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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engdu Road & Bridge Engineering CO.,LTD. Management Reports 2015

Apr 14,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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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nagement Repor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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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独立董事 霍伟东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经成都市路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2012 年年度股东大会批 准,本人自2013 年4 月16 日起开始担任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 董事。在任职期间,本人严格按照《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独立董事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在 2014 年度工作中本 着独立、客观和公正的原则履行职责,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信息, 关注公司的发展状况,出席相关会议,认真审议董事会各项议案, 并对公司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充分发挥作为独立董事的作 用,保证了公司运作的规范,维护了公司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 东的合法权益。现将本人 2014 年度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情况总结 如下:

一、 出席会议情况

任期内,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共召开10 次会议,本人全部出 席,根据相关规定,积极参与各议案的讨论并提出合理建议,对 年度内提交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议案均认真审议,以严谨负责的 态度行使表决权,与公司管理层保持了充分的沟通,并从各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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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角度,提出合理化建议,为公司董事会做出科学决策起到了 一定的积极作用。

二、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一) 2014 年1 月15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对“公 司聘任常务副总经理的议案”发表了如下独立意见:经审查,王 继伟先生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对 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要求;王继伟先生持有本公司股份 2,167,322 股,系公司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与公司其他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 及其他部门的处罚,未受到过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及通报批评 等。

(二) 2014 年3 月12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对 “2013 年度年报相关事项、公司未来股东三年回报规划(2014 年-2016 年)、以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补充修订公司会 计政策、补选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等发表了如下独立 意见:

(1) 关于对续聘公司2014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意见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从事证券业务的专 业素养和丰富经验,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过程中,坚持独立、客 观、公允的审计原则,为公司出具的各项专业报告客观、公正, 同意公司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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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财务审计机构,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2) 关于对《2013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意见

公司内部控制体系的建设和运作能够按各项内控制度的规 定进行,对控股子公司、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投资、信息 披露等方面的内部控制严格、充分、有效,切实保障了经营活动 和管理工作的正常进行,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具有合理性和有效 性。经审阅,公司《2013 年度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全面、 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和运作的实际情况。

(3) 关于对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 外担保的独立意见

a) 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 金情况,也不存在以前期间发生并延续到报告期的控股股东及其 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b) 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任 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期间发生并 延续到报告期的对外担保事项。

  • (4) 关于对公司预计2014 年度日常性关联交易的意见

公司预计的2014 年度关联交易是在关联各方平等协商的基 础上按照市场原则进行,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 形,2014 年拟发生的关联交易是合理且必要的,有利于公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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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同意将《关于预计2014 年日常 性关联交易的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并提请公司及时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

  • (5) 关于对《2013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情况的专项报

  • 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2013 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符合中国证监 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 定,符合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 放与使用违规的情形。

  • (6) 关于对公司2013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该预案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当前的实际情况,同 意公司董事会的利润分配预案,并请董事会将上述预案提请201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 (7) 关于对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14 年-2016 年)

  • 的独立意见

公司制定的《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14 年-2016 年)》 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规划将 能实现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性发展,在 保证公司持续经营发展的前提下,采取现金方式、股票方式或现 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明确现金分红相对于股票股利 在利润分配方式中的优先顺序,为公司建立了持续、稳定及积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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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分红政策。

(8) 关于对以闲置自有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独立意见

a) 公司《关于以闲置自有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议案》已 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 议通过,履行了相关审批程序。

b) 公司内控制度较为完善,公司内控措施和制度健全,资金 安全能够得到保障。

c) 公司目前自有资金充裕,在保证公司正常运营和资金安全 的基础上,使用部分闲置资金,择机投资安全性、流动性较高的 理财品种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公司投资收益,符合公 司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 形。

(9) 关于补充修订公司会计政策的独立意见

公司参照《企业会计准则》对公司会计政策关于BOT 核算部 分进行了补充,同时根据公司生产经营实际情况,对存货科目下 “周转材料”核算政策进行了完善。本次会计政策的补充和完善, 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能提供 更可靠、更准确的会计信息。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次会计政策补充 修订事项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 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的补充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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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对“关于补选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发表了 如下独立意见:

(1) 本次董事会补选的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推荐程序符合 《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2) 本次推荐的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姜玉梅女 士,具备有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上市公司董事任职资格,具有独 立性和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未发现有《公司 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况,也未受到 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

(四) 2014 年4 月21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对 “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性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发表 了如下独立意见:

1、公司本次将部分闲置募集资金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金 额超过实际募集资金净额的10%,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规定,该议案需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同时提供网络投票。

2、公司本次将部分闲置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符合以 下条件:

(1)没有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2)不影响募集资金投 资项目的建设进度;(3)本次补充流动资金金额没有超过募集资 金净额的50%;(4)本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没有超过12 个月。(5)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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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过去十二个月内未进行证券投资等风险投资;(6)公司承诺 在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性补充流动资金期间,不进行证券投资 等风险投资。

3、公司将部分闲置募集资金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与募集 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并不抵触,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的正常进行,且有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减少财务 费用支出,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

  • (五) 2014 年5 月27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对

  • “关于补选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发表了如下独立意 见:

  • 1、 本次董事会补选的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推荐程序符合

  • 《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 2、 本次推荐的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苏佩璋女

  • 士,具备有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上市公司董事任职资格,具有独 立性和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未发现有《公司 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况,也未受 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

  • (六) 2014 年6 月11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对

  • “关于对外担保的议案”发表了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拟向新津县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的对外融资 提供1.5 亿元的信用担保,是为了加快应收账款的回收,降低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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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损失风险,有利于维护股东利益;同时,公司要求被担保方提 供反担保,并拟采取其他有效防范风险的措施。我们认为本次对 外担保风险可控,同意本次对外担保。

(七) 2014 年8 月20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对 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发表了 如下独立意见:

1、 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已知悉并严格遵守相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对控股股东及其他关 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各项规定,公司与关联方的资金往来均属正 常经营性资金往来,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或以其他 方式变相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2、 公司对外担保情况

报告期内,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2014年第二 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同意公司为新津县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 责任公司对外融资提供1.5亿元人民币的连带信用担保,担保期 限为一年并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本次为新津国投提供信用担保 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余额不超过1.5亿元,占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5.85%,占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比例为1.89%。截止2014年6月30日,上述对外担保尚未履行。报 告期内,公司无以前期间发生但延续到报告期的对外担保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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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不存在为股东、股东的控股子公司、股东的附属企业及公司持 股50%以下的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以及其他非关 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况。

三、 现场检查工作方面

报告期内,除参加董事会会议外,本人对公司进行了多次实 地现场考察,对公司经营状况、管理和内部控制等制度的完善及 执行情况、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财务管理、关联交易等进行了 调查和了解,对董事、高管履职情况,信息披露情况等进行了监 督和核查,积极有效地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认真地维护了公 司和广大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四、 保护投资者权益方面

报告期内,本人持续关注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使公司能按 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在 报告期完成信息披露工作。为切实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本人认真 学习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与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相关的法律、法 规和规章制度,积极参加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组织的相关培训, 加深对相关法规的认识和理解,切实加强对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 的保护能力。

五、 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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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度,公司运行情况良好,不存在关联交易、内幕交易 等损害投资者权益的情况,募集资金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存放于募 集资金专项账户,并严格按照募集资金用途使用,公司建有较为 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董事会等召开符合法定程序,信息披露较 为及时、完整、准确。我对公司报告期内的董事会议案相关事项 均无异议。

报告期内,本人没有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股东大会,没有 提议解聘会计师事务所,没有提议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 机构等。

以上是本人2014年度履行职责情况的报告。谢谢大家!

独立董事:霍伟东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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