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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engdu M&S Electronics Technology Co.,Ltd. Director's Dealing 2021

Aug 20,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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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rector's Deal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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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88311 证券简称:盟升电子 公告编号:2021-022

成都盟升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及董监高减

持股份计划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及相关股东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 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大股东及董监高持股的基本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汝州市弘升衡达互强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原名 称为“成都弘升衡达互强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弘升衡达 互强”)、汝州市弘升衡达精诚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原名称为“成都 弘升衡达精诚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弘升衡达精诚”)、汝 州市弘升衡达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原名称为“成都弘升衡达企业管 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弘升衡达”)合计持有成都盟升电子技术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盟升电子”)股份11,932,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10.40%,为公司5%以上股东。

截至本公告日,汝州市蓝海同创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原名称为“成 都蓝海同创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蓝海同创”)、汝州市蓝海沣 盈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原名称为“成都蓝海沣盈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 伙)”,以下简称“蓝海沣盈”)、汝州市蓝海共赢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原 名称为“成都蓝海共赢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蓝海共赢”)合 计持有公司股份6,587,8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5.75%,为公司5%以上股 东。

截至本公告日,刘荣直接持有公司股份1,163,440 股,间接持有公司股份 3,684,991股,直接和间接持股数合计4,848,431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4.23%, 为公司董事、总经理。

1

截至本公告日,向静直接持有公司股份500,000 股,间接持有公司股份 1,023,000股,直接和间接持股数合计1,523,000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1.33%, 为公司董事、副总经理。

截至本公告日,温黔伟直接持有公司股份100,000 股,间接持有公司股份 837,000 股,直接和间接持股数合计937,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0.82%, 为公司董事、副总经理。

截至本公告日,杜留威间接持有公司股份266,629 股,占公司总股本为0.23%, 为公司监事。

截至本公告日,吴真间接持有公司股份194,618 股,占公司总股本为0.17%, 为公司监事。

上述股份来源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取得的股份。

 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因股东自身业务经营需要,弘升衡达互强及其一致行动人弘升衡达精诚、弘 升衡达拟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方式,合计减持不超过其持有的公司股份 11,932,000 股。其中,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的,减持期间为自公司公告 披露之日起15 个交易日后的六个月内,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减持期间为 自公司公告披露之日起3 个交易日后的六个月内。

根据《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的特别规定(2020 年修订)》和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实施细则(2020 年修订)》 的有关规定,弘升衡达、弘升衡达互强、弘升衡达精诚已分别于2021 年7 月通 过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审核,成功申请了创业投资基金股东的减持政策。截 至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日,弘升衡达对公司的投资期限在60 个月以上,减持 不受比例限售;弘升衡达互强、弘升衡达精诚对公司的投资期限在48 个月以上 但不满60 个月,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30 日内减持股份的 总数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30 日内减 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

因股东自身业务经营需要,蓝海同创及其一致行动人蓝海沣盈、蓝海共赢拟 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方式,合计减持不超过其持有的公司股份6,587,800 股。其中,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的,减持期间为自公司公告披露之日起

2

15 个交易日后的六个月内,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减持期间为自公司公告 披露之日起3 个交易日后的六个月内。

根据《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的特别规定(2020 年修订)》和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实施细则(2020 年修订)》 的有关规定,蓝海同创、蓝海沣盈、蓝海共赢已分别于2021 年6 月通过中国证 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审核,成功申请了创业投资基金股东的减持政策。截至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上市日,蓝海沣盈对公司的投资期限在48 个月以上但不满60 个月, 蓝海共赢、蓝海同创对公司的投资期限在36个月以上但不满48个月。蓝海同创、 蓝海沣盈、蓝海共赢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60 日内减持股 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60 日 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

因股东自身资金需求,刘荣拟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不超过其直接和间接 持有的公司股份470,465 股,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0.41%,减持期间为自公司公 告披露之日起15 个交易日后的六个月内。

因股东自身资金需求,向静拟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不超过其直接持有的 公司股份125,000 股,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0.11%,减持期间为自公司公告披露 之日起15 个交易日后的六个月内。

因股东自身资金需求,温黔伟拟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不超过其直接持有 的公司股份25,000 股,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0.02%,减持期间为自公司公告披 露之日起15 个交易日后的六个月内。

因股东自身资金需求,杜留威拟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不超过其间接持有 的公司股份34,130 股,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0.03%,减持期间为自公司公告披 露之日起15 个交易日后的六个月内。

因股东自身资金需求,吴真拟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不超过其间接持有的 公司股份17,918 股,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0.02%,减持期间为自公司公告披露 之日起15 个交易日后的六个月内。

上述股东本次拟减持的股份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取得的股份, 已于2021 年8 月2 日解除限售后上市流通。

根据承诺,上述减持计划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的股票发行价41.23 元/股

3

(除息后),具体价格由减持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若在减持计划实施期间公 司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 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

近日,公司收到股东弘升衡达互强及其一致行动人弘升衡达精诚和弘升衡达、 蓝海同创及其一致行动人蓝海共赢和蓝海沣盈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刘荣、向 静、温黔伟,监事杜留威、吴真发来的《关于减持成都盟升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 司股份计划的告知函》,现将相关减持计划具体公告如下:

一、减持主体的基本情况

股东名称 股东身份 持股数量
(股)
持股比
当前持股股份来源
弘升衡达、弘升衡达
精诚、弘升衡达互强
5%以上非第一大股东 11,932,000
10.40%

IPO 前取得:11,932,000
蓝海同创、蓝海共赢、
蓝海沣盈
5%以上非第一大股东 6,587,800
5.75%
IPO 前取得:6,587,800 股
刘荣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4,848,431

4.23%
IPO 前取得:4,848,431 股
向静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1,523,000

1.33%
IPO 前取得:1,523,000 股
温黔伟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937,000

0.82%
IPO 前取得:937,000 股
杜留威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66,629

0.23%
IPO 前取得:266,629 股
吴真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194,618

0.17%
IPO 前取得:194,618 股

备注:上列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数为直接和间接持股合计数,股数尾差为计算间 接持股数四舍五入所致。

上述减持主体存在一致行动人:

4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一致行动关系形成原因
第一组 弘升衡达、弘升衡达精诚、
弘升衡达互强
11,932,000
10.40%
弘升衡达、弘升衡达精诚、
弘升衡达互强执行事务合
伙人均为成都金控弘合股
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合计 11,932,000
10.40%
第二组 蓝海同创、蓝海共赢、蓝
海沣盈
6,587,800
5.75%
蓝海同创、蓝海共赢、蓝海
沣盈执行事务合伙人均为
深圳蓝海优创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合计 6,587,800
5.75%

大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董监高上市以来未减持股份。

二、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股东名称 计划减持数
量(股)
计划减
持比例
减持方式 竞价交易减
持期间
减持合理
价格区间
拟减持股
份来源
拟减持
原因
弘升衡达、
弘升衡达
精诚、弘升
衡达互强
不超过:
11,932,000
不超过:
10.40%
竞价交易减持,不
超过:8,485,400

大宗交易减持,不
超过:11,932,000
2021/9/13~
2022/3/12
按市场价
IPO 前取
自身业
务经营
需要
蓝海同创、
蓝海共赢、
蓝海沣盈
不超过:
6,587,800
不超过:
5.75%
竞价交易减持,不
超过:3,440,100

大宗交易减持,不
超过:6,587,800
2021/9/13~
2022/3/12
按市场价
IPO 前取
自身业
务经营
需要
刘荣 不超过: 不超过: 竞价交易减持,不 2021/9/13~ 按市场价 IPO 前取 自身资

5

470,465 股 0.41% 超过:470,465 股 2022/3/12 金需求
向静 不超过:
125,000 股
不超过:
0.11%
竞价交易减持,不
超过:125,000 股
2021/9/13~
2022/3/12
按市场价
IPO 前取
自身资
金需求
温黔伟 不超过:
25,000 股
不超过:
0.0218%
竞价交易减持,不
超过:25,000 股
2021/9/13~
2022/3/12
按市场价
IPO 前取
自身资
金需求
杜留威 不超过:
34,130 股
不超过:
0.0298%
竞价交易减持,不
超过:34,130 股
2021/9/13~
2022/3/12
按市场价
IPO 前取
自身资
金需求
吴真 不超过:
17,918 股
不超过:
0.0156%
竞价交易减持,不
超过:17,918 股
2021/9/13~
2022/3/12
按市场价
IPO 前取
自身资
金需求

(一)相关股东是否有其他安排 □是 √否

(二)大股东及董监高此前对持股比例、持股数量、持股期限、减持方式、减持 数量、减持价格等是否作出承诺 √是 □否

弘升衡达、弘升衡达精诚、弘升衡达互强、蓝海同创、蓝海共赢、蓝海沣盈、 刘荣承诺:

1、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自盟升电子首次公开发行的A 股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12 个月 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盟升电子本次发行 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盟升电子回购该部分股份,法律法规允许的除外。

下列情况下,本企业/本人将不会减持本企业/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盟升电 子股份:

(1)盟升电子或本企业/本人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 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 未满6 个月的;

(2)本企业/本人因违反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 3 个月的;

(3)盟升电子如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十二章第 二节规定的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 作出之日起至盟升电子股票终止上市前;

6

(4)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 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如本企业/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本企业/本人将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如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 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对股份锁定期有其他要求,本企业/本人同意按照该 等要求对本企业/本人所持盟升电子股份的锁定期进行相应调整。

2、关于持股意向和减持意向的承诺

在锁定期满后,本企业/本人拟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将认真遵守证监会、证 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发行人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 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并将明确并披露发行人的控制权安排,保证发 行人持续稳定经营。

本企业/本人在承诺的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拟减持本企业/本人所持有的发行 人股份,减持价格将不低于盟升电子的股票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本企业/本 人减持所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公司股票,若通过集中竞价交 易方式,将在首次减持的十五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通过其他方式减持 公司股票,将提前3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本企业/本人及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发 行人股份比例低于5%以下时除外),如根据本企业/本人作出的其他公开承诺需 延长股份锁定期的,上述期限相应顺延。发行价指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 行价格,如果因发行人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原因进行除权、 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

本企业/本人及一致行动人在合计持股5%及以上期间,拟转让发行人股份的, 应当严格遵守《减持规定》、《减持细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以及证券交易所规则中关于股份减持的规定。

本企业/本人及一致行动人在合计持股5%及以上期间,发行人存在《上海证 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十二章第二节规定的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 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发行人股票终止上市前 或者恢复上市前,本企业/本人及一致行动人不得减持所持发行人股份。

7

如因本企业/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导致发行人或其投资者遭受经济损失的, 本企业/本人将向发行人或其投资者依法予以赔偿;若本企业/本人因未履行相关 承诺而取得不当收益的,则该等收益全部归发行人所有。

本企业/本人作出的上述承诺在本企业/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期 间持续有效。

刘荣、向静、温黔伟、杜留威、吴真承诺: 1、关于股份锁定

自盟升电子首次公开发行的A 股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12 个月 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盟升电子本次发行上市前已 发行的股份,也不由盟升电子回购该部分股份。

本人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关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 履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如实并及时向公司申报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的 股份及其变动情况。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在满足股份锁定承诺的前提下,本人在 职期间每年转让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 本人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如本人出于任何原因离职,则在离职后 半年内,不得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等股份。在任期 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 个月内,仍应遵守上 述股份锁定承诺。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本承诺。

本人间接或直接持有的股份在锁定期满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 发行的发行价;盟升电子上市后6 个月内如盟升电子股票连续20 个交易日的收 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的发 行价,本人持有的盟升电子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将在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自 动延长6 个月的锁定期。上述发行价指盟升电子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如果盟升 电子上市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售等原因进行除权、除 息的,则应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 定作除权除息处理。

下列情况下,本人将不会减持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盟升电子股份:

8

(1)本人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 机关立案调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6 个月的; (2)本人因违反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3 个月 的;

(3)盟升电子如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十二章第 二节规定的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 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前;

(4)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 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如本人基于其他身份作出其他锁定期承诺,且该锁定期承诺时间久于或高于 本承诺函项下锁定安排的,还应当遵守其他锁定期承诺。

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如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 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对股份锁定期有其他要求,本人同意按照该等要求对 本人所持盟升电子股份的锁定期进行相应调整。

2、关于持股意向和减持意向的承诺:

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 价交易减持股份,应当在首次卖出的15 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减持计 划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 间、减持原因,且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6 个月。

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本人应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披露减 持进展情况。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本人应当在两个交易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 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 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两个交易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并予公告。

本人作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拟转让发行人股份的,应当严格遵 守《减持规定》、《减持细则》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 证券交易所规则中关于股份减持的规定。

9

本人作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若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就任时 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 个月内,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 (1)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

  • (2)离职后半年内或任期届满后6 个月内,不得转让所持公司股份;

  • (3)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

  • 则对董监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本人若因司法强制执行、执行股权质押协议、赠与、可交换债换股、股票权 益互换等减持公司股份的,应当按照《减持规定》、《减持细则》办理。

发行人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十二章第二节规定的 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 至发行人股票终止上市前或者恢复上市前,本人不得减持所持发行人股份。

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本次拟减持事项与此前已披露的承诺是否一致 √是 □否

  • (三)是否属于上市时未盈利的公司,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拟减持首发前股份的情况 □是 √否

(四)本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三、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减持首发前股份

是否是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拟减持首发前股份的情况 □是 √否 四、相关风险提示

  • (一)减持计划实施的不确定性风险

本次减持计划系公司股东根据自身需要进行的减持,本次减持不会对公司治 理结构及持续经营情况产生重大影响。在减持期间内,股东根据市场情况、公司 股价等因素选择是否实施及如何实施减持计划,减持的数量和价格存在不确定性, 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10

(二)减持计划实施是否可能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风险 □是 √否

(三)其他风险提示

1、本次减持计划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 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市公司创 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的特别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 股东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不存在不得减持股份的情形。

2、本次减持计划实施期间,上述股东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 相应承诺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告知义务。减持计划实施后,本公司将按照相关 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成都盟升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8 月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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