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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engdu M&S Electronics Technology Co.,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3
Dec 11, 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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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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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88311 证券简称:盟升电子 公告编号:2023-071 证券代码:118045 证券简称:盟升转债
成都盟升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登记及修订公司部 分治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成都盟升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12月11日召 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登 记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相关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 引(2022 年修订)》《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 合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中的有关条款进行相应修改,具体修改情况如 下:
| 下: | |
|---|---|
| 修改前 | 修改后 |
|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决 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人 民币三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 产百分之二十的股票,该项授权在下一 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日失效。 |
| 第八十四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 | 第八十四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 |
| 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 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 |||
| …… | …… | |||
|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 | 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 | |||
| 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 | 益的股份比例在30%及以上,在选举董 | |||
| 决议,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 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或选举两名以上独 | |||
| 立董事时,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 ||||
| 第一百零六条 公司设立独立董事。独 | 第一百零六条 公司设立独立董事。独 | |||
| 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 | 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 | |||
| 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不 | 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 | |||
| 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 | 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 | |||
| 关系的董事。 | 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 | |||
| 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 ||||
| 第一百零八条 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 | 第一百零八条 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 | |||
| 条件: | 条件: | |||
|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关规 |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相关 | |||
| 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 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 |||
| (二)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 | (二)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 | |||
| 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 | 独立性要求; | |||
| 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 |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 | |||
|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 | 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 |||
| 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 (四)具备五年以上法律、经济、会计、 | |||
| (四)具备五年以上法律、经济、会计、 | 财务、管理或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 | |||
| 财务、管理或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 | 必需的工作经验。 | |||
| 必需的工作经验。 | (五)在境内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不 | |||
| (五)在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不超过 | 超过3家; | |||
| 5家; | (六)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 | |||
| (六)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上海 | 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 |||
| 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 (七)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上海 | |||
| 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 ||||
| 第一百零九条 独立董事应当具有独立 | 第一百零九条 独立董事应当具有独立 | ||
| 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 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 ||
|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 |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 | ||
| 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 | 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 | ||
| 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 | 系(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配偶 | ||
| 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 | 的父母、子女的配偶、兄弟姐妹的配偶、 | ||
| 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 | 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等); | ||
| 等); |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 ||
|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 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 | ||
| 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 | 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 ||
| 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 | ||
|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 | 份5%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 | ||
| 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 | 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 ||
| 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 (四)在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
||
| (四)在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 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 | ||
| 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 | 母、子女; | ||
| 属; | (五)为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股东、实 | ||
| (五)为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财 | 际控制人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 | ||
| 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 | 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 | ||
| 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 | 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 | ||
| 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 | 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 | ||
| 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 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 | ||
| (六)在与本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 员及主要负责人; | ||
| 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 | (六)与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股东、实 | ||
| 业务往来的单位任职,或者在有重大业 | 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 | ||
| 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任职; | 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 | ||
| (七)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 | 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 ||
| 举情形的人员; | 任职的人员; | ||
| (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有关规 |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 | ||
| 定认定不适宜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人 员。 |
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认定不适宜担任 独立董事的其他人员。 |
| 第一百一十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无 下列不良纪录: (一)最近36 个月曾被中国证监会行 政处罚; (二)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 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期间; (三)最近36 个月曾受证券交易所公 开谴责或者2 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2 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未亲自出席 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 次数三分之一以上; (五)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 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符;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 形。 |
第一百一十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无 下列不良记录: (一)最近36 个月内因证券期货违法 犯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司 法机关刑事处罚的; (二)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 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 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三)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 担任上市公司董事,期限尚未届满; (四)最近36 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 公开谴责或者3 次以上通报批评; (五)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在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 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独立 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被董事会提 请股东大会予以解除职务,未满12 个 月的; (七)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 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八)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 形。 |
| 第一百一十二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 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 |
第一百一十二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 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 |
| 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 | 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 | ||
| 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 | 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有 | ||
| 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 | 无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等情况,并对其 | ||
| 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 | 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 | ||
| 上市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 | 件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符合独 | ||
| 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 | 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作出 | ||
| …… | 公开声明。 | ||
| …… | |||
| 第一百一十三条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 | 第一百一十三条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 | ||
| 东大会召开前,公司应将所有被提名人 | 东大会召开前,公司应将所有被提名人 | ||
| 的有关材料同时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 | 的有关材料同时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 | ||
| 公司董事会对被提名人的有关情况有 | 相关报送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 ||
| 异议的,应同时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 | 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公司不得 | ||
| 见。 | 提交股东大会选举。如已提交股东大会 | ||
| 对上海证券交易所持有异议的被提名 | 审议的,应当取消该提案。 | ||
| 人,不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应当根 | |||
| 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 | |||
| 则》延期召开或者取消股东大会,或者 | |||
| 取消股东大会相关提案。在召开股东大 | |||
| 会选举独立董事时,公司董事会应对独 | |||
| 立董事候选人是否被上述监管机构提 | |||
| 出异议的情况进行说明。 | |||
| 第一百一十七条 独立董事除具备本章 | 第一百一十七条 独立董事除具备本章 | ||
| 程中规定董事的职权外,还具有以下特 | 程中规定董事的职权外,还具有以下特 | ||
| 别职权: | 别职权: | ||
| (一)重大关联交易事项(指上市公司 |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 | ||
| 拟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高于300 万元 | 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 ||
| 或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 | (二)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 | ||
| 的5%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事前 | 会; | ||
| 认可,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 |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 |||
| 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 |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 |||
| 其判断的依据; | (五)对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中小股 | |||
| (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 | 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 |||
| 事务所; |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 | |||
|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 | 范性文件、公司章程赋予的其他职权。 | |||
| 会; |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第(一)至(三)项 | |||
|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 | 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 | |||
| (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 | 意。 | |||
| 集投票权; | ||||
| (六)必要时,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 | ||||
| 及咨询机构等对公司的具体事项进行 | ||||
| 审计和咨询; | ||||
|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 | ||||
| 范性文件、公司章程以及本章其他条文 | ||||
| 赋予的其他职权。 | ||||
|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第(一)至(五)项 | ||||
| 职权应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半数以上 | ||||
| 同意,行使上述第(六)项职权应取得 | ||||
| 全体独立董事同意。 | ||||
| 本条第(一)项、第(二)项事项应当 | ||||
| 由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方可 | ||||
| 提交董事会讨论。 | ||||
| 第一百一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战 | 第一百一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战 | |||
| 略、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等委员会, | 略、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等委员会, | |||
| 独立董事应当在审计、提名、薪酬与考 | 独立董事应当在审计、提名、薪酬与考 | |||
| 核委员会成员中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 | 核委员会成员中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 | |||
| 审计委员会中至少应有1 名独立董事 |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上市公司 | |||
| 是会计专业人士。 | 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且至少应有1 | |||
| 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 | |||
| 第一百一十九条 独立董事除履行上述 | 删除 | ||
| 职责外,还应当对以下事项向董事会或 | |||
| 股东大会发表独立意见: | |||
| (一)提名、任免董事; | |||
| (二)聘任、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 |||
|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 |||
| (四)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 |||
| (五)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 | |||
| 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重大会计差 | |||
| 错更正; | |||
| (六)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 | |||
| 务所出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 | |||
| (七)相关方变更承诺的方案; | |||
| (八)优先股发行对公司各类股东权益 | |||
| 的影响; | |||
| (九)制定利润分配政策、利润分配及 | |||
| 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 | |||
| (十)需要披露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 | |||
| (不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 | |||
| 担保)、委托理财、提供财务资助、募 | |||
| 集资金使用、开展新业务、股票及其衍 | |||
| 生品种投资等重大事项; | |||
| (十一)重大资产重组方案、股权激励 | |||
| 计划、员工持股计划、回购股份方案; | |||
| (十二)公司拟决定其股票不再在上海 | |||
| 证券交易所交易; | |||
| (十三)独立董事认为有可能损害中小 | |||
| 股东合法权益的事项; | |||
(十四)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 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或中国证监会 认定的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类型包括同意、保留 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和无 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所发表的意见应 当明确、清楚。
除上述条款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不变,因条款变动导致的序号变动相 应调整。
公司将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依照工商登记机关相关要求,及时办理《公 司章程》的备案登记。上述变更最终以工商登记机关核准的内容为准。修订后形 成的《公司章程》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予以披露。 二、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相关情况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更好地促进公司规范运作,结合公司的实际情 况,并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 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 ——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公司章程》的最新规定, 公司对《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董事会提名 委员会议事规则》《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进行了修订。修订后形成的相 关公司治理制度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予以披露。
特此公告。
成都盟升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