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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engxin Lithium Group Co., Ltd. — 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2017
Apr 12, 2017
54292_rns_2017-04-12_128f78d6-ce8b-44cf-a4c8-d3ddabe99f05.PDF
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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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威华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为参股公司银行借款提供关联担保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广 东威华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在广东威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关于为参股公司银行借款提 供关联担保的议案》之前,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经认真审阅相关文件,依据 客观公正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就公司为参股公司台山市威利邦木业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台山威利邦”)向银行借款提供关联担保事项发表事前认可 意见如下:
台山威利邦目前仍然是公司的参股公司,公司对台山威利邦的资产质量、经 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资信状况等情况有全面的了解。台山威利邦的不 动产已为公司向银行融资6,000万元进行了抵押并提供保证担保,又为公司全资 子公司湖北威利邦向银行融资5,000万元提供了保证担保,在前述抵押、保证担 保未解除前其无法进行有效融资。台山威利邦本次向银行申请授信有利于台山威 利邦偿还公司的债务,解决关联资金占用问题。台山威利邦和新雅士同意为上述 授信分别提供抵押担保和连带责任保证。同时,台山威利邦另外两个股东同意将 其股权质押给公司为本次担保提供反担保,台山威利邦同意为公司本次担保提供 连带责任保证的反担保。因此,本次担保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我 们同意公司为台山威利邦提供关联担保,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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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广东威华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为参股公司银行贷款提供 关联担保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署:
陈 潮 丘运良 赵如冰
2017 年4 月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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