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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engxin Lithium Group Co., Ltd. —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21
Mar 24,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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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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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盛新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核查意见
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海证券”、“独立财务顾问”)为深圳 盛新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广东威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新 锂能”、“公司”、“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以 “ ” “ ” 下简称 本次重组 、 本次交易 )之独立财务顾问。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等有关规定的 要求,国海证券对公司拟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事项进行了 审慎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广东威华股份有限公司向深圳盛屯集 团有限公司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2139 号)的核准,公司实施了本次重组募集配套资金之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本次非 公开发行募集配套资金实际发行股份数量为 86,727,989 股,募集资金总额 659,999,996.29 元,扣除与本次发行有关的承销费用和其他发行费用后,实际收 到募集资金金额为 650,528,495.99 元,并于 2020 年 3 月 20 日存入公司募集资金 专用账户中。以上新股发行的募集资金已经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 通合伙)于 2020 年 3 月 23 日出具的“亚会 A 验字(2020)0007 号”验资报告 审验。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基本情况
根据公司披露的《广东威华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 暨关联交易报告书》,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将用于业隆沟锂辉石矿采选尾工程项目、 补充上市公司流动资金、支付中介机构费用及本次交易相关税费。具体情况如下:
| 序号 | 项目 | 实施主体 | 金额 |
|---|---|---|---|
| 1 | 业隆沟锂辉石矿采选尾工程项目 | 奥伊诺矿业 | 不超过32,000.0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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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补充上市公司流动资金 | 盛新锂能 | 不超过32,800.00万元 |
|---|---|---|---|
| 3 | 中介机构费用及相关税费 | 盛新锂能 | 不超过1,200.00万元 |
| 合计 | 不超过66,000.00 万元 |
三、前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及归还情况
2020 年 3 月 25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 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 案》,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 1.8 亿元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 为董事会通过之日起不超过 12 个月。截至 2021 年 3 月 24 日,公司已将上述用 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闲置募集资金全部归还到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四、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计划
(一)基本情况
根据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计划及项目的建设进度,公司目前有 部分募集资金闲置。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进度的前提下,为了提 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财务成本,公司拟使用不超过人民币 9,000 万元 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 12 个月,到期归还至公司开立的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将不影响公司募集资金使用计划 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将仅限于与公司主营业务相 关的经营活动,不通过直接或间接的安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用于股票及其 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交易。公司承诺,如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 进度加快,公司将及时以自有资金或银行借款提前归还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 募集资金。
(二)审议程序
盛新锂能于 2021 年 3 月 24 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 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 议案》。全体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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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盛新锂能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 流动资金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 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系用于与 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不会通过直接或者间接安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 者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不涉及变相改变募集资金 用途,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 定。
综上,本独立财务顾问对盛新锂能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 资金的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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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盛新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财务顾问主办人: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
许 超 钟 䶮
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3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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