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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na CSSC Holdings Limited — AGM Information 2002
Aug 7, 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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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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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东重机股份有限公司 2001 年度股东大会资料
沪东重机股份有限公司
2001 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文件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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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大会议程 二 大会议事规则 三 大会选举表决注意事项 四 大会审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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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01 年度公司董事会工作报告 [见 2001 年度报告 第七部分 ] 2 2001 年度公司监事会工作报告 [见 2001 年度报告 第八部分 ] 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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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公司 年度报告 印刷件 4 2001 年度公司财务决算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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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2001 年度公司利润分配预案 6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7 关于注销 上海沪东重机上船造机有限公司 的议案 8 关于调整董事会部分成员的议案 9 关于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10 关于独立董事报酬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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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大会议案表决票1 张
沪东重机股份有限公司 2001 年年度股东大会议程
| 一 | 会前工作 | ||||||
|---|---|---|---|---|---|---|---|
| 1 工作人员宣读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
组织人 | 董秘 林勤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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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介绍大会主持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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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 大会主持人主持会议 | 主持人 | 葛介生副董事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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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汇报大会出席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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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介绍主席台上就坐的公司领导 | ||||||
| 3 | 介绍大会见证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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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宣布大会正式开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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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 大会议案报告 | 报告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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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2001 年度公司董事会工作报告 | 董事长 |
杨家丰 | ||||
| 2 | 2001 年度公司监事会工作报告 | 监事会主席 |
吴松木 | ||||
| 3 | 2001 年度公司财务决算报告 | ||||||
| 公司2001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 董事 | 副总经理 | 王惠梁 | ||||
| 4 |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
监事 | 王胜昔 | ||||
| 5 | 关于注销 上海沪东重机上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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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造机有限公司 的议案 |
董事 | 束诚 | |||||
| 6 | 关于调整董事会部分成员的议 | ||||||
| 案 关于独立董事报酬的议案 |
和 | ||||||
| 关于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 董事 | 王森华 | |||||
| 四 | 大会议案表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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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宣布表决前大会出席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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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主持人推荐大会表决工作人员名单 掌声通过 3 大会秘书处宣读 大会选举表决注意事项 4 股东及代理人填写表决票 投票 组织人 林勤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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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股东代表提问发言 同时工作人员负责点票 检票 统计 1 大会秘书处向主持人提交股东提问 发言登记表 2 大会主持人请有关领导同志回答提问 3 大会主持人请登记发言的股东上台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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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大会宣布表决结果 1 主持人宣读表决结果 2 工作人员宣读大会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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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见证律师宣读 法律意见书 八 主持人宣布大会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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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东重机股份有限公司 2 0 0 1 年年度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为了维护广大股东的合法权益 保障股东在公司2001 年年度股东大会期间 依法行使权利 确保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和议事效率 依照中国证监会关于 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 和 关于维护本市上市公司股东大会会议秩序的通 知 的要求 特提出以下议事规则
1 股东大会设立秘书处 具体负责大会有关事宜 2 在股东大会的召开过程中 全体出席人员应当以维护股东的合法利 益 确保大会正常秩序和议事效率为原则 认真履行法定职责 3 股东经登记参加股东大会 依法享有发言权 质询权 表决权等各项 权利 并认真履行法定义务 4 股东要求在股东大会提问或发言 应在登记出席股东大会时 填写 股 东大会发言登记表 如在会议期间提出提问或发言要求的 应在大会股东发 言程序前向大会秘书处索取发言登记表 填写后马上交秘书处 由秘书处汇总 后统一安排 5 要求大会发言的股东登记后 须经大会主持人许可 到股东发言席进 行发言 内容应围绕股东大会的主要议案 每位股东发言的时间不应超过5 分钟
6 公司主要领导应当仔细听取股东的发言 认真负责地回答股东提出的 问题 每项问题回答时间一般不超过5 分钟 7 股东大会 议事规则 大会决议 的表决采用鼓掌通过方式 股东 大会 议案 的表决采用投票方式 大会投票时股东不得进行发言 8 股东参加股东大会 应当认真履行其法律义务 不得侵犯其他股东的 权益 不得扰乱大会的正常程序和会议秩序 9 为保证会议的严肃性和正常秩序 场内请勿吸烟 禁止大声喧哗 对 干扰会议秩序的行为 工作人员有权加以制止 并在必要时报有关部门查处
沪东重机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秘书处 2001 5 28 年 月 日
沪东重机股份有限公司 2 0 0 1 年度股东大会选举 表决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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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本次股东大会将对以下十项议案进行表决 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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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一 年度公司董事会工作报告 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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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二 年度公司监事会工作报告 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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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三 年度公司财务决算报告 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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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四 年度公司利润分配预案 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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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五 公司 年度报告 议案六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议案七 关于注销 上海沪东重机上船造机有限公司 的议案 议案八 关于调整董事会部分成员的议案 议案九 关于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议案十 关于独立董事报酬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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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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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表决投票组织工作由大会秘书处负责 设监票人 人 其中一人为公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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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监事 二人为股东代表 工作人员 人 对投票和计票过程进行操 作和监督 并由上海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作现场见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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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表决规定
每位股东应拿到表决票一份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票上的内容 可以表 示同意 反对或弃权 但只能选择其中一项 同意 反对或弃权应在相应的意见 下方空格内打 对多选 不选或不投票将视作弃权 股东在填写表决票时 请选用蓝色或黑色钢笔 圆珠笔 不得使用红笔或铅笔 否则视作弃权处理 四 会场设有多个票箱 股东在表决票填写完毕后 请按工作人员的要求 依次排队投票
- 五 投票结束后 工作人员打开票箱进行清点计票 并将每项表决内容的
实际结果报告大会主持人
六 表决统计期间 请不要离开会场 等待宣布表决结果
沪东重机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秘书处
公司 2001 年度股 东大会审议材料 之四 五
沪东重机股份有限公司 2001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及利润分配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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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股东:
我受公司董事会委托 向大会汇报公司2001 年财务 决算报告及利润分配预案 请各位股东审议 一 公司2 0 0 1 年财务审计报告意见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于2002 年3 月18 日以华 业字 2002 第620 号出具了由中国注册会计师朱蕾蕾 杨晓梅签署的本公司 2001 年度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审计报告全文如下 我们接受委托 审计了贵公司2001 年12 月31 日的 合并资产负债表和资产负债表 2001 年度合并利润及利润 分配表和利润及利润分配表 合并现金流量表和现金流量 表 这些会计报表由贵公司负责 我们的责任是对这些会 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 我们的审计是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 独立审计准则进行的 在审计过程中我们结合贵公司的实 际情况 实施了包括抽查会计记录等我们认为必要的审计 程序
我们认为 上述会计报表符合 企业会计准则 和 企
业会计制度 的有关规定 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 贵公司2001 年12 月31 日的财务状况及2001 年度经营成 果和现金流量情况 会计处理方法的选用遵循了一贯性原 则
二 2 0 0 1 年公司利润完成概况: 2001 年沪东重机股份有限公司共销售柴油机53 台 比 上年44 台增加9 台 主营业务收入80,031.74 万元 比去 年72,281.18 万元增加10.72% 2001 年度共实现主营业务利润8,421.59 万元,加其他 业务利润252.10 万元 扣减营业费用8.65 万元 管理费 用5,999.7 万元,财务费用1,687.6 万元 再加投资收益 307.85 万元 补贴收入386.26 万元 营业外收支相抵净 支出-55.3 万元 本年度利润总额为1,616.6 万元 本年 度净利润净为1 213.44 万元
2001 年扭亏原因分析
公司主导产品柴油机产量增加 引起主营业务收入增 加和主营业务利润增加
公司加强了收款力度 应收帐款有明显的减少 使财 务费用大幅减少 铸造分公司加强了管理 调整了产品结构 扭转了亏 损 三 公司资产情况
公司 2001 年总资产 125,342.47 万元, 比上年末 127,188.53 万元减少1.45% 股东权益为47,009.59 万元 比上年末45,896.96 万元增加1,112.63 万元 增加的因 素为本年度盈利 资产负债率为62.47% 比上年 63.77% 降低了1.28%
四 关于2 0 0 1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计 本公司2001 年度 实现税后净利润 12,134,401.43 元 年初未分配利润为 -78,770,966.71 元 以当年税后净利润弥补年初未分配利 润后 可供分配利润为-66,636,565.28 元 留待以后年 度利润弥补 因此 董事会决定本年度不进行利润分配 也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以上报告及预案提请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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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东重机股份有限公司 2002 年5 月28 日
关于修改 公司章程 的议案
公司2 0 0 1 年度 股东大会审议 资料之六
根据中国证监会 中国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 意见 及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 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 现对 公司章程 的部分条款进行以下修改 补充和完善 1 原第十八条修改为
第十八条 公司的内资股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集中托管 2 原第三十三条修改为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当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签订 证券登记及 服务协议 定期查询主要股东资料以及主要股东持股变更 包括股权的出质 情况 及时 掌握公司的股权结构
- 3 原第四十四条修改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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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内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 董事人数不足 公司法 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 或本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 二 公司未弥补亏损达到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 三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股份百分之十 不含投票代理权 以上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四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 独立董事提议并经全体独立董事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时 六 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七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况 前述第 三 项持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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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2 原第四十八条和第四十九条之间增加 条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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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九条 年度股东大会和应股东或监事会的要求提议召开的股东大 会不得采取通讯表决方式 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下列事项时 不得采取通讯表
决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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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 二 发行公司债券 三 公司的分立 合并 解散和清算 四 公司章程 的修改 五 利润分配方案或弥补亏损方案 六 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 七 变更募股资金投向 八 需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事项 九 需股东大会审议的收购或出售资产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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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十一 本章程规定的不得通讯表决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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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聘请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律师出席股东大会对以下问题出 具意见并公告
一 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符合 公司章程 二 验证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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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验证年度股东大会提出新提案的股东的资格 四 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是否合法有效 五 应公司要求对其他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公司董事会也可同时聘请公证人员出席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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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原第四十九条修改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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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一条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股东委托 1 代理人时只能委托 人为其代理人 股东应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 由委托人签署或者由其 以书面形式委托的代理人签署 委托人为法人的 应当加盖法人印章或者由其正式委任的代 理人签署
6 原第五十四条修改为 第五十六条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 以下简称 提 议股东 或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监事会提议董事会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时 应以书面 形式向董事会提出会议议题和内容完整的提案 书面提案应当报中国证监会上海证管办和上 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提议股东 独立董事或者监事会应当保证提案内容符合法律 法规和本 章程的规定
监事会或者提议股东要求召集临时股东大会的 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 董事会在收到二分之一独立董事或者监事会的前述书面提案后 应当在十五日内 发出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召开程序应符合本章程相关条款的规定 二 对于提议股东要求召开股东大会的书面提案 董事会应当依据法律 法规和本章 程对是否召开股东大会进行表决 董事会决议应当在收到前述书面提议后十五日内反馈给提 议股东并报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管办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三 董事会做出同意召开股东大会决定的 应当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通知中对 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提议股东的同意 通知发出后 董事会不得再提出新的提案 未征得 提议股东的同意也不得再对股东大会召开时间进行变更或推迟 董事会认为提议股东的提案 违反法律 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应当作出不召开股东大会的决定并将反馈意见通知提议股 东 提议股东可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决定放弃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或者自行发出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提议股东决定放弃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应当报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 管办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四 提议股东决定自行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 并报中国证监会 上海证管办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后 发出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通知的内容应当符合 以下规定
1 提案内容不得增加新的内容 否则提议股东应按上述程序重新向董事会提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请求
2 会议地点应当为公司所在地 五 对于提案股东决定自行召开的临时股东大会 董事会及董事会秘书应切实履行职 责 董事会应当保证会议的正常秩序 会议费用的合理开支由公司承担 会议召开程序应当 符合以下规定
1 会议由董事会负责召集 董事会秘书必须出席会议 董事 监事应当出席会议 董事长负责主持会议 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 由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主 持 2 董事会应当聘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律师 按照本章程第五十条的规定出具法律 意见
3 召开程序应当符合本章程相关条款的规定 六 董事会未能指定董事主持股东大会的 提议股东在报中国证监会上海证管办备案 后 会议由提议股东主持 提议股东应当聘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律师 按照本章程第五十条 的规定出具法律意见 律师费用由提议股东自行承担 董事会秘书应切实履行职责 其余召 开程序应当符合本章程相关条款的规定
7 原第五十五条修改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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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召开的会议通知发出后 除有不可抗力或者其它意外事件等原因 董事会不得变更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 因不可抗力确需变更股东大会召开时间的 不应因此 而变更股权登记日 公司因特殊原因必须延期召开股东大会的 应在原定股东大会召开日前 至少五个工作日发布延期通知 董事会在延期通知中说明原因并公布延期后的召开日期 8 原第五十六条修改为
第五十八条 董事会人数不足 公司法 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 或者少于章程规定人数 的三分之二 或者公司未弥补亏损额达到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 董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召集 临时股东大会的 监事会或者股东可以按照本章程第五十六条 四 规定的程序自行召集临 时股东大会
9 原第五十七条删除 10 6 原第五十九条 第六十条 第六十一条删除 并增加 条内容 第六十条 董事会在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应列出本次股东大会讨论的事项 并将董事 会提出的所有提案的内容充分披露 需要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涉及的事项的 提案内容应 当完整 不能只列出变更的内容 列入 其他事项 但未明确具体内容的不能视为提案 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 第六十一条 会议通知发出后 董事会不得再提出会议通知中未列出事项的新提案 对 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的前十五天公告 否则 会议召开日期应当顺延 保证 至少有十五天的间隔期
第六十二条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大会 单独持有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监事会 可以提出临时提案
临时提案如果属于董事会会议通知中未列出的新事项 同时这些事项是属于本章程第四 十九条所列事项的 提案人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前十天将提案递交董事会并由董事会审 核后公告
第一大股东提出新的分配提案时 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的前十天提交董事会并由董 事会公告 不足十天的 第一大股东不得在本次年度股东大会提出新的分配提案 除此以外的提案 提案人可以提前将提案递交董事会并由董事会公告 也可以直接在年 度股东大会上提出
第六十三条 对于前条所述的年度股东大会临时提案 董事会按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 核
一 关联性 董事会对股东提案进行审核 对于股东提案涉及事项与公司有直接关系 并且不超出法律 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股东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股东大会讨论 对于不符 合上述要求的 不提交股东大会讨论
如果董事会决定不将股东提案提交股东大会表决 应当在该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 明
二 程序性 董事会可以对股东大会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 如将提案进行 分拆或合并表决 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 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 股东大会会议主持人可就 程序性问题提请股东大会做出决定 并按照股东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讨论 第六十四条 提出涉及投资 财产处置和收购兼并等提案的 应当充分说明该事项的详 情 包括 涉及金额 价格 或计价方法 资产的帐面值 对公司的影响 审批情况等 如果按照有关规定需进行资产评估 审计或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的 董事会应当在股东大 会召开前至少五个工作日公布资产评估情况 审计结果或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董事会提出改变募股资金用途提案的 应在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中说明改变募股资金用 途的原因 新项目的概况及对公司未来的影响 涉及公开发行股票等需要报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的事项 应当作为专项提案 提出 第六十五条 董事会审议通过年度报告后 应当对利润分配方案做出决议 并作为年度 股东大会的提案 董事会在提出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时 需详细说明转增原因 并在公告 中披露 董事会在公告股份派送或资本公积转增方案时 应披露送转前后对比的每股收益和 每股净资产 以及对公司今后发展的影响 11 原第六十二条修改为
第六十六条 股东 包括股东代理人 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 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选举董事时应当采用累积投票 制进行表决 累积投票制是指在选举两个以上董事时 股东所持的每一股份都拥有与应选出席位数相 等的投票权 股东既可以把所有投票权集中选举一人 也可以分散选举数人 12 原第六十八条删除
13 原第九十条后面增加 9 条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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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四条 公司设立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 并 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第九十五条 本章第一节除第八十八条外的其余各条完全适用于独立董事 第九十六条 公司聘任适当人员担任独立董事 其中至少一名为具有高级职称或注册会 计师资格的会计专业人士 第九十七条 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 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 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 具有本章程所要求的独立性 三 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 熟悉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 规章及规则 四 具有五年以上法律 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 > 五 公司章程 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十八条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 在公司或公司附属企业任职的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主要社会关系 直系亲 属是指配偶 父母 子女等 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 岳父母 儿媳女婿 兄弟姐 妹的配偶 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1% 二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 及其直系亲属 5% 三 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 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 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五 为公司或公司附属企业提供财务 法律 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六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七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九十九条 独立董事提名 选举和更换的方法 1% 一 公司董事会 监事会 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 独立董事候选人 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二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 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 名人职业 学历 职称 详细的工作经历 全部兼职等情况 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 独立性发表意见 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 发表公开声明 公司董事会应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按照规定公布上述内容 三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 公司应将所有被提名人的有关材料同时报送 中国证监会 中国证监会上海证管办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公司董事会对被提名人的有关情况 有异议的 应同时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 对中国证监会持有异议的被提名人 可作为公司董事候选人 但不得作为独立董事候选
人 在召开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时 公司董事会应对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被中国证监会提
出异议的情况进行说明 四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 任期届满 连选可以连任 但连任 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五 独立董事连续三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除 < > 出现上述情况及 公司法 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或独立董事的情形外 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不 得无故被免职 提前免职的 公司应将其作为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露 被免职的独立董事认 为公司的免职理由不当的 可以做出公开的声明
六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 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 告 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 如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低于有关规定的最低要求时 该 独立董事的辞职报告在下任独立董事填补其缺额后生效
< > 第一百条 独立董事除应当具有 公司法 和其他相关法律 法规及本章程赋予董事的职 权外 还具有以下特别职权 300 5% 一 公司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高于 万元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的 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 提交董事会讨论 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 可以聘请中 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 二 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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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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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提议召开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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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 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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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如上述提议未被 采纳或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 公司应将有关情况予以披露
第一百零一条 独立董事除履行前条之职责外 还应当对以下事项向董事会或股东大 会发表独立意见
一 提名 任免董事 二 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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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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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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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公司的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公司现有或新发生的总额高于 万元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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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的借款或其他资金往来 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 效措施回收欠款
五 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 < > 六 公司章程 规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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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应当就上述事项发表以下几类意见之一 同意 保留意见及其理由 反对意 见及其理由 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 如有关事项属于需要披露的事项 公司应当将独立董 事意见予以公告 独立董事出现意见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时 董事会应将各独立董事的意见分 别披露
第一百零二条 为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提供必要条件 一 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有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 凡须经董事会决策的事项 公司必须按法定的时间提前通知独立董事并同时提供足够的资料 独立董事认为资料 不充分的 可以要求补充 当两名或两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 时 可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 董事会应予以 采纳 二 公司应提供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必须的工作条件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积极为独立 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 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 提案及书面说明应当公告的 董 事会秘书应及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办理公告事宜 三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 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 不得拒绝 阻碍或隐瞒 不 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四 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五 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 津贴的标准由董事会制订预案 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 并在公司年报中予以披露 除上述津贴外 独立董事不应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 额外的 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六 公司可以建立必要的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 以降低独立董事正常履行职责可 能引致的风险
14 原第九十三条修改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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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第一百零五条 公司董事会由十一名董事组成 设董事长一人 副董事长 人 董事 会成员至少包括四名独立董事
15 原第九十三条和九十四条之间增加一条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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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会可以按照股东大会的有关决议 设立战略 审计 提名 薪酬与 考核等专门委员会 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 其中审计委员会 提名委员会 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 审计委员会中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 计专业人士 专门委员会的职责 工作程序 由董事会制定 16 原第九十七条修改为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其运用公司资产所作出的风险投资权限 建立严格的决 策程序 30% 董事会可根据公司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 决定占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净资产总额 以下 比例的对外投资
超出上述比例投资的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 专业人士进行评审 并报股东大 会批准
涉及资产处置或关联交易的项目 遵照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规则执行 17 原一百零二条修改为
第一百一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董事长应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召集临时董事会会 议
一 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 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 独立董事提议并经全体独立董事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时 四 监事会提议时 五 总经理提议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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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原一百零三条修改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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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 可采用传真等快捷方式在会议召开十日 前通知全体董事 如有本章第一百一十五条第 二 三 四 五 规定的情形 董事 长不能履行职责时 应当指定一名副董事长或者一名董事代其召集临时董事会会议 董事长 不能履行职责或无故不履行职责 亦未指定具体人员代其行使职责的 可由二分之一以上的 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负责召集会议
19 原第一百五十五条修改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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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由董事会提出提案 股东大会表决通过 20 原第一百六十条修改为
第一百七十三条 董事会提出解聘或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提案时 应事先通知会计 师事务所并向股东大会说明原因 会计师事务所有权向股东大会陈述其意见 非会议期间董 事会因正当理由解除会计师事务所的 可临时聘请其他会计师事务所 但必须在下一次股东 大会上追认通过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 董事会应在下一次股东大会说明原因 辞聘的 会计师事务所有责任以书面形式或派人出席股东大会 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
21 原第二百零四条修改为 第二百一十七条 本章程自公司注册登记之日起生效
2001 2002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修改后的章程 经股东大会批准后于 年 7 1 月 日正式生效实施
- 22 以上变更使原章程序号发生变化的将作相应调整 以上议案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2002 5 28 年 月 日
公司 2001 年度股 东大会审议材料 之七
关于 注销 上海沪东重机上船造机有限公司 的议案
各位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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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 1998 按照公司首届董事会 年第二次临时会议决议和公司 年第一次临 1998 11 2 时股东大会的决议 公司于 年 月 日成立了沪东重机全资子公司 上 海沪东重机上船造机有限公司
近期根据上海市及浦东新区总体开发规划 以及上海市政府关于上海船厂 基地动迁和改造问题的专题会议纪要精神 中船集团公司已明确上海沪东重机 上船造机有限公司搬迁作为上海船厂搬迁的第一步 并要求尽快完成搬迁工作
鉴于公司本部厂房已改造完成 原上海船厂投入的设备已有条件搬迁 本 2002 着有利于公司管理 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 年第一次会议审议 决定注销 上 海沪东重机上船造机有限公司 公司与上海船厂签订的关于委托上海船厂承包 经营 上海沪东重机上船造机有限公司 的 企业承包经营合同 也同时终止 现提请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沪东重机股份有限公司 2002 5 28 年 月 日
公司2001 年度 股东大会审议 资料之八
关于 调整董事会部分成员 的议案
各位股东 根据中国证监会 关于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证监发[2001]122 号 的要求 我公司将增加4 名独立董事 为保证董事会成员人数和 公司章 程 的规定一致 公司董事会拟相应减少4 名原来的董事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原董事王衡元先生 马崇礼先生 束诚先生 虞国富先 生日前已提出辞去董事职务的要求 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2002 年第一次会议审 议 决定同意王衡元先生 马崇礼先生 束诚先生 虞国富先生辞去公司董事 职务的要求 现提请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沪东重机股份有限公司 2 0 0 2 年5 月2 8 日
公司 2001 年度股 东大会审议材料 之九
关于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各位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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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国证监会 关于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证监发[2001]122 号 的要求 我公司将建立独立董事制度 根据 指导意见 一 三 条款的要求 我公司董事会将设立四名独立董 事 其中一名为会计专业人士
现征得被提名人同意 经董事会2002 年第一次会议审议决定提名朱汝敬先 生 曾祥高先生 会计专业人士 罗仁昌先生 李耀强先生为公司独立董事候 选人
聘用期限自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任届期满为止 以上议案提请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沪东重机股份有限公司
2 0 0 2 年5 月2 8 日
公司 2001 年度股 东大会审议材料 之十
关于 独立董事报酬 的议案
各位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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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国证监会 关于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七 五 条款的规 定 并考虑其他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年度津贴水平状况 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 2002 3 年第一次会议审议 决定本公司每位独立董事每年津贴费 万元人民币 独立董事出席公司董事会 股东大会等会议以及按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和 公 司章程 行使职权所需的合理费用 包括差旅费 办公费等 可在公司据实报 销
现提请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沪东重机股份有限公司 2002 5 28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