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to main content

AI assistant

Sign in to chat with this filing

The assistant answers questions, extracts KPIs, and summarises risk factors directly from the filing text.

China Telecom Corp 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1

Aug 20, 2021

35673_rns_2021-08-20_f47b37cf-6f14-47b7-88a1-24e789050691.PDF

Governance Information

Open in viewer

Opens in your device viewer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

为满足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地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以下合称“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证券交易所的有 关规定、《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董事会下 设提名委员会(除特指外,以下简称“委员会”)并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委员会的地位及宗旨

委员会委员由董事会过半数董事表决通过后任命,对董事会负责并定期报告工作。

委员会的宗旨在于按照监管要求,恪尽职守,合理维护公司的最佳利益,公平维护股东的整 体利益,尤其是少数股东的利益。

第三条 委员会的构成及资格

委员会由三名以上的委员组成,公司董事会有权根据需要调整委员会的人数,但须符合监 管规定的最低要求。

委员会委员须为独立非执行董事,并且:

  • (一) 与公司无重大关联关系;

  • (二) 符合相关监管规定有关委员会委员“独立性”的要求。

第四条 委员会的任期

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公 司有关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在委员提出辞职、董事会过半数同意对其免职、或者其不再是独立非执行董事时,可由董事 会决定提前结束其任期。

委员会的委员发生变动,若同时涉及公司董事的变动,须按照《公司章程》关于董事变动的

1

程序报经股东大会批准,并根据监管规定要求予以公告。

第五条 委员辞职

委员在任期内提出辞职,须向公司董事会提交书面辞呈,并在辞呈中详细说明辞职理由。 因委员辞职导致委员会人数不符合法定或本规则规定的最低要求时,委员辞职须自公司补 选的新任委员到任履行职务时方可正式生效。

委员因辞去独立非执行董事职务而自动失去委员资格者,其毋须另行提起委员辞职程序。 其按照公司关于辞去独立非执行董事职务的程序正式辞去独立非执行董事之日,自动失去 委员资格。如因其自动失去委员资格而导致委员会人数不符合法定或本规则规定的最低要 求时,则其委员资格正式失效事宜比照本条第二款规定处理。

第二章 委员会的运作和议事规则

第六条 委员会会议

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例会。

委员会会议应由过半数的委员出席方可召开,并可以电话会议形式或借助类似通讯设备举 行。

第七条 委员会书面议案会议

委员会可接纳书面议案以代替召开委员会会议,以书面决议方式通过相关决议,无须召开 委员会会议。如果会议材料已经送交全体委员,并且签字同意的委员达到作出决议所需的 法定人数,则该书面决议有效。

第八条 会议的召集和主持

委员会会议由委员会主席召集和主持,委员会主席不能亲自召集和出席时,可委托其它一 名委员代为召集和主持。

委员会的会议通知应提前五日送交每位委员;与会议相关的议程及文件,应提前至少三天 送交每位委员。但经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同意,可以豁免前述期限。

第九条 会议决议

委员会会议决议须由全体委员的过半数表决通过,每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

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

2

委员会会议决议应制作成书面形式,由出席会议的委员签署。

第十条 会议记录

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完整、真实。

董事会办事机构负责委员会会议记录,每次会议的会议记录初稿应在会议结束后一段合理 时间内提供给全体委员审阅定稿。会议记录原件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一条 列席会议

在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的管理层和董事会其它董事列席委员会会议。列席人 士没有表决权。

第十二条 委员会辅助机构

董事会办事机构为委员会日常运作提供协调和辅助支撑服务。

第三章 委员会的职权和义务

第十三条 委员会职权概要

委员会主要负责以下事项:

  • (一) 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提出建议;

  • (二) 至少每年检查董事会的架构、人数、组成及成员多元化(包括但不限于性别、年 龄、教育背景或专业经验﹑技能、知识及服务任期等方面),并就任何为配合公司 的策略而拟对董事会作出的变动提出建议;

  • (三) 物色具备合适资格可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士,并遴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人选或就此向董事会提供意见或建议;

  • (四) 评核独立非执行董事的独立性;

  • (五) 就董事委任或重新委任以及董事继任计划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及

  • (六) 在适当时候检讨董事会成员多元化政策,以确保该政策行之有效。如有需要,可向 董事会提出修订建议,由董事会审批。

委员会有权要求公司管理层提供委员会履行职责所需的文件、资料或就委员会关心的问题 进行说明。

3

第十四条 委员的义务

委员会委员应按照监管要求和本规则的规定认真、有效地履行职责,合理、规范地行使权 力,包括但不限于:

  • (一) 忠于职守,合理维护公司最佳利益,公平维护股东整体利益特别是少数股东的利 益;

  • (二) 按时并亲自出席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它委员代为出席委 员会会议,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及

  • (三) 认真审议提交给委员的有关文件和议题。

第四章 委员会的薪酬和经费

第十五条 委员会的薪酬

委员会的薪酬由董事会决定和批准。薪酬形式可以通过现金、股票、期权支付。委员会的委 员不得直接或间接从公司获取咨询费、顾问费或其它任何薪酬,除非该等薪酬是:

  • (一) 其以董事身份获取的薪酬(包括向所有董事支付的津贴和其它福利);

  • (二) 其在公司董事会下属任何委员会任职而获取的薪酬;

  • (三) 退休金或其它补偿董事曾经提供的服务、但预定在将来支付的薪酬(该薪酬不得 以董事将来提供任何其它服务为支付条件)。

第十六条 委员会的经费

公司应向委员会提供充足资源以履行其职责。委员会应有履行其职责所必需的经费和其它 资源,包括:

  • (一) 委员会聘请外部顾问或寻求独立专业意见,所需的全部费用由公司支付;

  • (二) 委员会履行其职责所需的必要或适当的行政管理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规则的效力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自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 股票并上市之日起生效实施。未尽事宜,按有关监管要求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4

第十八条 规则的解释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本规则用中文书写。如本规则的中文文本与任何其它语言的翻译文本有不一致之处,概以 中文文本为准。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