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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engdu Wintrue Holding Co., Ltd. AGM Information 2017

May 19,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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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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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 1480 号拉德方斯大厦东楼 6 层 邮政编码:610042 6/F, East Building, La Defense, 1480 North Tianfu Avenue, High-tech Zone, Chengdu 610042, P.R.China 电话/Tel:(8628) 6208 8000 传真/Fax:(8628) 6208 8111 网址:www.zhonglun.com

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

关于成都云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2017】中伦成律(见)字第 056584-0001-042501 号

致:成都云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中伦”或“本所”) 指派律师出席了成都云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6 年年度股 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

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 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 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 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 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 法律责任。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中伦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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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法律意见书

  • 1.《公司章程》;

  • 2.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及决议公告;

  • 3.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及决议公告;

  • 4.公司关于召开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

  • 5.公司关于召开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 6.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参会股东登记文件和凭证资料;

  • 7.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会议文件。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 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中伦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等相关法律问题提供如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根据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司关于召开 2016 年年度股东 大会的通知公告及提示性公告,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于 2017 年 4 月 28 日以公告形式刊登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经核查,公 司发出会议通知及补充通知的时间、方式及内容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于 2017 年 5 月 19 日 14:00 在湖北省应城市汉宜大道新都化工 行政办公楼四楼会议室采用现场会议的方式召开,并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7 年 5 月 18 日至 2017 年 5 月 19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 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7 年 5 月 19 日上午 9:30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7 年 5 月 18 日 15: 00 至 2017 年 5 月 19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中伦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股东大 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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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召集人资格

根据公司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和提示性公告,有权参加本次股东大 会的人员包括:

1.截止 2017 年 5 月 12 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 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邀请的其他相关人员。

根据现场会议的统计结果和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9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量为 542,211,21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3.6790%。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9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量为 542,211,219 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3.679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0 人,代表有表决权 的股份数量为 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中伦律师和召集人共同对参加现场会 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资格的合法性进行了验证;通过网络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 的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因此,中 伦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集人、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中伦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对本次股东大会议案进行了表决。网络投票表决情况数据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 司提供。本次股东大会按《公司章程》的规定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的表决情况如下:

1.2016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该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542,211,21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且对本议 案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且对本议案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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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东大会且对本议案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0%。

该议案获得通过。

2.2016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该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542,211,21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且对本议 案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且对本议案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且对本议案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0%。

该议案获得通过。

3.2016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该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542,211,21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且对本议 案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且对本议案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且对本议案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0%。

该议案获得通过。

4.2016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该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542,211,21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且对本议 案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且对本议案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且对本议案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下同)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479,17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且对本议案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 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且对本议案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且对本 议案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0%。

该议案获得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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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5.《2016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该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542,211,21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且对本议 案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且对本议案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且对本议案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0%。

该议案获得通过。

  • 6.关于续聘公司 2017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542,211,21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且对本议 案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且对本议案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且对本议案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479,17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 小投资者且对本议案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100%;反对 0 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且对本议案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且对本议案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含网络投票)的 0%。

该议案获得通过。

  • 7.关于公司 2017 年向银行申请不超过 50 亿元综合授信融资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542,211,21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且对本议 案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且对本议案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且对本议案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0%。

该议案获得通过。

  • 8.关于公司 2017 年为控股子公司提供不超过 40 亿元银行授信担保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541,732,04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且对本议 案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99.9116%;反对 479,170 股,占出席本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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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股东大会且对本议案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0.0884%;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且对本议案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0%。

该议案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2/3 以上表决通过。

中伦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中伦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 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法律、法规、《股 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两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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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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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为《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成都云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章页)

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樊斌 文泽雄

经办律师:

张凯翔

2017 年 5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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