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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engdu Zhimingda Electronics Co., Ltd. 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2025

Sep 2,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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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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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智明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成都智明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确保公司治理结构的稳定性和连续性,维护公司及股东的 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规范运作》《上市公 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成都智明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含独立董事、职工代表董事)及高级 管理人员的辞任、任期届满、解任以及其他导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离职等 情形。

第二章离职情形与生效条件

第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包含任期届满离任、主动辞职、被解 除职务以及其他导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离职等情形。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辞任应当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辞任的,自公司收到通知之日生效。高级管 理人员辞任的,自董事会收到辞职报告时生效。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 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30 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条公司应在收到辞职报告后2 个交易日内披露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 任公告,应当在公告中说明离任时间、离任的具体原因、离任的职务、离任后是 否继续在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任职(如继续任职,说明继续任职的情况)、是否

存在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如存在,说明相关保障措施)、离任事项对公司影 响等情况。

第五条除另有规定外,出现下列规定情形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 董事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继续履行职责: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 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 缺担任召集人的会计专业人士;

(三)独立董事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 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董事提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60 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 会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 年,被宣告缓刑的, 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2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 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3 年;

(五)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

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七)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等,期限尚未届满;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前条第(一)至(六)项情形 的,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由公司按相应规定解除其职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前条第(七)项、第(八)项情形的, 公司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停止其履职并在30 日内解除其职务,上海证券交 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相关董事应当停止履职但未停止履职或应被解除职务但仍未解除,参加董事 会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并投票的,其投票无效且不计入出席 人数。

第八条非职工代表董事由股东会选举和更换,职工代表董事由职工代表大 会选举和更换。非职工代表董事任期届满未获连任的,自相关股东会决议通过之 日自动离职;职工代表董事任期届满未获连任的,自相关职工代表大会决议通过 之日自动离职。

第九条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职工代表董事由职工代表大会解任),决 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 司予以赔偿。

第十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离职后2 个交易日内委托公司通过证 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职时间等个人信息。

第三章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与义务

第十一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于正式离职后五个工作日内向董事会办妥 所有移交手续,包括但不限于其任职期间取得的涉及公司的全部文件、印章、数 据资产、未了结事务清单及其他公司要求移交的文件,并办理离职交接手续。

第十二条如离职人员涉及重大投资、关联交易或财务决策等重大事项的,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可启动离任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 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辞任生效或者任期结束后2 年内仍然有效。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对公司商业秘密的保密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 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公司将根据公平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 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任职 尚未结束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因其擅自离职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作出的公开承诺,无论其离 职原因如何,均应继续履行。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时尚未履行完毕公开承 诺,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离职前提交书面说明,明确未履行完毕承诺的 具体事项、预计完成时间及后续履行计划,公司在必要时采取相应措施督促其履 行承诺。如其未按前述承诺及方案履行的,公司有权要求其赔偿由此产生的部分 或全部损失。

第十五条已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全力配合公司对履职期间重大事 项的后续核查,不得拒绝提供必要文件及说明。

第十六条已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因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章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管理

第十七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 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 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十八条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变动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职后6 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 的任期内和离职后半年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 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 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三)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其他规定。

第十九条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持有股份比例、持有期限、变动方式、 变动数量、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 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后续颁布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相抵触的,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并由董事会及时修 订。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由董事会拟定,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生效,修改时亦 同。

成都智明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九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