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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ENGDU SPACEON ELECTRONICS CO., LTD.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8

Sep 24, 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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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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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 002935 证券简称:天奥电子 公告编号: 2018-007

成都天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成都天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 批复》(证监许可 [2018]1300 号)核准,成都天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A 股) 2,667 万股,每股面值 1 元,发行价格 19.38 元 / 股,募集 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51,686.46 万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 3,814.01 万元,募集资金净额 为 47,872.45 万元。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 2018 年 8 月 29 日对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成都天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验资 报告》(众环验字 (2018) 第 020012 号)。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及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了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公司会同保荐机构金元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元证券”)于 2018 年 9 月 21 日分别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成都金牛支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蜀汉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成都第一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并在开户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以 下简称“专户”)。截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签署日,相关募集资金专户开立和存储情 况如下:

(一)银行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茶店子支行 账户名称:成都天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银行账号: 4402221029100021751 专户金额: 28,837.45 万元

(二)银行名称: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蜀汉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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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户名称:成都天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银行账号: 8111001013100491067 专户金额: 12,400.00 万元

(三)银行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茶店子支行 账户名称:成都天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银行账号: 51050141614600000532 专户金额: 6,635.00 万元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条款

(一)公司已在开户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相关专户仅用于相关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公司和开户银行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三)金元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 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金元证券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2015 年修订)》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 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开户行应当配合金元证券的调 查与查询。金元证券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公司授权金元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孟灏、孙维东可以随时到开户银行查询、复 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开户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 荐代表人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金元证券指定的 其他工作人员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 信。

(五)开户银行按月(每月十日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金元证券。开户银行应 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公司一次或者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1,000 万元(按照孰低 原则在一千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5% 之间确定),开户银行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金元证 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金元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金元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同时按协议要求向公司、开户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 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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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开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金元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金元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 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金元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 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公司、开户银行、金元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 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金元证券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四、备查文件

(一)《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成都天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验 资报告》(众环验字 (2018) 第 020012 号)。

特此公告。

成都天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8 年 9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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