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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NA GREATWALL TECHNOLOGY GROUP CO., LTD. AGM Information 2011

Apr 27,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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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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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及广东经天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国长城计算机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零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中国长城计算机深圳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贵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及广东经天律师事务所(以下统称“本所”)接受贵公 司的委托,分别指派李瑮蛟律师及陈咏桩律师(以下统称“本所律师”)参加了 贵公司2010年度股东大会,并进行了必要的验证工作。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 以及贵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贵公司2010年度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 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 果等事项发表法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2011年3月31日贵公司董事会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以及《证券 时报》上刊登了《中国长城计算机深圳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0年度股东大会 的通知》。2011年4月26日上午9时整,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依前述通知所述,在 贵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

经本所律师审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 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及召集人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委托的代理人共6 名,持有贵公司股份 750,602,897 股,占贵公司股本总额的56.71%。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投票表决 权的资格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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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贵公司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3、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经本所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贵公司第五届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人员有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 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本所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2010年度董事会工作 报告》、《2010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2010年度财务决算报告》、《201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2010年年度报告及报告摘要》、《续聘信永中和会计师 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为公司2011年度财务审计单位议案》、《为子公司长城香港 担保的议案》、《申请银行授信额度议案》及《201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框架协议 议案》进行审议,会议采取现场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对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 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程序进行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 果,全部议案获股东大会有效通过。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均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董事会秘书签名,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有效,本次 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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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字页)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见证律师: 负责人:尹公辉 李瑮蛟 律师 广东经天律师事务所 见证律师: 负责人:陈学明 陈咏桩 律师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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