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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engdu Zhimingda Electronics Co., 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5

Apr 24,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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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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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审计制度

成都智明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成都智明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成都智明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明确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的责任,保证审 计质量,明确审计责任,促进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国内部审计准则》《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规范运 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 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对外投资的企业。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审机构依据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 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 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二章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制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并予以披露。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半 数以上并担任召集人,且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审 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上市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

第五条 公司设立审计部,负责内部审计工作,对公司财务信息 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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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部在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指导下独立开展审计工作,对审计委员会 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六条 审计部应配备具有必要专业知识的审计人员。

第七条 审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公司财务部的领导之 下,或者与财务部合署办公。

第八条 审计部内部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务受法律保护,任何组 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内部审计人员。

第九条 公司内部审计实行回避制度,与所审计事项有牵连或亲 属关系的人员不得参与相关事项的内部审计工作。

第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依照法规及公司有关制度审计,忠于 职守、坚持原则、勤奋工作,做到独立、客观、公正、廉洁奉公、遵 纪守法、保守秘密。

第三章审计部职责和权限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指导和监督审计部工作,履行以下主要职

责: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

(三)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

  •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协调管理层、审计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六)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及有关法律法规中涉及的其他

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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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审计部在公司董事会及审计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内部 审计工作时,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有权要求被审部门按时报送计划、决算、报表和经营管理 有关的文件、资料;

(二)有权参加公司财会、业务及经营决策管理的有关会议,有 权出席、参加由公司管理层或董事会举行的,与审计部职责有关的会 议;

(三)有权审核被审计部门有关业务经营和财务活动的资料、文 件,现场查证资金和财产,检查有关的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 料;有权就审计事项有关的问题向有关部门和个人进行调查、询问, 并取得证明材料;

(四)在审计过程中,对被审计部门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 严重损失浪费行为,有权做出临时制止决定;对阻挠、妨碍审计工作 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可以采取必要的临时措施,封存账册、物 资等,并报告董事会;

(五)有权对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风险或重大控制薄弱环节及时向 董事会报告,并进行持续监测;

(六)对违反财经法纪和公司有关规定的部门和个人,对严重失 职造成重大损失的有关责任人员,可以向审计委员会和董事会提出纠 正、处理违法违规和损失浪费行为的意见,以及改进管理、提高效益 的建议;

(七)对审计查出的一般财务、业务等问题,可以按照公司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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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规定做出适当处理或督促纠正,并将处理情况向审计委员会和董事 会报告;重要事项应当报经董事会做出审计决定,督促被审计部门和 个人执行。

第四章公司内部审计的主要任务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可根据公司经营特点,制定内部审计工作。 审计委员会对内部审计工作进行指导。

第十四条 审计部应当对货币资金(包括募集资金)的内控制度 进行检查。在检查货币资金的内控制度时,应当重点关注大额非经营 性货币资金支出的授权批准手续是否健全,是否存在越权审批行为, 货币资金内部控制是否存在薄弱环节等。发现异常的,应当及时向审 计委员会汇报。

第十五条 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相关的 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审计部应当将对外投资、购买和出 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等事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 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点。

第十六条 审计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 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 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第十七条 审计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 重大风险时,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十八条 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投资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 计。审计部在审计对外投资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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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对外投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是否指派专人或成立专门机构负责研究和评估重大投资项 目的可行性、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并跟踪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 情况。

第十九条 审计部应当在重要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发生后及时进 行审计。

在审计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 (一)购买和出售资产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 (三)购入资产的运营状况是否与预期一致;

  • (四)购入资产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任何限制转让

  • 的情况,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第二十条 审计部应当在重要对外担保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 在审计对外担保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 (一)对外担保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 (二)担保风险是否超出公司的可承受范围,被担保方的诚信记

  • 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 (三)被担保方是否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是否具有可实施性;

  • (四)是否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方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第二十一条 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关联交易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 审计。在审计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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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否确定关联方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

(二)关联交易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审议关联交易 时关联股东或关联董事是否回避表决;

(三)关联交易是否签订书面协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 责任是否清晰明确;

(四)交易标的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任何限制转让 的情况,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五)交易对手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六)关联交易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对交易标的

进行审计或评估,关联交易是否会侵占公司利益。

第二十二条 费用控制审计,主要审计:

(一)是否严格执行费用审批制度;

  • (二)是否严格按公司规定费用标准执行;

(三)费用开支是否遵循合理与勤俭节约的原则;

(四)费用预算的执行情况。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五章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二十四条 审计部根据公司实际情况,确定内部审计项目,制

订内部审计通知书,做好内部审计准备。

第二十五条 审计通知书的内容应包括:

(1)被审计单位或部门;

(2)审计的范围、内容和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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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对被审计单位配合审计工作的要求;

(4)审计部的其他工作要求。

第二十六条 内部审计主要步骤:通过核对财务会计帐簿、报表、 凭证及相关的各类资料,查核实物,调查访问有关单位和人员等方法, 核实有疑问的事项,编写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听取被审计单位意见。

第二十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得的证明材 料,应当有提供者的签名或盖章,未取得提供者签名或盖章的,应当 注明原因。

第二十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 关性和可靠性。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 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

第二十九条 审计部实施审计后,应当及时出具内部审计报告。 内部审计报告应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在内部审计报 告征求意见书上签署意见,并签字、盖章。被审计单位对内部审计报 告有异议的,审计部应当进一步核实、研究。

第三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内部审计报告和被审计单位对内 部审计报告的书面意见,一并报送审计委员会和董事会。

第三十一条 审计部自接到审计委员会和董事会对有关内部审计 报告的意见后,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反馈给被审计单位。内控审计部 应当自上述反馈意见送达之日起一个月内,进行后续审计,了解审计 意见的落实情况,监督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

第三十二条 审计部应当对审计项目进行后续监督,督促被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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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进行整改工作。

第六章信息披露

第三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审计部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 资料,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 施情况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至少 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 (四)对照本制度及有关规定,说明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建立

  • 健全和有效运行,是否存在缺陷;

  • (五)说明本制度重点关注的控制活动的自查和评估情况;

  • (六)说明内部控制缺陷和异常事项的改进措施(如适用);

  • (七)说明上一年度的内部控制缺陷及异常事项的改善进展情况

(如适用)。

第三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 制自我评价报告形成决议。审计委员会和独立董事应当对内部控制自 我评价报告发表意见。

第三十五条 注册会计师在对公司进行年度审计时,应当对财务 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审计意见,并披露在内部控制审计过程中 注意到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重大缺陷。

第三十六条 如注册会计师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表示异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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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针对该审核意见涉及事项做出专项说明, 专项说明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异议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该事项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程度;

(三)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该事项的意见;

(四)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可能性;

  • (五)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第三十七条 公司审计部应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四个月内将内 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和注册会计师评价意见(如有)报送上海证券交 易所,与公司年度报告同时对外披露。

第三十八条 公司审计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保存时间应遵守 有关档案管理规定。

第七章监督管理与违规处理

第三十九条 公司应当建立审计部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对内部审 计人员的工作进行监督、考核,以评价其工作绩效。如发现内部审计 工作存在重大问题,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处理相关责任 人,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四十条 审计部、内部审计人员在开展内部审计工作中违反本 规定的,由董事会责令限期纠正,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处分或经济 处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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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现在或日后颁布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 抵触时,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并及时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二 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由公司 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成都智明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四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