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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NA GREATWALL TECHNOLOGY GROUP CO., LTD.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22

Aug 30,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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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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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066 证券简称:中国长城 公告编号:2022-059

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中国长城”)于 2022 年 8 月 29 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八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第二期股 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议案》。根据《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第二期激励计划(草 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和公司 2020 年度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因公 司实施 2021 年度权益分派方案,董事会对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的 行权价格进行调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由 16.594 元/份调整为 16.547 元/份,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股票期权 的行权价格由 14.02 元/份调整为 13.973 元/份。

一、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20 年 9 月,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订了《中国长城科技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第二期激励计划 (草案)》”)等相关文件,并提交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六次会议审议。

2、2020 年 9 月 30 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六次会议、第七届监事会 第十七次会议召开,审议通过了《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股票期 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股票期 权激励计划管理办法》、《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 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相关事宜》。监事会对激励对象人员名单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独立董事就《第 二期激励计划(草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3、2020 年 12 月,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修订并形成了《第二期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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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等相关文件,并提交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五十三次会议 审议。

4、2020 年 12 月 11 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五十三次会议、第七届监事 会第二十次会议召开,审议通过了《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股票 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等议案。监事会对激励对象人员名单(调 整后)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独立董事就《第二期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发 表了独立意见。

5、2020 年 12 月,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出具《关于中国长城科 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实施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批复》(中电人〔2020〕542 号),原则同意中国长城实施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6、2020 年 12 月 28 日,公司通过现场会议、网络投票以及独立董事征集 投票权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020 年度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中国 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 《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管理办法》、《中国长城科 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实施考核管理办法》、《提请股东大会授 权董事会办理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

7、2021 年 1 月 29 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五十七次会议、第七届监事会 第二十三次会议召开,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激励对象人员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相关事项的议案》。监事会对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员名 单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 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

8、2021 年 2 月 4 日,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深圳分公司审核确认,公司完成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 登记工作,期权简称:长城 JLC2,期权代码:037102。2021 年 2 月 5 日,公 司发布《关于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

9、2021 年 8 月 2 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六十六次会议、第七届监事会 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 权的行权价格的议案》。因公司实施 2020 年度权益分派方案,第一期股票期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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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由 16.68 元/份调整为 16.594 元/份。独立董事对公司调整第 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广东信达 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10、2021 年 12 月 15 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七十四次会议、第七届监事 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期权授予 相关事项的议案》,同意将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日定为 2021 年 12 月 15 日,授予 489 名激励对象 2,634.00 万份股票期权。监事会对第二期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人员名单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公司独立董 事对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相关事项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广 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11、2021年12月21日,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深圳分公司审核确认,公司完成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的 登记工作,期权简称:长城JLC3,期权代码:037197。2021年12月22日,公司 发布《关于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

12、2022 年 4 月 5 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八十一次会议、第七届监事会 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 象人员名单及期权数量的议案》。因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 离职、退休、去世,对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及期权数量进 行相应调整,激励对象由原 817 人调整为 771 人,期权数量由原 10,519.00 万 份调整为 10,059.10 万份,注销 459.90 万份。监事会对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 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员名单及期权数量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独立董事对第二 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员名单及期权数量相关事项发表独立 意见,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13、2022 年 8 月 29 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八十五次会议、第七届监事 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 价格的议案》。因公司实施 2021 年度权益分派方案,董事会对第二期股票期权 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进行调整,将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由 16.594 元/份调整为 16.547 元/份,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由 14.02 元/ 份调整为 13.973 元/份。独立董事对公司调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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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权价格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本次调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情况

2022 年 5 月 23 日,公司 2021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2021 年度利润 分配预案》:以 2022 年 4 月 28 日总股本 3,225,799,087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 每 10 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 0.472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 152,257,716.91 元;本年度公司不送股,不进行公积金转增股本。如在本议案批准之日起至实施 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因回购股份、股权激励对象行权、重大资产重组股份 回购注销等致使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公司将按照分配总额不变的原则,相应 调整每股分配比例。具体内容请参阅公告 2022 年 5 月 24 日公告的《2021 年度 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2-047 号)。

根据《第二期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规定,若在行权前公司有派息、 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项,应对股票 期权的行权价格进行相应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 P 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行权价 格。经调整后,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 16.594 元―0.0472 元≈16.547 元,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股票 期权的行权价格为:14.02 元―0.0472 元≈13.973 元。

三、本次调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调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 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监事会意见

本监事会经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调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 权价格事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股票 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调整 行权价格的计算方法、确定过程合法、有效。同意公司此次调整第二期股票期权 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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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独立董事意见

经核查,公司本次调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事项符合 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 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在公司 2020 年度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 的授权范围内,且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 形;同意公司此次调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

六、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股 票期权行权价格调整事项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第二期激励计划(草案修订 稿)》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公司尚需就本次调整事项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 露义务及申请办理行权价格调整相关手续。

七、备查文件

1、相关董事会决议

  • 2、相关监事会决议

  • 3、相关独立董事意见 4、相关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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