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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na Hi-Tech Group Co.,Ltd AGM Information 2009

Apr 25, 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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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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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国高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08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中国高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以下称“本所”),接受中国高科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王众律师、陈华锋律师出席公司 2008 年年度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称《股 东大会规则》)及《中国高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 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中国现行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公司其 他公告一并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查并予公告。

本所律师已经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资料及证言进行审 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和承诺:公司所提供的文件和 所作的陈述及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有关原件及上面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 的,原件与复印件一致,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 提供,无任何隐瞒和疏漏之处。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 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法律问题发表如下意见: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中国高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 20 次会议于 2009 年 3 月 27 日 至 4 月 3 日以通讯会议的形式召开。与会董事审议通过《关于召开 2008 年度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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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大会的议案》。

公司已于 2009 年 4 月 4 日在《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报》上以公告的 形式刊登了《中国高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08 年度股东大会的公告》, 本次股东大会于 2009 年 4 月 24 日上午在上海浦东新金桥路 179 号莫泰 168 金桥 店 4 楼会议室召开。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 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共计 22 人,代表股份 71,524,868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比例为 24.3839 % ,另有公司的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及公司邀请的律师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并由公司 董事长周伯勤先生主持。

经本所律师审查,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上述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符 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方式对公告中列明的事项进行逐项表决,并按 公司章程的规定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对表决 结果没有提出异议。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 1、 《关于公司 2008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 2、 《关于公司 2008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 3、 《关于公司 2008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 4、 《关于公司 2008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 5、 《关于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 6、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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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关于公司2009 年度融资额度及其措施的议案》;

8、 《关于补充调整申请发行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股东 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及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 2 份,无副本。

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经办律师:王 众

陈华锋

2009 年 4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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