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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engdu Zhimingda Electronics Co., Ltd. —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25
Jun 11,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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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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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成都智明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向特定机构投资者询价转让股份
相关资格的核查意见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受成都智明达电子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明达”)股东王勇(以下简称“出让方”)委托,组 织实施本次智明达股东向特定机构投资者询价转让(以下简称“本次询价转 让”)。
根据《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科创 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 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4 号——询价转让和配售》(以下 简称“《询价转让和配售指引》”)等相关规定,中金公司对参与本次询价转让出 让方的相关资格进行了核查。
本次询价转让的委托情况、出让方相关资格的核查情况及核查意见如下:
一、本次询价转让概述
2025 年 6 月 9 日,中金公司收到出让方关于本次询价转让的委托,委托中 金公司组织实施本次询价转让。
二、关于参与本次询价转让股东相关资格的核查情况
(一)核查过程
根据相关法规要求,中金公司已于 2025 年 6 月 9 日完成全部出让方相关资 格的核查工作,包括核查出让方提供的身份证、《承诺及声明函》等,并通过公 开信息渠道检索等方式对出让方资格进行核查,同时收集了相关核查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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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核查情况
1、王勇
(1)基本情况
王勇,中国国籍,住址为成都市武侯区 ** ,居民身份证号码为 1101081967**。
(2)王勇未违反关于股份减持的各项规定或者其作出的承诺。
(3)王勇为智明达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董事长, 需遵守《询价转让和配售指引》第六条关于询价转让窗口期的规定。
(4)王勇不存在《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董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以下简称“《减 持指引》”)、《询价转让和配售指引》规定的不得减持股份情形。
(5)王勇本次拟转让股份属于首发前股份,不存在被质押、司法冻结等权 利受限或者禁止转让情形。
(6)王勇为自然人,不存在违反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的情形。
(7)王勇为自然人,本次询价转让不适用履行必要的审议或者审批程序。
本次询价转让的出让方需遵守《询价转让和配售指引》第五条相关减持规定, 即“第五条 股东存在《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以下 简称《减持指引》)规定的不得减持股份情形的,不得进行询价转让。
科创公司存在《减持指引》第七条规定情形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一致行动人不得进行询价转让;科创公司存在《减持指引》第八条规定情形的,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时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得进行询价转 让。”
根据上述规定,中金公司核查相关事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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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智明达最近 3 个已披露经审计的年度报告的会计年度累计现金分红金 额高于同期年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30%;
(2)智明达最近 20 个交易日中,任一日股票收盘价(向后复权)高于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以及最近一期财务报告期末每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
(3)智明达最近 20 个交易日中,任一日股票收盘价(向后复权)高于首次 公开发行时的股票发行价格。
本次询价转让的王勇需遵守《询价转让和配售指引》第六条关于询价转让窗 口期的规定,即“科创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下列期间内启动、实施或 者参与询价转让:
(一)科创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15 日内;
(二)科创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5 日内;
(三)自可能对科创公司股票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 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四)中国证监会及本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根据上述规定,中金公司核查相关事项如下:
(1)智明达 2024 年年度报告已经于 2025 年 4 月 25 日公告,因此本次询价 转让不涉及《询价转让和配售指引》第六条第(一)款所限定之情形;
(2)智明达 2025 年第一季度报告已经于 2025 年 4 月 25 日公告,因此本次 询价转让不涉及《询价转让和配售指引》第六条第(二)款所限定之情形;
(3)经核查智明达出具的《说明函》,智明达说明其不存在已经发生或者在 决策过程中的可能对智明达股票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且在此次 询价转让完成前将不会筹划可能对智明达股票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 事件,因此本次询价转让亦不涉及《询价转让和配售指引》第六条第(三)款所 限定之情形;
(4)经核查本次询价转让不涉及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 期间,因此本次询价转让亦不涉及《询价转让和配售指引》第六条第(四)款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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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定之情形。
三、核查意见
经核查,中金公司认为:本次询价转让的出让方符合《询价转让和配售指引》 等法律法规要求的主体资格,出让方不存在《询价转让和配售指引》第十一条规 定的:“(一)参与转让的股东是否违反关于股份减持的各项规定或者其作出的承 诺;(二)参与转让的股东是否存在本指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情形;(三)拟 转让股份是否属于首发前股份,是否存在被质押、司法冻结等权利受限情形;(四) 参与转让的股东是否违反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如适用);(五)本次询价转让 事项是否已履行必要的审议或者审批程序(如适用);(六)本所要求核查的其他 事项。”等禁止性情形。
综上,中金公司认为:王勇符合参与本次智明达股份询价转让的条件。
(全文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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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成都智明达电子股份有限 公司股东向特定机构投资者询价转让股份相关资格的核查意见》之盖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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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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