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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engdu Yunda Technology Co., Ltd. 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2021

Nov 18,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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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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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运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

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 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 南第 5 号——股权激励》(以下简称“《指南第 5 号》”)、《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 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 4 号——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披露指引 4 号》”)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成都运达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独立董事,在仔细阅读有关材料和充分核查实际情 况的基础上,对 2021 年 11 月 17 日公司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 议的相关事项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 < 公司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 及其摘要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对《关于<公司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的相关情况进 行了认真核查与了解,经讨论后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指导意见》 《披露指引 4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 情形,亦不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

2、公司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有利于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完善公司薪酬激 励机制,充分调动员工积极性,实现企业的长远可持续发展;

  • 3、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是员工在依法合规、自愿参与、风险自担的原

  • 则上参与的,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

  •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调整回购股份用途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对《关于调整回购股份用途的议案》的相关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与了解,

经讨论后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本次调整回购股份用途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会议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本次调整回购股份用途符合公司实际情况,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状 况及未来发展等产生重大实质性影响。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用途调整,并 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调整 2019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 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对《关于调整 2019、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 的议案》的相关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与了解,经讨论后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鉴于公司 2020 年年度权益分派已于 2021 年 5 月 28 日实施完毕,公司《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2019 年激励计划(草案)》”、 “2019 年激励计划”)及《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 “《2020 年激励计划(草案)》”、“2020 年激励计划”)中规定若公司发生 派息等事项,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将做相应的调整。公司本次调整符合《管理 办法》及《2019 年激励计划(草案)》《2020 年激励计划(草案)》等的相关 规定,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对 2019 年激励计划及 2020 年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 回购价格的调整。

四、《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对《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的相关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 与了解,经讨论后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 2019 年激励计划中 10 名激励对象因离职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所涉 共计 32.4 万股限制性股票应由公司回购注销;2020 年激励计划中首次授予的 3 名激励对象因离职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所涉共计 14 万股限制性股票应由公 司回购注销,2020 年激励计划中预留授予的 1 名激励对象因离职而不再具备激 励对象资格所涉 6 万股限制性股票应由公司回购注销,本次回购注销符合《管理

办法》及《2019 年激励计划(草案)》《2020 年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 定,审议程序合法合规;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 的利益,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对上述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共计 52.4 万股限 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并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 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对《关于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期解除限售条件成 就的议案》的相关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与了解,经讨论后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指南第 5 号》等法律法规及公司《2020 年激 励计划(草案)》规定的不得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 的主体资格,且未发生《2020 年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 形。

2、2020 年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限售期已届满且第一期解除限售条件已 经成就,本次可解除限售的 43 名激励对象均满足相应解除限售条件,其作为本 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且未发生《2020 年激励计划(草 案)》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

3、本次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符合《管理办法》及《2020 年激励计划 (草案)》等相关规定,董事会审议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 利益的情形。

4、本次解除限售事项有利于加强公司与各激励对象之间的紧密联系,强化 共同持续发展的理念,激励长期价值的创造,有利于促进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向满足 2020 年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期解除限售条件 的 43 名激励对象所获授的 73.2 万股限制性股票进行解除限售,并同意公司为其 办理相应的解除限售手续。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成都运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 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

___ __ ____ 廖斌 韩风险 穆林娟

2021 年 11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