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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NA GREATWALL TECHNOLOGY GROUP CO., LTD. AGM Information 2014

Jan 27,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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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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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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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 深圳 深南大道航天大厦24层 邮政编码:518048 24/F., AEROSPACE SKYSCRAPER, SHENNAN ROAD, SHENZHEN, P.R. CHINA 电话(Tel.):86-755-88265288 传真(Fax.):86-755-88265537 电子邮件(E-mail): [email protected] 网址(Website):www.shujin.cn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国长城计算机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四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信达会字[2014]第0009号

致:中国长城计算机深圳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贵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李瑮蛟律师及陈咏桩律师(下 称“本所律师”)参加了贵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 会”),并进行了必要的验证工作。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 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以及贵公司《公 司章程》的规定,对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及召 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发表法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2014年1月9日贵公司董事会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以及《证券时 报》上刊登了《中国长城计算机深圳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4年度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的通知》。2014年1月27日上午9:00,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依前述通知 所述,在贵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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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经本所律师审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 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及召集人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5 人,代表股份749,463,88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56.62%。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投票表决 权的资格合法有效。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贵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 律师。

3、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经本所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贵公司第五届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人员有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 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本所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聘请2013年度内部控 制审计机构》进行审议,会议采取现场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对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 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程序进行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 果,上述议案获股东大会有效通过。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均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董事会秘书签名,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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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有效,本次 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麻云燕 签字律师:李瑮蛟、陈咏桩

二○一四年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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