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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NA HAISUM ENGINEERING CO.,LTD. — Remuneration Information 2012
Mar 5, 2012
54173_rns_2012-03-05_af7d6f19-188f-4566-b48f-c19b44597546.PDF
Remuneration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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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简称:中国海诚 证券代码:002116
中国海诚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
二零一二年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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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1.本激励计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股权激励 试行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海诚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中国海诚”)《公司章程》制定。
2.本激励计划为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是指上市公司授予激励对象 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预先确定的价格和条件购买本公司一定数量股份的权利。
本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股票期权总额度为公司总股本的3.5%,即399 万 份期权。
3.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授权日起的 五年时间,激励对象在授权日之后的第3 年开始分3 年匀速行权。
4.本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18.21元。
该价格取下述两个价格中的较高者:
(1)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布前一个交易日的公司标的股票收盘价16.80
元;
(2)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布前30个交易日内的公司标的股票平均收盘 价18.21元。
5.中国海诚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获取有关股票期权提供 贷款、贷款担保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
6.中国海诚承诺持股5%以上的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直系近亲 属均未参与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7.公司承诺股权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30 日内,公司不进行增发 新股、资产注入、发行可转债等重大事项。
8.本激励计划必须满足如下条件后方可实施: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 委员会审核批准本激励计划,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无异议,中国海诚股 东大会批准。
9、公司在股权激励方案推出前30 日内没有发生《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第三十条规定的重大事件;且该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没有在公司提出增发新股、 资产注入、发行可转债等重大事项动议至上述事项实施完毕后30 日内推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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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计划之日起30 日内,公司应当按相 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对激励对象进行授权,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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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一、释 义 ...........................................................................................4 二、股权激励计划的目的 ...................................................................5 三、股票期权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5 四、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和数量 ...........................6 五、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分配情况 ...........................................6 六、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权日、等待期、行权有效期、 可行权日、可行权期、标的股票的禁售期 .......................................7 七、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及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 ...........................8 八、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的条件以及行权条件 ...........................9 九、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 11 十、股票期权会计处理 .................................................................... 13 十一、公司授予股票期权及激励对象行权的程序 ........................ 13 十二、公司与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 14 十三、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时如何实施股权激励计划 ........ 15 十四、股权激励计划的变更、终止 .............................................. 16 十五、其他重要事项 ........................................................................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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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释 义
以下词语如无特殊说明,在本文中具有如下含义:
| 上市公司、公司、 中国海诚 |
指 | 中国海诚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 股票期权激励计 划、激励计划、本 计划 |
指 | 中国海诚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
| 股票期权、期权 | 指 | 中国海诚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预先确定的价格和条 件购买本公司一定数量股份的权利 |
| 标的股票 | 指 | 根据本计划激励对象有权购买的公司股票 |
| 激励对象 | 指 |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中获得股票期权的中国海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及公司董事会认为应当以此方式激励的其他员工,不含独立董事 |
| 授权日 | 指 |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日期 |
| 有效期 | 指 | 从授予日至股票期权失效日止的期限 |
| 行权 | 指 | 激励对象根据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使其所拥有的股票期权的行为, 在本计划中行权即为激励对象按照激励计划设定的价格和条件购 买标的股票的行为 |
| 可行权日 | 指 | 激励对象可以开始行权的日期,可行权日必须为交易日 |
| 可行权期 | 指 | 期权可行权日到期权失效日止的期限 |
| 等待期 | 指 | 本激励计划期限中股票期权授权日到解除行权限制日之间的期间 |
| 行权价格 | 指 |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时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购买中国海诚 股票的价格 |
| 获授条件 | 指 | 根据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所必需满足的条件 |
| 行权条件 | 指 | 根据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行使股票期权所必需满足的条件 |
| 《公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 《证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 《试行办法》 | 指 | 《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 |
| 《管理办法》 | 指 |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 |
| 《公司章程》 | 指 | 《中国海诚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
| 《考核办法》 | 指 | 《中国海诚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 理办法》 |
| 国务院国资委 | 指 |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 中国证监会 | 指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 证券交易所 | 指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 北京公司 | 指 | 公司控股80%的子公司中国中轻国际工程有限公司 |
| 长沙公司 | 指 | 公司控股80%的子公司中国轻工业长沙工程有限公司 |
| 武汉公司 | 指 | 公司控股80%的子公司中国轻工业武汉工程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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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公司 | 指 | 公司控股80%的子公司中国轻工业广州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
|---|---|---|
| 南宁公司 | 指 | 公司控股80%的子公司中国轻工业南宁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
| 成都公司 | 指 | 公司控股80%的子公司中国轻工业成都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
| 西安公司 | 指 | 公司控股80%的子公司中国轻工业西安工程设计有限责任公司 |
| 中轻建设 | 指 | 公司全资子公司中国轻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 上海咨询公司 | 指 | 公司控股80.0496%的子公司中国轻工业上海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
| 上海监理公司 | 指 | 公司控股80.4979%的子公司上海申海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
| 海诚建筑院 | 指 | 公司控股80.2876%的子公司海诚建筑设计院(上海)有限公司 |
| 元 | 指 | 人民币元 |
二、股权激励计划的目的
为进一步完善中国海诚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建 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充分调动公司高层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的积极性、责任 感和使命感,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经营者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共同 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并为之共同努力奋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务院转发中国证监会《关于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意 见的通知》(国发[2005]34 号文)、中国证监会等五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上市 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有控股上 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国资发分配[2006]175 号)、《关于规 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8]171 号)。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证监公司字[2005]151 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目前执行的薪酬体系和绩效考核体系等管理制度,制 订本股权激励计划。
三、股票期权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1.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试行办法》、《管理办法》及其 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确定。 2.激励对象的职务依据
本计划的激励对象为目前担任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以及控股股东以外的 人员担任的外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董事会认为需要以此方式进行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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励的相关公司员工。
3.激励对象确定的考核依据
激励对象必须经《中国海诚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 核办法》考核合格。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激励对象包括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董事会认为需要以此方式激 励的其他人员共计154人。所有参加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能同时参加其他任 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已经参加其他任何上市公司激励计划者,不得同时参 加本激励计划。
四、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和数量
(一)授出股票期权的数量
本计划授予激励对象股票期权总额度为公司总股本的3.5%,即399 万份期 权;每份股票期权拥有在期权有效期内的可行权日以预先确定的行权价格和行权 条件购买1 股公司人民币普通股的权利。
(二)标的股票来源
公司将通过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股票作为本计划的股票来源。
(三)标的股票数量
本计划授予激励对象的股票期权为399 万份,对应的标的股票数量为399 万 股,占当前公司总股本11400 万股的3.5%。
五、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分配情况
| 序号 | 姓名 | 职务 | 获授额度 (万份) |
获授额度占授予 总量的百分比 |
获授额度占总 股本的百分比 |
|---|---|---|---|---|---|
| 1 | 严晓俭 | 副董事长、总裁 | 5.1 | 1.28% | 0.05% |
| 2 | 张建新 | 董事、副总裁、北京公司董事 长、总经理、中轻建设董事长 |
4.5 | 1.13% | 0.04% |
| 3 | 徐平佳 | 副总裁、武汉公司董事长、总 经理、成都公司董事长 |
4.5 | 1.13% | 0.04% |
| 4 | 林洪扬 | 副总裁、广州公司董事长 | 4.5 | 1.13% | 0.04% |
| 5 | 樊 燕 | 副总裁、长沙公司董事长 | 4.5 | 1.13% | 0.04% |
| 6 | 徐大同 | 副总裁、上海监理公司董事长 | 4.5 |
1.13% | 0.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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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 薛晓风 | 副总裁、董事会秘书、上海咨 询公司董事长 |
4.5 | 1.13% | 0.04% |
|---|---|---|---|---|---|
| 8 | 胡小平 | 财务总监 | 4.5 | 1.13% | 0.04% |
| 9 | 翁伟民 | 副总裁、西安公司董事长、海 诚建筑院董事长、总经理 |
4.5 | 1.13% | 0.04% |
| 10 | 边君义 | 副总裁 | 4.5 | 1.13% | 0.04% |
| 11 | 戚永宜 | 副总裁、造纸事业部总经理 | 4.5 | 1.13% | 0.04% |
| 12 | 其他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骨干143 人 | 348.9 | 87.44% | 3.06% | |
| 合计 | 399.0 | 100.00% | 3.50% |
中层、核心骨干人员姓名、职务信息将公告于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网站。
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中国海诚股票期权
对应的股票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
六、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权日、等待期、行权有 效期、可行权日、可行权期、标的股票的禁售期
(一)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授权日起 的五年时间。
(二)授权日
在本激励计划报国务院国资委审核批准、中国证监会备案且无异议,公司股 东大会批准后,由公司董事会确定授予日。授权日必须为交易日,且不得为下列 期间:
-
1.定期报告公布前30 日;
-
2.重大交易或重大事项决定过程中至该事项公告后2 个交易日;
-
3.其他可能影响股价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2 个交易日。
-
(三)等待期
等待期为授权日到首次可以行权日之间的间隔,本计划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 期权等待期为二十四个月,在等待期内不可以行权。
(四)可行权日
激励对象可以自授权日起两年后开始行权,可行权日必须为交易日,且在行 权有效期内。激励对象应当在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公布后第2 个交易日,至下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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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报告公布前10 个交易日内行权,但不得在下列期间内行权:
-
1.重大交易或重大事项决定过程中至该事项公告后2 个交易日;
-
2.其他可能影响股价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2 个交易日。 (五)可行权期
股票期权行权安排如下:
| 行权期 | 行权时间 | 可行权数量占获 授期权数量比例 |
|---|---|---|
| 第一个行权期 | 自本次授权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本次授权 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1/3 |
| 第二个行权期 | 自本次授权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本次授权 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1/3 |
| 第三个行权期 | 自本次授权日起48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本次授权 日起60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1/3 |
(六)禁售期
禁售期是指对激励对象行权后所获股票进行售出限制的时间段。本次股票期 权激励计划的禁售规定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执行,具体规定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 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 的本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 后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 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在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对公司董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 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七、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及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
(一)行权价格
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18.21元。满足行权条件后,激励对象获授的每份期 权可以18.21元的价格购买1股公司股票。
(二)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
行权价格为下列价格的较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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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 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告前一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收盘价:
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告前,2011年12月13日为公司股票最后一个交易 日,该日收盘价为16.80元。
-
B 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告前3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算术平均收盘价:
-
18.21元。
八、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的条件以及行权条件
(一)激励对象获授期权的条件
激励对象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才能获授股票期权:
-
1.中国海诚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
(2)最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
(3)中国证监会认定不得实行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其他情形。
-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
(1)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员;
-
(2)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
(3)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
-
3.按照《考核办法》,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达标。
-
4.授予考核: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告上一年度利润总额增长率不低于25%,扣除非经 常性损益后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13%,且上述两项指标原则上均不低 于公司近三年的平均水平及对标企业50 分位水平。
- (二)激励对象行权的条件
在行权限制期与行权有效期内,激励对象行使已获授的股票期权必须同时满 足如下条件:
-
1.中国海诚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
(2)最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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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
(1)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员;
-
(2)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
(3)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
-
(4)公司董事会认定其他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
-
3.在本计划的行权日所在的会计年度中,对公司财务业绩指标进行考核,
-
以达到公司财务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行权条件。财务业绩考核的 指标主要包括:净资产收益率及净利润增长率。
其中净资产收益率是指: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若 公司发生再融资行为,净资产为再融资当年扣除再融资数额后的净资产值。股票 期权成本应计入公司管理费用,并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净利润增长率是指:扣 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增长率。各年度财务业绩考核目标如下:
等待期内各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及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 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均不得低于授予日前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的平均水平且 不得为负。
行权期的业绩考核指标设置如下表:
| 行权期 | 业绩考核目标 |
|---|---|
| 第一个行权期 | 行权当年前3 年净利润复合增长率不低于20%;行权前一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不低于14%,且两个指标都不低于对标企业75分位水平。 |
| 第二个行权期 | 行权当年前3 年净利润复合增长率不低于20%;行权前一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不低于14.5%,且两个指标都不低于对标企业75分位水平。 |
| 第三个行权期 | 行权当年前3 年净利润复合增长率不低于20%;行权前一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不低于15%,且两个指标都不低于对标企业75 分位水平。 |
注: 根据国资委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授予激励对象股权时的业绩目标水平及激励对象
行使权利时的业绩目标水平应对照同行业平均业绩(或对标企业业绩)水平。按照申银万国 行业分类标准,中国海诚属于建筑施工行业,公司对标企业选取与中国海诚主营业务较为相 似的A 股上市公司共计21 家。在年度考核过程中对标企业样本若出现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 化或出现偏离幅度过大的样本极值,则将由公司董事会在年终考核时剔除或更换样本。
若行权前一财务年度考核不达标,全部激励对象当年度股票期权的可行权额 度不可行权,作废处理。
授予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票期权,根据任期考核或经济责任审计结 果行权。授予的股票期权总量的20%留至本次任职(或任期)考核合格后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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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获批准后,在满足授予条件的情形下,按一定分配标 准授予给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管理)人员。根据相关规定, 激励对象承诺本次股票期权激励实际收益最高不超过股票期权授予时薪酬总水 平(含股票期权激励预期收益)的40%,已行权实际收益超出上述比重的,尚未 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再行使,已行权的超额收益上交公司。
4.按照《考核办法》分年进行考核,根据个人的绩效考评评价指标确定考 评结果(S),原则上绩效评价结果划分为优秀(A)、良好(B)、合格(C)、和不 合格(D)四个档次。考核评价表适用于考核对象。
考核评价表
| 考核评价表 | ||||
|---|---|---|---|---|
| 考评结果(S) | S≥90 | 90>S≥80 | 80>S≥60 | S<60 |
| 评价标准 | 优秀(A) | 良好(B) | 合格(C) | 不合格(D) |
| 标准系数 | 1.0 | 1.0 | 0.9 | 0 |
个人当年实际行权额度=标准系数×个人当年计划行权额度。
具体内容详见《考核办法》。
九、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一)股票期权数量的调整方法
若在行权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或缩 股等事项,应对股票期权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 Q=Q0×(1+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股票期权数量;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 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Q 为调整后的股票期权数量。
2.缩股
Q=Q0×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股票期权数量;n 为缩股比例(即 1 股股票缩为 n 股
股票);Q 为调整后的股票期权数量。
- 3.配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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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Q0×(1+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股票期权数量;n 为配股的比率(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 前公司总股本的比);Q 为调整后的股票期权数量。
(二)行权价格的调整方法
若在行权前有派息、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或
缩股等事项,应对行权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P=P0÷(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 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P 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2.配股
P=P0×[P1+P2×(1-f)×P’]/[(1+P’)×P1]
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P1为股权登记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P’ 为配股比率(即配股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f为配股前明确承诺放弃配 股权的法人股股东所持股份占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 为调整后的行权价 格。
3.缩股
P=P0÷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n为缩股比例;P 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4.派息
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三)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
1.中国海诚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依上述已列明的原因调整股票期权数 量或行权价格的权利。董事会根据上述规定调整行权价格或股票期权数量后,应 按照有关主管机关的要求进行审批或备案,及时公告并通知激励对象。
2.因其他原因需要调整股票期权数量、行权价格或其他条款的,应由董事 会做出决议并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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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股票期权会计处理
(一)期权价值的计算方法
财政部于2006年2月15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和《企 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并于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 范围内施行。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中关于公允 价值确定的相关规定,需要选择适当的估值模型对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进行计 算。公司选择Black-Scholes模型来计算期权的公允价值,并于2011年12月13日 用该模型对授予的399万份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进行了预测算(授予时进行正式 测算):公司每份股票期权价值为4.948元,授予的399万份股票期权总价值为 1,974.26万元。
(二)期权费用的摊销方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的有关规定,公司将在等待期 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行权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 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并按照股票期权授权日的公允价值, 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假设公司2012 年3 月初授予期权,以每份期权价值为4.948 元进行测算, 则2012 年-2016 年期权成本摊销情况见下表:
| 期权份额 (万份) |
期权价值 (元) |
期权成本 (万元) |
2012 年 (万元) |
2013年(万 元) |
2014 年 (万元) |
2015 年 (万元) |
2016 年 (万元) |
|---|---|---|---|---|---|---|---|
| 399.00 | 4.948 | 1,974.26 | 594.11 | 712.93 | 438.72 | 201.08 | 27.42 |
公司2010 年度实现利润总额为9,172.78 万元。2012 年-2016 年,分摊的期 权费用占公司2010 年度利润总额的比例分别为6.48%、7.77%、4.78%、2.19%和 0.30%,因此,公司施行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不会对公司经营业绩造成重大影响。
十一、公司授予股票期权及激励对象行权的程序
(一)公司股东大会在对股权激励计划进行投票表决时,须在提供现场投票 方式的同时,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独立董事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向所有的股东征 集委托投票权。
(二)本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并且符合本计划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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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授权日必须为交易日,并符合本计划第六条第二 款的规定,具体日期由董事会确定。
(三)股票期权授出时,公司与激励对象签署《股票期权协议书》,以此约 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股票期权协议书》也是授出股票期权的证明文件,应 载明姓名、身份证号、住所、通信方式、编号、调整情况记录、行权情况记录、 各种签章、发证日期、有关注意事项等。
(四)激励对象在可行权日内以《行权申请书》向公司确认行权的数量和价 格,并交付相应的行权(购股)款项。《行权申请书》应载明行权的数量、行权 价以及期权持有者的交易信息等。
(五)公司在对每个激励对象的行权申请做出核实和认定后,按申请行权数 量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股票。
十二、公司与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一)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1.公司有权要求激励对象按其所任职岗位的要求为公司工作,如激励对象 不能胜任所任职工作岗位或者考核不合格者,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可以依照证监 会《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试行办法》以及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取消激励对 象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
2.若激励对象因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等 行为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可以取消激励对象尚未行权 的股票期权;
3.公司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代扣代缴激励对象应缴纳的个 人所得税及其他税费;
4.公司不为激励对象依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获取有关股票期权提供贷款以及 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5.公司应当根据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 公司等的有关规定,积极配合满足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按规定行权。但若因中国 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的原因造成激励对象未能按自身意愿行权并 给激励对象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责任;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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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激励对象的权利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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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激励对象应当按公司所聘岗位的要求,勤勉尽责、恪守职业道德,为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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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的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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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激励对象有权且应当依照激励计划的规定行权,并按照有关规定锁定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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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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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激励对象不得将其获授的股票期权转让或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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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激励对象因本激励计划获得的收益,应按国家有关税收的法律法规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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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及其它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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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和义务。
十三、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时如何实施股权激励计划
(一)公司控制权变更
因任何原因导致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或公司发生合并、分立的, 所有授出的股票期权不作变更。
(二)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解雇、辞职、丧失劳动能力、死亡按以下 方式处理:
1.职务变更
激励对象因工作调动离开公司的,在离职之日起的六个月内,可以行使其 已获准行权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其未获准行权的期权作废。
如果激励对象因为个人绩效考核不合格、不能胜任工作、损害公司利益、 触犯法律法规等而发生的职务变更,其已获准行权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终止 行使,其未获准行权的期权作废。
2.解雇
激励对象因为个人绩效考核不合格、不能胜任工作,损害公司利益、触犯 法律法规等被公司解雇的,其已获准行权但尚未行使的股票期权终止行权,其 未获准行权的期权作废。
3.辞职
激励对象辞去公司职务的,其已获准行权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终止行权, 其未获准行权的期权作废。
4.丧失劳动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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激励对象因工伤丧失劳动能力的,其已获准行权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可 在离职之日起的六个月内继续行权,其未获准行权的期权作废。
5.退休
激励对象因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退休而离职的,在其退休之日起的六个月之 内,可以行使其已获准行权的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其未获准行权的期权作 废。
6.死亡
激励对象死亡的,在其死亡之日起的六个月之内,由其合法继承人继续行 使其已经获准行权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其未获准行权的期权作废。对于因 上述原因被终止行权或作废的股票期权,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由公司办理注销。
十四、股权激励计划的变更、终止
(一)本计划的变更属中国证监会或国资委有关文件(包括其将来不时进 行的修订或任何替代其的其他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规定应由股东大会审 议的,由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其他变更由董事会决定。
(二)因发行新股、转增股本、合并、分立、回购等原因导致总股本发生 变动或其他原因需要调整激励对象范围、授予数量等股权激励计划主要内容的, 应重新报国有资产监督机构备案后由董事会审议,经股东大会批准实施。
(三)在有效期内公司出现下列情况时,公司终止实施本计划,不得向激 励对象继续授予新的股票期权,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已获准行权但尚未行权的 股票期权终止行使并被注销,未获准行权的期权作废:
1.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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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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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公司经营亏损导致无限期停牌、取消上市资格、破产或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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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公司回购注销股份,不满足上市条件,公司下市;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四)在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过程中,激励对象出现如下情形之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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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已获准行权但尚未行使的期权应终止行使并被注销,未获准行权的期权作废: 1.最近 3 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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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最近 3 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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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4.任职期间,由于受贿索贿、贪污盗窃、泄漏上市公司经营和技术秘密、 实施关联交易损害上市公司利益、声誉和对上市公司形象有重大负面影响等法 违纪行为,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的;
5.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
(五)董事会认为有必要时,可提请股东大会决议终止实施本计划。股东大 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激励对象已获准行权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终止行权并被 注销,未获准行权的股票期权作废。
十五、其他重要事项
(一)公司不得为激励对象依本计划行权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 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二)本次激励计划的实际行权收益原则上不超过激励对象薪酬总水平(含 股权激励收益)的40%。对行权有效期内股票价格偏高,致使股权激励实际收益 超出上述比重的,所有激励对象承诺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再行使,已行权的 超额收益上交公司。。
(三)公司披露本计划草案至本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30 日内,公司 不得进行增发新股、资产注入、发行可转债等重大事项。
(四)本计划中的有关条款,如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政规章、规范 性文件相冲突,则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政性规章制度执行。本计划中 未明确规定的,则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执行。
(五)激励对象违反本计划、《公司章程》或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政规 章及规范性文件,出售按照本计划所获得的股票,其收益归公司所有,由公司 董事会负责执行。
(六)中国海诚特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尚需完成 如下法定程序之后才可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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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务院国资委审核无异议本激励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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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中国证监会自收到中国海诚完整的股权激励计划备案申请材料之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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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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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中国海诚股东大会批准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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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董事会授权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订本计划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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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董事会授权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与本股权激励计划相关的事务性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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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对各激励对象的实际行权收益进行监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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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计划的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中国海诚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2 年3 月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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