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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ENGDU Hi-Tech DEVELOPMENT GR0UP CO.,LTD — M&A Activity 2023
Oct 18, 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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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 Activ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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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 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 条规定的说明
成都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 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成都高投电子信息产业集团 有限公司持有的四川华鲲振宇智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 鲲振宇”或“标的公司”)30%股权、共青城华鲲振宇投资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持有的华鲲振宇 25%股权和平潭云辰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持有的华鲲振宇 15%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 易”)。
公司董事会对本次交易是否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 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的规定进行了 审慎分析,董事会认为: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 —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的规定,具 体如下:
1、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为华鲲振宇 70%股权,标的公司涉及的 立项、环保、行业准入、用地、规划、建设施工等有关报批事项将在 重组报告书中予以披露。本次交易涉及的有关审批事项已在《成都高 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 暨关联交易预案》中详细披露,并对本次交易无法获得批准或核准的 风险作出了特别提示。
2、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合法拥有标的资产的完整权利,不存在 限制或者禁止转让的情形;也不存在交易对方出资不实或者影响其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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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存续的情况;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将持有华鲲振宇 70%股权,华 鲲振宇将成为公司的控股子公司。
3、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将合法拥有标的资产,能实际控制标 的公司生产经营。标的公司资产完整,拥有与经营相关的各项资产。 本次交易不会影响公司在业务、资产、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的独 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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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本次交易有利于公司改善财务状况、增强持续盈利能力,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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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于公司突出主业、增强抗风险能力,不会影响公司独立性,不会新 增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
综上,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司筹 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的规定。 特此说明。
成都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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