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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engxin Lithium Group Co., Ltd. —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7
Feb 27,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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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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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240 证券简称:威华股份 公告编号:2017-009
广东威华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威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2月25日召开的第五 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子公司申请2017年度银行综合授信 额度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为子公司2017年度申请银行综合授信额度提供 连带责任保证。担保额度不超过人民币40,000万元,此事项尚需提交公司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批准。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为满足子公司日常的生产经营,确保其资金流畅通,同时加强公司对外担保 的日常管理,增强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计划性与合理性,公司计划在2017年对子 公司辽宁台安威利邦木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辽宁威利邦”)、湖北威利邦木 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威利邦”)、清远市威利邦木业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清远威利邦”)在各银行申请的银行综合授信额度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总额不超过人民币40,000万元(其中为辽宁威利邦提供不超过人民币10,000万元 担保,为湖北威利邦提供不超过人民币18,000万元担保,为清远威利邦提供不超 过人民币12,000万元担保)。上述额度自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一 年内有效。在担保额度范围内授权公司管理层具体实施相关事宜,公司董事长签 署相关法律文件事宜。
拟担保额度明细如下:
| 被担保方 | 银行名称 | 金额(万元) |
|---|---|---|
| 辽宁台安威利邦木业有限公司 | ||
|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分行 | 不超过10,000 | |
| 湖北威利邦木业有限公司 | ||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漳支行 | 不超过8,000 | |
| 湖北威利邦木业有限公司 | ||
|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分行 | 不超过10,000 | |
| 清远市威利邦木业有限公司 | ||
| 广东清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源潭支行 | 不超过12,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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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超过40,000
合计
一、 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辽宁台安威利邦木业有限公司
住所:台安县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张江峰 成立日期:2006 年10 月19 日
经营范围:木制品加工销售、林木种植、销售;人造板、家私木材加工、销 售;经营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 经营活动。)
辽宁威利邦注册资本人民币 10,000 万元,公司直接持有其100%的股权,为 公司全资子公司。截至2016 年12 月31 日,辽宁威利邦总资产为 47,027.99 万 元,净资产为 26,326.69 万元,营业收入为 21,519.99万元,营业利润为-3,308.37 万元,净利润为-1,610.95 万元。
2、湖北威利邦木业有限公司
住所:南漳县九集镇涌泉木林村六组
法定代表人:张江峰
成立日期:2006年10月24日
经营范围:人造板、家私木材、木制品加工,销售;林木种植、销售;货物 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不含国家禁止或限制进出口的货物或技术)。 (涉及许可经营项目,应取得相关部门许可后方可经营)
湖北威利邦注册资本人民币10,000万元,公司直接持有其100%的股权,为公 司全资子公司。截至2016年12月31日,湖北威利邦总资产44,026.49万元,净资 产28,864.43万元,营业收入21,503.76万元,营业利润-2,110.14万元,净利润 -799.23万元。
3、清远市威利邦木业有限公司
住所:清远市源潭镇建材陶瓷工业城
法定代表人:张江峰 成立日期:2002年10月10日
经营范围:造林工程设计,人造板、家具、木材、木材制品的加工,销售。 清远威利邦注册资本人民币20,000万元,公司直接持有其100%的股权,为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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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全资子公司。截至2016年12月31日,台山威利邦总资产27,171.45万元,净资 产18,700.40万元,营业收入22,944.69万元,营业利润-2,087.06万元,净利润 -199.69万元。
二、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本担保为拟担保授权事项,相关担保协议尚未签署,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将 由本公司及相关子公司与银行共同协商确定,最终实际担保总额将不超过本次授 予的担保额度40,000 万元。
三、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议案提交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经审批的对外担保总额(不含本次担 保)为人民币36,150 万元,占2016 年12 月31 日经审计净资产的23.41%;实 际发生的对外担保余额为人民币18,400 万元,占2016 年12 月31 日经审计净资 产的11.92%。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无涉及诉讼的对外担保及因 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形。
五、董事会意见
公司董事会经审议后认为: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是充分利用银行信 用,解决子公司流动资金短缺情况,符合公司的整体利益。本次被担保对象是公 司全资子公司,公司对其具有绝对控制权,提供担保的财务风险处于公司可控的 范围之内。
六、独立董事意见
经核查,独立董事认为:公司为全资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提供连 带责任保证,是为了满足子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确保其资金流畅通,该担保事 项符合相关规定,决策程序合法、有效。我们同意公司为其担保,并同意将该议 案提交公司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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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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