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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ENGDU Hi-Tech DEVELOPMENT GR0UP CO.,LTD — Management Reports 2021
Apr 28,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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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nagement Repor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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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2020 年度述职报告
2020 年度,我严格按照《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 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 定》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独立、公正地履行职责,努力维护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 权益,较好地发挥了独立董事的作用。现将 2020 年度的主要工作报 告如下:
一、 关注公司治理情况
我关注到,2020 年,公司继续按照《公司法》、《证券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 断巩固和完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之间权责明确、相 互制衡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2020 年,公司持续巩固公司治理专项活 动的成果,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和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在公司治理机制 中的作用。公司控股股东行为规范,依法行使股东权利,承担股东义 务,不存在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行为。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实际情况 基本符合中国证监会有关上市公司治理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我关注到,2020年公司切实贯彻实施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内 部控制的系统性、有效性进一步提升。公司进一步巩固内部控制组织 体系建设,为内部控制的深入开展提供组织保障。建立完善内控制度, 公司继续完善以《公司章程》为核心的内控制度体系。全面完成公司 各项业务流程的梳理和完善,着重对关键业务环节进行风险管控。在 全面推进内部控制的基础上,加强对财务报告、控股子公司、关联交 易、对外担保、信息披露等较高风险领域的内部控制。加大对内部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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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的监督检查力度,定期检查内控工作的开展情况。除自查外,还聘 请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内部控制 进行审计,为增强内控制度的执行力,提升内控水平,提供了有力的 保障。公司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4]第1号《公开发行 — 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1号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一 般规定》的要求,出具《公司2020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该 报告与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内控审计报告意见一致。 公司2020年内控工作计划得到贯彻落实,2021年的内控工作计划有利 于实现内部控制目标。
二、关注信息披露情况
我切实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要求履行独立董 事在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职责。我提请公司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公平 地披露信息,并确保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我认真审阅 公司于 2020 年披露的历次定期报告,对 2020 年年度报告的编制、审 议和披露工作给予高度关注。我督促公司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 交易所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编制、审议和披露 2020 年年度报告。 我认真审阅 2020 年年报审计工作计划及其他相关资料;先后两次与 注册会计师就年度财务报告审计事项进行沟通,提请会计师事务所重 点关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诉讼、关联方及其资金占用等事项; 及时了解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进度,掌握阶段性工作情况。我提请 公司严把年报信息披露质量关,审慎披露业绩预告、业绩快报等年度 业绩信息。
三、关注经营管理情况
我认真听取经理层就公司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管理、对外 担保、目标预算、盈利状况等方面的情况汇报,定期或不定期地实地 调查、了解公司的日常经营状态和可能产生的风险。2020 年,公司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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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继续强化经营管理,建筑施工业务的招投标、项目评审、法律风险 防范、项目过程管控等管理能力显著增强,建筑施工主业经营成果显 著提升;另一方面,为争取尽快改善公司基本面,把公司打造为有持 续良好盈利能力的优质国有上市公司,报告期内,公司实施“拓展拥 有良好盈利能力和核心技术的智慧城市业务的转型战略”,抓住了成 都高新区智慧城市尤其是新基建建设机遇,经营成果显著,该业务板 块目前已成为公司除建筑施工业务外第二大利润来源。
报告期,公司完成了 2020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工作,加大了与主 业不相关的低效业务、资产处置力度,围绕资本运作、优化公司资产 结构等方面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
报告期,公司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较 2019 年大幅提升, 经营情况明显改善。我提请公司注意,公司应在 2020 年卓有成效的 工作基础上,按照公司确定的发展战略和 2021 年经营计划,扎实推 进各项工作,进一步提升盈利能力,力争尽快将公司打造为有持续良 好盈利能力的优质国有上市公司。
四、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报告期内,我发表了如下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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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和公司对外担保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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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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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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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对董事会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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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对聘任年度审计机构(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和内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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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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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对公司预计 2020 年日常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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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对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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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对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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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对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倍智智能数据运营有限公司增资暨 放弃股权优先购买权等相关事宜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九)对公司《未来三年(2020 年-2022 年)股东回报规划》 的 独立意见;
(十)公司控股子公司参与投资成都光创联科技有限公司暨关联 交易的独立意见。
五、其他履职情况
(一)2020 年,我以严谨、负责的态度出席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 会。其中以通讯方式出席董事会 21 次,以现场方式出席出席股东大 会 1 次。我认真审议会议的各项议案、积极就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并在此基础上行使表决权。
(二)按照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公司应自 2012 年起全面实施《企 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我对该规范在公司的贯彻执行,给予高度关 注。我提请公司高度重视、认真开展此项工作;提请公司进一步强化 内控机构建设;询问公司内控实施计划的制定情况;督请会计师事务 所指出内控不足、提出改进建议;审阅公司 2020 年内控工作总结和 2021 年内控工作计划。
(三)2020 年,我持续加强独立董事后续培训,进一步提升履职 能力,对公司的战略发展提出了建设性意见。
(四)切实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性原则,认真履行保密义务。 六、 2021 年工作安排
在新的一年里,我将继续增强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和投资者合法权 益的意识,不断提高履职能力。在工作中,我将充分发挥自身专业优 势,不断加强与董事、监事及经理层的沟通,积极有效地履行独立董 事职责,切实维护公司和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 东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促进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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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李越冬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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