记录、处理、总结和报告财务信息能力的重大不 足和缺陷,以及公司内部财务报告控制制度在上一财务年度中发生的严重影 响、或极可能在评估日之后严重影响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任何变化,公司应 当向公司的审计师及审核委员会及时披露,并要求有关部门采取改正或补救 措施。同时,公司还应向审计师及审核委员会披露对相关重大不足和实质性 缺陷的改正措施。
公司内部相关业务部门、分支机构及分(子)公司应当在公司开始对内部信 息披露控制制度进行评估之前及期间,对本部门和公司的披露控制制度进行 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及时反映给公司。
公司应向公司的审计师及审核委员会及时披露在评估过程中发现的任何在 公司执行内部信息披露控制制度过程中发挥重要作用的管理人员或雇员的 欺诈行为(无论是否重大),并要求有关部门及时采取适当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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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审计师及审核委员会对信息披露的检查与评估:公司审核委员会有权对公司 执行内部信息披露控制制度的过程进行检查与评估,并根据具体情况提出处 理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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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责任:公司内部相关业务部门、分支机构和分(子)公司的有关负责人、经 办人违反本规定,导致公司的信息披露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上市规则﹑相关 监管机构的规定,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应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最 大限度地避免损失的发生。若因有关人员失职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 的,公司有权根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内部规章制度追究该责任 人的责任。依据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分的,公司董事 会应当将处理结果在 5 个工作日内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六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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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规定的解释:本规定由董事会负责解释。若本规定条款未尽事宜或与本规定 生效后上市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其他监管机构颁布、修改的新的法律法规、 上市规则或《公司章程》不一致的,应参照新的法律法规、上市规则或《公 司章程》执行,并相应修改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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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规定的生效:本规定自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自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首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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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上市之日起生效并执行。
附件一:临时报告的重大信息种类
附件二:免责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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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临时报告的重大信息种类
临时报告的重大信息种类
编制临时报告的重大信息应当根据不时修订的法律法规、上市规则及相关监管机构的规定确 定,其中可以包括但不限于:
(一) 涉及公司业务经营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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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业务运营、财务和经营成果的重大变化,如取得新业务经营许可,重要的 新业务发展项目(包括重大的新技术的应用或新产品、新服务的开发和推出), 或者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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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主要子公司的重大发展,如子公司实施的重要业务计划,或发生重大重 组或收购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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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业务目标的变化,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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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资费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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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连)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 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如非在正常业务活动中签订的主要 协议及上述协议的终止和修改,如涉及公司资产或合并收入 20%或以上的合 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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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最近财务年度的合并收入可能造成 20%或以上损失的客户服务关系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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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公司经营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风险,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 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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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公司重大资产或投资权益。
(二) 涉及公司投资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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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公司最近财务年度合并收入 20%或以上的重大资本开支计划,或公司的重 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 30%,或 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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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并购或对公司财务实力或运营水平具有重大影响的资产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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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公司的运营收益和财务状况预计产生重大影响的战略合作或合资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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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涉及管理层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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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或高层管理人员的变更,包括公司的董事、1/3 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 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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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或高层管理人员薪酬的重大改变。
(四) 涉及公司财务管理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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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计对公司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的直接及或有债务的发生,公司发生重大 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 债或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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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法全额支付公司债券的到期利息,或发生公司其他债务的利息支付方面的 非正常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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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外部审计师的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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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适用会计准则的变更,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 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 进行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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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偿债能力的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划转或报废;公 司计提大额资产减资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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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偿债能力的资产被查封、扣押或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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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或因赔偿责任影响正常生产经营且难以消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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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 10%以上的重大亏损或重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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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一次免除他人债务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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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对外提供重大担保,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 的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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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的额外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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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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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其他重大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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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对公司运营产生重大影响的法律诉讼、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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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公司运营有关的重大的法律、政策、监管要求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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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名称和主要办公地点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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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的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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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发行在外股份的增加或减少,包括新股发行、 拆股、赎回、撤回或销毁部分股票;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 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 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 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 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 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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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息政策的变更或者公司分配股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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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开股东大会及呈交公司股东投票表决事宜的表决结果,或股东大会、董事会 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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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做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公司进入破产或清算 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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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或者其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 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法违纪或者职务犯罪被有权 机关调查或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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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公司认为对股东具有重要意义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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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应当进行披露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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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免责声明
免责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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