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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engdu Zhimingda Electronics Co., Ltd.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25

Dec 5,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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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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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简称:智明达

公告编号: 2025-074

证券代码: 688636

成都智明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并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 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成都智明达电子股份有限公 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2505 号),成都智明 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获准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6,278,999 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 元,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33.19 元/股,募 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208,399,976.81 元,扣除各项不含增值税发行费用为人民币 3,000,094.42 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205,399,882.39 元。

截至 2025 年 11 月 26 日止,上述募集资金已全部到位,并经信永中和会计 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于 2025 年 11 月 27 日出具《验资报告》 (XYZH2025BJAG1B0440)。

公司已根据相关规定将上述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管理,并与保荐机构华 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证券”)以及成都银行金河支行 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本次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 立情况

为了加强和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公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等法律 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根据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会及 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的授权,公司于 2025 年 11 月 7 日开立了募集资金

专户,公司及华泰联合证券与成都银行金河支行于 2025 年 12 月 5 日签署了《募 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协议》”),上述《三方协 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 差异,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严格按照协议的具体要求履行。

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开立情况如下:

户名及账户性质 项目名称 开户行 账号
成都智明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一般户 无人装备及商业航天嵌入式计算机研发及产业化建设项目 成都银行洗面桥支行 1001300001332895
成都智明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一般户 补充流动资金 成都银行洗面桥支行 1001300001332728

注:根据成都市商业银行文件(成商行发[2007]107 号),洗面桥支行并入金河支行, 各科室和营业网点的人、财、物以及全部业务归属金河支行管理。

三、《三方协议》的主要内容

根据《三方协议》,公司简称甲方,成都银行金河支行简称乙方,华泰联合 证券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 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甲、乙、丙三 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两个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

1 、账号为 1001300001332728 ,截至 2025 年 11 月 28 日,专户余额为 57,419,993.61 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补充流动资金项目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 其他用途。

2 、账号为 1001300001332895 ,截至 2025 年 11 月 28 日,专户余额为 148,895,983.43 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无人装备及商业航天嵌入式计算机研发及 产业化建设项目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

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 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 场检查。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李明晟、董辰晨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 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 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 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 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15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 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 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 20%的,甲方应当及时通知丙方,乙 方应当及时以电子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并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 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 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 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 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

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丙方督导期结束之日起 失效。

十一、本协议一式捌份,甲、乙、丙三方各持贰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 国证监会四川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成都智明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12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