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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engdu RML Technology Co., Ltd. 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2023

Sep 28, 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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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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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雷电微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 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23 年8 月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 年8 月修订)》《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 号——业务办理(2023 年8 月 修订)》及《成都雷电微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成都雷电微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认真审阅了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 议的会议材料,经审慎分析,本着认真、负责、独立判断的态度,就公 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调整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限制性股票 授予价格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对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限制性股票授 予价格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 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本次调整事项在 公司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无需再次提 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调整程序合法、合规,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 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对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及预 留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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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关于向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 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1.《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向激励对象授 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经成就。

2.根据公司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为2023 年9 月28 日,该授予日 符合《管理办法》及《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对授予 日的相关规定。

3.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不存在《管理办法》和《2022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文件规定的禁止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 形,其作为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 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也不存在为激励对象 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公司具备实施 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5.公司实施《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有利于进一 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 其他管理/技术人员及技术/业务骨干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 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 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以2023 年9 月28 日为授予日,向符合 授予条件的10 名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合计60 万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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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于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独立意见

1.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 计划的主体资格。

2.公司根据《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所确定的激 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和《公司章程》有关主体资格的规定,激 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拟定、审 议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其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 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的 计划或安排。

5.根据《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2023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对象名单》以及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文件等资料,本 次激励计划中的激励对象涉及公司董事长桂峻先生、董事廖洁先生、董 事牛育琴女士,前述董事在审议本次激励计划的董事会中已履行回避 表决程序。

6.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可以进一步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 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员工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 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 远发展,实现对公司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骨干 的长期激励与约束,充分调动其积极性和创造性,有利于公司可持续发 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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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我们认为公司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 健康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意公司实施本次股权激 励计划,同意将前述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成都雷电微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 年度高管薪酬 调整方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调整高管薪酬是根据公司所处的行业、规模的薪酬水平, 并结合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制定的,有利于强化高级管理人员的勤勉 尽责,有利于提升工作效率及经营效益,有利于公司持续稳定发展。该 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 在损害公司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董事会对公司高 管薪酬的调整。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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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页无正文,为《成都雷电微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第 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龚敏 干胜道 杨林

成都雷电微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9 月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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