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 assistant
China Master Logistics Co., 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9
May 6, 2019
57924_rns_2019-05-06_fdf9b91d-17a6-4f6d-8bb7-e775243088db.PDF
Governance Information
Open in viewerOpens in your device viewer
证券代码:603967 证券简称:中创物流 公告编号:2019-008
中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中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5月5日召开第二届董 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股东大会审议。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中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103号)核准,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6,666.67万股,公司股票已于2019年4月29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后,公司总股本由20,000万股增加 至26,666.67万股,注册资本由人民币20,000万元增加至26,666.67万元,公司类 型由“其他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变更为“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6年修订)和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上市公 司章程指引>的决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交易规则》的规定,公司董事 会根据本次发行上市的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的有关条款进行修订,修订的基 本情况如下:
原《公司章程》条款 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款 第三条 公司于【 】年【 】月【 】日经 第三条 公司经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 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简称“中国证监会”)【 】文批准,首次向 【2019】103 号文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 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万股;并 行人民币普通股6,666.67 万股;并经上海 经上海证券交易所【 】文批准,公司股票 证券交易所【2019】67 号文批准,公司股 于【 】年【 】月【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 票于2019 年4 月29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所上市。 市。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万元。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6,666.67 万元。 第十九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万元,第十九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 股份总数为【】万股,全部为普通股,每股 面值人民币1 元。 |
26,666.67 万元,股份总数为26,666.67 万 股,全部为普通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 元。 |
|---|---|
|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 的活动。 |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 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 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 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
|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 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 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
|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 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 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 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 日内注销; 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 在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 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 额的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 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一年内转 让给职工。 |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一)项、第(二)项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 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 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 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 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 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 收购之日起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 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 个月内转让或 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 (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注销。 |
| 第四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 司住所地或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中明确规定 的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 开。公司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 下,可以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包括视频、 电话、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 |
第四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 司住所地或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中明确规定 的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 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 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 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
| 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 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身份的确认方式依照本章程第三十一 条的规定。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 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股东大会应采用网络 投票方式的,公司应当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
公司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 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变 更的,召集人应当在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
|---|---|
| 第九十六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 每届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除非有下列情形,股 东大会不得解除其职务: (一)本人提出辞职; (二)出现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本章程规 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 (三)不能履行职责; (四)因严重疾病不能胜任董事工作。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 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 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 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 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公司董事会不设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
第九十六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者更 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 务。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 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 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 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公司董事会不设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
| 第一百三十三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 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三十三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 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
除上述条款修订外,《公司章程》的其他内容未作变动。本次修订事项尚需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相关工商备案登记手 续。
特此公告。
中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5 月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