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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ENGDU Hi-Tech DEVELOPMENT GR0UP CO.,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07

Jun 30, 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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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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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范关联交 易行为的有关规定,维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保证 公司与关联方之间订立的关联交易合同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应签订书面协议,明确交易双 方的权利义务与法律责任,并遵循以下基本交易原则:

(一)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二)平等自愿、等价有偿原则;

(三)不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合法权益原则。

第二章 关联人及关联关系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四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 司以外的法人;

(三)本制度第六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外的 法人;

(四)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

(五)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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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 人。

第五条 公司与本制度第四条第(二)项所列法人受同一国有资 产管理机构控制而形成本制度第四条第(二)项所述情形的,不因此 构成关联关系,但该法人的董事长、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属于 本制度第六条第(二)项所列情形者除外。

第六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第四条第(一)项所列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 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 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 然人。

第七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 人:

(一)因与公司或关联人签署协议或作出安排,在协议或安排生 效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将具有第四条或第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四条或第六条规定情形之一 的。

第八条 关联关系是指在财务和经营决策中,有能力直接或间接 控制公司或对公司施加重大影响的方式或途径,主要包括关联人与公 司之间存在的股权关系、人事关系、管理关系及商业利益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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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关联交易

第九条 本制度所指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与 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 项:

  • (一) 购买或出售资产;

  • (二)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 (三) 提供财务资助;

  • (四) 提供担保;

  • (五) 租入或租出资产;

  • (六) 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 (七) 赠与或受赠资产;

  • (八) 债权或债务重组;

  • (九) 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 (十) 签订许可协议;

  • (十一) 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 (十二) 销售产品、商品;

  • (十三) 提供或接受劳务;

  • (十四) 委托或受托销售;

  • (十五) 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 (十六) 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十条 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在发生交易活动时,相关责任人 应仔细查阅关联方名单,审慎判断是否构成关联交易。如果构成关联 交易,应在各自权限内履行审批、报告义务。

第四章 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

第十一条 关联交易的决策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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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 保除外)金额在 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 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实施。

对须股东大会批准的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公司应当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交易 标的进行审计或评估;

(二)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本条(一)项所述之外的关联交易 由董事会批准实施。

第十二条 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涉及本制度第九条规定的“提供 财务资助”、“提供担保”和“委托理财”等事项时,其关联交易金额 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并应按照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 月内累计计算,以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本制度第十一条的规定。

第十三条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关 联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本制度第十一条的规定。

第十四条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金额大小,均应在董 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五条 公司审议需独立董事事前认可的关联交易事项时,董 事会秘书应将相关材料提交独立董事进行事前认可。独立董事在作出 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专门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第十六条 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 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 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做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 过。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公司应将该交易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

前款所称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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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交易对方;

(二)在交易对方或能直接或间接控制交易对方的法人单位任

职;

(三)拥有交易对方的直接或间接控制权的;

  • (四)交易对方或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 (五)交易对方或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 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六)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本公司认定的因其他原因 使其独立的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人士。

第十七条 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会议召集人应在会议表 决前提醒关联董事须回避表决。关联董事未主动声明并回避的,知悉 情况的董事应要求关联董事予以回避。

第十八条 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下列关联股东应当回 避表决:

(一)交易对方;

(二)拥有交易对方的直接或间接控制权的;

(三)被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四)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五)因与交易对方或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 议或其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和影响的;

(六)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可能造成公司利益对 其倾斜的法人或自然人。

第十九条 股东大会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董事会及见证律师 应在股东投票前,提醒关联股东须回避表决。

第二十条 公司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或关联股东如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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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情况无法回避,在公司征得证券监管部门同意后,关联董事或关 联股东可以参加表决。但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决议或股东大会决议中做 出详细说明,同时对非关联董事或股东的投票情况进行专门统计,并 在决议公告中予以披露。

第二十一条 公司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做到:

(一)详细了解交易标的的真实状况,包括交易标的运营现状、 盈利能力、是否存在抵押、冻结等权利瑕疵和诉讼、仲裁等法律纠纷; (二)详细了解交易对方的诚信纪录、资信状况、履约能力等情 况,审慎选择交易对手方;

(三)根据充分的定价依据确定交易价格;

(四)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要求以及公司认 为有必要时,聘请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评估;

公司不应对所涉交易标的状况不清、交易价格未确定、交易对方 情况不明朗的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议并作出决定。

第二十二条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有义务关注公司是否存 在被关联方挪用资金等侵占公司利益的问题。独立董事、监事至少应 每季度查阅一次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情况,了解公司是否存 在被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转移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的情 况,如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提请董事会采取相应措施。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发生因关联方占用或转移公司资金、资产或其 他资源而给公司造成损失或可能造成损失的,董事会应及时采取诉 讼、财产保全等保护性措施避免或减少损失。

第五章 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 的关联交易,应当及时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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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 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 及时披露。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按照有关规定就关联交易合同或协议的订 立、变更、终止及履行情况等事项予以披露,并应对关联交易的定价 依据进行说明。

第二十七条 公司披露关联交易事项应执行中国证监会、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的下述交易,可以免予按照关联 交易的方式进行审议和披露: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 可转换公司债券或其他衍生品种;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 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其他衍生品种;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报酬;

(四)任何一方参与公开招标、公开拍卖等行为所导致的关联交

易;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况。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监管 部门的有关规定有冲突的,以法律、行政法规、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为准。

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批准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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