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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na Master Logistics Co., 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5
Oct 27,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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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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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简称:中创物流
公告编号:2025-047
证券代码:603967
中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及部分治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中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5 年 10 月 27 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 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和《关于修订部分公司 治理制度的议案》。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取消监事会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关于新<公司法> 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将不再设 置监事会,其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相应废止。 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取消监事会事项前,公司第四届监事会仍将严格按照 《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勤勉尽责履行监督职能,维护公司 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二、《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为进一步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 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最新规定,并结合上述取消监事会事项,公司对《公 司章程》进行修订:关于“股东大会”的表述统一修改为“股东会”,删除“监 事会专章”,将其他条文中涉及“监事会”、“监事”的表述,对应改为“审计委 员会”、“审计委员会成员”,修订内容较多,最终修订内容将以市场监督管理部 门审批结果为准。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或其指定人员办理相关工商 备案登记手续。章程主要修订内容请见本公告附件 1。
三、部分制度完善及修订情况
鉴于监事会取消,公司章程相应修订,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促进公 司规范运作,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上 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规范运作》等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要求以及《公司章程》的最新规定,结合公司自身实际 情况,拟修订、制定公司部分治理制度,具体情况请见本公告附件 2。
四、审议及披露情况
《公司章程》及其他制度全文公司已经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关于《公 司章程》的修订,以及原《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累积投票制实 施制度》《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对外投资决策制度》《关联交易决策制度》《对外 担保决策制度》《重大交易决策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
特此公告。
中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10 月 28 日
附件 1:公司章程主要修订条文
原条文
修订后的条文
| 原条文 | 修订后的条文 | |
|---|---|---|
| 第八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 第八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职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 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 起30 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
|
| 第十条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组 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 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 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 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股东 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 ~~总经理和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 |
第十条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 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 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 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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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 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 等形式, 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
第二十条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 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 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 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 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 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10%。 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2/3 以上通过。 |
|
| 第二十一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 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 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 ~~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 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 其他方式。 |
第二十一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 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 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方 式。 |
|
| 第二十八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 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 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之日起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 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 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种类股 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 之日起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
第二十八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 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 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 易之日起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 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 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 一类别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 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 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
| 原条文 | 修订后的条文 | |
|---|---|---|
| 第二十九条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持有 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公司股票或者 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 个月内卖出, 或者在卖出后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 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 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 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 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 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 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 |
第二十九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 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 个月内卖出,或 者在卖出后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 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 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 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 外。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 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 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 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 |
|
| 第三十二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 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 、股东 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 、 财务会计报告; …… |
第三十二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 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 (五)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 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符合规定 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 |
|
| 第三十四条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 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 日内,请求 人民法院撤销。 |
第三十四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 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 日内,请求 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会议的召集 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 质影响的除外。 |
|
| 第三十五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连续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 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 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监事会~~ 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 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 、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 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 日内未提起 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 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 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 |
第三十五条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 日以上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 面请求审计委员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计委员 会成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书 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 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 日内 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 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 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 |
| 原条文 | 修订后的条文 | |
|---|---|---|
|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 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 |
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 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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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九~~ | 第三十八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依 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 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维护公司利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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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增 | 第三十九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遵 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权或者利用 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承诺,不 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 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 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相关人员违 法违规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取利益,不 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司有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 不得从事内幕交易、短线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 规行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润分配、资 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 的合法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立、 机构独立、业务独立,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 独立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 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的其他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董事但实 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本章程关于董事忠实义务 |
| 原条文 | 修订后的条文 | |
|---|---|---|
| 和勤勉义务的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的,与该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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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增 | 第四十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押其所持有或 者实际支配的公司股票的,应当维持公司控制权和 生产经营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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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增 | 第四十一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有 的公司股份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 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 性规定及其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的承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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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 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 , 决定有关董事、~~监事~~ ~~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 ~~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 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 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 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 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
第四十二条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 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定 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 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 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本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 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三条规定的担保事 项; (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三)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 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 或者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
原条文 修订后的条文 第四十一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得提供对外担~~ 第四十三条 公司担保事项按以下要求执行: ~~保,但公司与控股子公司间相互提供担保以及公司~~ (一)可为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 ~~与控股子公司为参股公司提供担保除外。公司及控~~ 提供担保。若被担保方为非全资子公司,必须由其 ~~股子公司为参股公司提供担保的,参股公司的其他~~ 少数股东按照持股比例提供同等责任的反担保。 ~~股东应按出资比例对其提供同等担保。公司下列对~~ (二)严格控制为参股公司提供担保。如因重大战 ~~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 略合作确有必要,必须由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按其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担保。 10%的担保; (三)除本条(一)、(二)情况外,严禁以任何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 形式对外提供担保。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 公司下列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保;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 10%的担保; 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经审计总资产的30%;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 (五)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的担保总额,超 保;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后提供的任何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担保; 经审计总资产的30%;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五)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担保的担保总额,超过公 (七)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本章程规定的其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 他担保情形。 保; 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上述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经董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批。股东大 (七)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者本章程规定的 会审议本条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 其他担保情形。 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 以上通过。 应由股东会审批的上述担保事项,必须经董事会审 董事会有权审议批准除前述需由股东大会审批之外 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会审批。股东会审议本条 的对外担保事项。 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2/3 以上通过。 董事会有权审议批准除前述需由股东会审批之外 的担保事项。 第四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 第四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 日起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一)董事人 之日起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一)董事人 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本章程所定人数的2/3 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本章程所定人数的 时;(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 2/3 时;(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1/3 时;(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 时;(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 东请求时;(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五) ~~监事~~ 股东请求时;(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五) 审 ~~会 提~~ 议召开时;(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计委员会 提议召开时;(六)法律、行政法规、部 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门规章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原条文 修订后的条文 第四十四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 第四十六条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 地或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中明确规定的地点。 或者股东会会议通知中明确规定的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 股东会除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外, 还可以 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 同时采用电子通信方式召开 。公司将提供网络投票 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 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 席。 方式参加股东会的,视为出席。 公司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 公司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现场 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召集人 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召集人应当 应当在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 在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 明原因。 原因。 第四十七条 ~~监事会~~ 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 第四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 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 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 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 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 提案后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议后10 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 的书面反馈意见。 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 决议后的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 议后的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 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 ~~监事会~~ 的同意。 提议的变更,应征得 审计委员会 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 后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 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 ~~监事会~~ 可以自行召 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 审计委员会 可以自行 集和主持。 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八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 第五十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 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 股东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 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 日内提 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 日内提出同意 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 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 决议后的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 会决议后的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 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 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 以上股份的股东向 审计委员会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 ~~监事会~~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 审计委员会 提出请求。 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 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监事会~~ 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 后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 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 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 ~~监事会~~ 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 为 审计委员会 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90 日以 ~~监事会~~ 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90 日以上单独 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 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 自行召集和主持。 集和主持。
| 原条文 | 修订后的条文 | ||
|---|---|---|---|
| 第四十九条~~监事会~~ 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 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备 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 于10%。 ~~监事会~~ 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 会决议公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 料。 |
第五十一条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 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 所备案。 审计委员会或者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 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 明材料。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
||
| 第五十条对~~于监事会~~ 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 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 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
第五十二条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自行召集的 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将 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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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一条~~监事会~~ 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 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
第五十三条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 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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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三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 ~~以~~ 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 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 股东大会召开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 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 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 提交股东会审议。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 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 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二条 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
第五十五条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员 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 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 在股东会召开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 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 日内发出股东会 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 提交股东会审议。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公 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者增 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者不符合本章程规定的提 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
||
| 第五十六条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 选举事项 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 ~~候~~选人 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 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 外,每位董事、 ~~监事~~ ~~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
第五十八条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股东 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 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者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 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 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候选人应 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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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六条股东大会召开时,公司全体董事、监事 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
第六十七条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 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 的质询。 |
| 原条文 | 修订后的条文 | |
|---|---|---|
| 第六十七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 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 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监事会~~ 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 主持。 ~~监事会主席~~ 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 数~~监事~~ ~~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 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或者其推举代 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 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 ~~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 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 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
第六十八条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 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 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员会召集 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 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 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其推举代表 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会 无法继续进行的,经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 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 续开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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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九条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 ~~应~~ 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 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
第七十条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当就其过去 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 作出述职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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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十条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 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
第七十一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就股 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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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十三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 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 ~~、~~董事会秘书、 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 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 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 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 年。 |
第七十四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 准确和完整。出席或者列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 书、召集人或者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 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 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 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 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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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十六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 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 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 方法; (~~四)~~ ~~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 ~~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 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
第七十七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 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 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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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十七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 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 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 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
第七十八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向他 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 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 |
| 原条文 | 修订后的条文 | |
|---|---|---|
| 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 ||
| 第七十八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 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 票表决权。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 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 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 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 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 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 比例限制。 |
第七十九条股东(包括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会 议的股东)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 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股东会审议影 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 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 露。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 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公司 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 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 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 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 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 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 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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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十二条董事~~、监事~~ ~~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 请股东大会表决。 董事会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 东,有权提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董事会~~、监事会~~ ~~、~~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提 名独立董事候选人。 ~~监事会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1~~ ~~%以上股份的股~~ ~~东,有权提名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 ~~;~~ ~~职~~工代表~~监~~ ~~事~~ ~~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 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董事、~~监事~~ ~~候~~选人的提案应当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二 条的规定。 公司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 ~~进~~行表决时,实行 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 ~~事~~ ~~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 人数相同 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 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 ~~的~~简历和基本情 况。 在股东大会上拟选举两名或两名以上的董事~~或监事~~ 时,董事会应在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中表明该次董事、 ~~监事~~ ~~的~~选举采用累积投票制。 |
第八十二条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 东会表决。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提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董 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 有权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 职工代表董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 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董事候选人的提案应当符合本章程第五十四条的 规定。 公司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实行累积投票 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时,每一 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 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 董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在股东会上拟选举两名或者两名以上的董事时,董 事会应在股东会会议通知中表明该次董事的选举 采用累积投票制。 |
| 原条文 | 修订后的条文 |
|---|---|
| 第八十七条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 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 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 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股东代表与~~监~~ ~~事~~ ~~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 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
第八十七条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 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 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 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 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 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者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者其代 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 果。 |
| 第九十三条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 ~~选~~举提案 的,新任董事、~~监事~~ ~~就~~任时间为选举该董事、~~监事~~ 的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 |
第九十三条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提案的,新 任董事就任时间为选举该董事的股东会决议通过 之日。 |
| 第九十五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 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 未逾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 未逾5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 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 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 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 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 ~~,~~期限 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 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 公司解除其职务。 |
第九十五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 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 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 年,被宣告缓 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2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 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 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 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 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 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 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 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 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 的,公司将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
| 原条文 | 修订后的条文 | |
|---|---|---|
| 第九十六条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者更换,并可在 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三年, 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 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 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 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 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公司董事会不设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
第九十六条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者更换,并可在 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三年, 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 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 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高级管理人 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 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公司董事会设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1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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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十七~~ | 第九十七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 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 正当利益。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 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收入;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本章程 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直接或 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 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 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 或者本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 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 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 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 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 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本条第二款第 (四)项规定。 |
| 原条文 | 修订后的条文 |
|---|---|
| 第九十八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 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 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 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 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 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 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 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 其他勤勉义务。 |
第九十八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 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 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 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 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 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 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 其他勤勉义务。 |
| 第一百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 辞职应向~~董事会~~ 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 将在2 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 |
第一百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董事辞 任应当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 告之日辞任生效,公司将在2 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 情况。 …… |
| 第一百〇一条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 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 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 业秘密的保密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到 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忠实义务的持续期间应 当根据公平的原则,结合事项的性质、对公司的重 要程度、对公司的影响时间以及与该董事的关系等 因素综合确定,持续期间不少于1 年。 |
第一百〇一条公司建立董事离职管理制度,明确 对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以及其他未尽事宜追责 追偿的保障措施。董事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 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 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其对 公司商业秘密的保密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 效,直到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忠实义务的持 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结合事项的性质、对 公司的重要程度、对公司的影响时间以及与该董事 的关系等因素综合确定,持续期间不少于1 年。董 事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 任而免除或者终止。 |
| 新增 | 第一百〇二条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 出之日解任生效。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 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
| 第一百〇三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〇四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 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董事存在故意或者重 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
原条文 修订后的条文 第一百〇六条董事会由9 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1 第一百〇五条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由 11 名 董事 人。 组成,设董事长1 人。公司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 第一百一十一条公司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 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一百〇七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股 第一百〇六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 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二)执行股东 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二)执行股东 大会的决议;(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 会的决议;(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 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 案;(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案; (~~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 方案;(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案;(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 发行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六)拟订 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七)拟订公司重大 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 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 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七)在股东会授 更公司形式的方案;(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 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 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 产抵押、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融 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融资等事 资等事项;(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项;(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十)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 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 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 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并决定前述人员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十)制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十二)制订 定 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十一)制订本章程的 本章程的修改方案;(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 修改方案;(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十 项;(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 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者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 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 计师事务所;(十四)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 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十六)法律、行政 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十五)法律、行政法 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 规、部门规章、本章程或者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 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会审 议。 议。 第一百一十四条董事会以召开董事会会议的方式 第一百一十二条董事会以召开董事会会议的方式 议事。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 议事。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 会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两次,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 会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两次,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 召开10 日以前书面或电子邮件、专人送达等通知全 召开10 日以前书面或者电子邮件、专人送达等通 体董事 ~~和监事~~ 。 知全体董事。 第一百一十五条代表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 第一百一十三条代表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以上董事、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提议或者 ~~监事会~~ , 1/3 以上董事、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或者 审计 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 委员会 ,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 提议后10 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当自接到提议后10 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一十九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 第一百一十七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 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 及的企业 或者个人 有关联关系的, 该董事应当及时 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 向董事会书面报告 。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对该项 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 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 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 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 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 人的,应将该 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 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
| 原条文 | 修订后的条文 |
|---|---|
| 人数不足3 人的,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 |
| 新增 | 第一百二十二条独立董事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本章程的规定,认真履 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 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 法权益。 |
| 新增 | 第一百二十三条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下列 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 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 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 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 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 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 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 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 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 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 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 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 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 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12 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项所 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 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 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 机构控制且按照相关规定未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 的企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 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 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 告同时披露。 |
| 原条文 | 修订后的条文 |
|---|---|
| 新增 | 第一百二十四条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 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具备 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本章程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 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 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 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 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
| 新增 | 第一百二十五条独立董事作为董事会的成员,对 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义务、勤勉义务,审慎履 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 见; (二)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 督,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促 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职责。 |
| 新增 | 第一百二十六条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 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 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的,应 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将及时披 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将披露具体情 况和理由。 |
| 原条文 | 修订后的条文 |
|---|---|
| 新增 | 第一百二十七条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 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 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事项。 |
| 新增 | 第一百二十八条公司建立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 专门会议机制。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等事项的,由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事先认可。 公司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章 程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 第一百二十七条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 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 他事项。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 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 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 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独立 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载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 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公司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 |
| 新增 | 第一百二十九条公司董事会设置审计委员会,行 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 |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条审计委员会成员为5 名,为不在公 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3 名, 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二条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 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 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必须有 2/3 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员会成员的过 半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 议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审计委员会工作规则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
| 原条文 | 修订后的条文 | |
|---|---|---|
| 第一百二十七条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 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 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第一百三十五条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 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 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 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 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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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二十八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 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一)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的薪酬;(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 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 就;(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 司安排持股计划;(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 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第一百三十六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 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 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 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一)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薪酬;(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 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 的成就;(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 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四)法律、行政法规、中 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 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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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三十二条本章~~程第九十五条~~ 关于不得担任 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七条~~ 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九十八~~ ~~条~~ ~~(~~ ~~四~~ ~~)~~ ~~-~~ ~~(~~ ~~六~~ ~~)~~ ~~关于~~ 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 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四十条本章程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 离职管理制度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同 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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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三十四条 执行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 (二)~~拟订~~ ~~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 |
第一百四十二条 执行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 (二)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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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四十四条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五十二条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给 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高级管理 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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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增 | 第一百五十三条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 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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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删除原章程中监事会专章 |
原条文 修订后的条文 第一百六十二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 第一百五十七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 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 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 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 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 取。 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 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 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 利润弥补亏损。 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 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 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 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 比例分配的除外。 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 ~~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 股东会违反《公司法》向股东分配利润的 ,股东应 ~~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 ,股东必须将违反 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给公司造成损 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承担赔偿责任 。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 第一百五十八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 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 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注册资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 本。 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 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 金 。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 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第一百七十一条董事会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 第一百六十六条董事会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 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 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 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 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 宜,利润分配方案需经董事会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 宜,利润分配方案需经董事会过半数表决通过。 独 ~~独立董事应当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核并发表明确~~ 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公司或者 ~~意见。~~ 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 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 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应当通 理由,并披露。 过接听投资者电话、公司公共邮箱、网络平台、召 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应当通过 开投资者见面会等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 接听投资者电话、公司公共邮箱、网络平台、召开 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 投资者见面会等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 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 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定及执行情况。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 制定及执行情况。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 第一百六十八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 明确内 ~~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 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职责权限、人员配备、经
| 原条文 | 修订后的条文 | ||
|---|---|---|---|
| ~~计监督。~~ | 费保障、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并对外披 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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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七十四~~ | |||
| 新增 | 第一百六十九条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业务活 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 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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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增 | 第一百七十条内部审计机构向董事会负责。内部 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 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 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 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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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增 | 第一百七十一条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 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公司根据内部审计机 构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 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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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增 | 第一百七十二条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 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时,内部审计 机构应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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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增 | 第一百七十三条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 人的考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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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八十四~~ | 删除 | ||
| 第一百八十九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 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 自做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 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 日内,可以 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
第一百八十七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 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自 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 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 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 日内,未接到通 知的自公告之日起45 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 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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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九十一条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 应当自做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 于30 日内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
第一百八十九条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 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 息公示系统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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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九十三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 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做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 日内通 知债权人,并于30 日内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 的自公告之日起45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 |
第一百九十一条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将编制资产 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 日 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 日内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 公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 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 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 |
| 原条文 | 修订后的条文 | |
|---|---|---|
| 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应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
之日起45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 相应的担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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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增 | 第一百九十二条公司依照本章程相关规定用公积 金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 补亏损。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公司不得向股 东分配,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 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本章程第一 百九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但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 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30 日内在指定信息披露媒 体公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后,在法定公 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50% 前,不得分配利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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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增 | 第一百九十三条违反《公司法》及其他相关规定 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退还其收到的资金,减 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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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九十五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 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 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 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 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
第一百九十五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 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 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 的,持有公司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请求人 民法院解散公司。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在十日内将解 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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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九十六条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九十五条第 (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 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 以上通过。 |
第一百九十六条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九十五条第 (一)项、第(二)项情形,且尚未向股东分配财 产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或者经股东会决议而存 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或者股东会作出决议的, 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 以 上通过。 |
| 原条文 | 修订后的条文 | |
|---|---|---|
| 第一百九十七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九十五条第 (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 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 日内 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 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 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 进行清算。 |
第一百九十七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九十五条第 (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 规定而解散的,应当清算。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人, 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 日内组成清算组进 行清算。 清算组由董事组成,但是本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 会决议另选他人的除外。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或者债权 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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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九十九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 日内 通知债权人,并于60 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 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 公告之日起45 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 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 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
第一百九十九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 日 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 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 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 之日起30 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45 日 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 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 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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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百〇一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 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 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 ,清算组应当将清 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
第二百〇一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 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 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 移交给人民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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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百〇三条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 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 ~~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 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二百〇三条清算组成员履行清算义务,负有忠 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债 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附件2:
| 序号 | 原制度名称 | 变更情况 | 是否需要提交股东大会 |
|---|---|---|---|
| 1 |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 修订 | 是 |
| 2 | 董事会议事规则 | 修订 | 是 |
| 3 |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 修订 | 否 |
| 4 |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 修订 | 否 |
| 5 | 董事会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工作细则 | 修订 | 否 |
| 6 |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 修订 | 否 |
| 7 | 累积投票制实施制度 | 修订 | 是 |
| 8 |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 修订 | 是 |
| 9 |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 修订 | 否 |
| 10 | 董事会执行委员会工作细则 | 修订 | 否 |
| 11 | 董事会执行委员会办公会制度 | 修订 | 否 |
| 12 |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管 理制度 |
修订 | 否 |
| 13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 制定 | 否 |
| 14 | 对外投资决策制度 | 修订 | 是 |
| 15 |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 修订 | 是 |
| 16 | 对外担保决策制度 | 修订 | 是 |
| 17 | 重大交易决策制度 | 修订 | 是 |
| 18 |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 修订 | 否 |
| 19 |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 修订 | 否 |
| 20 |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 修订 | 否 |
| 21 |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 修订 | 否 |
| 22 | 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 | 修订 | 否 |
| 23 |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 修订 | 否 |
| 24 | 舆情管理制度 | 修订 | 否 |
| 25 |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 修订 | 是 |
| 26 |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 制定 | 否 |
| 27 | 防范大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专项制度 | 修订 | 否 |
|---|---|---|---|
| 28 | 控股子公司管理制度 | 修订 | 否 |
| 29 | 内部审计制度 | 修订 | 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