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 assistant
Chengdu Zhimingda Electronics Co., 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5
Sep 2, 2025
58553_rns_2025-09-02_56dcaeb9-e70d-49b9-86a9-77bebc65d5dd.PDF
Governance Information
Open in viewerOpens in your device viewer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成都智明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 picture [121 x 46] intentionally omitted <==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成都智明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九月
1 / 37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成都智明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目录
第一章总则 ................................................................................................................. 3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一般规定与基本原则 ................................................................. 4 第三章信息披露的内容 ............................................................................................. 7 第一节信息披露的文件种类 ............................................................................. 7 第二节定期报告 ................................................................................................. 8 第三节临时报告 ............................................................................................... 11 第四章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 16 第一节信息披露相关人员的职责 ................................................................... 16 第二节监管部门文件的内部报告、通报 ....................................................... 21 第三节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档与管理 ............................................................... 22 第五章信息披露方式 ............................................................................................... 23 第六章重大信息的内部报告 ................................................................................... 23 第一节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责任人及相应职责 ........................................... 23 第二节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内容 ................................................................... 24 第三节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方式和传递程序 ............................................... 28 第四节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标准 ................................................................... 29 第五节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触及时点 ........................................................... 30 第六节重大信息内部报告责任人应提供的材料 ........................................... 31 第七章未公开信息的保密措施 ............................................................................... 31 第八章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 ................................................................................... 32 第九章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 ................................................................................... 34 第十章公司信息披露常设机构和联系方式 ........................................................... 35 第十一章附则 ......................................................................................................... 35
2 / 37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成都智明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成都智明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 益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上市公司治理 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 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三级保 密资格标准》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成都智明达电子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公司《新闻宣传保密管理制 度》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范围包括公司各部门,涉及股东的条款适用 于公司股东,公司参股公司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是公司信息披露的法定机构,董事会的全体 成员为信息披露内容的责任人,并通过董事会秘书来履行这一责任。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负责人、参股公司负责人为信息披 露义务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公司的关联 人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和潜在关联人亦应承担相应的信息披露 义务。
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开披露的文件内容没有虚假、严 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连带责任。未经董事会决
3 / 37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成都智明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议或董事长授权,董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董事会向公众发 布、披露公司未经公开披露过的信息。
第四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性责任,公司应当根据《上市公 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履行 信息披露。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一般规定与基本原则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以 下统称证券)交易价格可能或已经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包括但不限 于:
(一)与公司业绩、利润等事项有关的信息,如财务业绩、盈利 预测和利润分配及公积金转增股本等;
(二)与公司收购兼并、重组、重大投资、对外担保等事项有关 的信息;
(三)与公司证券发行、回购、股权激励计划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四)与公司经营事项有关的信息,如新产品的研制开发或获批 生产,新发明、新专利获得政府批准,主要供货商或客户的变化,签 署重大合同,与公司有重大业务或交易的国家或地区出现市场动荡, 对公司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原材料价格、汇率、利率等变化等;
(五)与公司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有关的信息;
(六)《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 规及《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应披露的事件和交易事项。
4 / 37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成都智明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需符合《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三级保密资格标准》及 公司《新闻宣传保密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公开披露”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 务人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上市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定, 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拟披露的信息登记后,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法定 披露媒体上公告信息。未公开披露的信息为“未公开信息”。
第七条 本制度所称“特定对象”是指比一般中小投资者更容 易接触到信息披露主体和更具信息优势,可能利用未公开重大消息进 行交易或传播的机构或个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及其 关联人;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人;
(三)持有公司总股本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人;
(四)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人员及其关联人;
(五)公司各职能部门包括但不限于财务部、董事会办公室、市 场部、销售部等可以获得第五条中涉及的信息的相关工作人员;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机构或个人。
第八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 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信息披露义务人应 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
第九条 公司、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
5 / 37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成都智明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行职责, 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第十条 公司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和其他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 内,不得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 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一旦出现未公开重大信息泄漏、市场传闻或者股票交易异常波 动,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报告上海证券交 易所并立即公告。
第十一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应当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 利益。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 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主动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 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并严格履行其所做出的承诺。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特别注意筹划阶段重大事项的保密工 作。公共媒体上出现与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有关的、对公司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报道或者传闻,股东、实际 控制人应当及时就有关报道或者传闻所涉及的事项准确告知公司,并 积极主动配合公司的调查和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十二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将 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第一时间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登记,定期报
6 / 37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成都智明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告摘要还应当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其他公共媒体发布重大信息的时 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在指定媒体公告之前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 者问等任何其他方式透漏、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以定期报告形 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十三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根据需要将信息披露公 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四川证监局,并置备于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十四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
第三章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一节信息披露的文件种类
第十五条 信息披露的文件种类主要包括:
(一)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定期报告,包括季度报告、中期 报告、年度报告;
(二)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临时报告,包括股东会决议公告、 董事会决议公告、收购、出售资产公告、关联交易公告、补充公告、 整改公告和其他重大事项公告,以及证券主管部门及上海证券交易所 认为需要披露的其他事项;
(三)公司发行新股刊登的配股说明书、增发招股意向书、增发 招股说明书、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
7 / 37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成都智明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券募集说明书等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发行情况报告书等。
(四)新闻媒体关于公司重大决策和经营情况的报道;
(五)公司向有关政府部门报送的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 影响的报告、请示等文件;
(六)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要求公司必须予以披露的 其他信息。
第二节定期报告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 和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 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 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 间。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上海证 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以及延期披露 的最后期限。
第十七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 个月 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 个月内,季 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3 个月、第9 个月结束后的1 个月内编 制完成并披露。
8 / 37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成都智明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八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
-
额、股东总数,公司前10 大股东持股情况;
-
(四)持股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
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
(十)中国证监会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10
大股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9 / 37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成都智明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七)中国证监会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季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10 大股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三)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四)中国证监会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 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 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 审议。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 议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 票或者弃权票。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 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 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
10 / 37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成都智明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 上市公司应当披露。上市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 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 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 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二十二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 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具体触及点为:
(一)净利润为负值;
(二)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
(三)实现扭亏为盈。
第二十三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 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 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无论是否已经审计),包括主营业务收入、主 营业务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总资产和净资产等。
第二十四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 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三节临时报告
第二十五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 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
11 / 37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成都智明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 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 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 上市或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 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 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上市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 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12 / 37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成都智明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 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 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 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 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 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 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 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 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 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13 / 37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成都智明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并报告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筹划并购重组等重大事 件过程中的相关人员,应及时主动向公司通报有关信息,并配合公司 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披露。公司在获悉相关信息时,若确需停牌 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停牌并披露影响股价的重大信息。
第二十八条 对于正在筹划中的可能影响公司股价的重大事项,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交易对手方及其关联方和其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聘请的专业机构和经办人员, 参与制订、论证、审批等相关环节的有关机构和人员,以及提供咨询 服务、由于业务往来知悉或可能知悉该事项的相关机构和人员等(以 下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在相关事项依法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 在公司重大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 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二十九条 公司预计筹划中的重大事件难以保密或相关事件已 经泄漏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主动申请停牌,直至真实、准确、
14 / 37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成都智明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完整地披露信息。停牌期间,公司应当至少每5 个交易日发布一次事 件进展情况公告。
第三十条 发生涉及公司的市场传闻或在没有公布任何重大信 息的情况下股票交易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主 动申请停牌,并核实有无影响公司股票交易的重大事件,不得以相关 事项存在不确定性为由不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一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 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 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 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三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 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 变动情况。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 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 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 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并予以公开澄清。
15 / 37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成都智明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 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 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十五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 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 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四章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一节信息披露相关人员的职责
第三十六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 长是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信息披露工 作的主要责任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 工作的具体事宜;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由董事会秘书直接领导。公司各部门的负责人为本部门信息披露事务 管理第一责任人。
第三十七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和各部门以及参股公司的负责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 际控制人和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和潜在关联人亦 应承担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可指派专人负责信息披露具体事务管理工作, 信息披露具体事务管理负责人直接向公司各部门负责人负责。
16 / 37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成都智明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参股公司的有关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参股公 司相关部门及人员应予以配合。
第三十八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遵守信息披露的纪 律。任何机构及个人不得干预董事会秘书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 要求披露信息。
第三十九条 公司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 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 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第四十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 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 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四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 说明编制和审核的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第四十二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 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 其他相关信息。
第四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 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 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
17 / 37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成都智明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委员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 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公司披露的 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 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 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四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向其提名人、兼职的 股东方或其他单位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四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 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 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 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 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六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 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七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 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
18 / 37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成都智明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股份变动在1%及以上);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 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 法限制表决权;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 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 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四十八条 公司通过年度报告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方 式与投资者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进行沟通时,不 得透漏或者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尽可能提供让所有投资者均有机会 参与的渠道。
第四十九条 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 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时,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避免参 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信息。公司应派专人陪同参观,并对参观人员 的提问进行回答。
第五十条 公司与特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前,应要求特定对象
19 / 37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成都智明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签署承诺书,承诺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承诺在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过程中不故意打探 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贵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 员进行沟通或问询;
(二)承诺不泄露在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过程中无意 中获取的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 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三)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本次调 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获取的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贵公 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承诺基于本次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形成的投资 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 料来源,不使用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承诺基于本次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形成的投资 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会议纪要等文件(或涉及基础信息的部分内 容),在对外发布或使用至少两个工作日前知会公司;
(六)如违反上述承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七)本承诺书仅限于本人(公司)对公司的调研(或参观、采 访、座谈等)活动。
第五十一条 公司应认真核查特定对象知会的投资价值分析报
20 / 37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成都智明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告、新闻稿等文件。
发现其中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 公司应及时发出澄清公告进行说明。
发现其中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立即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 公告,同时要求其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漏该信息并明确告知 在此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证券。
第五十二条 公司实施再融资计划过程中(包括非公开发行),向 特定个人或机构进行询价、推介等活动时应特别注意信息披露的公平 性,不得通过向其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以吸引其认购公司证券。
第五十三条 公司因特殊情况需要向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或银 行、税务、统计部门、中介机构、商务谈判对手方等报送文件和提供 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依据上海证券 交易所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还应当要求中介机构、商务 谈判对手方等签署保密协议,保证不对外泄漏有关信息,并承诺在有 关信息公告前不买卖且不建议他人买卖该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二节监管部门文件的内部报告、通报
第五十四条 公司在收到监管部门相关文件时应当及时予以内部 报告或通报。
第五十五条 应当报告、通报的监管部门文件包括但不限于:监 管部门新颁布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规则、细则、指引、通知等相
21 / 37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成都智明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业务规则;监管部门发出的通报批评以上处分的决定文件;监管部 门向公司发出的监管函、关注函、问询函等任何函件等。
第五十六条 公司收到监管部门发出的各类监管函件,董事会秘 书应及时向董事长报告,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机密等特殊情形外, 董事长应督促董事会秘书及时将收到的文件向所有董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通报。
第三节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档与管理
第五十七条 公司所有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交由董事会办公 室保存,文件保存地点为公司的董事会办公室,并指派专人负责档案 管理事务,董事会秘书作为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保存的第一责任 人。
第五十八条 公司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应在相关信息刊登于 指定报纸、网站当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及时归档保存,保存期限不得少 于十年。
公司相关人员的履职文件应在董事会办公室收到相关文件起两 个工作日内及时归档保存,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第五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部门的员工需要借 阅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应到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办理相关借阅 手续,并及时归还所借文件。
借阅人因保管不善致使文件遗失的应承担相应责任,公司应根据
22 / 37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成都智明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规章制度给其一定处罚。
第五章信息披露方式
第六十条 公司应保证公众和信息使用者能够通过经济、便捷 的方式(如电话、互联网)获得信息。
第六十一条 公司信息披露指定的刊载报刊为公司签约的法定信 息披露报刊,公司信息披露指定的网站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网站 (www.sse.com.cn),所有需要披露的信息均通过上述渠道发布。
第六十二条 公司也可通过其他媒体、内部网站、刊物等发布信 息,但刊载时间不得早于正式公告,且不得以此代替正式公告。
第六章重大信息的内部报告
第一节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责任人及相应职责
第六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的负责人及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人士为重大信息内部报告义务人(以下 简称为“报告人”)。
第六十四条 报告人知悉未公开重大信息,应及时报告公司董事 长或董事会秘书,并保证提供的相关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 重大隐瞒、虚假陈述或引起重大误解之处。
第六十五条 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及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 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对报告人负有督促义务,应定期或不定期督促报 告人履行信息报告职责。
23 / 37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成都智明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十六条 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有权随时向报告人了解应报告 信息的详细情况,报告人应及时、如实地向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说明 情况,回答有关问题。
第二节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内容
第六十七条 公司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
(一)拟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的事项;
-
(二)拟提交公司审计委员会审议的事项;
-
(三)发生或拟发生以下重大交易事项,包括:
-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
3.提供财务资助;
-
4.提供担保;
-
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
6.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
7.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
8.赠与或受赠资产;
-
9.债权或债务重组;
-
10.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
11.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
12.其它的重要交易。
24 / 37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成都智明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
(四)发生或拟发生以下关联交易事项,包括:
-
1.前款所述交易事项;
-
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
3.销售产品、商品;
-
4.提供或接受劳务;
-
5.委托或受托销售;
-
6.在关联人财务公司存贷款;
-
7.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
8.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五)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
(六)拟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基建技改项目的立项、变更等;
-
(七)业绩预告和业绩预告的修正;
-
(八)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事项;
-
(九)公司股票交易的异常波动;
-
(十)公司回购股份的相关事项;
-
(十一)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
(十二)公司及公司股东发生承诺事项;
-
(十三)公司出现下列使公司面临重大风险情形的:
-
1.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25 / 37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成都智明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
2.发生重大债务或者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
-
3.可能依法承担的重大违约责任或大额赔偿责任;
-
4.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
5.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
6.公司预计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
7.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
-
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
8.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被抵押、质押;
-
9.主要或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
10.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受到重大行政、刑事
-
处罚;
11.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 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及出现其他无法履行职 责的情况。
(十四)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
-
1.变更公司章程、注册资本等;
-
2.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
3.变更会计政策或者会计估计;
-
4.董事会通过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或其他融资方案;
-
5.主管审核部门或机构对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等再
-
融资方案、重大资产重组方案提出相应的审核意见;
26 / 37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成都智明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6.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控制公 司的情况发生或拟发生变更;
7.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含独立董事)提出辞职或发生 变动;
-
8.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产
-
品价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发生重大变化等);
-
9.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
-
产生重大影响;
10.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政策可能对公司经营 产生重大影响;
11.聘任、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12.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
13.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 托管或者设定信托或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14.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转回大额资产减值准备或者 发生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 事项。
(十五)股份减持
1.持股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以下统称“大股东”)、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的,其它股东减持所持有的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前股份的,应当在卖出股份的20 个交易日前向董事会秘书书
27 / 37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成都智明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面报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仍须遵守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减持相关的业 务规则并履行减持股份的报告义务。
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减持触及1%的整 数倍的,须在该事实发生之日第一时间向董事会秘书书面报告。
3.大股东的股权被质押的,该股东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第一时 间向董事会秘书报告。
上述减持行为的具体规定参见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减持 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 及其变动管理规则》。
第三节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方式和传递程序
第六十八条 报告人应负责对应部门的信息收集、整理及相关文 件的准备、草拟工作,并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向董事长、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办公室及时报告重大信息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
第六十九条 报告可以书面方式,也可以口头方式向董事长、董 事会秘书、董事会办公室提供重大信息,董事长、董事会秘书、董事 会办公室认为应当以书面方式报告的,报告人应当提交书面报告。
第七十条 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接到报告人报告的信息后,应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及本制度的规定,决定是否召开董事会,并作好相应的信
28 / 37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成都智明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息披露工作。董事会办公室接到报告人报告的信息后,应立即上报董 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接到报告后,应根据前款要求进行处理。
第四节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标准
第七十一条 重大交易类(对外担保除外)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 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10%以上;
(三)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 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 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1000 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上市 公司市值的10%以上。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在计算交易金 额时,应当对相同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的各项交易,在连续12 个月 内累计计算。
29 / 37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成都智明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十二条 关联交易类
(一)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或拟发生的交易金额 在30 万以上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或拟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0.1%以上的关联 交易。
第七十三条 诉讼或仲裁、对外担保、行政处罚、对外捐赠及生 产事故等事项无论金额大小都必须报告。
第七十四条 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论交易标的是否相关,若所 涉及的资产总额或者成交金额在连续12 个月内经累计计算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也应当报告。
第七十五条 重大交易事项虽未达到第七十一条规定的标准,但 报告人根据判断可能会对公司和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也应当报告。
第五节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触及时点
第七十六条 当本制度所列事项触及下列时点时,重大信息内部 报告责任人应第一时间向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进行报 告,并保证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
(一)公司各下属部门拟将重要事项提交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审 议时;
30 / 37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成都智明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二)有关各方拟就该重要事项进行协商或谈判时;
(三)重大信息内部报告责任人及其他知情人员知道或应该知道 该重要事项时。
第六节重大信息内部报告责任人应提供的材料
第七十七条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责任人无论是口头还是书面形式 上报信息,都应至少包含以下要素:(包括但不限于)
(一)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包括发生重要事项的原因、各方基本 情况、重要事项内容、对公司经营的影响等;
(二)重要事项所涉及的协议书或意向书(如有);
(三)重要事项所涉及的政府批文或法律文书(如有);
(四)中介机构关于重要事项所出具的意见书(如有)。
第七章未公开信息的保密措施
第七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 应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负有保密义务。公司在与上述人员签署聘用 合同时,应约定对其工作中接触到的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泄 密。
第七十九条 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涉及的相关合同、协议、备 忘录等文件属于未公开信息,在报告过程中,应由信息报告人直接向 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本人报告,在相关文件内部流转过程中,由报告 人直接报送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本人,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自行或指
31 / 37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成都智明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定董事会办公室专人进行内部报送和保管。未公开信息的信息知情人 员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办公室主要人员以及各部门信 息披露义务人。
未公开披露的其他一般信息涉及的相关合同、协议、备忘录等文 件属于公司一般密级文件,在报告过程中,信息报告人或其指定的专 人可向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报告,在相关文件流转过 程中,由报告人或其指定专人向董事会办公室进行报送,董事会办公 室指定专人进行内部报送和保管。
一般密级文件的信息知情人员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董事 会办公室所有人员、各部门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指定人员。
第八十条 由于有关人员失职或违反本制度规定导致信息披露 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公司应对该责任人给予通报、 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上 述责任追究和处分情况应及时上报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八章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
第八十一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商业敏感信息, 按照《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引致不当竞争、损害公 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及本制 度的规定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该信息。
第八十二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被依法认定为国家秘密,按 照《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
32 / 37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成都智明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危害国家安全的,可以按照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 及本制度的规定豁免披露。
第八十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 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 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本制度所称的国家 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关系国家安全 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 的事项。
第八十四条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四)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并说明未及时披露的原因、公司就暂缓或者豁免披露已履行的决策程 序和已采取的保密措施等情况。
公司暂缓、豁免信息披露不符合本条第一款和本制度第八十一条、八 十二条要求的,公司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及相关义务。
第八十五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 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任何获悉拟暂缓、豁免
33 / 37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成都智明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披露信息的知情人应当切实履行信息保密义务。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 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公 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妥善归档保管。
第八十六条 申请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的申请人,应配合证券部 门进行登记,同时还应按照证券部门的要求提交核查所要求的其他必 要相关材料。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申请人应对其提交材料的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登记的事项内容一般包括登记的事项包 括: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原因和依据、期限、知情人名单等。
第九章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
第八十七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应当依 法接受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监督。
第八十八条 公司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信息披露义务人 应当及时、如实回复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就有关信息披露问 题的问询,并配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检查、调查。
第八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 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 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
34 / 37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成都智明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九十条 公司的董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负责人 对需要进行信息披露的事项未及时报告或报告内容不准确的,或者违 反公平信息披露原则,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疏漏、误导,给公 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的,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及派出机构、证券 交易所公开谴责、批评或处罚的,公司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罚。
第九十一条 公司应当及时将上述责任追究、处分情况报告上海 证券交易所。
第十章公司信息披露常设机构和联系方式
第九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信息披露的常设机构和股 东来访接待机构。
第九十三条 咨询电话:028-68272498,传真:028-61509566, 电 子 信 箱 : [email protected] ; [email protected]; [email protected]
第十一章附则
第九十四条 本信息披露制度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 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 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
(二)关联人,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
35 / 37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成都智明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织:
-
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
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
与本款第1 项、第2 项和第3 项所述关联自然人关系密切的
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年满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 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
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
直接或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或其他主要负责人;
- 由本款第1 项至第6 项所列关联法人或关联自然人直接或
者间接控制的,或者由前述关联自然人(独立董事除外)担任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但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除 外;
-
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
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 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 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在交易发生之日前12 个月内,或相关交易协议生效或安排实 施后12 个月内,具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 织,视同公司的关联方。
36 / 37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成都智明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三)指定媒体,是指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和 网站。
第九十五条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上市规 则》等规定及《公司章程》有冲突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执行,并应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九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九十七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会议批准后生效并施行,其修改时 亦同。
成都智明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九月
37 / 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