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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na Aerospace Times Electronics Co.,Ltd. — 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2012
Aug 4,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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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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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879 证券简称:航天电子 公告编号:临2012-011
航天时代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12 年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航天时代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2012 年第七次 会议于2012 年8 月1 日(星期三)在公司会议室召开,公司董事刘眉玄先生、王 占臣先生、王宗银先生、任德民先生、王亚文先生,独立董事徐东华先生、唐金 龙先生、朱锦梅女士均亲自出席了现场会议并参加了投票表决,公司董事张俊超 先生因工作原因,授权董事王占臣先生参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会议由刘眉玄先 生主持,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有关规定, 本次董事会会议以投票表决方式审议并通过如下议案:
一、关于公司符合配股条件的议案
本议案同意9 票,反对0 票,弃权0 票。
会议以投票表决方式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配股条件的议案。
为了推进公司相关产业化项目的实施,确保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公司拟 申请向原股东配售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以下简称“配股”)。董事会根据 《公司法》、《证券法》以及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公司涉及配股的相关事项进行了逐项核查,认 为:公司各方面条件均符合现行法律法规中关于配股的有关规定,公司具备配股 资格,符合实施配股的实质条件。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1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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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关于本次配股发行方案的议案
会议以分类表决方式通过了关于本次配股发行方案的议案。
为了推进公司相关产业化项目的实施,确保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公司拟 向原股东配售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以下简称“配股”),本次配股发行方案 具体如下:
1、配售股票的种类和面值(同意9 票,反对0 票,弃权0 票)
本次发行的股票为境内上市的人民币普通股(A 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 元。
- 2、本次配股基数、比例和数量(同意9 票,反对0 票,弃权0 票)
本次配股拟按照每10 股不超过3 股的比例向全体股东配售,最终配股比例由 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在发行前根据市场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 定。本次拟配股的股份数量以本次发行时股票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为基数确定。
以公司截至2012 年6 月30 日总股本811,040,784 股为基数测算,预计可配 股份数量不超过243,312,235 股。配售股份不足1 股的,按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 关规定处理。
本次配股前,若因公司送股、转增及其他原因引起总股本变动时,本次配股 数量上限将作相应调整,具体发行数量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与保荐机构/ 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3、本次配股价格和定价原则(同意9 票,反对0 票,弃权0 票)
(1)配股价格:以配股说明书刊登日(不含刊登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 票交易均价为基数,采用市价折扣法确定配股价格,具体发行价格提请股东大会 授权董事会在发行前根据市场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2)定价原则:
①不低于发行前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公司每股净资产;
②考虑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需求量及项目资金使用安排;
③参考公司股票在二级市场上的价格、市盈率及市净率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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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由公司董事会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4、本次配股的配售对象(同意9 票,反对0 票,弃权0 票)
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公司将确定本次配股股权登记日,配售对象为配售股 权登记日当日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 体股东。
- 5、本次配股募集资金的用途(同意9 票,反对0 票,弃权0 票)
本次配股拟募集资金不超过150,000 万元,该募集资金在扣除发行费用后计 划用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 单位:万元 | |||
|---|---|---|---|
| 序号 | 项目名称 | 总投资额 | 拟投入募集资金 |
| 1 | 激光雷达与激光通信产业化建设项目 | 36,472 | 36,472 |
| 2 | 高频微波机电产品产业化项目 | 8,254 | 8,254 |
| 3 | 星间链路与天伺馈高技术产品产业化项目 | 16,670 | 16,670 |
| 4 | 宇航高端集成电路产业化项目 | 11,708 | 11,708 |
| 5 | 惯性捷联石油定向钻井测量系统产业化项目 | 8,114 | 8,114 |
| 6 | 水下声纳制导控制舱产业化项目 | 7,038 | 7,038 |
| 7 | 数据链传输设备产业化建设项目 | 6,933 | 6,933 |
| 8 | 高端继电器生产线项目 | 6,283 | 6,283 |
| 9 | 补充流动资金 | 45,000 | 45,000 |
| 合计 | 146,472 | 146,472 |
若实际募集资金净额少于上述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总额,公司将对拟投入的
单个或多个具体项目的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进行调减,并利用自筹资金解决不足 部分。本次配股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公司将根据项目实际情况以自筹资金先行投 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之后予以置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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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发行方式(同意9 票,反对0 票,弃权0 票)
-
本次发行采用向原股东配售股份(配股)的方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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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发行时间(同意9 票,反对0 票,弃权0 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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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配股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后6 个月内择机向全体股东配售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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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承销方式(同意9 票,反对0 票,弃权0 票)
-
本次配股采用代销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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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本次配股前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分配方案(同意9 票,反对0 票,弃权0
票)
公司配股前滚存的未分配利润由配股完成后的股东依其持股比例享有。
10、本次配股决议的有效期限(同意9 票,反对0 票,弃权0 票) 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配股方案之日起12 个月内有效。
如国家法律、法规对上市公司配股有新的规定,公司将按照新规定对公司配 股方案进行调整。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1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公司配股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报告的议案
本议案同意9 票,反对0 票,弃权0 票。
会议以投票表决方式通过了关于公司配股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报告的议案。 详见同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上的《航天时代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配股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 告的公告》。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1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四、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本议案同意9 票,反对0 票,弃权0 票。
会议以投票表决方式通过了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公司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要求,对截至 2012 年 6 月 30 日止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了汇总,形成了公司《关于前次募集资金 使用情况报告》。北京中证天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了《关于航天时代电 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鉴证报告》(中证天通[2012]审字 第 1132 号),认为公司董事会编制的《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符合中 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的规定,如实反映了 公司截至 2012 年 6 月 30 日止前次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详见同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的《航天时代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前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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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公告》。北京中证天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关 于航天时代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鉴证报告》详见上海 证券交易所网站。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1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配股相关事宜的议案
本议案同意9 票,反对0 票,弃权0 票。
会议以投票表决方式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配股相关 事宜的议案。
为保证本次配股工作的顺利进行,特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配股 的相关事宜,具体如下:
1、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和股东大会决议,办理本次 配股发行的申报事宜;
2、根据具体情况制定和实施本次配股发行的具体方案,确定发行时机、发行 方式、发行数量、发行价格、募集资金规模等相关事宜。本次发行前若公司因送 股、转增股本及其他原因导致公司总股本变化时,本次发行数量上限作相应调整, 具体发行数量授权公司董事会与保荐机构协商确定;
3、决定或聘请参与本次配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等中介机构,签署 与本次配股相关的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运行过程中的重大合同和重要文件,包括 但不限于承销及保荐协议等,根据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修改、补充、递交、呈报、 执行与本次发行相关的各项文件;
4、根据实际情况,在不改变拟投入项目的前提下,对单个或多个募集资金用 途的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进行分配或调整;
5、根据证券监管部门对本次发行申请的审核意见对本次发行相关具体事项做 出修订和调整;
6、设立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并与金融机构、保荐机构签署相关协议; 7、根据本次发行结果,对《公司章程》注册资本等相应条款进行修订,并负 责办理工商备案、注册资本变更登记等事宜;
8、在本次配股决议有效期内,若配股政策或市场条件发生变化,按新政策对 本次发行方案进行相应调整并继续办理本次配股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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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在本次配股发行完成后,办理本次配股发行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等相关事宜;
10、若控股股东不履行认配股份的承诺,或者配股代销期限届满,原股东认 购股票的数量未达到拟配售数量70%,确定为配股发行失败。在此情况下,授权董 事会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已经认购本次配股股份的股东;
11、在相关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办理其他与本次发行有关的事宜;
12、本授权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 个月内有效。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1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公司与航天科技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的议案
本议案同意4 票,反对0 票,弃权0 票,回避5 票。
会议以投票表决方式通过了公司与航天科技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财 务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的议案。关联董事刘眉玄先生、王占臣先生、王宗 银先生、任德民先生、张俊超先生回避了表决。
为了开拓融资渠道,增加融资方式,降低融资成本,满足公司业务发展需要, 根据公司相关管理制度,公司拟与财务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
1、财务公司向公司(含控股子公司)提供以下金融服务业务:(1)存款服 务;(2)贷款及融资租赁服务;(3)结算服务;(4)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 员会批准的可从事的其他业务。
2、公司在财务公司的存款利率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就该种类存款规定的利率 下限,不低于一般商业银行向中国航天科技集团公司各成员提供同种类存款服务 所适用的利率;同时,不低于财务公司吸收中国航天科技集团公司各成员单位同 种类存款所定的利率;公司在财务公司的存款日均不超过人民币5 亿元;
3、公司在财务公司的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和财务公司有关管 理办法执行基准利率下浮10%;
4、根据公司经营和发展需要,财务公司将在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 下为公司定期提供无担保综合授信业务,2012 年综合授信额度为人民币20 亿元。 授信业务包括但不限于贷款、贴现、担保及其他形式的资金融通。
5、本次金融服务协议的有效期为一年。
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公司与财务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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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利于公司开拓融资渠道,增加融资方式,降低融资成本,是公司业务发展的需 要。此次关联交易遵循了公平、合理的原则,审批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 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未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 股东和非关联股东的利益。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1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关联股东需回避表决。
七、关于制订《公司独立董事工作规定》的议案
本议案同意9 票,反对0 票,弃权0 票。
会议以投票表决方式通过了关于制订《公司独立董事工作规定》的议案。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发挥独立董事的积极作用, 确保独立董事认真履行职责,根据《公司法》及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和《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公司制订了《航 天时代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规定》,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1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八、关于制订《公司在航天科技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存款资金风险控制管理规 定》的议案
本议案同意9 票,反对0 票,弃权0 票。
会议以投票表决方式通过了关于制订《公司在航天科技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存 款资金风险控制管理规定》的议案。
为进一步规范航天时代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与中国航天科技 集团公司控制的航天科技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的关联交易,切实保障公司资金安全, 防止公司资金被关联方占用,公司制订了《公司在航天科技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存 款资金风险控制管理规定》,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九、关于制订《公司在航天科技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存款资金风险处置预案管 理规定》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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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议案同意9 票,反对0 票,弃权0 票。
会议以投票表决方式通过了关于制订《公司在航天科技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存 款资金风险处置预案管理规定》的议案。
为进一步规范航天时代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与中国航天科 技集团公司控制的航天科技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的关联交易,有效防范、及时控制 和化解公司在财务公司存款的资金风险,保障公司资金安全,公司制订了《公司 在航天科技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存款资金风险处置预案管理规定》,详见上海证券 交易所网站。
十、关于召开公司201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本议案同意9 票,反对0 票,弃权0 票。
根据有关召开股东大会的规定,公司董事会决定于2012 年9 月3 日(星期一) 下午13:30 在北京世纪金源大饭店(北京海淀区板井路69 号)以现场投票与网 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201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 登记日为2012 年8 月27 日(星期一)。有关情况详见同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 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的《航天时代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 司关于召开201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备查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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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董事会 2012 年第七次会议决议;
-
2、公司独立董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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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北京中证天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关于航天时代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鉴证报告;
航天时代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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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天时代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规定
(草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航天时代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 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和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本规定所指的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 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第二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照 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 利益,尤其要关注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 责,不受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利害关系的 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3 名独立董事,其中至少有一名会计专业 人士。
公司董事会设立的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联交易控 制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
审计委员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中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 第四条 独立董事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要求,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授权机构所组 织的培训。
第五条 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情 形,由此造成公司独立董事达不到法定人数时,公司应按规定补足独立董事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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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
第六条 担任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具有独立性,不受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 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三)具备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 件;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 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 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10 名股东中的自 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5 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最近1 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 (五)为公司或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 (七)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 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第九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 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并对其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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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 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 司董事会应当按照规定公布上述内容。
第十条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应将所有被提名人的有关材料 同时报送中国证监会、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董事会对被提名人 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同时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
对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持有异议的被提名人,可作为公司董事候选人, 但不得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在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时,董事会应对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被中国证监会、 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情况进行说明。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 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连续3 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 予以撤换。除出现上述情况及《公司法》中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外,独立董 事任期届满前不得无故被免职。提前免职的,公司应将其作为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 露,被免职的独立董事认为公司的免职理由不当的,可以作出公开的声明。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 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 情况进行说明。
独立董事辞职导致独立董事成员或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或公司章程规定最低人 数的,在改选的独立董事就任前,独立董事仍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 及本办法规定,履行职务。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在任职期间应当保持独立性。出现影响其独立性的情形时, 独立董事应当在5 个工作日内通知公司,公司应当在收到通知后2 个工作日内向中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不符合独立性条件的,独立董事应当提出辞职。
第四章 独立董事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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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除应当具有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赋予董事的权利 外,还应当履行以下特别权利:
1、公司拟与关联法人达成的总额在30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担保除外),或 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担保除外),应由独立董 事认可,并发表独立意见,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 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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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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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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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提议召开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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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就公司董事会制定的股权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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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发表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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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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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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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就公司章程或公司规章制度规定的公司特定事项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发表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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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意见。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第1 至6 项权利时,应由1/2 以上独立董事同意; 行使上述第7 项权利时,应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并书面通知公司董事会。
第十七条 如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权利不能正常行使,公司应将有关情况予以 披露。
第十八条 独立董事除履行第十五条规定的权利外,还应当对以下事项向董事会 或股东大会发表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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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提名、任免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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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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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4、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公司现有或新发生的总额高于 300 万元或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借款或其他资金往来,以及公 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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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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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年度报告中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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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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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制定的利润分配预案以及年度盈利但公司董事会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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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现金分红预案的情形;
9、公司因执行新会计准则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重大会计 差错更正的;
10、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等募集资 金使用事项;
11、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应由独立董事发表 意见的事项。
第十九条 独立董事应当就上述事项发表以下几类意见之一:
1、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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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保留意见及其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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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反对意见及其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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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
第二十条 如有关事项属于需要披露的事项,公司应当将独立董事的意见予以公 告,独立董事出现意见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时,董事会应将各独立董事的意见分别披 露。
第二十一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的义务。独立董事应 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 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 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第二十二条 独立董事应当按时出席董事会会议,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运作 情况,主动调查、获取做出决策所需要的情况和资料。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 东大会提交独立董事履职报告,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
第五章 独立董事行使权利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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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及时向独 立董事提供相关材料和信息,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必要时可组织独立董事实地 考察。凡须经董事会决策的事项,公司必须按法定的时间通知独立董事并同时提供 足够的资料,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补充。当2 名或2 名以上独立 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 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
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公司及独立董事本人应当至少保存5 年。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提供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公司董事会秘 书应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如介绍情况、提供材料等。
第二十五条 独立董事行使权利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 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权利。
第二十六条 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权利时所需的费用由公 司承担。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津贴的标准应当由董事会制 订预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应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 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公司可以建立必要的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以降低独立董事正 常履行职责可能引致的风险。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规定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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