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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engdu Yunda Technology Co., Ltd. —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21
Nov 18,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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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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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440 证券简称:运达科技 公告编号:2021-108
成都运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第一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成都运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运达科技”或“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限售期已届 满,第一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本次符合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共 43 名,解 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共 73.2 万股,约占目前公司股本总额的 0.16%。
2、本次解除限售事项仍需向有关机构办理相关手续,届时将另行公告相关 事宜,敬请投资者注意。
2021 年 11 月 17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 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 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等议案,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20 年 7 月 14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成都运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制定<成都运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以及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 形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成都运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的议案》及《关于核实<成都运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议案。
2、2020 年 7 月 16 日至 2020 年 7 月 25 日,公司将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 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通过公司官网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接到 与拟激励对象有关的反对意见。2020 年 7 月 27 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 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 明》。
3、2020 年 7 月 31 日,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成都运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 议案》、《关于<成都运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 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并于同日披露了《关于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4、2020 年 9 月 4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 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 议案》、《关于向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 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此也发表 了同意的意见并对首次授予日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 表了核查意见。
5、2020 年 11 月 17 日,公司完成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登记工 作,向 46 名激励对象授予 197 万股限制性股票,并披露了《关于 2020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上 市日期为 2020 年 11 月 17 日。
6、2021 年 5 月 24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 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 部分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 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此也发表了同意的意见并对预留授予日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 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7、2021 年 6 月 30 日,公司完成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登记工 作,向 12 名激励对象授予 52 万股限制性股票,并披露了《关于 2020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上
市日期为 2021 年 6 月 30 日。
8、2021 年 11 月 17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与第四届监事会 第十四次会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19、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 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 2020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等议案。公司董事会拟 对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进行调整,对因部分激励 对象离职而不再具备激励资格情形所涉限制性股票予以回购注销,并同意为满足 条件的 2020 年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期所涉限制性股票办理解除限售相关事 宜。公司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发表了同意意见。
二、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根据《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 中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的规定,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需同时满足以下 条件方可解除限售:
1、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限售期已届满的说明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 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 解除限售期 | 解除限售时间 | 解除限售比例 |
|---|---|---|
|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 自相应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 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相应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 完成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40% |
|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 自相应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 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相应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 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30% |
|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 自相应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 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相应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 完成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30% |
如上所述,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为自相应授予的限制性股 票登记完成之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相应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 之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 日为 2020 年 9 月 4 日,上市日为 2020 年 11 月 17 日,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第 一个限售期已于 2021 年 11 月 16 日届满。
2、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期解除限售条件 | 达成情况 |
|---|---|
|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 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 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 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
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解除限 售条件。 |
|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 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 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
激励对象均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 解除限售条件。 |
| (3)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考核目 标为:以2019年净利润为基数,2020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 于10%。 上述“净利润”指标均以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 的净利润,并剔除本激励计划股份支付费用的影响作为计算 依据。 |
以2019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 利润130,203,913.33元为基数,公司2020 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 145,511,737.76 元、股份支付费用为 2,693,687.50元,则剔除股份支付费用影 响的数值为148,205,425.26元,实际达成 的净利润增长率约为13.83%,高于业绩 考核要求,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
| (4)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根据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 法》,个人层面个人年度绩效考核分为两个等级:S、A、B 与C、D两档,分别对应的个人层面系数(N)为:100%、 和0,即: 若各年度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标,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 际解除限售额度=个人绩效系数*个人当年可解除限售额度。 |
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43名激励对象 个人绩效层面考核结果均为“B”及以上, 本期个人层面系数(N)均为100%。 |
综上,董事会认为《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 限售期已届满,相应的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根据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 东大会的授权,同意公司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期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 性股票进行解除限售,并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办理后续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三、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期解除限售情况
-
1、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人数为:43 人。
-
2、本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73.2 万股,约占目前公司股本总
-
额的 0.16%。
-
3、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期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具体情况
-
如下:
| 获授的限制 性股票数量 (万股) |
第一期可解 除限售数量 (万股) |
剩余未解除 限售数量 (万股) |
|
|---|---|---|---|
| 职务 | |||
| 中层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业务)人员(43人) | 183 | 73.2 | 109.8 |
注:上述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四、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意见
经核查,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本次可解除限售激励对象的资 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激励计划 (草案)》等的相关规定,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等其它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 且激励对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与其在考核年度内的考核结果相符,同 意公司后续办理相应解除限售事宜。
五、独立董事意见
经核查,独立董事认为:
1、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 5 号——股权 激励》等法律法规及公司《2020 年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不得实施股权激励 计划的情形,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且未发生《2020 年激励计划 (草案)》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
2、2020 年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限售期已届满且第一期解除限售条件已 经成就,本次可解除限售的 43 名激励对象均满足相应解除限售条件,其作为本 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且未发生《2020 年激励计划(草 案)》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
3、本次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符合《管理办法》及《2020 年激励计划 (草案)》等相关规定,董事会审议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 利益的情形。
4、本次解除限售事项有利于加强公司与各激励对象之间的紧密联系,强化
共同持续发展的理念,激励长期价值的创造,有利于促进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向满足 2020 年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期解除限售条件 的 43 名激励对象所获授的 73.2 万股限制性股票进行解除限售,并同意公司为其 办理相应的解除限售手续。
六、监事会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2020 年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限售期已届满且第一 期解除限售的条件已经成就,本次解除限售符合《管理办法》《2020 年激励计划 (草案)》与《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公 司监事会对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查后认为 43 名激励对象的解 除限售资格合法、有效,同意公司对此 43 名激励对象所获授的 73.2 万股限制性 股票进行解除限售并办理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七、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解除限售涉及的限售期已届满,且本次解除 限售涉及的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以及 《2020 年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八、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认为,截至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出具日,运达 科技本次解除限售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 《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次解除限售事项尚需按照《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在 规定期限内进行信息披露和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办理相应后续手续。
九、备查文件
1、《成都运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2、《成都运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3、《成都运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4、《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成都运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解除限售、2019 年及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 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法律意见书》;
5、《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成都运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期解除限售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特此公告。
成都运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11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