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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NA HAISUM ENGINEERING CO.,LTD.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7

Aug 29,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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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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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调整的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

中国海诚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调整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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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 上海 南京西路580号南证大厦45层。邮编:200041 电话: (8621) 5234-1668 传真: (8621) 6267-6960

网址:http://www.grandall.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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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调整的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中国海诚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调整的

法律意见书

致:中国海诚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中国海诚工程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 号》、《股权激励有关 事项备忘录 2 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3 号》、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 委员会《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及《中国海诚工程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 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公司首期第二批股票期权激励计 划(以下简称“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调整事宜出具本法律意 见书。

第一节 律师声明事项

一、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 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 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 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 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公司保证已经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完 整、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并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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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调整的法律意见书

之处,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

三、本所律师仅就与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调整事宜有关 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其他非法律问题发表意见。

四、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 行权价格调整事宜的必备法律文件之一,随其他材料一起上报或公告,并依法对 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在为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调整事 宜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 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律师有权对上述相关文件的相应内容 再次审阅并确认。

六、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调整事 宜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第二节 法律意见书正文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涉及的文件和事实进 行了核查和验证,并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调整事宜的批准和授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调整事宜已取得 如下批准和授权:

1、《中国海诚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期第二批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已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核批准、 中国证监会备案无异议,并于 2014 年 3 月 3 日经公司 201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第九条的相关规定,若在行权前有派息、资本公积转 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行权价格进行相应 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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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调整的法律意见书

2、2014 年 3 月 3 日,公司 201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股东大会授 权董事会办理与股权激励计划相关的事宜,包括但不限于:授权董事会在公司出 现资本公积金转增股份、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缩股或派息等事项时,按照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方法对股票期权数量和行权价格进行调整。

3、2014 年 6 月 25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调整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期权数量和行权价格的议案》,同意公司本次股权激 励计划调整后的行权价格为 9.573 元。

4、2015 年 6 月 11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调整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期权数量和行权价格的议案》,同意 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调整后的行权价格为 7.210 元。

5、2016 年 8 月 15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 整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议案》,同意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调 整后的行权价格为 6.91 元。

6、2017年8月28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 司首期第二批股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议案》,同意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股票 期权的行权价格调整为6.71元。

7、2017 年 8 月 28 日,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 整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议案》,同意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股 票期权的行权价格调整事宜。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 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调整事宜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等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调整情况

2017年5月5日,公司2016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2016年度利润分配预 案》,决定以2016年12月31日公司总股本417,628,938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 股派发现金红利2.00元人民币现金(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83,525,787.60元。 该权益分派方案已于2017年6月29日实施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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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调整的法律意见书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在行权前公司派息事项,应对股票期权 行权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行权价 格。

根据上述调整方法结合公司2016年度权益分配方案,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 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应调整为:

派息后的行权价格=6.91-0.20=6.71 元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调整事宜符合 《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等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调整事宜的信息披露

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调整事宜尚需按照《管理办法》及 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并且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办理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调整事 宜的变更登记手续。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调整事 宜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 《激励计划草案》等的相关规定。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调整事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等的相关规定。

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调整事宜尚需按照《管理办法》及 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并且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办理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调整的变更登记手续。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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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调整的法律意见书

第三节 法律意见书结尾

一、 法律意见书的日期及签字盖章

本法律意见书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由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出具, 签字律师为林琳、耿晨。

二、 法律意见书的正、副本份数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无副本。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黄宁宁 __ 林 琳 __

耿 晨 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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