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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NA GREATWALL TECHNOLOGY GROUP CO., LTD. —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21
Jan 29,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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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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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066 证券简称:中国长城 公告编号:2020-016
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员名单
及授予数量的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1 月 29 日 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五十七次会议、第七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调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员名单及授予数量的 议案》,现将相关调整内容公告如下:。
一、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程序
1、2020 年 9 月,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订了《中国长城科技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第二期激励计划 (草案)》”)等相关文件,并提交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六次会议审议。
2、2020 年 9 月 30 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六次会议、第七届监事会 第十七次会议召开,审议通过了《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股票期 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股票期 权激励计划管理办法》、《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 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 计划相关事宜》。监事会对激励对象人员名单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独立董事就 《第二期激励计划(草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3、2020 年 12 月,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修订并形成了《第二期激 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等相关文件,并提交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五十三次会议 审议。
4、2020 年 12 月 11 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五十三次会议、第七届监事 会第二十次会议召开,审议通过了《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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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016 号公告
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等议案。监事会对激励对象人员名单(调 整后)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独立董事就《第二期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发 表了独立意见。
5、2020 年 12 月,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出具《关于中国长城科 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实施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批复》(中电人〔2020〕542 号),原则同意中国长城实施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6、2020 年 12 月 28 日,公司通过现场会议、网络投票以及独立董事征集 投票权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020 年度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中国 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 《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管理办法》、《中国长城 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实施考核管理办法》、《提请股东大 会授权董事会办理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
7、2021 年 1 月 29 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五十七次会议、第七届监事会 第二十三次会议召开,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激励对象人员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 予相关事项的议案》。监事会对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员 名单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 项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
二、关于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员名单及授予数量的
调整
由于 7 名激励对象因离职、11 名激励对象因自愿放弃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 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公司取消其获授首次授予股票期权资格。调整 后,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 835 人调整为 817 人,公司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总数由 10,542.00 万份调整为 10,519.00 万份。除 此之外,公司本次实施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与公司 2020 年度第七次临时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的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一致。
上述调整事宜经公司 2020 年度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无 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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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016 号公告
三、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对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员名单及授予 数量的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本次调整符合公司《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股 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存在损害股东利 益的情况。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均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 件所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 效。同意公司此次调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员名单及授 予数量。
五、独立董事意见
经核查,公司调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员名单及授 予数量的相关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符 合《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 的规定,在公司 2020 年度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且 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对第 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员名单及授予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
六、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调整及授 予事项已获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激励计划调整和本次授予涉及的激励对 象、授予数量和授予日符合《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公司《第二期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规定
七、备查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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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相关董事会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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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相关监事会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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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016 号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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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相关独立董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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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相关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 O 二一年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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