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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engxin Lithium Group Co., Ltd. —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21
Jun 25,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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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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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240 证券简称:盛新锂能 公告编号:2021-065
深圳盛新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出售参股公司台山市威利邦木业有限公司股权暨 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盛新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6 月 25 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出售参股公司台山市威 利邦木业有限公司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具体情况说明如下:
一、交易概述
1、为更加聚焦新能源材料业务,公司拟将持有的参股公司台山市威利邦木 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台山威利邦”)21.43%的股权以人民币 4,482.50 万元的 价格出售给自然人谢岳伟。本次股权出售事项完成后,公司不再持有台山威利邦 股权。
2、公司持有台山威利邦 21.43%的股权,公司控股股东深圳盛屯集团有限公 司间接持有台山威利邦 78.57%的股权,谢岳伟在台山威利邦担任执行董事、经 理职务且为台山威利邦的法定代表人。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 相关规定,谢岳伟为公司关联方,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3、2021年6月25日,公司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以7票同意、 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该关联交易事项。根据《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次交易在公司董事会审议权限 范围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4、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 产重组,不需要经过有关部门批准。
二、交易对方的基本情况
姓名:谢岳伟
身份证号码:4414261973********
地址: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沿江东路****
就职单位:台山市威利邦木业有限公司
关联关系情况:公司持有台山威利邦21.43%的股权,公司控股股东深圳盛屯 集团有限公司间接持有台山威利邦78.57%的股权,谢岳伟在台山威利邦担任执行 董事、经理职务且为台山威利邦的法定代表人。除此之外,谢岳伟与公司及公司 前十名股东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 也不存在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情形。
经查询,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谢岳伟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三、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
1、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台山市威利邦木业有限公司
住所:台山市冲蒌镇红岭工业区 成立日期:2003 年 11 月 4 日 注册资本:8,400 万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谢岳伟
经营范围: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和禁 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 造林工程设计;收购、加工、销售:纤维板、刨花板、木材。(依法须经批准的 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股东情况: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持有台山威利邦 21.43%的股权,厦门 盛屯宏瑞泽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瑞泽实业”)持有台山威利邦 78.57% 的股权,宏瑞泽实业为其控股股东,姚雄杰先生为其实际控制人。
2、本次交易中,台山威利邦的控股股东宏瑞泽实业已放弃本次交易涉及的 台山威利邦 21.43%股权的优先受让权。
3、本次拟出售的标的资产不存在抵押、质押或者其他第三人权利;不存在 涉及有关资产的重大争议、诉讼或仲裁事项;不存在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 4、财务状况
台山威利邦2020年度及2021年1-2月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 2020年12月31日(经审计) | 2021年2月28日(经审计) | |
|---|---|---|
| 资产总额 | 69,470.23 | 74,533.01 |
| 负债总额 | 58,143.49 | 63,913.45 |
| 净资产 | 11,326.74 | 10,619.57 |
| 2020年(经审计) | 2021年1-2月(经审计) | |
| 营业收入 | 21,962.96 | 2,100.22 |
| 营业利润 | 510.85 | -707.16 |
| 净利润 | 513.22 | -707.17 |
|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 8,133.17 | 2,342.58 |
5、资产评估情况
广东中广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8日出具了“中广信评报字【2021】 第121号”《资产评估报告》,主要内容如下:
(1)评估对象及范围
本次评估对象为台山威利邦股东全部权益价值;本次评估范围是涉及本次评 估目的于评估基准日台山威利邦经审计后的全部资产及负债。
(2)评估基准日 本次评估基准日为2021年2月28日。 (3)评估方法
评估方法分别采用资产基础法和收益法。
(4)评估结论
经资产基础法评估测算,截止评估基准日,台山威利邦总资产账面值 74,533.01万元,评估值84,830.37万元,评估增值10,297.36万元,增幅13.82%;总 负债账面值为63,913.45万元,评估值为63,913.45万元,无增减值变动;所有者权 益账面值为10,619.57万元,评估值为20,916.93万元,评估增值10,297.36万元,增 幅96.97%。
经收益法评估测算,台山威利邦股东全部权益在评估基准日的市场价值为 14,285.12万元,较账面值10,619.57万元,评估增值3,665.56万元,增值率34.52%。
截止评估基准日,被评估单位的刨花板业务处于成长期,成长能力及盈利能 力尚有较大不确定性,在当前国内外经济环境及可预见的情况下,收益情况不确 定性较大;被评估单位属于木制品加工业,市场竞争较为充分,溢价能力较差, 其核心资产为固定资产和土地使用权,本次资产基础法已充分体现了该部分资产
的价值。基于上述原因,故本次评估结论采用资产基础法评估结果,即台山威利 邦股东全部权益评估值为20,916.93万元。
- 6、经查询,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台山威利邦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四、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深圳盛新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谢岳伟
1 、成交金额及支付方式
乙方以自有资金向甲方分期支付标的(台山威利邦21.43%的股权)对价款人 民币4,482.50万元。
2 、交易定价依据
广东中广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8日出具了对台山威利邦100% 股权的《资产评估报告》(中广信评报字【2021】第121号),该评估报告的评估 基准日为2021年2月28日。
依据台山威利邦100%股权于评估基准日的评估价值为20,916.93万元,交易 双方参考该评估价值,协商确定台山威利邦21.43%股权的交易价格为4,482.50万 元。
3 、付款安排
本次交易中的标的对价由乙方以现金方式分期向甲方支付,具体支付方式如 下:
(1)自本协议签署且甲方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交易后10个工作日内,乙方 应向甲方支付标的对价的10%,即人民币448.25万元;
(2)自标的资产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变更登记至乙方名下后,乙方应向甲 方支付标的对价的50%,即人民币2,241.25万元,本期付款时间至迟不超过2021 年12月31日;
(3)双方同意,在乙方前两期付款到位后,至迟不超过2022年3月31日,乙 方应向甲方支付标的对价的40%,即人民币1,793.00万元。
双方同意,乙方可以在上述约定的各期付款最终时点之前进行支付,甲方应 予以同意。
4 、标的资产的交割安排
本协议生效后的20个工作日内,双方应共同确定交割日,并应在交割日办理 交割手续。
5 、过渡期安排
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至交割日为本次交易的过渡期。过渡期内,除非本协议另 有规定或乙方以书面同意,甲方保证:
(1)不以标的资产为他人新设任何担保。
(2)不将标的资产转让给乙方以外的第三方。
6 、期间损益
自评估基准日后(不含当日)至标的资产交割日(含当日)期间,标的资产 产生的盈利或亏损均由乙方享有或承担。
7 、协议的生效条件
本协议于双方签字盖章且经甲方董事会同意本次交易之日起生效。
8 、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违约,守约方有权追究违约方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要求违约方 赔偿损失。
违约方应依本协议约定和法律规定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守约方因其 违约行为而遭受的所有损失(包括为避免损失而支出的合理费用)。本协议其他 条款对违约责任作出规定的,优先适用本协议关于违约责任的其他条款。
乙方若未在本协议约定的付款期限内足额支付款项,则欠款部分应当按照拖 欠天数及每日万分之五的利率支付利息。
五、所涉交易的其他安排
本次股权出售事项不涉及人员安置、土地租赁等安排。本次股权出售事项完 成后,不会与关联人产生新的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
六、出售资产的目的和影响
根据公司“致力于成为全球锂电新能源材料领先企业”的发展战略,为使主 营业务和发展战略更加清晰,将管理资源更加聚焦,提升管理效能,公司拟将台 山威利邦21.43%的股权对外出售。本次股权出售事项符合公司发展战略,有利于 公司进一步集中资源聚焦锂电新能源材料业务,所得款项将用于锂产业链项目建 设、补充锂产业链流动资金等,加快公司锂盐业务的发展。
谢岳伟资信情况良好,具备按协议约定支付本次交易款项的能力且协议中约 定了违约责任等相关条款,较为有力地保障了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
七、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情况
自2021年初至本公告披露日,除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外,公司(含合并报表范 围内子公司)与谢岳伟及其关联方无其他关联交易。
八、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
(一)事前认可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出售台山威利邦21.43%股权,是对公司人造板 业务的进一步剥离,有利于公司集中资源开展新能源材料业务,符合公司发展战 略;所得款项有利于补充流动资金,促进锂产业链项目建设;交易价格以评估值 为基础,经交易双方平等、友好协商确定,定价公允,未损害上市公司及公司全 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我们同意将此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二)独立意见
经审议,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对本次关联交易事项的审议及表决程序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交易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公司全体股东特别是中 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本次关联交易。
九、备查文件
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深圳盛新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