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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engdu RML Technology Co., Ltd. AGM Information 2025

May 19,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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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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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 关于成都雷电微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五年五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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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966 号天府国际金融中心南塔25 层-26 层 邮编:610041 25-26/F, South Tower of Tianfu International Finance Center, 966 North Tianfu Avenue, High-tech Zone, Chengdu, Sichuan 610041, P. R. China 电话/Tel : +86 28 6208 8001 传真/Fax : +86 28 6208 8111 www.zhonglun.com

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

关于成都雷电微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成都雷电微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成都雷电微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 (以下简称“本次会议”)于2024年5月19日15时00分在成都市双流区华府大道 四段19号公司326会议室召开,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 接受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出席本次会议,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在会议召开前和召开过程中,审查了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全部材料, 并对出席本次会议人员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等重要 事项的合法性进行了现场核验,在此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 法规及《成都雷电微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相关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发表法 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1.2024年12月26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并于2024年12 月27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上披露了《成都雷电微力科技股份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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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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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公司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的公告》。该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关于使用自有资金在最 高额度内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关于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 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关于择机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等议 案。

2.2024年12月26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并于2024年12 月27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上披露了《成都雷电微力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关于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的公告》。该次监事会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关于使用自有资金在最 高额度内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关于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 充流动资金的议案》等议案。

3.2025年4月24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并于2024年4月 26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上披露了《成都雷电微力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的公告》。该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2024年度总经理工作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度董事会工 作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 度审计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4年度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说明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4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度利润 分配预案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制定2025年中期分红方案的 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议案》《关于审计委员会对会计 师事务所2024年度履职情况评估及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 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关于续聘2025年审计机构的议案》《关于向银行申请 授信额度的议案》《关于全资子公司对外投资设立控股子公司暨关联交易的议 案》《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总工程师、证券事务代表的议案》《关于制定< 市值管理制度>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第一季度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未 来三年(2025年-2027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关于提请召开公司2024年年 度股东大会的议案》等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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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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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025年4月24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并于2024年4月 26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上披露了《成都雷电微力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关于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的公告》。该次监事会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度财务决算 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度审计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年度报 告及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度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 情况说明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4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度利润 分配预案的议案》《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关于向银行申请授信额 度的议案》《关于全资子公司对外投资设立控股子公司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关于公司2025年第一季度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5年-2027 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等议案。

5.公司于2025年4月26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上公告了《成都 雷电微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该通 知公告了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审议事项等内容。

6.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本次会议采取网络投票和现场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召开,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统和深交所互 联网投票系统向社会公众股股东提供了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 7.公司董事长桂峻先生为本次会议主持人。

经核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相 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要求召集本次会议,并对本次会议审议的各 项议案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公司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及会议审 议事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 集和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出席本次会议人员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根据核查现场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授权代表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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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的股东或授权代表共13名,代表公司股份48,988,38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20.0123%。上述股东或股东代表为截止2025年5月14日15时00分交易结 束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股东 的授权代表。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会议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305名,代表公司股份11,385,3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510%,通过 网络投票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资格,其身份已经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进行 认证。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根据《成都雷电微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 的通知》,公司董事会召集了本次会议。

(三)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除上述股东及授权代表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本所见证律师 现场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出席、列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 法有效。

三、 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

本次会议股东依据《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 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进行表决,并通过了下列议案:

  1. 《关于公司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2. 《关于公司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3. 《关于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4. 《关于公司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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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关于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2. 《关于授权董事会制定2025年中期分红方案的议案》;

  3. 《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5年-2027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4. 《关于续聘2025年审计机构的议案》;

  5. 《关于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此外,公司独立董事在本次年度股东大会上进行了述职。

经核查,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授权代表就会议通知中 列明的事项以现场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本所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对现 场记名投票进行了计票和监票,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本次会议的会议记录 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会议记录人签署。

(二)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

经核查,本次会议审议及表决的事项为公司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议案,上 述议案均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基于以上事实,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 及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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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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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成都雷电微力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樊 斌 陈 笛

经办律师:

孟柔蕾

2025 年 5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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