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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engdu RML Technology Co., Ltd. —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21
Aug 11,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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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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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成都雷电微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战略配售
之
专项核查报告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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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由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担任保荐机构(主承销 商)的成都雷电微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雷电微力”、“发行人”或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的申请 已于 2021 年 2 月 4 日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创业板上市委 员会审核通过,于 2021 年 7 月 7 日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21 〕 2056 号文同意注册。
根据《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注册 办法》”)、《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特别规定》(以下简称“《特 别规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 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自律规则等 文件,保荐机构(主承销商)针对成都雷电微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战略配售资格进行核查,出具如下专项核查报告。
一、战略投资者基本情况
(一)战略配售数量
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为 7,260 万股。本次公开发行 2,420 万股普通股, 占公司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约为 25% ,全部为公开发行新股,不涉及老股转让。 本次公开发行后公司总股本为 9,680 万股。
本次发行的初始战略配售发行数量为 484 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 20% 。 最终战略配售数量与初始战略配售数量的差额将根据回拨机制规定的原则进行 回拨。
(二)战略配售对象
本次发行中,战略配售投资者的选择在考虑投资者资质以及市场情况后综合 确定,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1 、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 理计划:中信证券雷电微力员工参与创业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 称“雷电微力战配资管计划”);
1
2 、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 属企业:中国航空科技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中航资本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中兵投 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中电科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3 、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跟投(如本次发行价格超过剔除最高报价后网下投 资者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以及剔除最高报价后通过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公募基金”)、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以下简称“社保基 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养老金”)、根据《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 设立的企业年金基金(以下简称“企业年金基金”)和符合《保险资金运用管理 办法》等规定的保险资金(以下简称“保险资金”)报价中位数、加权平均数孰 低值)。
(三)战略配售规模
雷电微力战配资管计划参与战略配售的数量为不超过本次公开发行规模的 10% ,同时总投资规模不超过 14,520 万元。中国航空科技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中航资本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中兵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中电科投资控股有限 公司已于 2021 年 5 月至 7 月分别同发行人签署认购协议,初始配售股数为 242 万股,占本次发行规模的 10% ,拟认购金额合计不超过 22,500 万元。具体比例 和金额将在 T-2 日确定发行价格后最终确定。
拟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名单如下:
| 序号 | 投资者全称 | 投资者类型 | 缴款金额 (万元) |
认购股数上 限(万股) |
|---|---|---|---|---|
| 1 | 中信证券雷电微力员 工参与创业板战略配 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
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 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
14,520.00 | 242.00 |
| 2 | 中国航空科技工业股 份有限公司 |
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 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 |
6,500.00 | 69.00 |
| 3 | 中航资本产业投资有 限公司 |
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 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 |
3,000.00 | 35.00 |
| 4 | 中兵投资管理有限责 任公司 |
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 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 |
6,500.00 | 69.00 |
| 5 | 中电科投资控股有限 公司 |
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 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 |
6,500.00 | 69.00 |
| 合计 | 37,020.00 | 484.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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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共有 5 名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如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参与跟投, 则共有 6 名投资者),初始战略配售发行数量为 484 万股。符合《实施细则》中 关于“发行证券数量不足 1 亿股(份)的,战略投资者应不超过 10 名,配售证 券总量不超过公开发行证券数量的 20% ”之要求。
(四)配售条件
经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和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德恒律师”) 核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战略投资者已与发行人签署配售协议,不参加本次发 行初步询价,并承诺按照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其 承诺认购的股票数量。
(五)限售期限
战略投资者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限售期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 市之日起 12 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 限售期届满后,战略投资者对获配股份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关于股份 减持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对象的合规性
(一)雷电微力战配资管计划
1 、基本情况
具体名称:中信证券雷电微力员工参与创业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设立时间: 2021 年 7 月 7 日
募集资金规模: 14,520 万元
参与认购规模上限: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 10% ,即不超过 242 万股,同时 不超过 14,520 万元
管理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实际支配主体: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支配主体非发行人高级管理人
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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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人姓名、职务与比例:
| 序号 | 姓名 | 职务 | 实际缴纳金额 (万元) |
资管计划份 额持有比例 |
是否为上市 公司董监高 |
|---|---|---|---|---|---|
| 1 | 邓洁茹 | 董事长、总经理 | 3,300.00 | 22.73% | 是 |
| 2 | 桂峻 | 副董事长、副总经理 | 1,620.00 | 11.16% | 是 |
| 3 | 廖洁 | 董事、副总经理 | 1,200.00 | 8.26% | 是 |
| 4 | 丁卓富 | 董事、副总经理 | 1,200.00 | 8.26% | 是 |
| 5 | 牛育琴 | 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 | 1,200.00 | 8.26% | 是 |
| 6 | 张隆彪 | 生产部经理 | 1,200.00 | 8.26% | 否 |
| 7 | 叶涛 | 物资部经理 | 1,200.00 | 8.26% | 否 |
| 8 | 汪洋 | 项目市场部经理 | 1,200.00 | 8.26% | 否 |
| 9 | 刘潇寒 | 财务部副经理 | 1,200.00 | 8.26% | 否 |
| 10 | 叶勇 | 项目市场部总师 | 1,200.00 | 8.26% | 否 |
| 合计 | 14,520.00 | 100.00% |
注 1 :合计数与各部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存在的差异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注 2 :雷电微力战配资管计划募集资金可全部用于参与本次战略配售;
注 3 :最终认购股数待确定发行价格后确认。
2 、战略配售资格
根据《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关于可参与发行人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类型规定, 雷电微力战配资管计划作为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 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具有参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
2021 年 7 月 15 日,成都雷电微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 17 次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员工参与战略配售的议案》,同 意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参与公司首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 上市战略配售,拟认购数量不超过本次发行的 10% 。
综上,雷电微力战配资管计划已依据法律规范履行了董事会审批程序,符合 《特别规定》第十八条关于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参与战略配售的规定, 具有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格。
3 、雷电微力员工资管计划备案情况
2021 年 7 月 9 日,中信证券雷电微力员工参与创业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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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计划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备案,并取得《资产管理计划备案证明》, 产品编码为 SQX857 ,管理人为中信证券。
4 、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经本次发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的核查,雷电微力战配资管计划用于参与 本次战略配售的资金均为其自有资金。
5 、限售安排及相关承诺
雷电微力战配资管计划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限售期为自发行人首次公 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
针对本次发行股份上市后的减持安排,雷电微力战配资管计划的各份额持有 人分别出具承诺如下:
“本人通过中信证券雷电微力员工参与创业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获得发行人本次配售的股票,自发行人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将不转让或委托 他人管理该部分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要求股份锁定期长于本 承诺,则本人所持该部分股份的锁定期和限售条件自动按该等规定和要求执行; 本人所持该部分股份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减持股份时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深 圳证券交易所规则的规定。”
(二)中国航空科技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1 、基本情况
| 1、基本情 | 况 | ||
|---|---|---|---|
| 企业名称 | 中国航空科技工业股份有 限公司 |
统一社会代码 /注册号 |
91110000710931141J |
| 类型 | 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国有 控股) |
法定代表人 | 王学军 |
| 注册资本 | 771,133.2242万人民币 | 成立日期 | 2003年4月30日 |
| 住所 | 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西环南路26号院27号楼2层 | ||
| 营业期限 | 2003年4月30日至无固定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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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升机、支线飞机、教练机、通用飞机、飞机零部件、航空电子产品、其 它航空产品的设计、研究、开发、生产和销售;汽车、汽车发动机、变速 器、汽车零部件的设计、研究、开发、生产;汽车(不含小轿车)的销售; 汽车、飞机、机械电子设备的租赁;医药包装机械、纺织机械、食品加工 机械及其它机械及电子设备的设计、开发、生产、销售;上述产品的安装 经营范围 调试、维修及其他售后服务;实业项目的投资及经营管理;自营和代理各 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 除外)业务。(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 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 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核查了中国航空科技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 航科工”)的《营业执照》及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中航科工不存在营业期限届 满、股东决定解散、因合并或分立而解散、因违反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被 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宣告破产等 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终止的情形。据此,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认为,中航科工为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2 、股东与实际控制人
经核查,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中航科工股权结构如下:
| 序号 | 名称 | 持股数量(万股) | 比例 |
|---|---|---|---|
| 1 | 中国航空工业集团公司 | 454,868.08 | 58.99% |
| 2 | 空中客车集团 | 31,225.58 | 4.05% |
| 3 | 天津保税区投资有限公司 | 24,976.95 | 3.24% |
| 4 | 中航机载系统有限公司 | 18,340.47 | 2.38% |
| 5 | 中国航空工业集团(香港)有限公司 | 1,834.60 | 0.24% |
| 6 | 其他股东 | 239,887.54 | 31.10% |
| 合计 | 771,133.22 | 100.00% |
中航科工的控股股东为中国航空工业集团公司,实际控制人为国务院国有资 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中航科工的股权结构图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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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股权结构来自航空工业集团 2020 年年报
3 、战略配售资格
航空工业集团是由中央管理的国有特大型企业,是国家授权的投资机构,设 有航空武器装备、军用运输类飞机、直升机、机载系统、通用航空、航空研究、 飞行试验、航空供应链与军贸等产业。航空工业集团致力于为国防安全提供先进 航空武器装备、为交通运输提供先进民用航空装备、为先进制造提供高端装备和 创新动力。
中航科工是航空工业集团下属最重要的军民融合产业板块,涵盖军民用直升 机、军用教练机、导弹、机载系统、航空工程服务、产业投资等核心业务。中航 科工积极贯彻航空工业集团业建设新时代航空强国的整体战略部署,聚焦航空主 业,依托航空工业集团雄厚的产业背景和市场化体制机制,加强对航空全产业链 的战略投资及资本运用。发行人承接了航空工业集团下属科研院所产品研制,通 过本次战略配售,将强化与航空工业集团的合作关系,提升合作水平,与发行人 具有长期战略合作关系。
发行人与中航科工于 2021 年 6 月签署了合作框架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中航科工将依托在航空工业集团的战略定位,一方面协助发行人与现有客户 在精确制导与机载产品研发和生产方面深化双方的合作,提升发行人内在价值。 同时,积极协调航空工业集团及中航科工下属企业及科研院所与发行人拓展合作 业务,在精确制导、机载产品等方面与发行人深度合作,充分发挥发行人在毫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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波相控阵领域积累的技术优势,为航空工业集团下属单位提供相关产品及技术服 务。
中航科工未来将通过多种形式深化与发行人合作关系,从资本、管理、产业 等方面配置资源,并赋能给发行人,使发行人更加深入融入航空工业生态圈并带 来价值提升。
因此中航科工作为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 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具有参与发行人首次公开战略配售的资格,符合《实施 细则》第三十一条(一)项规定。
4 、关联关系
经核查,并经中航科工确认,中航科工与发行人、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之 间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
5 、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核查了中航科工提供的最近一个年度审计报告及最近 一期财务报告,中航科工的流动资金足以覆盖其与发行人签署的认购协议的认购 资金。
同时,根据中航科工于 2021 年 7 月出具的承诺,中航科工用于参与本次发 行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为其自有资金,且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
6 、锁定期限及相关承诺
中航科工承诺其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 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限售期届满后,中航科工对获配股份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 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中航科工承诺不利用获配股份取得的股东地位影响发行人正常生产经营,不 在获配股份限售期内谋求发行人控制权。
(三)中航资本产业投资有限公司
1 、基本情况
| 1、基本 | 情况 | ||
|---|---|---|---|
| 企业名称 | 中航资本产业投资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代码 /注册号 |
91110000059235912B |
| 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 法定代表人 | 余萌 |
| 注册资本 | 190,000万人民币 | 成立日期 | 2012年12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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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住所 | 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2号中航资本大厦42层4216室 |
|---|---|
| 营业期限 | 2012年12月10日至无固定期限 |
| 经营范围 | 项目投资;资产管理;投资管理;投资咨询;财务咨询(不得开展审计、 验资、查帐、评估、会计咨询、代理记账等需经专项审批的业务,不得出 具相应的审计报告、验资报告、查帐报告、评估报告等文字材料。)。(“1、 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2、不得公开开展证券类 产品和金融衍生品交易活动;3、不得发放贷款;4、不得对所投资企业以 外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5、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 诺最低收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 展经营活动。) |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核查了中航资本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航 产投”)的《营业执照》及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中航产投不存在营业期限届满、 股东决定解散、因合并或分立而解散、因违反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被依法 吊销营业执照、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宣告破产等根据 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终止的情形。
据此,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认为,中航产投为合法存续的有限公司。
2 、股东与实际控制人
经核查,截至本报告出具之日,中航产投出资结构如下:
| 序号 | 名称 | 认缴出资额(万元) | 比例 |
|---|---|---|---|
| 1 | 中航工业产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 190,000.00 | 100.00% |
| 合计 | 190,000.00 | 100.00% |
中航产投的控股股东为中航工业产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航产 融”, 600705.SH ),实际控制人为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中航产投的股权结构图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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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股东数据来自于工商数据及中航产融年度报告
3 、战略配售资格
中航产投系中航产融的控股子公司,中航产融是国内第一家 A 股上市的产 业背景金融投资控股公司,隶属于航空工业集团。中航产融股票代码 600705.SH , 总市值逾 300 亿元。
航空工业集团是由中央管理的国有特大型企业,是国家授权的投资机构,设 有航空武器装备、军用运输类飞机、直升机、机载系统、通用航空、航空研究、 飞行试验、航空供应链与军贸等产业。航空工业集团致力于为国防安全提供先进 航空武器装备、为交通运输提供先进民用航空装备、为先进制造提供高端装备和 创新动力,属于大型企业。
中航产投为航空工业集团的控股子公司,依托股东航空工业集团高新技术、 产业资源高速发展和品牌优势,紧密围绕航空产业链,进行航空产业投资。因此, 中航产投为大型企业航空工业集团的下属企业。
发行人与中航产投于 2021 年 6 月签署了战略合作框架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 1 )中航产投长期以来积极贯彻航空工业集团建设新时代航空强国的整体 战略部署,聚焦航空主业,依托航空工业集团雄厚的产业背景和市场化体制机制, 加强对航空全产业链的战略投资。发行人的主要产品为毫米波有源相控阵微系统, 是精确制导的核心部件。随着部分重点型号陆续定型,发行人成为有源相控阵微 系统的核心供应商之一。本次战略配售进一步强化发行人与航空工业集团的长期 战略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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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中航产投将协调航空工业集团下属主机制造厂和科研院所,在有源相 控阵微系统研发和生产方面与发行人深度合作,发挥发行人在有源相控阵微系统 领域积累的技术优势,为航空工业集团下属单位提供相关产品及技术服务。中航 产投与发行人现有客户长期保有密切的业务协同,将大力协助发行人深化与现有 客户的合作、开拓新的客户资源,提升发行人内在价值。
( 3 )中航产投未来将通过多种形式深化与发行人合作关系,从资本、管理、 产业等方面配置资源,并赋能给发行人,使发行人更加深入融入航空工业生态圈 并带来价值提升。
因此,中航产投作为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 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具有参与发行人首次公开战略配售的资格,符合《实施 细则》第三十一条(一)项规定。
4 、关联关系
经核查,并经中航产投确认,中航产投与发行人、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之 间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
5 、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核查了中航产投提供的最近一个年度审计报告及最近 一期财务报告,中航产投的流动资金足以覆盖其与发行人签署的认购协议的认购 资金。
同时,根据中航产投于 2021 年 7 月出具的承诺,中航产投用于参与本次发 行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为其自有资金,且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
6 、锁定期限及相关承诺
中航产投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 市之日起 12 个月。限售期届满后,中航产投对获配股份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中航产投承诺不利用获配股份取得的股东地位影响发行人正常生产经营,不 在获配股份限售期内谋求发行人控制权。
(四)中兵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1 、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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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名称 | 中兵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 统一社会代码 /注册号 |
91110000095357036N |
|---|---|---|---|
| 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 法定代表人 | 史艳晓 |
| 注册资本 | 100,000万人民币 | 成立日期 | 2014年3月18日 |
| 住所 | 北京市石景山区石景山路31号院盛景国际广场3号楼818室 | ||
| 营业期限 | 2014年3月18日至无固定期限 | ||
| 经营范围 | 投资管理;资产管理;项目投资;经济信息咨询。(“1、未经有关部门批 准,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2、不得公开开展证券类产品和金融衍生 品交易活动;3、不得发放贷款;4、不得对所投资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提 供担保;5、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 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 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 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核查了中兵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兵 投资”)的《营业执照》及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中兵投资不存在营业期限届满、 股东决定解散、因合并或分立而解散、因违反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被依法 吊销营业执照、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宣告破产等根据 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终止的情形。
据此,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认为,中兵投资为合法存续的有限公司。
2 、股东与实际控制人
经核查,截至本报告出具之日,中兵投资出资结构如下:
| 序号 | 名称 | 认缴出资额(万元) | 比例 |
|---|---|---|---|
| 1 | 中国兵器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 100,000 | 100% |
| 合计 | 100,000 | 100% |
中兵投资的控股股东为中国兵器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兵器工业集 团”),实际控制人为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截至本报告出具之日,中兵投资的股权结构图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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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股东数据来自于工商数据
3 、战略配售资格
中兵投资隶属于兵器工业集团,兵器工业集团是我军机械化、信息化、智能 化装备发展的骨干,全军毁伤打击的核心支撑,现代化新型陆军体系作战能力科 研制造的主体,国家“一带一路”建设和军民融合发展的主力,属于大型企业。 中兵投资长期以来积极贯彻兵器工业集团履行强军首责,打造成为建设世界一流 军队的骨干力量战略目标,聚焦集团公司主责主业,围绕兵器工业集团各产业链 开展战略投资。因此,兵器工业集团为大型企业,中兵投资为大型大型企业的下 属企业。
发行人与中兵投资于 2021 年 6 月签署了战略合作框架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发行人作为兵器工业集团有关产业链配套单位之一,已与兵器工业集团下属 科研院所在有关领域建立合作。通过本次战略配售,有助于进一步加强发行人与 兵器工业集团有关产业的长期合作。中兵投资将协助发行人与兵器工业集团产业 链上下游有关科研、生产单位沟通,围绕精确制导、数据链、雷达等有关领域开 展业务合作,发挥发行人在相控阵微系统领域技术优势,推动该技术在多领域的 大规模、低成本应用,做好资源配置和产业赋能。
因此,中兵投资作为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 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具有参与发行人首次公开战略配售的资格,符合《实施 细则》第三十一条(一)项规定。
4 、关联关系
13
经核查,中兵投资与发行人、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之间不存在其他关联关 系。
5 、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核查了中兵投资提供的最近一个年度审计报告及最近 一期财务报告,中兵投资的流动资金足以覆盖其与发行人签署的认购协议的认购 资金。
同时,根据中兵投资于 2021 年 7 月出具的承诺,中兵投资用于参与本次发 行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为其自有资金,且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
6 、锁定期限及相关承诺
中兵投资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 市之日起 12 个月。限售期届满后,中兵投资对获配股份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中兵投资承诺不利用获配股份取得的股东地位影响发行人正常生产经营,不 在获配股份限售期内谋求发行人控制权。
(五)中电科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1 、基本情况
| 1、基本情 | 况 | ||
|---|---|---|---|
| 企业名称 | 中电科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代码 /注册号 |
9111000071783888XG |
| 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 法定代表人 | 陈永红 |
| 注册资本 | 300,000万人民币 | 成立日期 | 2014年4月18日 |
| 住所 | 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73号裕惠大厦A座17层 | ||
| 营业期限 | 2014年4月18日至无固定期限 | ||
| 经营范围 | 投资管理、股权投资、投资咨询;产权经纪。(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 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 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 的经营活动。) |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核查了中电科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科投 资”)的《营业执照》及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电科投资不存在营业期限届满、 股东决定解散、因合并或分立而解散、因违反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被依法 吊销营业执照、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宣告破产等根据 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终止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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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此,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认为,电科投资为合法存续的有限公司。 2 、股东与实际控制人
经核查,截至本报告出具之日,电科投资出资结构如下:
| 序号 | 名称 | 认缴出资额(万元) | 比例 |
|---|---|---|---|
| 1 | 中国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 300,000 | 100% |
| 合计 | 300,000 | 100% |
电科投资的控股股东为中国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电科”) 100% 控股的公司,实际控制人为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截至本报告出具日,电科投资的股权结构图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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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股东数据来自于工商数据
3 、战略配售资格
电科投资是中国电科设立的全资子公司。中国电科是中央直接管理的国有重 要骨干企业,是我国军工电子主力军、网信事业国家队、国家战略科技力量。中 国电科拥有电子信息领域相对完备的科技创新体系,在电子装备、网信体系、产 业基础、网络安全等领域占据技术主导地位,肩负着支撑科技自立自强、推进国 防现代化、加快数字经济发展、服务社会民生的重要职责,属于大型企业。
电科投资围绕中国电科产业发展和科技创新,以“打造中国电科资本运营投 资平台”为主责,以产业投资、金融投资和基金投资为主业,发挥资本引擎和金 融之翼作用,助推网络信息体系建设。因此,中国电科为大型企业,电科投资为 大型企业的下属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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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与电科投资于 2021 年 6 月签署战略合作框架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双方通过本次战略投资建立强效战略合作伙伴关系,以资本为纽带,搭建 产业资源对接的桥梁,加速释放双方的优势,促进双方合作共赢。
(一)产业层面
双方将积极建立合作机制,聚焦战略合作方向,促进产业协同合作。电科投 资会积极推动中国电科各院所与发行人在技术创新、产业升级方面的合作共赢, 以实现产业链上下游资源对接,优化竞争格局。
(二)资本层面
电科投资将在合法合规以及不违背自身利益的前提下,协调电科投资资源, 优化公司治理结构,助力发行人在资本市场树立良好形象。”
因此,电科投资作为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 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具有参与发行人首次公开战略配售的资格,符合《实施 细则》第三十一条(一)项规定。
4 、关联关系
经核查,并经电科投资确认,电科投资与发行人、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之 间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
5 、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核查了电科投资提供的最近一个年度审计报告及最近 一期财务报告,电科投资的流动资金足以覆盖其与发行人签署的认购协议的认购 资金。
同时,根据电科投资于 2021 年 7 月出具的承诺,电科投资用于参与本次发 行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为其自有资金,且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
6 、锁定期限及相关承诺
电科投资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 市之日起 12 个月。限售期届满后,电科投资对获配股份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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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电科投资承诺不利用获配股份取得的股东地位影响发行人正常生产经营,不 在获配股份限售期内谋求发行人控制权。
三、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配售资格核查
(一)战略配售者的选取标准
本次战略配售者由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 划及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 企业的其他战略投资者组成。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认为,本次战略配售符合《实 施细则》第三十一条关于参与发行人战略配售投资者选取标准的规定。
(二)战略配售者的配售资格和配售条件
1 、雷电微力员工资管计划
根据中信证券于 2021 年 7 月 21 日出具《关于成都雷电微力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战略配售相关事宜的承诺函》(以下简称 “ 《管理人承诺函》 ” ),承诺中信证券接受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委托 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雷电微力员工资管计划,雷电微力员工资管计划的份额持 有人为实际持有人,不存在接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者委托其他投资者持有该计划 份额的情形,雷电微力员工资管计划的资金均为份额持有人自有资金,该等资金 投资于发行人本次战略配售符合管理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雷电微力员工资管计 划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 承诺不通过任何形式在限售期内转让所持有本次配售的股票;承诺雷电微力员工 资管计划不参与网下询价,承诺按照最终发行价格认购其承诺认购数量的股票。
雷电微力员工资管计划全体份额持有人分别于 2021 年 7 月出具《关于参与 成都雷电微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战略配售的 承诺》(以下简称 “ 《份额持有人承诺》 ” ),承诺其委托中信证券设立雷电微力 员工资管计划,其均为本次配售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接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者 委托其他投资者持有该计划份额的情形,其均以自有资金认购雷电微力员工资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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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份额,承诺其通过雷电微力员工资管计划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限售期限为自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
根据上述承诺函并经核查,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认为,雷电微力员工资管 计划作为战略投资者符合《特别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八条及《实施细则》第三 十条关于战略投资者的配售资格和配售条件相关规定。
2 、中航科工
中航科工于 2021 年 7 月出具的《关于成都雷电微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战略配售相关事宜的承诺函》(以下简称 “ 《中航科 工承诺函》 ” ),承诺如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中航科工 以自有资金认购本次战略配售股票,且符合该资金的投资用途;中航科工为本次 配售股票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 略配售的情形;中航科工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 发行并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承诺不通过任何形式在限售期内转让所持有本次配 售的股票,承诺不参与网下询价,承诺按照最终发行价格认购其承诺认购数量的 股票。
根据上述承诺函并经核查,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认为,中航科工作为战略 投资者符合《特别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实施细则》第三十条关于战略 投资者的配售资格和配售条件相关规定。
3 、中航产投
中航产投于 2021 年 7 月出具的《关于成都雷电微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战略配售相关事宜的承诺函》(以下简称 “ 《中航产 投承诺函》 ” ),承诺如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中航产投 以自有资金认购本次战略配售股票,且符合该资金的投资用途;中航产投为本次 配售股票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 略配售的情形;中航产投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 发行并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承诺不通过任何形式在限售期内转让所持有本次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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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的股票,承诺不参与网下询价,承诺按照最终发行价格认购其承诺认购数量的 股票。
根据上述承诺函并经核查,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认为,中航产投作为战略 投资者符合《特别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实施细则》第三十条关于战略 投资者的配售资格和配售条件相关规定。
4 、中兵投资
中兵投资于 2021 年 7 月 12 日出具的《关于成都雷电微力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战略配售相关事宜的承诺函》(以下简称 “ 《中兵投资承诺函》 ” ),承诺如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 中兵投资以自有资金认购本次战略配售股票,且符合该资金的投资用途;中兵投 资为本次配售股票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 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中兵投资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 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承诺不通过任何形式在限售期内转让所持 有本次配售的股票,承诺不参与网下询价,承诺按照最终发行价格认购其承诺认 购数量的股票。
根据上述承诺函并经核查,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认为,中兵投资作为战略 投资者符合《特别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实施细则》第三十条关于战略 投资者的配售资格和配售条件相关规定。
5 、电科投资
电科投资于 2021 年 7 月 13 日出具的《关于成都雷电微力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战略配售相关事宜的承诺函》(以下简称 “ 《电科投资承诺函》 ” ),承诺如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 电科投资以自有资金认购本次战略配售股票,且符合该资金的投资用途;电科投 资为本次配售股票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 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电科投资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 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承诺不通过任何形式在限售期内转让所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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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本次配售的股票,承诺不参与网下询价,承诺按照最终发行价格认购其承诺认 购数量的股票。
根据上述承诺函并经核查,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认为,电科投资作为战略 投资者符合《特别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实施细则》第三十条关于战略 投资者的配售资格和配售条件相关规定。
四、战略投资者是否存在《实施细则》禁止性情形的核查
2021 年 7 月,发行人出具《成都雷电微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战略投资者核查之承诺函》(以下简称 “ 《发行人承诺 函》 ” )。
根据《管理人承诺函》、《份额持有人承诺》、《中航科工承诺函》、《中 航产投承诺函》、《中兵投资承诺函》、《电科投资承诺函》和《发行人承诺函》 并经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核查,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 第一项“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向战略投资者承诺上市后股价将上涨,或者股价如未 上涨将由发行人购回股票或者给予任何形式的经济补偿”的情形;本次战略配售 不存在《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第二项“主承销商以承诺对承销费用分成、介绍 参与其他发行人战略配售等作为条件引入战略投资者”的情形;本次战略配售不 存在《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第三项“发行人上市后认购发行人战略投资者管理 的证券投资基金”的情形;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第五项 “除本细则第三十一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外,战略投资者使用非自有资金认购发 行人股票,或者存在接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 情形”的情形;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第六项“其他直接 或间接进行利益输送的行为”的情形。
基于上述,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认为,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向雷电微力员工 资管计划、中航科工、中航产投、中兵投资、电科投资配售股票不存在《实施细 则》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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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律师核查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雷电微力员工资管计划为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与 核心员工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中航科工、中航产投、中兵投资、电科投资 为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 业,其作为本次发行的战略投资者,符合《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关于参与发行 人战略配售投资者选取标准的规定;雷电微力员工资管计划、中航科工、中航产 投、中兵投资、电科投资符合《特别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实 施细则》第三十条关于战略投资者的配售资格相关规定,具备战略配售资格;发 行人和主承销商向中证投资和雷电微力员工资管计划配售股票不存在《实施细则》 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六、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核查结论
综上所述,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认为,本次发行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 配售资格符合《特别规定》、《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且本次战略配售不 存在《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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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成都雷电微力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战略配售之专项核查报告》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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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熙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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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 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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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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