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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na Chippacking Technology Co.,Ltd.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21

Jul 6,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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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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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88216 证券简称:气派科技 公告编号:2021-010

气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设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并签署募集资金四方监 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于 2021 年 5 月 18 日出具的《关于同意气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 监许可〔2021〕1714 号),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2,657.00 万股,发行价格为 14.82 元/股,募集资金 总额为人民币 39,376.74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合计人民币 5,554.28 万元(不含增 值税)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33,822.46 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 2021 年 6 月 17 日全部到位,并由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次发 行募集资金的到账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编号为天职业字[2021]33490 号的 《验资报告》。

募集资金到账后,公司已全部存放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并与保荐机构、 募集资金专户监管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具体情况详见公司2021年 6月22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气派科技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

二、本次《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 的开立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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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公司“研发中心(扩建)建设项目”实施主体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广东气 派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气派”),该募投项目的募集资金投向、建设内 容、建设地点等均未发生变化。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提 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 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的相关规定,公司全资子公司广东气派开立了“研发中心(扩建)建设项目”募 集资金储存专用账户,公司与全资子公司广东气派、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 分行、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以下简 称“协议”),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订的《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范 本)》不存在重大差异。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开户主体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募投项目名称 截至20217
6 日的储存余额
(万元)
广东气派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东莞石排支行
669174492837 研发中心(扩
建)建设项目
0.00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气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1”)

广东气派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2”,“甲方1”与“甲方2”合称 为“甲方”)

乙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保荐人)(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甲方1、甲方2、乙、丙四方经协 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2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669174492837,截至2021年7月6日,专户余额为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研发 中心(扩建)建设项目的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 其他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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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2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_/万元(若有),开户日期为///__日,期限_/__个月。甲方2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 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2存单不得质押。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 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1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 作人员对甲方2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 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 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 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杨锦雄、孙翊斌可以随时到乙方查 询、复印甲方2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 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2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 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2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 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5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 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2单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 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 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 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 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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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 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 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 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方1、甲方2、乙、丙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 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 效。

十一、本协议一式捌份,乙、丙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 监会深圳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特此公告。

气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7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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