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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ENGDU Hi-Tech DEVELOPMENT GR0UP CO.,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07
Jun 30, 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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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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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接待和推广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进一步规范公 司信息披露行为,确保信息披露的公平性,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 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公平信息披露指引》, 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 义务人的接待和推广工作。
第三条 接待、推广工作原则
(一)公平原则。不得实行差别对待政策。不得有选择性地、 私下地向特定对象披露、透露或泄露非公开重大信息。
(二)保密原则。禁止擅自披露、透露或泄露非公开重大信息。
(三)互动原则。主动听取一般中小投资者、特定对象的意见、 建议,形成良性互动。
第二章 接待、推广的组织与开展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接待、推广工作的统一领导。董事会办 公室按照董事会秘书的要求,负责接待与推广的有关具体工作。 第五条 从事接待、推广工作的人员需具备以下素质或技能:
(一)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和职业道德;
(二)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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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具有良好的知识结构;
- (四)熟悉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和规章制度。
第六条 公司(包括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代 表公司的人员)、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接受特定对象的调研、沟通、 采访等活动,或进行对外宣传、推广等活动时,不得以任何形式披露、 透露或泄露非公开重大信息,只能以已公开披露信息和非公开非重大 信息作为交流内容。
第七条 公司(包括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代 表公司的人员)、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接受特定对象的调研、沟通、 采访前,应要求特定对象签署承诺书,承诺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承诺不得要求公司(包括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及其他代表公司的人员)、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透露或泄露 非公开重大信息;
(二)承诺对在调研、沟通、采访活动中获悉的信息,首先应进 行其是否属于非公开重大信息的判断。如属于非公开重大信息,不得 在任何调研报告、沟通会纪要、新闻报道等中披露或引用该信息,除 非公司同时公开披露该信息;
(三)承诺不打探公司非公开重大信息;
(四)承诺不披露、透露或泄露无意中获悉的非公开重大信息; (五)承诺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 通或者不向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采访;
(六)承诺不利用所获悉的非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或建议他人买卖 公司证券;
(七)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主观臆 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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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承诺在对外发布或使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 前知会公司,并承诺该等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如有公 司认定为不适合发布的信息,应按公司的要求进行修改,直至公司同 意对外发布或使用;
(九)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第八条 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调研、沟通、采访时,公司 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行程,并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负责接待,由 专人回答特定对象的提问。避免泄露非公开重大信息。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应认真核查特定对象知会公司的投资价值 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
发现其中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或者涉及非公开重大信息的, 应立即要求其履行承诺书中的承诺。
第十条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不得在证券发行过程中向特 定对象披露、透露或泄露非公开重大信息,以促使特定对象认购公司 证券。
第十一条 公司组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推广活动。 应采用方便所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的方式进行。事前,公司应以公 告的形式就活动时间、方式和主要内容等向投资者予以说明。
开展推广活动前,公司应确定提问的可回答范围,若回答的问题 涉及非公开重大信息,应拒绝回答。
第十二条 在确属必要的情况下,公司可以将非公开重大信息提 供给对公司负有保密义务的机构或个人。
上述负有保密义务的机构或个人包括与公司有业务往来的融资 方,为公司提供服务的会计师、律师、投资银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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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在向上述负有保密义务的机构或个人提供非公开重大信息 前,应与对方签订保密协议。否则,公司不得提供该信息。
对公司负有保密义务的机构或个人在获悉该信息后至该信息被 公开披露前,不得买卖也不得推荐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第十三条 公司非公开重大信息一旦外泄,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向 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组织对该信息的公开披露工作。
第十四条 公司建立接待、推广备查登记制度。对接受或邀请对 象的调研、沟通、采访或进行对外宣传、推广等活动予以详细记载。 至少应记载以下内容:
(一)时间、地点、方式(书面或口头); (二)参与人员姓名;
(三)活动中谈论的有关公司的内容、提供的有关资料等;
(四)非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承担(如有)。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将接待、推广查登记情况予以披露。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 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接受调研、沟通、采访及宣传、推广等 活动中,违反本制度规定,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六条 本制度所称股东指持有或者拟持有公司5%以上股 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
第十七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 易价格已经或可能产生较大影响或影响投资者决策的信息。
第十八条 本制度所称公开披露是指公司或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按法律、行政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其他有关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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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信息。没有公开披露的信息为非公 开信息。
第十九条 本制度所称特定对象是指比一般中小投资者更容易接 触到信息披露主体和更具信息优势、且有可能利用有关信息进行交易 或传播的机构和个人,包括但不限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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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及其 关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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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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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持有公司总股本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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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人员及其关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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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单位或个人。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监管部 门的有关规定有冲突的,以法律、行政法规、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为 准。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批准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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