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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engdu RML Technology Co., Ltd. — Director's Dealing 2025
Aug 21,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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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rector's Deal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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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雷电微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成都雷电微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 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进一步明确管理程 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 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股份变动管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 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成都雷电 微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订 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 有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 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 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 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 信息申报及股份锁定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 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 期检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公司申请股份初始登记时,委托公 司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报其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担 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并申请将登记在其名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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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
第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司向深圳 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报其个人及其近亲 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身份信息:
(一)在公司申请股票上市时;
(二)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 内;
- (三)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2 个交 易日内;
(五)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七条 公司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 深圳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 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将根据其申报数据资料,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 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公司上市未满一年,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新增的本公司股 份,按 100%自动锁定。公司上市满一年后,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 户内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在年内新增的本 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按 75%自动锁定;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 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九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对各证券账户的持股合 并计算,合并账户前,登记结算公司按相关规定对每个账户分别做锁定、解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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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处理。
公司应当按照登记结算公司的要求,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管理相 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第十条 因公司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等情形,对董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 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 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将相关人员 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当 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委托公司向 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离任信息。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并委托公司申报个 人信息后,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自其申报离任日起六个 月内将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予以全部锁定,到期后将其所持本公司无限售 条件股份全部自动解锁。
第十三条 在锁定期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有的收 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三章 股份变动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
(二)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三)本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 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四)本人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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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五)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 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本人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 个月的;
(七)本公司可能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 形,自相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下列任一情形发生 前:
1.本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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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公司收到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司法裁判,显示公司未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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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八)本人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九)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15 日内;
-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5 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六个月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 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管理制度因司法强 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当计算可转让股份额度出现小数时,按四舍五入取整数位;公司董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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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分配股份后进行减持的,股份过 出方、过入方在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 内,各自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各自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并应当持续 共同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的规定。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等拟分配股份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前一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所持有本公 司股份为基数,计算当年度可转让股份的数量。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 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让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还应遵守本制度第十六条的 规定。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应 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 数。
第二十条 因公司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 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 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 基数。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减资缩股导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所持本公司股份增 减变化的,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应相应变更。
第二十一条 公司章程可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规定 比《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 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它限制转让条件。公司通过章程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 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规定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 它限制转让条件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做好后续管理。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 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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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 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上述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参照本制度 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因公司 派发股票股利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导致的变动除外),应当及时向公司报告并由 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告。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 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应在首次卖出股份的 15 个交易日前向深圳证 券交易所报告减持计划并披露。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及本制度不得减持情形的,不得 披露减持计划。
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原因、 减持方式、减持时间区间、减持价格区间等信息,以及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规定 不得减持情形的说明。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 3 个月。
在前款规定的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发生高送转、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 已披露减持计划但尚未披露减持计划完成公告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同步 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的关联性。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者减持时间区间届满 后的 2 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完成公告。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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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 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上述“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卖出的; “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又买入的。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 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 的证券。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 本公司股票的情况,内容包括:
(一)报告期初所持本公司股票数量;
(二)报告期内买入和卖出本公司股票的数量;
- (三)报告期末所持本公司股票数量;
(四)董事会关于报告期内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存在违法违规买卖本公 司股票行为以及采取的相应措施;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 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应当遵守相关 规定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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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为本公司违规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责任追究主体, 对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管理制度规定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所获得 收益收归公司所有,并按照本公司相关制度的规定给予一定数额的罚款或采取其 他惩罚性措施;情节严重,给公司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公司可依法免除其职务 并可要求其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触犯法律的,依照有关法律交司法机关处 理。违规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相关责任人应就本人行为作出专项说明,必要时通过 媒体向投资者公开致歉。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修改时亦同。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公司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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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年 8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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