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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NA HAISUM ENGINEERING CO.,LTD. — AGM Information 2012
May 17,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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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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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
中国海诚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1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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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 上海 南京西路580号南证大厦45层。邮编:200041 电话: (8621) 5234-1668 传真: (8621) 6267-69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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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中国海诚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1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中国海诚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海诚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1 年度股东大会于 2012 年5 月16 日在上海市宝庆路21 号公司5201 会议室召开。国浩律师(上海) 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林琳律师、王珊律师(以下简 称“本所律师”)出席会议并见证。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 《中国海诚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出具本法 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 开程序是否合法及是否符合《公司章程》、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和股东 大会表决程序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是根据对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2011 年度股东大会的必备法律文件予 以存档,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已经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材 料及证言进行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召开本次2011 年度股东大会,董事会已于会议召开二十日前即2012 年4 月25 日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公司发布的通知载明了召开会议的时间、地点、 会议审议的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及有权 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联系电话和联系人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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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根据上述通知,公司董事会已在通知中列明本次股东大会讨论事项,并按有关 规定对所有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本次股东大会于2012 年5 月16 日在上海市宝庆路21 号公司5201 会议室如期 召开,经审查,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内容与会议通知一致。本次股东大会 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会议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8 名, 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 68,860,913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60.40%。
经验证,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参加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会议人员除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外,是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 司聘请的律师等。
3、本次会议的召集人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就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逐项表决, 其中关联股东对相关议案进行了回避表决,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 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本所律师认为,各项议案审议通过的表决票数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会议决议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签名,其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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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中国海诚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1 年度股东大 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的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关联股东对相 关议案进行了回避表决,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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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中国海诚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1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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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tart of picture text ----- 负责人: 经办律师:倪俊骥 ________________ 林 琳 ________________王 珊 ________________ 2012 年5 月16 日----- End of picture tex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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