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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engdu RML Technology Co., Ltd. — Share Issue/Capital Change 2021
Sep 16,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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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are Issue/Capital Chan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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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1050 证券简称:雷电微力 公告编号:2021-009
成都雷电微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公司类型及修改<公司章程>议案的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成都雷电微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9月15 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公 司类型及修改<公司章程>议案》。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注册资本、公司类型变更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1〕2056号《关于同意成都 雷电微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和深圳证券交 易所深证上〔2021〕832号《关于成都雷电微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 通股股票在创业板上市的通知》同意,成都雷电微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420万股。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 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1年8月19日出具了“天健验[2021]11-36号” 《验资报告》,经审验,本次公开发行完成后,公司注册资本由人民币 7,260万元变更为人民币9,680万元。
公司股票已于2021年8月24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类型由“股 份有限公司(非上市)”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将根据 上述情况变更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9,680万元,变更公司类型为“股份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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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公司(上市)”。
二、《公司章程》修改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的实际情况,现将《成都雷电 微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名称变更为《成都雷电微力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并对有关条款进行相应修 订,具体变更条款如下:
| 序号 | 《成都雷电微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 | 修改后的《成都雷电微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
|---|---|---|
| 1 |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
| 2 | 第三条 公司于【】年【】月【】日经深圳证券交易所核准,并于【】年【】月【】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于【】年【】月【】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 第三条 公司于2021年2月4日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并于2021年6月12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24,200,000股,于2021年8月24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
| 3 | 第六条 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万元。 | 第六条 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9,680万元。 |
| 4 |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万股,全部为人民币普通股。 |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9,680万股,全部为人民币普通股。 |
| 5 | 第四十二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二)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 第四十二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公司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二)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金额超过5,00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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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产的50%以上,且金额超过5,000万元;(三)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50%以上,且超过5,000万元;(四)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超过500万元;(五)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50%以上,且超过500万元。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本条所称“交易”包括下列事项:1.购买或出售资产;2.对外投资(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除外);3.转让或受让研发项目;4.签订许可使用协议;5.租入或租出资产;6.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7.赠与或受赠资产;8.债权、债务重组;9.提供财务资助;10.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11.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本条所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公司进行“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和“委托理财”等关联交易时,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类别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公司进行除“提供财务资助”和“委托理财”之外的其他关联交易时,应当对相同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的各项交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内累 | (三)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50%以上,且超过5,000万元;(四)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超过500万元;(五)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50%以上,且超过500万元。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本条所称“交易”包括下列事项:1.购买或出售资产;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3.转让或受让研发项目;4.签订许可使用协议;5.租入或租出资产;6.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7.赠与或受赠资产;8.债权、债务重组;9.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10.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本条所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除提供担保、委托理财等本公司章程另有规定事项外,公司进行同一类别且标的相关的交易时,应当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已按照本款规定履行相关审议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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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计计算的原则。已按照本条规定履行 | 计计算的原则。已按照本条规定履行 | ||||
|---|---|---|---|---|---|
| 相关审议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 | |||||
| 范围。 | |||||
| 公司发生“购买或者出应当产总 | 售资产”交交金中的 | ||||
| 易,以资额较高者作为计算标准, | 成额并按交易事项 | ||||
| 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 | 内累计计算, | ||||
| 经累计计算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已按照本款规定履行相关审议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充分记录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 |||||
| 6 | 新增 | 第四十四条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一)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率超过70%;(二)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提供财务资助累计发生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三)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本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免于适用前款规定。 | |||
| 7 | 第一百二十三条 公司在十二个月内累计发生的同类交易(公司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公司义务的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批准:(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10%以上;(二)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金额超过1,000万 | 第一百二十五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公司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批准:(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10%以上;(二)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金额超过1,000万元;(三)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10%以上,且超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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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元;(三)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10%以上,且超过1,000万元;(四)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10%以上,且超过100万元;(五)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10%以上,且超过100万元。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 1,000万元;(四)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10%以上,且超过100万元;(五)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10%以上,且超过100万元。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 |
|---|---|---|
| 8 | 新增 | 第一百二十六条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均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作出决议。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免于适用前款规定。 |
其余条款序号进行相应调整。除上述修订的条款外,《成都雷电微力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中其他条款保持不变。
本次《公司章程》修订事项,尚需提交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 会审议。公司将及时向工商登记机关办理注册资本和公司类型的变更登记 及《公司章程》的备案登记等相关手续。
上述事项的变更最终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情况为准。
三、备查文件
1.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成都雷电微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0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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