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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engxin Lithium Group Co., Ltd. — 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2017
Apr 12,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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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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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威华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的指导意 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广东威 华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广东威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独立董事,经认真审查相关资料后,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七 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 关于转让台山市威利邦木业有限公司70%股权后形成关联担保事项的独 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本次关联担保系因公司转让台山威利邦股权导致,并未 在原有担保责任上加重公司的义务。台山威利邦以其价值远超过担保金额的不动 产作为抵押及以保证金作为质押并承担连带责任,并且台山威利邦的其他两名股 东以其持有的台山威利邦的股权质押给公司作为对公司关联担保的反担保,同时 台山威利邦为上述关联担保向公司提供保证反担保,保证了公司承担保证责任之 后代位求偿权的实现,不存在损害本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关联担保不会 对本公司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我们同意公司为台山威利邦继续提供担保,并 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转让台山市威利邦木业有限公司70%股权后形成对外提供财务资助 暨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本次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系因公司转让台山威利邦股权导 致,作为股东公司有权监督借款使用情况,及时了解台山威利邦的偿债能力,如 公司认为台山威利邦出现经营状况恶化等可能影响还款能力的事项时,公司有权 要求台山威利邦提前偿还全部借款本金及利息。同时,新雅士及盈华投资将其持 有的台山威利邦的股权质押给公司为资助款项提供担保,有利于公司债权的实 现。上述财务资助的风险处于可控制范围内,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经营产生重大影 响。我们同意公司为台山威利邦提供对外财务资助,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为参股子公司银行借款提供关联担保事项的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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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核查,我们认为:台山威利邦目前仍是公司的参股公司,公司对台山威利 邦的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资信状况等情况有全面的了解。 台山威利邦的土地和房产等主要资产已为公司向银行融资6,000 万元进行了抵 押并提供保证担保,又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湖北威利邦木业有限公司向银行融资 5,000 万元提供了保证担保,在前述抵押、保证担保未解除前其无法进行有效融 资。台山威利邦本次向银行申请授信有利于台山威利邦偿还公司的债务,解决关 联资金占用问题。台山威利邦和新雅士为上述授信分别提供抵押担保和连带责任 保证。同时,台山威利邦另外两个股东将其股权质押给公司为本次担保提供反担 保,台山威利邦为公司本次担保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的反担保。本次担保不存在损 害本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关联担保不会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 我们同意公司为台山威利邦提供关联担保,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16 年年 度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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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广东威华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 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署:
陈 潮 丘运良 赵如冰
2017 年4 月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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