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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ENGDU Hi-Tech DEVELOPMENT GR0UP CO.,LTD —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20
Aug 5,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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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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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华信 ( 集团 ) 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 SI CHUAN HUA XIN (GROUP) CPA (LLP)
地址:成都市洗面桥街 18 号金茂礼都南 28 楼 电话:(028)85560449 传真:(028)85592480 邮编: 610041 电邮: [email protected]
关于《成都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新股核准》 行政许可申请材料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 201592 号】 中涉及会计师的问题回复说明 川华信综 A ( 2020 )第 0306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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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成都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新股核准》 行政许可申请材料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 201592 号】 中涉及会计师的问题回复说明
川华信综 A(2020)第 0306 号
致: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我们”、“本所”或“四 川华信”)针对成都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高新发展”)收到的《成 都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新股核准》行政许可申请材料一次反馈意见通 知书【201592 号】(以下简称“《通知书》”)中提及的与会计师相关的问题进行了审慎核 查,向贵会回复如下:
如无特别说明,本反馈意见回复中使用的 2020 年 6 月 30 日数据、2020 年 1-6 月数据或 2020 年上半年数据均为未经审计数据。本反馈意见回复中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 不符的情况,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问题 1. 请申请人披露自本次发行相关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起至今, 公司实施或拟实施 的财务性投资(包括类金融投资,下同)情况,是否存在最近一期末持有金额较大、期限较 长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款项、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的情形, 并将财务性投资总额与公司净资产规模对比说明并披露本次募集资金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同时,结合公司是否投资产业基金、并购基金及该类基金设立目的、投资方向、投资决 策机制、收益或亏损的分配或承担方式及公司是否向其他方承诺本金和收益率的情况,披露 公司是否实质上控制该类基金并应将其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其他方出资是否构成明股实债的 情形。
请保荐机构及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高新发展回复如下:
一、本次发行相关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起至今公司实施的财务性投资情况
本次非公开发行相关董事会的决议时间为 2020 年 5 月 19 日,决议日前六个月起至今公 司的交易性金融资产的投资主体为公司的子公司倍特期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倍特期货”)、 四川倍特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倍特资管”)以及上海茂川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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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简称“茂川资管”),其投资行为符合《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起至今,公司购买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如下:
单位:万元
| 序号 | 产品名称 | 购买时间 | 购买主体 | 购买金额 |
|---|---|---|---|---|
| 1 | 金雪球添利快线净值型理财 | 2019.11 | 茂川资管 | 15,250.00 |
| 2 | 期货投资 | 2019.11 | 茂川资管 | 2,283.96 |
| 3 | 兴全添利宝货币基金 | 2019.12 | 倍特资管 | 150.00 |
| 4 | 倍特和信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 2019.12 | 倍特资管 | 200.00 |
| 5 | 海银日日银1期B | 2020.01 | 倍特资管 | 300.00 |
| 6 | 悟源盈泉五号私募投资基金 | 2020.01 | 倍特资管 | 100.00 |
| 7 | 兴全添利宝货币基金 | 2020.01 | 倍特资管 | 200.00 |
| 8 | 兴全添利宝货币基金 | 2020.02 | 倍特资管 | 100.00 |
| 9 | 凯丰宏观策略16-2号证券投资基金 | 2020.02 | 倍特资管 | 297.03 |
| 10 | 平方和嘉享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 2020.02 | 倍特资管 | 100.00 |
| 11 | 兴全添利宝货币基金 | 2020.02 | 倍特资管 | 100.00 |
| 12 | 宏福宝3号 | 2020.02 | 倍特期货 | 3,000.00 |
| 13 | 涵德桢诚量化基金投资 | 2020.03 | 倍特资管 | 200.00 |
| 14 | 博盈16号收益凭证 | 2020.03 | 倍特期货 | 3,000.00 |
| 15 | 兴全添利宝货币基金 | 2020.04 | 倍特资管 | 160.00 |
| 16 | 兴全添利宝货币基金 | 2020.05 | 倍特资管 | 100.00 |
| 17 | 华泰紫金月月购008940 | 2020.05 | 倍特期货 | 275.21 |
| 18 | 兴全添利宝货币基金 | 2020.07 | 倍特资管 | 120.00 |
本次发行相关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起至今公司购买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全部为倍特期货 及其子公司的主营业务之一的自有资金投资业务,满足《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 五条 期货公司可以按照规定,运用自有资金投资于股票、投资基金、债券等金融类资产, 与业务相关的股权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业务,但不得从事《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禁止 的业务”的规定,不属于财务性投资。
截至本回复出具日,公司无其他拟实施的财务性投资。
二、公司最近一期不存在金额较大、期限较长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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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予他人款项、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的情形
根据证监会 2020 年 6 月 10 日发布的《再融资业务若干问题解答》,针对上市公司进行 的财务性投资而言,金额较大指的是公司已持有和拟持有的财务性投资金额超过公司合并报 表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的 30%(不包括对类金融业务的投资金额)。期限较长指的是投资期 限或预计投资期限超过一年,以及虽未超过一年但长期滚存。
截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公司不存在借予他人款项、委托理财等情形,公司合并财务报 表所列示的交易性金融资产以及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明细如下:
(一)交易性金融资产
单位:万元
| 产品名称 | 购买主体 | 2020 年6 月30 日净值 | 2020 年6 月30 日净值 |
|---|---|---|---|
| 南方天天利货币B | 倍特期货 | 8,293.34 | |
| 易基现金增利货币B | 倍特期货 | 10,281.90 | |
| 永富1号资产管理计划 | 倍特期货 | 1,974.60 | |
| 永利4号资产管理计划 | 倍特期货 | 1,202.58 | |
| 宏福宝3号 | 倍特期货 | 3,064.32 | |
| 博盈16号收益凭证 | 倍特期货 | 3,031.50 | |
| 华泰紫金月月购008940 | 倍特期货 | 274.95 | |
| 金雪球添利快线净值型理财 | 茂川资管 | 5,879.24 | |
| 兴全添利宝货币市场基金 | 倍特资管 | 202.53 | |
| 涵德盈冲量化CTA10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 倍特资管 | 157.54 | |
| 悟源盈泉五号私募投资基金 | 倍特资管 | 361.17 | |
| 悟源农产品五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 倍特资管 | 197.88 | |
| 平方和嘉享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 倍特资管 | 102.80 | |
| 涵德量化桢诚1号基金 | 倍特资管 | 206.72 | |
| 倍特资管和信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 倍特资管 | 190.70 | |
| 凯丰宏观策略16-2号证券投资私募基金 | 倍特资管 | 317.06 | |
| 千象1期 | 倍特资管 | 335.67 | |
| 总计 | 36,074.50 |
公司持有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全部为倍特期货及其子公司的主营业务之一的自有资金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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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满足《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期货公司可以按照规定,运用自有资 金投资于股票、投资基金、债券等金融类资产,与业务相关的股权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业务,但不得从事《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禁止的业务”的规定,不属于财务性投资。
(二)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
单位:万元
| 单位:万元 | |||
|---|---|---|---|
| 项 目 | 初始投资时间 | 持股比例 | 2020 年6 月30 日余额 |
| 成都时代新兴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 2000年11月 | 5% | 5.00 |
| 地奥集团成都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 1997年7月 | 1.55% | 728.15 |
| 四川华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1994年4月 | 2% | 594.59 |
| 中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 1997年12月 | 0.692% | 6,823.60 |
| 成都中海经倍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1998年7月 | 1.875% | - |
| 合计 | 8,151.34 |
公司持有的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系公司持有的财务性投资,该类投资系因历史原因形成, 属于《再融资业务若干问题解答》(2020 年 6 月 10 日发布)所界定的期限较长的财务性投 资。
2020 年 6 月 30 日,公司归属于母公司的净资产为 105,299.48 万元,公司所持有的其他 非流动金融资产低于归属于母公司的净资产的 30%,符合《再融资业务若干问题解答》(2020 年 6 月 10 日发布)的要求。
综上所述,除少量因历史原因形成的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外,公司最近一期不存在金额 较大、期限较长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借予他人款项、委托理财等财务性 投资的情形。
三、本次募集资金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在中西部地区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形势向好、成都建设全面体现新发展理念的国家中心城 市的背景下,公司作为立足成都市的建筑施工企业,稳步推进优质工程项目的承揽与实施, 自 2017 年开始,公司储备了多个优质施工项目并陆续开工建设。截止 2020 年 6 月 30 日,倍 特建安累计已签约未完工订单 76 个,金额约 1,374,915.45 万元;已中标未签约订单 3 个,中 标金额为 24,288.61 万元。公司营业收入预计将呈现较为明显的增长,公司流动资金的需求将 进一步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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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主要通过自有资金、债务融资等方式补充营运资本,导致公司负债规模不断扩大, 财务费用负担较重。2017 年末、2018 年末、2019 年末及 2020 年 6 月末,公司合并报表资产 负债率分别为 73.90%、75.24%、81.21%、82.44%,资产负债率维持在较高水平。
为继续推进公司主营业务升级,公司拟实施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并将募集资金用于补充 流动资金,以充实资本实力、增强资金实力、降低财务风险,巩固主业升级成果、继续提升 公司的市场地位,为实现把公司打造为盈利能力突出的优质上市公司的发展战略打下坚实基 础。综上,公司本次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
四、公司投资成立的合伙企业的情况及目的
截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公司成立的合伙企业情况如下;
(一)合伙企业基本信息
1、成都金长盈空港新城建设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金长盈”)
成立时间:2018 年 7 月 27 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MA64LD562J;经营范围: 项目投资(不得从事非法集资、吸收公共资金等金融活动);合伙人认缴出资为 150,000.00 万元,合伙人认缴情况及截至 2020 年 6 月末实际出资额如下:
单位:万元
| 合伙人名称 | 认缴出资额 | 认缴出资比例 | 实际出资额 | 合伙人性质 |
|---|---|---|---|---|
| 成都倍盈股权投资基金管理 | 普通合伙人(执 | |||
| 150.00 | 0.10% | 100.00 | ||
| 有限公司 | 行事务合伙人) | |||
| 成都金控金融发展股权投资 | ||||
| 150.00 | 0.10% | 100.00 | 普通合伙人 | |
| 基金有限公司 | ||||
| 成都金控旅游发展股权投资 | ||||
| 89,850.00 | 59.90% | 15,000.00 | 有限合伙人 | |
| 基金有限公司 | ||||
| 中建长江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 30,000.00 | 20.00% | 5,000.00 | 有限合伙人 |
| 成都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29,850.00 | 19.90% | 5,000.00 | 有限合伙人 |
| 合计 | 150,000.00 | 100.00% | 25,200.00 |
2、成都建投倍盈空港新城建设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建投倍盈”)
成立时间:2018 年 7 月 30 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MA66Q4WY8K;经营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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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投资(不得从事非法集资、吸收公共资金等金融活动);合伙人认缴出资为 60,000.00 万 元,合伙人认缴情况及截至 2020 年 6 月末实际出资额如下:
| 单位:万元 | ||||
|---|---|---|---|---|
| 合伙人名称 | 认缴出资额 | 认缴出资比例 | 实际出资额 | 合伙人性质 |
| 成都倍盈股权投资基金管理 | 普通合伙人(执 | |||
| 300.00 | 0.50% | 0.00 | ||
| 有限公司 | 行事务合伙人) | |||
| 成都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59,700.00 | 99.50% | 0.00 | 有限合伙人 |
| 合计 | 60,000.00 | 100.00% | 0.00 |
3、成都倍盈信恒空港新城建设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倍盈信恒”)
成立时间:2018 年 7 月 17 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MA63AYR267;经营范围: 项目投资(不得从事非法集资、吸收公共资金等金融活动);合伙人认缴出资为 40,000.00 万 元,合伙人认缴情况及截至 2020 年 6 月末实际出资额如下:
单位:万元
| 合伙人名称 | 认缴出资额 | 认缴出资比例 | 实际出资额 | 合伙人性质 |
|---|---|---|---|---|
| 成都倍盈股权投资基金管理 | 普通合伙人(执 | |||
| 40.00 | 0.10% | 0.00 | ||
| 有限公司 | 行事务合伙人) | |||
| 成都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39,960.00 | 99.90% | 0.00 | 有限合伙人 |
| 合计 | 40,000.00 | 100.00% | 0.00 |
4、成都倍盈中融空港新城建设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倍盈中融”)
成立时间:2018 年 7 月 30 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MA66Q5J93W;经营范围: 项目投资(不得从事非法集资、吸收公共资金等金融活动);合伙人认缴出资为为 126,800.00 万元,合伙人认缴情况及截至 2020 年 6 月末实际出资额如下:
单位:万元
| 合伙人名称 | 认缴出资额 | 认缴出资比例 | 实际出资额 | 合伙人性质 |
|---|---|---|---|---|
| 成都倍盈股权投资基金管理 | 普通合伙人(执 | |||
| 126.80 | 0.10% | 0.00 | ||
| 有限公司 | 行事务合伙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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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大盛资产管理有限责 | ||||
|---|---|---|---|---|
| 126.80 | 0.10% | 0.00 | ||
| 任公司 | 普通合伙人 | |||
| 中融国投资本有限公司 | 101,313.20 | 79.90% | 0.00 | 有限合伙人 |
| 成都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25,233.20 | 19.90% | 0.00 | 有限合伙人 |
| 合计: | 126,800.00 | 100.00% | 0.00 |
5、成都倍赢智慧城市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倍赢智慧”)
成立时间:2019 年 7 月 19 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MA65Y1887E;经营范围: 项目投资、投资咨询及投资管理(不得从事非法集资、吸收公共资金等金融活动);合伙人 认缴出资为 30,000.00 万元,合伙人认缴情况及截至 2020 年 6 月末实际出资额如下:
单位:万元
| 合伙人名称 | 认缴出资额 | 认缴出资比例 | 实际出资额 | 合伙人性质 |
|---|---|---|---|---|
| 成都倍盈股权投资基金 | 普通合伙人(执 | |||
| 1,500.00 | 5.00% | 150.75 | ||
| 管理有限公司 | 行事务合伙人) | |||
| 成都倍特投资有限责任 | ||||
| 13,500.00 | 45.00% | 1,356.75 | 有限合伙人 | |
| 公司 | ||||
| 上海蓉赢企业管理合伙 | ||||
| 15,000.00 | 50.00% | 1,507.50 | 有限合伙人 | |
| 企业(有限合伙) | ||||
| 合计: | 30,000.00 | 100.00% | 3,015.00 |
(二)合伙企业的目的、投资方向、投资决策机制、收益或亏损的分配
公司出资设立上述合伙企业意在通过设立合伙企业的形式,引入合伙人各项资源,为公 司进一步开展大型项目提供业务合作支持,同时缓解公司因开展规模较大项目而需要承担的 资金压力。其中,金长盈、建投倍盈、倍盈信恒、倍盈中融系发行人为投标 PPP 项目而设立, 投资方向为成都高新区以及东部新区 PPP 项目股权投资,各出资人将在 PPP 项目确定中标后, 按项目投资额和进度对基金实缴出资。公司出资设立倍赢智慧主要是为了开展智慧城市相关 业务,投资方向为对成都市智慧城市建设或运营服务项目进行股权投资。上述合伙企业的收 益均按照各合伙人的实缴出资比例进行分配,不存在公司向其他方承诺本金和收益率或者其 他方出资构成明股实债的情况。
1、金长盈的决策机制和收益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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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长盈的投资决策机制为投资决策委员会(以下简称“投委会”)一致同意,投资决策 方能生效,其中,投委会由 5 名委员组成,由执行事务合伙人推荐 1 名,其他普通合伙人和 有限合伙人各推荐 1 名。
根据金长盈合伙协议的约定,投委会的职权范围包括:(1)审议决策合伙企业对外投资 相关事宜;(2)审议决策合伙企业的投资退出事宜;(3)讨论普通合伙人认为应当征询投 委会意见的其他事项;(4)对外签署协议及支付费用;(5)审议执行合伙人拟参加被投资 企业股东会及董事会行使重大事项表决权的事项;(6)审议合伙企业管理费和普通合伙报酬 的支付事项;(7)合伙协议或合伙人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同时,根据金长盈合伙协议的约 定,金长盈取得的投资收益应按照收益当日全体合伙人实缴出资比例立刻进行分配。
基于上述约定,公司无法对金长盈的经营决策(即投资活动)实施控制并将其纳入合并 范围。
2、倍盈智慧的决策机制和收益分配
倍赢智慧的投资决策机制为投委会一致同意,投资决策方能生效,其中,投委会由 3 名 委员组成,由执行事务合伙人推荐 1 名,其他有限合伙人各推荐 1 名。
根据倍赢智慧合伙协议的约定,投委会的职权范围包括:(1)审议决策合伙企业对外投 资相关事宜;(2)审议决策合伙企业的投资退出事宜;(3)讨论普通合伙人认为应当征询 投委会意见的其他事项;(4)对外签署协议;(5)审议执行合伙人拟参与被投资企业股东 会及董事会行使重大事项表决权的事项;(6)聘请对本合伙企业进行年度审计或专项审计的 注册会计师事务所;(7)本协议或合伙人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同时,根据倍赢智慧合伙协 议的约定,倍盈智慧取得的投资收益,应于十个工作内按照全体合伙人根据各自实缴出资额 的比例立刻进行分配。
在此机制下,公司无法单方面对倍赢智慧的经营决策(即投资活动)实施控制,亦无法 将倍赢智慧纳入合并范围。
3、建投倍盈、倍盈信恒、倍盈中融的决策机制和收益分配
建投倍盈、倍盈信恒、倍盈中融的投资决策均直接由执行事务合伙人作出,且投资收益 均按照各合伙人缴纳的实际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在建投倍盈、倍盈信恒、倍盈中融三个合伙企业中,执行事务合伙人均为公司子公司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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盈基金,且公司可以根据其实缴出资比例享受可变回报,因此,公司可以对建投倍盈、倍盈 信恒、倍盈中融的经营决策实施控制,应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
截至本回复出具日,建投倍盈、倍盈信恒、倍盈中融三个合伙企业所投标项目未中标, 各合伙人未实际出资,上述三个合伙企业亦未实际开展业务,公司拟近期将其注销。
会计师核查过程及核查意见:
我们已阅读上述回复中的相关内容,并执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
1、获取并查阅公司 2017 年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的定期报告;
-
2、获取并查阅相关投资的投资决策文件、协议、银行回单;
-
3、查询相关被投资单位的工商资料;
-
4、访谈发行人管理层以及投资事项的经办人员。
经核查,我们认为:
-
1、自本次发行相关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起至今,公司不存在已实施或拟实施的财务性
-
投资情况;
-
2、除少量因历史原因形成的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外,公司不存在最近一期末持有金额较
-
大、期限较长的属于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款项、委托理财等财 务性投资的情形;
-
3、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
-
4、公司无法对金长盈、倍赢智慧实施控制并将其纳入合并范围;公司对建投倍盈、倍盈
-
信恒、倍盈中融构成实质控制,应纳入合并范围,截至本回复出具日,建投倍盈、倍盈信恒、 倍盈中融三个合伙企业尚未实际出资,亦未实际开展业务;
5、公司不存在在合伙协议中向其他方承诺本金和收益率的情况,亦不存在其他方出资构 成明股实债的情形。
问题 2. 报告期内,申请人未进行现金分红。请申请人披露:( 1 )是否符合《上市公司证 券发行管理办法》、《再融资业务若干问题解答》相关规定;( 2 )《公司章程》与现金分红相 关的条款,报告期内现金分红政策实际执行情况是否符合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 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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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及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高新发展回复如下:
一、报告期内公司现金分红情况
2018 年 6 月 29 日,公司 2017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2017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因 2017 年度母公司报表、公司合并报表可供分配利润均为负数,公司 2017 年度不实施现金利 润分配,不送红股,也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2019 年 6 月 28 日,公司 2018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2018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因 2018 年度母公司报表、公司合并报表可供分配利润均为负数,公司 2018 年度不实施现金利 润分配,不送红股,也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2020 年 6 月 16 日,公司 2019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2019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因 2019 年度母公司报表、公司合并报表可供分配利润均为负数,公司 2019 年度不实施现金利 润分配,2019 年度,公司不送红股,也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最近三年公司分红情况如下表:
单位:万元
| 合并报表中归属于上市公 | |||
|---|---|---|---|
| 年度 | 现金分红金额(含税) | 合并报表中未分配利润 | |
| 司股东的净利润 | |||
| 2019年度 | 0.00 | 10,456.12 | -7,819.94 |
| 2018年度 | 0.00 | 5,474.47 | -24,223.00 |
| 2017年度 | 0.00 | 2,439.72 | -29,573.31 |
由于公司最近三年年末未分配利润为负,因此最近三年没有进行现金分红,符合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
- 二、是否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再融资业务若干问题解答》相关规定 (一)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主板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对现金分红 没有规定,故公司报告期内未进行现金分红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的规定。 (二)符合《再融资业务若干问题解答》的规定
根据《再融资业务若干问题解答》“问题 17、上市公司应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实施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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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红”。
根据公司章程第一百六十一条:“公司应依法实施利润分配并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 性和稳定性。公司利润分配政策既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又应满足自身现实经营及长 远发展的需要。公司应当依法、合规地使用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确保其服务于公司的正常经 营和长远发展。
公司可以采用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方式分配利润,公司分配股利时,优先采 用现金分红的方式。公司在年度报告期内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时,应当采用现金分红 进行利润分配,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十或 连续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同期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
公司报告期内未分配利润均为负,未达到现金分红的条件。
综上,公司利润分配情况符合《再融资业务若干问题解答》相关规定的要求。
三、公司章程与现金分红相关的条款,报告期内现金分红政策实际执行情况是否符合证 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一)公司章程与现金分红相关条款
现行公司章程中有关现金分红条件和比例的条款如下:
“公司应依法实施利润分配并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利润分配政策 既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又应满足自身现实经营及长远发展的需要。公司应当依法、 合规地使用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确保其服务于公司的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
公司可以采用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方式分配利润,公司分配股利时,优先采 用现金分红的方式。公司在年度报告期内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时,应当采用现金分红 进行利润分配,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十或 连续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同期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
在满足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 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 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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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原则上应当每年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也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提议进 行中期现金分红。
如果公司营业收入增长迅速,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的股本规模与营业收入增长不相匹配 时,或者当公司股票估值处于合理范围内时,可以在前述现金分红之外,提出股票股利分配 方式。公司采用股票方式进行利润分配时,应当以给予股东合理现金分红回报和维持适当股 本规模为前提,并综合考虑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因素。
利润分配方案由董事会拟定,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对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发表明 确意见。利润分配方案须经董事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方可实施。经理层应根据公司盈 利情况、业务发展计划、资金需求等方面的情况,以书面方式就利润分配方案向董事会提出 建议。董事会应就利润分配方案进行专项研究和论证。董事会应充分考虑独立董事、监事会、 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意见。在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董事会应充分听取中小股东 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公司在股东大会就有关利润分配预案的表决 中增加网络投票渠道。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出现年度盈利但 未进行现金分红情形的,公司应在年度报告中披露不分红的原因及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 司的用途。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公司应严格执行本章程载明的利润分配政策并不得随意变更,但确有必要时,公司可对 其进行调整或者变更。调整或者变更利润分配政策须充分论证。董事会应当通过电子邮件、 传真、会议等多种方式听取独立董事、监事会、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意见。调整或者变更 本章程载明的利润分配政策须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对存在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形的股东,公司在利润分配时,应当先从该股东应分配的现 金红利中扣减其占用的资金。”
(二)报告期内现金分红政策实际执行情况符合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 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1、公司符合《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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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规定
| 的规定 | |
|---|---|
| 《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 | |
| 公司落实情况 | |
| 通知》中的相关规定条款 | |
| 一、上市公司应当进一步强化回报股东的意识,严 | 公司已严格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 |
| 格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自主决策公 | 的规定,对利润分配事项进行了自主决 |
| 司利润分配事项,制定明确的回报规划,充分维护 | 策,利润分配方案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
| 公司股东依法享有的资产收益等权利,不断完善董 | 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公司董 |
| 事会、股东大会对公司利润分配事项的决策程序和 | 事会、股东大会对公司利润分配事项的决 |
| 机制。 | 策程序和机制合法合规。 |
| 二、上市公司制定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 | |
| 策时,应当履行必要的决策程序。董事会应当就股 | |
| 东回报事宜进行专项研究论证,详细说明规划安排 | 公司制定、审议并披露《未来三年(2019 |
| 的理由等情况。上市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充分听 | 年-2021 年)股东回报规划》、《未来三 |
| 取独立董事以及中小股东的意见,做好现金分红事 | 年(2020年-2022年)股东回报规划》; |
| 项的信息披露,并在公司章程中载明以下内容: | 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均经过董事会审议,独 |
| (一)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尤其是现 | 立董事发表明确的独立意见,并经公司股 |
| 金分红事项的决策程序和机制,对既定利润分配政 | 东大会审议,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公 |
| 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作出调整的具体条件、决策 | 司已通过多种渠道充分听取独立董事以 |
| 程序和机制,以及为充分听取独立董事和中小股东 | 及中小股东的意见,做好现金分红事项的 |
| 意见所采取的措施。(二)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尤 | 信息披露,并按照《通知》的要求在《公 |
| 其是现金分红政策的具体内容,利润分配的形式, 司章程》中载明了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 |
|
| 利润分配尤其是现金分红的期间间隔,现金分红的 | 机制,以及利润分配政策的具体内容。 |
| 具体条件,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各期现金分红最 | |
| 低金额或比例(如有)等。 | |
| 三、上市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 | 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 |
| 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 | 已经按照《通知》的要求进行了充分的讨 |
| 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 论,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的意见。同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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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 | 公司通过电话、传真、邮箱、互动平台等 |
|---|---|
| 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 | 多种渠道,同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 |
| 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 | 充分听取了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通 |
| 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 | 过网络投票等方式给予中小股东充分表 |
| 题。 | 达意愿的渠道。 |
| 四、上市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 | |
| 公司一直严格执行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 | |
| 红政策以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现金分红具体方 | |
| 分红政策以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现金 | |
| 案。确有必要对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进行 | |
| 分红具体方案,并已按照《通知》的要求, | |
| 调整或者变更的,应当满足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 | |
| 在《公司章程》中载明了调整现金分红政 | |
| 经过详细论证后,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并经出席 | |
| 策的决策程序。 | |
| 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 |
| 公司在定期报告中已根据《通知》要求详 | |
| 五、上市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 | 细披露了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 |
| 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说明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 | 况,同时就相关事项进行了说明,包括是 |
| 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分红标准和比例是 | 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 |
| 否明确和清晰,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 议的要求,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 |
|
| 独立董事是否尽职履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中小 | 晰,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独 |
| 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 | 立董事是否尽职履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 |
| 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充分维护等。对现金分红政策 | 用,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 |
| 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要详细说明调整或变更的条 | 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充 |
| 件和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 | 分维护等。报告期内,公司未对现金分红 |
| 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 | |
| 六、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做 | 不适用。《通知》第六条系针对首次公开 |
| 好利润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 发行股份公司。 |
| 七、拟发行证券的上市公司应制定对股东回报的合 | 公司已在发行预案中对利润分配政策做 |
| 理规划,对经营利润用于自身发展和回报股东要合 | 了重大事项提示,披露了利润分配方案的 |
| 理平衡,要重视提高现金分红水平,提升对股东的 | 制定及执行情况、最近三年现金分红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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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报。上市公司应当在募集说明书或发行预案中增 及未分配利润使用安排情况。保荐机构已 加披露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 在保荐工作报告中根据《通知》要求对相 及执行情况、最近 3 年现金分红金额及比例、未分 关事项发表了明确意见。报告期内,未进 配利润使用安排情况,并作“重大事项提示”,提 行现金分红主要系公司未分配利润为负 醒投资者关注上述情况。保荐机构应当在保荐工作 数,不满足《公司章程》现金分红的条件。 报告中对上市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机制是否 合规,是否建立了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 报机制,现金分红的承诺是否履行,本通知的要求 是否已经落实发表明确意见。对于最近 3 年现金分 红水平较低的上市公司,公司及保荐机构应结合不 同行业和不同类型公司的特点和经营模式、公司所 处发展阶段、盈利水平、资金需求等因素说明公司 现金分红水平较低的原因,并对公司是否充分考虑 了股东要求和意愿、是否给予了投资者合理回报以 及公司的现金分红政策是否符合上市公司股东利 益最大化原则发表明确意见。 八、当事人进行借壳上市、重大资产重组、合并分 立或者因收购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应 不适用。《通知》第八条系针对进行借壳 当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在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权 上市、重大资产重组、合并分立或者因收 益变动报告书或者收购报告书中详细披露重组或 购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公司。 者控制权发生变更后上市公司的现金分红政策及 相应的规划安排、董事会的情况说明等信息。 2、公司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以下简称“《监管指引第 3 号》”)的规定 《监管指引第 3 号》中的相关规定条款 公司落实情况 第二条 上市公司应当牢固树立回报股东的意识, 公司已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和《公 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 司章程》的规定,建立健全了现金分红制 定,健全现金分红制度,保持现金分红政策的一致 度,现金分红政策保持了一致性、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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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性、合理性和稳定性,保证现金分红信息披露的真 | 和稳定性,现金分红信息披露真实。 |
|---|---|
| 实性。 | |
| 第三条 上市公司制定利润分配政策时,应当履行 | |
| 公司章程规定的决策程序。董事会应当就股东回报 | |
| 事宜进行专项研究论证,制定明确、清晰的股东回 | |
| 报规划,并详细说明规划安排的理由等情况。上市 | |
| 公司应当在公司章程中载明以下内容:(一)公司 | |
| 公司制定利润分配政策时,履行了《公司 | |
| 董事会、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尤其是现金分红事项 | |
| 章程》规定的决策程序;董事会制定了明 | |
| 的决策程序和机制,对既定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 | |
| 确、清晰的股东回报规划;公司在《公司 | |
| 金分红政策作出调整的具体条件、决策程序和机 | |
| 章程》中载明了《监管指引第3号》第三 | |
| 制,以及为充分听取独立董事和中小股东意见所采 | |
| 条规定的内容。 | |
| 取的措施。(二)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 | |
| 分红政策的具体内容,利润分配的形式,利润分配 | |
| 尤其是现金分红的期间间隔,现金分红的具体条 | |
| 件,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各期现金分红最低金额 | |
| 或比例(如有)等。 | |
| 第四条 上市公司应当在章程中明确现金分红相对 | |
| 《公司章程》中载明了现金分红在利润分 | |
| 于股票股利在利润分配方式中的优先顺序。具备现 | |
| 配方式中的优先顺序,以及采用股票股利 | |
| 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 |
| 需考虑的因素等相关内容,符合《监管指 | |
| 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 | |
| 引第3号》第四条之规定。 | |
| 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 |
| 第五条 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 | |
| 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 | |
| 《公司章程》中已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 | |
| 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 | |
| 政策,符合《监管指引第3号》第五条之 | |
| 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 | |
| 规定。 | |
| 策:(一)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 | |
| 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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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二)公司发展 | |
|---|---|
| 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 | |
| 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 | |
| 应达到40%;(三)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 | |
| 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 | |
| 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公司发 | |
| 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 | |
| 照前项规定处理。 | |
| 第六条 上市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 | 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 |
| 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 | 对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 |
| 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 | 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进行 |
| 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 | 了研究和论证,独立董事就相关利润分配 |
| 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 | 方案发表了明确意见;公司已经通过多种 |
| 事会审议。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 | 方式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 |
| 前,上市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 | 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 |
| 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 | 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符合《监 |
| 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 管指引第3号》第六条之规定。 |
| 第七条 上市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公司章程确定的现 | |
| 公司严格执行了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 | |
| 金分红政策以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现金分红具 | |
| 红政策以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现金分 | |
| 体方案。确有必要对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 | |
| 红具体方案。并在《公司章程》中载明了 | |
| 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应当满足公司章程规定的条 | |
| 调整现金分红政策的决策程序。符合《监 | |
| 件,经过详细论证后,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并经 | |
| 管指引第3号》第七条之规定。 | |
|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 |
| 第八条 上市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 | 公司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了现金分红 |
| 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并对下列事项进行专 | 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并对《监管指引 |
| 项说明:(一)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 | 第3号》要求的事项进行了专项说明,符 |
| 大会决议的要求;(二)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 | 合《监管指引第3号》第八条之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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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清晰;(三)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 (四)独立董事是否履职尽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 用;(五)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 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了充分保护 等。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应对调 整或变更的条件及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进行详 细说明。
第九条 拟发行证券、借壳上市、重大资产重组、 合并分立或者因收购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 更的,应当在募集说明书或发行预案、重大资产重 不适用。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不会导致上 组报告书、权益变动报告书或者收购报告书中详细 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披露募集或发行、重组或者控制权发生变更后上市 公司的现金分红政策及相应的安排、董事会对上述 情况的说明等信息。
第十一条 上市公司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鼓励广大中 小投资者以及机构投资者主动参与上市公司利润 公司已在《公司章程》中载明了《监管指 分配事项的决策。充分发挥中介机构的专业引导作 引第 3 号》第十一条要求的相关内容。 用。
3、报告期内现金分红政策实际执行情况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根据公司章程,公司实施现金分红时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公司可以采用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方式分配利润,公司分配股利时,优先 采用现金分红的方式。公司在年度报告期内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时,应当采用现金分 红进行利润分配,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十 或连续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同期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
报告期内,公司未实施现金分红,主要原因系报告期内合并报表与母公司报表可供分配 利润均为负值,不满足上述《公司章程》的分红条件。
综上,公司现金分红政策实际执行情况符合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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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会计师核查过程及核查意见:
我们已阅读上述回复中的相关内容,并执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
1、查阅公司与利润分配相关的三会决议等公告文件、年度报告;
-
2、获取并查阅公司及相关子公司审计报告、公司章程。
经核查,我们认为:
1、公司报告期内未进行现金分红的情况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再融资 业务若干问题解答》相关规定;
2、公司报告期内现金分红政策实际执行情况符合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 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问题 3. 根据申请材料, 2017 年至 2019 年,申请人的营业收入分别为 57,260.86 万元、 95,324.09 万元、 331,087.15 万元,其中建筑施工业务占营业收入的比重分别为 69.90% 、 83.92% 、 93.73% 。申请人建造合同的完工百分比按照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占合同预计总成本的比 例或已经完成的合同工作量占合同预计总工作量的比例进行确定。请申请人披露:( 1 )报告 期内建筑施工业务收入大幅增加的原因和合理性;( 2 )报告期内完工百分比实际确认方式, 是否存在两种方法共存的情形,如存在,说明选择确定的依据,是否存在通过不同方式调节 利润的情形;( 3 )建筑工程项目工作量的确认方式,是否符合合同约定,是否存在年末突击 确认工作量的情形。
请保荐机构、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高新发展回复如下:
一、报告期内建筑施工业务收入大幅增加的原因和合理性
(一)公司收入大幅增长的原因
报告期内,公司建筑施工业务收入大幅提升,从 2017 年的 4 亿增长到 2019 年的 31.03 亿。2020 年上半年,虽然受到疫情影响,公司的建筑施工业务仍实现收入 15.16 亿元,较 2019 年同期增加 84.84%。
近年来,在成都建设国家中心城市的背景下,成都高新区及天府新区加快打造智慧城市、 国际化公园城市;另一方面,成都 2020 年新规划成立的东部新区的市政及其配套设施建设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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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步铺开,成都市辖区内的城市建设增速明显。
2017 年度,公司进入战略升级转型期,抓住发展机遇,着力开发获取成都高新区及东部 新区辖区内的建设项目,连续中标多个高新区以及东部新区项目并陆续开工,使得公司在 2018 年度的收入增长进入加速通道。
2019 年度,公司战略转型调整经营方针的成果显现,2018 年承接的高新区市政建设项目、 高新区人才公寓建设项目、国际空港新城道路建设等优质大型项目均于 2019 年进入施工状态 且确认收入,使得公司的收入上涨幅度明显。
2020 年上半年,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公司建筑施工业务收入水平较预期有所下降,但 同比上涨 84.84%,收入增长速度依然处于较高水平。
(二)公司收入大幅增长的合理性
自 2018 年开始,公司中标的涉及高新区及东部新区的施工项目陆续开工,且大部分项目 工期在 3 年以内,上述合同对应的收入将在 2019 年及以后年度逐步释放,因此,公司收入的 增长具备合理性。
截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公司未完工订单累计超过 130 亿,公司所持有的存量项目充足, 能够支撑公司营业收入的增长。
二、报告期内完工百分比实际确认方式,是否存在两种方法共存的情形,如存在,说明 选择确定的依据,是否存在通过不同方式调节利润的情形
(一)完工百分比的选择依据
2020 年 1 月 1 日以前,公司建造合同收入确认政策系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5 号-建造 合同》(财会[2006]3 号,以下简称“15 号准则”)制定,15 号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企 业确定合同完工进度可以选用下列方法:(一)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占合同预计总成本 的比例。(以下简称“总成本法”)(二)已经完成的合同工作量占合同预计总工作量的比 例。(以下简称“工作量法”)(三)实际测定的完工进度。”在 15 号准则框架下,企业选 用确认建造合同完工百分比的方式并未限制企业排他性地只能选择其中一种方法,因此公司 在收入确认政策方面未违反会计准则的要求。
在建筑施工领域中,采用总成本法以及工作量法来确认建造合同的完工百分均较为常见, 前者如东方园林(002310)、中国建筑(601668)等,后者如瑞和股份(002620)、中装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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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002822)等。实践中,存在建筑施工企业在会计政策中对建造合同完工进度确认方法保 留两种完工百分比确认方法的情形,如粤水电(002060)、棕榈股份(002431)等。
2017 年至 2019 年,公司在实际经营过程中采用工作量法确认完工进度,其在收入确认 政策中保留两种完工百分比确认方法的主要目的在于提高完工进度确认政策的适用范围,当 出现无法根据工作量法确认项目完工进度的情形时,公司可以选择适用另一种,而无需对会 计政策进行变更,从而保证公司会计政策稳定性以及项目核算的准确性。
2020 年 1 月 1 日以后,由于财政部于 2017 年颁布了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 收入》(财会[2017]22 号,以下简称“新收入准则”),公司于 2020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上述 新收入准则,在执行新收入准则以后,公司按照新收入准则的指导原则,采用投入法,即按 照累计实际发生的成本占合同预计总成本的比例确定恰当的履约进度。
(二)公司不存在利用不同完工百分比调节利润的情形
截至本回复披露日,在新收入准则实施前后,公司的建设施工业务不存在两种完工进度 确认方法共存的情形,因此,公司不存在利用不同完工进度确认方法调节利润的情形。
三、建筑工程项目工作量的确认方式,是否符合合同约定,是否存在年末突击确认工作 量的情形
(一)公司工作量的确认方式
2017 年至 2019 年,公司以工作量法确认完工进度,其确认项目特定期间的工作量、完 工进度以及施工收入的工作量确认文件主要包括形象进度确认文件、形象进度计量审核文件、 进度款审核文件等,上述文件载明了各次报审进度的当期产值、开工累计产值以及完工进度, 并由业主单位、业主聘请的造价咨询单位、监理单位、公司等多方进行确认并签字盖章。
(二)公司工作量确认方式符合合同约定
公司根据合同约定的节点(合同可能约定为时间节点,或者工程形象进度节点)要求向 业主单位报送产值确认文件,并经由造价咨询单位、监理单位、业主等项目参与方进行审核, 据此确认当期工作量。
(三)公司不存在突击确认工作量的情形
在前述工作量确认方式下,由于存在多个项目参与方对各期工作量进行确认,公司无法 在年末对工作量进行突击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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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师核查过程及核查意见:
我们已阅读上述回复中的相关内容,并执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
1、获取并查阅公司与收入相对应的合同、工作量确认文件;
-
2、获取并查阅公司审计报告、年度报告,了解发行人采用的会计政策;
-
3、访谈财务、造价等相关部门人员。
经核查,我们认为:
-
1、公司建筑施工业务收入大幅增加具备合理性;
-
2、公司不存在利用多种完工百分比确认方式调节利润的情形;
-
3、公司确认工作量的方式符合法律规定以及合同约定,不存在年末突击确认工作量的情
形。
问题 4. 请申请人披露:( 1 )应收账款期后回款情况,结合应收坏账准备计提政策变化、 业务模式、信用政策补充披露应收账款逐年增长的原因,结合上述情况及同行业可比上市公 司对比分析应收账款水平的合理性及坏账准备计提的充分性;( 2 )结合存货周转率、存货产 品类别、库龄分布及占比、同行业上市公司情况,定量说明并披露存货跌价准备计提的充分 性;( 3 )其他应收款中期货保证金大幅增加的原因及合理性,与期货经纪营业收入变动是否 匹配;( 4 )最近两年经营活动净现金流为负的原因及合理性,结合资产负债率较高及同行业 可比上市公司说明是否存在偿债风险,是否对未来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相关风险披 露是否充分。
请保荐机构及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高新发展回复如下:
一、应收账款期后回款情况,结合应收坏账准备计提政策变化、业务模式、信用政策补 充披露应收账款逐年增长的原因,结合上述情况及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对比分析应收账款水 平的合理性及坏账准备计提的充分性
(一)应收账款期后回款情况
截至 2020 年 7 月 31 日,公司应收账款回款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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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业务板块 | 2019 年12 月 | 2020年1-6月 | 回款比例 | 2020 年6 月30 | 2020 年7 月 | 回款比例 |
|---|---|---|---|---|---|---|
| 31 日余额 | 回款 | (%) | 日余额 | 份回款 | (%) | |
| 建筑业 | 144,804.38 | 89,395.91 | 61.74 | 75,255.57 | 17,118.72 | 22.75 |
| 智慧城市建设 | ||||||
| 1,063.64 | ||||||
| 与运营 | ||||||
| 房地产出租 | 161.31 | 15.24 | 9.45 | 803.99 | 169.34 | 21.06 |
| 厨柜制造 | 2,829.74 | 1,282.51 | 45.32 | 2,685.01 | 311.25 | 11.59 |
| 宾馆服务 | 202.29 | 125.34 | 61.96 | 226.89 | 51.95 | 22.90 |
| 其他[注] | 2,535.89 | 2,535.89 | ||||
| 合计 | 150,533.61 | 90,819.00 | 60.33 | 82,571.00 | 17,651.26 | 21.38 |
注:其他系子公司雅安温泉应收款项,相关事项已涉诉,公司已根据诉讼进展计提了充 分的坏账准备,并对诉讼情况进行了披露。
(二)应收账款逐年增长的原因
1、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政策变化及其原因
(1)公司变更坏账计提政策以前的应收款项坏账计提政策
2019 年 1 月 1 日以前,公司的应收款项坏账计提方法如下:
类别 坏账计提方法
单项金额重大并单项计提坏账准备 的应收款项
对单项金额重大且有客观证据表明发生了减值的应收 款项,根据其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 计提坏账准备。对单项测试未减值的应收款项,汇同对 单项金额非重大的应收款项,按组合计提坏账准备。
单项金额虽不重大但单项计提坏账
准备的应收款项
单独进行减值测试,根据其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低于其账 面价值的差额计提坏账准备
| 账龄 | 计提比例 | ||
|---|---|---|---|
| 按组合计提坏 | 1年以内 | 1% | |
| 账准备的应收 | 账龄组合 | 1-2年 | 10% |
| 2-3年 | 25% | ||
| 款项 | 3年以上 | 50% | |
| 信用组合 | 不计提坏账准备 |
(2)公司变更坏账计提政策以后的应收款项坏账计提政策
==> picture [61 x 28] intentionally omitted <==
24
2019 年 1 月 1 日以后,公司的应收款项坏账计方法如下:
| 类别 | 坏账计提方法 | 坏账计提方法 |
|---|---|---|
| 单项评估信用风险的金融资产 | 始终按照相当于存续期内预期信用损失 | |
| 的金额计量损失准备 | ||
| 账龄 | 计提比例 | |
| 1年以内 | 0.10% | |
| 1至2年 | 6.00% | |
| 账龄组合(组合1) | 2至3年 | 20.00% |
| 3至4年 | 40.00% | |
| 对单项评估未 | 4至5年 | 50.00% |
| 发生信用减值 | 5年以上 | 80.00% |
| 的金融资产, | 账龄 | 计提比例 |
| 基于其信用风 | 1年以内 | 0.00% |
| 险特征,将其 | 1至2年 | 4.77% |
| 划分为不同组 信用风险较低的组合(组合2) |
2至3年 | 9.68% |
| 3至4年 | 15.32% | |
| 合 | 4至5年 | 20.43% |
| 5年以上 | 24.85% | |
| 保证金、合并范围内的各主体之间 | ||
| 的应收款项、合同或协议约定期限 | 不计提坏账准备 | |
| 内的应收款项等类似组合(组合3) |
整体而言,公司降低了账龄较小的应收账款坏账计提比例,而对账龄较长的应收账款提 高了坏账计提比例。
就 2018 年末的应收账款而言,在新旧的坏账计提政策下,公司计提的坏账准备分别为 38,570,403.92 元和 38,560,412.12 元,在新坏账计提政策下,相对于旧坏账计提政策公司的坏 账计提水平小幅提高,可见公司的坏账计提政策变更未导致应收账款账面价值出现明显增加。 2、公司业务模式
就公司整体而言,对公司财务状况产生较大影响的业务主要为建筑施工业务,近年来, 在成都建设国家中心城市的背景下,成都高新区及天府新区加快打造智慧城市、国际化公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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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城市;另一方面,成都规划成立的东部新区的市政及其配套设施建设也逐步铺开,成都市辖 区内的城市建设增速明显。
2017 年度,公司进入战略升级转型期,抓住发展机遇,着力开发获取成都高新区及东部 新区辖区内的建设项目,连续中标多个高新区以及东部新区项目并陆续开工,使得公司在 2018 年度的收入增长进入加速通道。
2019 年度,公司战略转型调整经营方针的成果显现,2018 年承接的高新区市政建设项目、 高新区人才公寓建设项目、国际空港新城道路建设等优质大型项目均于 2019 年进入施工状态 且确认收入,使得公司的收入上涨幅度较为显著。
公司充分利用成都的发展趋势全力拓展施工业务,公司自 2018 年开始储备了一定数量的 优质大型施工项目,随着这些大型施工项目的逐步开工,公司在各报告期积累的应收账款随 着项目的规模以及数量的增多而呈明显的上升趋势。
- 3、公司信用政策
报告期内,公司各涉及应收账款的业务在信用政策方面均采用行业惯例做法。就公司的 建筑施工业务而言,合同一般约定为一定时间结算一次(月度或者季度)或工程形象进度达 标结算,在信用政策方面,公司不存在因变更信用政策而导致公司应收账款增加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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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三)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的应收账款及坏账计提水平
1、同行业可比公司应收账款水平
公司选择主营业业务主要为房屋建筑施工、市政工程施工且整体规模适中的同行业公司作为可比上市公司,上述可比上市公司 2017 年至 2019 年营业收入与应收账款及应收票据水平如下:
单位:万元
| 2019/12/31 | 2018/12/31 | 2017/12/31 | |||||||
|---|---|---|---|---|---|---|---|---|---|
| 可比上市公司 | 应收账款(及 | 应收账 | 应收账款(及 | 应收账 | 应收账款(及 | 应收账 | |||
| 营业收入 | 应收票据)原 | 款收入 | 营业收入 | 应收票据)原 | 款收入 | 营业收入 | 应收票据)原 | 款收入 | |
| 值 | 占比 | 值 | 占比 | 值 | 占比 | ||||
| 重庆建工 | 5,210,851.80 | 1,820,897.25 |
34.94% | 4,661,984.01 | 1,742,676.06 |
37.38% | 4,498,632.17 | 1,617,261.42 |
35.95% |
| 宁波建工 | 1,855,543.28 | 513,845.59 |
27.69% | 1,554,186.40 | 455,112.05 |
29.28% | 1,474,627.12 | 380,178.25 |
25.78% |
| 龙元建设 | 2,142,709.45 | 1,075,613.53 |
50.20% | 2,021,276.47 | 1,085,326.92 |
53.70% | 1,787,337.76 | 1,133,804.78 |
63.44% |
| 上海建工 | 20,549,670.78 | 4,015,779.39 |
19.54% | 17,054,578.31 | 3,206,197.28 |
18.80% | 14,208,263.86 | 2,239,279.47 |
15.76% |
| 天健集团 | 1,466,528.86 | 240,474.80 |
16.40% | 1,020,948.41 | 217,185.11 |
21.27% | 674,959.36 | 154,761.17 |
22.93% |
| 空港股份 | 109,501.35 | 18,345.32 |
16.75% | 126,560.82 | 11,621.31 |
9.18% | 160,530.46 | 10,606.86 |
6.61% |
| 宏润建设 | 1,194,335.69 | 149,664.76 |
12.53% | 988,825.83 | 83,702.68 |
8.46% | 812,724.73 | 79,045.54 |
9.73% |
| 平均数 | 4,647,020.17 | 1,119,231.52 |
25.44% | 3,918,337.18 | 971,688.77 |
25.44% | 3,373,867.92 | 802,133.93 |
25.74% |
| 最大值 | 20,549,670.78 | 4,015,779.39 |
50.20% | 17,054,578.31 | 3,206,197.28 |
53.70% | 14,208,263.86 | 2,239,279.47 |
63.44% |
| 最小值 | 109,501.35 | 18,345.32 |
12.53% | 126,560.82 | 11,621.31 |
8.46% | 160,530.46 | 10,606.86 |
6.61% |
| 中位数 | 1,855,543.28 | 513,845.59 |
19.54% | 1,554,186.40 | 455,112.05 |
21.27% | 1,474,627.12 | 380,178.25 |
22.93% |
| 高新发展 | 331,087.15 | **150,533.61 ** | 45.47% | 95,324.09 | 55,165.23 | 57.87% | 57,260.86 | **41,856.87 ** | 73.10% |
==> picture [43 x 20] intentionally omitted <==
27
2、同行业可比公司坏账计提
可比上市公司 2017 年至 2019 年应收账款及应收票据坏账计提水平如下:
单位:万元
| 2019/12/31 | 2019/12/31 | 2018/12/31 | 2018/12/31 | 2017/12/31 | 2017/12/31 | ||||
|---|---|---|---|---|---|---|---|---|---|
| 可比上市公司 | 应收账款(及应 收票据)原值 |
坏账计提 | 坏账计 提比例 |
应收账款(及应 收票据)原值 |
坏账计提 | 坏账计提 比例 |
应收账款(及应 收票据)原值 |
坏账计提 | 坏账计 提比例 |
| 重庆建工 | 1,820,897.25 | 135,080.12 | 7.42% | 1,742,676.06 | 118,532.60 | 6.80% | 1,617,261.42 | 105,534.95 | 6.53% |
| 宁波建工 | 513,845.59 | 46,551.62 | 9.06% | 455,112.05 | 40,180.15 | 8.83% | 380,178.25 | 34,605.51 | 9.10% |
| 龙元建设 | 1,075,613.53 | 56,119.30 | 5.22% | 1,085,326.92 | 64,875.52 | 5.98% | 1,133,804.78 | 89,321.72 | 7.88% |
| 上海建工 | 4,015,779.39 | 278,244.01 | 6.93% | 3,206,197.28 | 186,235.15 | 5.81% | 2,239,279.47 | 146,664.14 | 6.55% |
| 天健集团 | 240,474.80 | 22,755.29 | 9.46% | 217,185.11 | 17,814.00 | 8.20% | 154,761.17 | 13,892.96 | 8.98% |
| 空港股份 | 18,345.32 | 4,654.69 | 25.37% | 11,621.31 | 4,059.36 | 34.93% | 10,606.86 | 3,810.77 | 35.93% |
| 宏润建设 | 149,664.76 | 27,170.96 | 18.15% | 83,702.68 | 22,556.22 | 26.95% | 79,045.54 | 22,159.80 | 28.03% |
| 平均数 | 1,119,231.52 | 81,510.86 | 11.66% | 971,688.77 | 64,893.29 | 13.93% | 802,133.93 | 59,427.12 | 14.71% |
| 最大值 | 4,015,779.39 | 278,244.01 | 25.37% | 3,206,197.28 | 186,235.15 | 34.93% | 2,239,279.47 | 146,664.14 | 35.93% |
| 最小值 | 18,345.32 | 4,654.69 | 5.22% | 11,621.31 | 4,059.36 | 5.81% | 10,606.86 | 3,810.77 | 6.53% |
| 中位数 | 513,845.59 | 46,551.62 | 9.06% | 455,112.05 | 40,180.15 | 8.20% | 380,178.25 | 34,605.51 | 8.98% |
| 高新发展 | 150,533.61 | 4,185.29 | 2.78% | 55,165.23 | 3,856.04 | 6.99% | 41,856.87 | 3,113.13 | 7.44% |
==> picture [43 x 20] intentionally omitted <==
28
(四)公司应收账款水平合理,坏账准备计提充分
1、公司应收账款水平的合理性
2017 年至 2019 年,从应收占收入比例上看,公司与可比上市公司的差异逐年变小,主 要原因在于公司从 2017 年开始实施战略转型,逐步清理以前年度承建的施工项目,并将工作 重心向获取成都高新区以及东部新区的建筑施工业务倾斜,2017 年公司新启动施工项目较少, 收入主要由以前年度未完结项目贡献,因此,2017 年公司收入水平较低,并导致公司在 2017 年应收账款占收入水平较高;随着公司新接项目逐步开工,公司收入水平得以提高,并使得 公司应收账款占收入的比例向行业平均水平回归,2019 年末,公司应收账款收入占比 45.47%, 处在同行业可比公司的 12.53%到 50.20%之间,可见,公司的应收账款水平符合行业特征。
2、公司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的充分性
2016 年至 2018 年,公司的应收账款坏账平均实际损失率为 0.77%,2019 年度公司应收 账款坏账准备综合计提比例为 2.78%,坏账计提比例大于最近三年平均实际发生的坏账损失 率。
报告期内,公司的应收账款账龄分布如下:
单位:万元
| 占比 | 占比 | 占比 | 占比 | |||||
|---|---|---|---|---|---|---|---|---|
| 账龄 | 2020/6/30 | 2019/12/31 | 2018/12/31 | 2017/12/31 | ||||
| (%) | (%) | (%) | (%) | |||||
| 1年以内 | 70,081.11 | 84.87 | 138,152.60 | 91.78 | 44,996.54 | 81.57 | 35,359.51 | 84.48 |
| 1-2年 | 4,634.96 | 5.61 | 6,871.70 | 4.56 | 5,271.89 | 9.56 | 1,989.56 | 4.75 |
| 2-3年 | 3,608.04 | 4.37 | 1,416.98 | 0.94 | 878.60 | 1.59 | 627.04 | 1.50 |
| 3-4年 | 309.56 | 0.37 | 217.75 | 0.14 | 359.37 | 0.65 | 66.00 | 0.16 |
| 4-5年 | 107.13 | 0.13 | 239.54 | 0.16 | 117.36 | 0.21 | 132.08 | 0.32 |
| 5年以上 | 3,830.20 | 4.64 | 3,635.03 | 2.41 | 3,541.47 | 6.42 | 3,682.67 | 8.80 |
| 合计 | 82,571.00 | 100.00 | **150,533.61 ** | 100.00 | 55,165.23 | 100.00 | **41,856.87 ** | 100.00 |
在确定应收账款减值政策时,公司综合分析了应收账款的损失情况,并梳理业务类型、 评估客户信用、分析历年信用风险,最后秉承谨慎性原则,将应收账款各个账龄的坏账计提 水平确定为高于历史实际损失的水平。
通过分析公司应收账款账龄可以看出,2019 年增加的应收账款主要集中在 1 年以内,根 据公司公司的应收账款坏账计提政策,公司无需对 2019 年因业绩增长而新增的短账龄应收账
==> picture [61 x 28] intentionally omitted <==
29
款计提较大金额的坏账准备,而对于账龄超过一般回收期的应收账款,公司按照制定的坏账 计提政策足额计提了坏账准备。
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的角度来看,2019 年,公司的业绩大幅上涨,而同行业可比公司 的业绩变动幅度相对较小,这导致公司账龄较短的应收账款余额相较同行业可比公司显著提 高,而根据公司的坏账计提政策,公司的应收账款坏账准备主要为账龄较长的应收账款产生, 因此,应收账款坏账准备没有随着应收账款水平的提高而同比例增长,受这一因素影响,公 司 2019 年的坏账计提水平较同行业可比公司有所下降。
但是,如前所述,公司目前应收账款综合坏账准备计提水平仍高于公司历史实际损失水 平且其他同行业公司的业绩水平相对稳定,基于上述事实,公司 2019 年的坏账准备计提水平 具备合理性。
2020 年 1 至 6 月,公司对 2019 年 12 月 31 日的应收账款收回比例为 60.33%;2020 年 7 月,公司对 2020 年 6 月 30 日的应收账款收回比例为 21.38%,应收账款收回效率较高,因此, 公司基于自身的实际情况确定的坏账计提政策符合公司的经营实质情况,相应计提的坏账准 备水平合理充分。
2017 年及 2018 年末,公司的坏账计提水平分别为 7.44%以及 6.99%,处在同行业可比公 司的 6.53%至 35.93%及 5.81%至 34.93%之间,可见在 2017 年及 2018 年,对应收账款坏账的 计提处于合理范围。
2018 年以来,公司调整经营方针,立足成都高新区,全面深入参与成都天府国际空港新 城的建设,新承接的工程施工项目的业主方主要为成都高新区国有企业,客户信用更加良好, 付款资金来源更有保障,相关应收账款的出现信用损失的可能性更低。
整体而言,公司对应收账款的坏账计提具备合理性和充分性。
二、结合存货周转率、存货产品类别、库龄分布及占比、同行业上市公司情况,定量说 明并披露存货跌价准备计提的充分性
(一)存货周转率
2017 年至 2019 年,公司及同行业上市公司考虑存货跌价准备的存货周转率(次)如下:
| 公司 | 2019 | 年度 | 2018 | 年度 | 2017 | 年度 | |||
|---|---|---|---|---|---|---|---|---|---|
| 重庆建工 | 1.94 | 1.79 | 1.85 | ||||||
| 宁波建工 | 3.59 | 3.11 | 3.09 | ||||||
| 龙元建设 | 1.42 | 1.36 | 1.29 |
==> picture [61 x 28] intentionally omitted <==
30
| 上海建工 | 2.25 | 2.01 | 1.81 |
|---|---|---|---|
| 天健集团 | 0.47 | 0.43 | 0.35 |
| 空港股份 | 0.88 | 1.00 | 1.09 |
| 宏润建设 | 1.45 | 1.28 | 1.08 |
| 平均数 | 1.71 | 1.57 | 1.51 |
| 最大值 | 3.59 | 3.11 | 3.09 |
| 最小值 | 0.47 | 0.43 | 0.35 |
| 中位数 | 1.45 | 1.36 | 1.29 |
| 高新发展 | 3.11 | 1.75 | **0.91 ** |
2017 年至 2019 年,公司的存货周转率逐年增加,主要原因在于公司 2017 年度着重关注 对以前年度获取的施工项目进行清理,相应确认的收入及成本较低,并因此拉低了公司的存 货周转率。随着公司战略转型,公司的业绩水平逐年上涨,经营效率也逐步提高,进而使得 公司存货周转率逐年上升。2017 年至 2019 年,公司的存货周转率一直处于同行业公司的区 间范围内,可见公司的存货周转率符合行业特征。
(二)存货产品类别
报告期内,公司的存货产品类别如下:
单位:万元
| 2020/6/30 | 2020/6/30 | 2020/1/1 | 2020/1/1 | |||||
|---|---|---|---|---|---|---|---|---|
| 项 目 | 账面余额 | 跌价 准备 |
账面价值 | 比例 (%) |
账面余额 | 跌价 准备 |
账面价值 | 比例 (%) |
| 原材料 | 373.57 | 4.98 | 368.59 | 11.69 | 377.92 | 4.98 | 372.94 | 20.83 |
| 产成品 | 452.29 | 452.29 | 14.35 | 1,315.61 | 1,315.61 | 73.49 | ||
| 库存商品 | 2,222.97 | 2,222.97 | 70.51 | |||||
| 在产品 | 71.11 | 71.11 | 2.26 | 63.19 | 63.19 | 3.53 | ||
| 低值易耗品 | 33.24 | 33.24 | 1.05 | 38.57 | 38.57 | 2.15 | ||
| 消耗性生物 | ||||||||
| 资产 | 4.46 | 4.46 | 0.14 | |||||
| 合计[注] | 3,157.63 | 4.98 | 3,152.65 | 100.00 | 1,795.28 | 4.98 | 1,790.30 | 100.00 |
注:财政部于 2017 年颁布了修订后的新收入准则,本公司于 2020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新 收入准则,在执行新收入准则以后,公司的施工业务产生的已完工未结算资产均纳入“合同 资产”核算,不再纳入“存货”核算。
==> picture [61 x 28] intentionally omitted <==
31
单位:万元
(续表)
| 2019/12/31 | 2019/12/31 | 2018/12/31 | 2018/12/31 | 2017/12/31 | 2017/12/31 | |||||||
|---|---|---|---|---|---|---|---|---|---|---|---|---|
| 项目 | 账面余额 | 跌价 准备 |
账面价值 | 比例 (%) |
账面余额 | 跌价 准备 |
账面价值 | 比例 (%) |
账面余额 | 跌价 准备 |
账面价值 | 比例 (%) |
| 原材料 | 377.92 | 4.98 | 372.94 | 0.27 | 491.01 | 491.01 | 0.96 | 630.45 | 630.45 | 1.59 | ||
| 产成品 | 1,315.61 | 1,315.61 | 0.94 | 245.38 | 245.38 | 0.48 | 204.65 | 204.65 | 0.52 | |||
| 发出商品 | 0.00 | 0.00 | 0.00 | |||||||||
| 在产品 | 63.19 | 63.19 | 0.05 | 51.82 | 51.82 | 0.10 | 14.52 | 14.52 | 0.04 | |||
| 低值易耗品 | 38.57 | 38.57 | 0.03 | 41.42 | 41.42 | 0.08 | 45.77 | 45.77 | 0.12 | |||
| 工程施工 | 130,071.03 | 130,071.03 | 93.31 | 39,344.78 | 39,344.78 | 76.76 | 11,901.45 | 11,901.45 | 30.10 | |||
| 建造合同形成 的已完工未结 |
7,536.55 | 7,536.55 | 5.41 | 11,081.97 | 11,081.97 | 21.62 | 19,992.08 | 19,992.08 | 50.56 | |||
| 算资产 | ||||||||||||
| 开发成本 | 0.00 | 0.00 | 10,756.73 | 4,004.51 | 6,752.22 | 17.08 | ||||||
| 合计 | 139,402.86 | 4.98 | 139,397.87 | 100.00 | 51,256.38 | 51,256.38 | 100.00 | 43,545.66 | 4,004.51 | 39,541.15 | 100.00 |
从上述存货类别可以看出,2017 年至 2019 年,公司的存货主要以建筑施工业的施工存货为主;2020 年 1 月 1 日以后,随着新收入 准则的执行,因建筑施工业务而形成的已完工未结算资产纳入合同资产核算,不再纳入存货核算。
至 2020 年 6 月末,公司存货以公司的子公司茂川资管因开展基差贸易而采购的大宗商品现货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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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三)公司各业务的库龄分布及占比
2017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存货的库龄分布及占比如下:
单位:万元
| 业务 | 1 年以内 | 1-2 年 | 2-3 年 | 3-4 年 | 4-5 年 | 5 年以上 | 合计 |
|---|---|---|---|---|---|---|---|
| 建筑施工 | 19,682.50 | 7,964.03 | 4,510.26 | 0.42 | 76.94 | 32,234.15 | |
| 宾馆服务 | 56.91 | 19.61 | 7.44 | 3.05 | 3.00 | 55.21 | 145.23 |
| 基础设施开发 | 10,756.73 | 10,756.73 | |||||
| 厨柜 | 314.54 | 95.01 | 409.55 | ||||
| 合计 | 20,053.96 | 8,078.64 | 4,517.70 | 3.47 | 3.00 | 10,888.89 | 43,545.66 |
| 占比 | 46.05% | 18.55% | 10.37% | 0.01% | 0.01% | 25.01% | 100.00% |
2018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存货的库龄分布及占比如下:
单位:万元
| 业务 | 1 年以内 | 1-2 年 | 2-3 年 | 3-4 年 | 4-5 年 | 5 年以上 | 合计 |
|---|---|---|---|---|---|---|---|
| 建筑施工 | 41,356.40 | 6,642.44 | 2,593.66 | 21.56 | 0.42 | 50,614.47 | |
| 宾馆服务 | 33.81 | 41.56 | 6.02 | 5.18 | 1.36 | 51.46 | 139.39 |
| 厨柜 | 106.25 | 396.27 | 502.52 | ||||
| 合计 | 41,496.45 | 7,080.27 | 2,599.68 | 26.74 | 1.77 | 51.46 | 51,256.38 |
| 占比 | 80.96% | 13.81% | 5.07% | 0.05% | 0.00% | 0.10% | 100.00% |
2019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存货的库龄分布及占比如下:
单位:万元
| 业务 | 1 年以内 | 1-2 年 | 2-3 年 | 3-4 年 | 4-5 年 | 5 年以上 | 合计 |
|---|---|---|---|---|---|---|---|
| 建筑施工 | 128,711.21 | 3,519.56 | 3,803.15 | 2,574.22 | 138,608.14 | ||
| 宾馆服务 | 34.79 | 23.78 | 8.22 | 3.59 | 1.53 | 43.49 | 115.40 |
| 厨柜 | 242.97 | 275.80 | 518.76 | ||||
| 基差贸易 现货交易 |
160.56 | 160.56 | |||||
| 合计 | 129,149.52 | 3,819.14 | 3,811.37 | 2,577.81 | 1.53 | 43.49 | 139,402.86 |
| 占比 | 92.64% | 2.74% | 2.73% | 1.85% | 0.00% | 0.03% | 100.00% |
2020 年 6 月 30 日,公司存货的库龄分布及占比如下:
单位:万元
==> picture [61 x 28] intentionally omitted <==
33
| 业务 | 1 | 年以内 | 1-2 年 | 2-3 年 | 3-4 年 | 4-5 年 | 5 年以上 | 小计 |
|---|---|---|---|---|---|---|---|---|
| 建筑施工 | 155.21 | 155.21 | ||||||
| 宾馆服务 | 42.33 | 19.39 | 4.57 | 7.87 | 1.53 | 34.56 | 110.25 | |
| 厨柜 | 361.05 | 329.13 | 0.88 | 691.06 | ||||
| 基差贸易现 货交易 |
2,201.11 | 2,201.11 | ||||||
| 合计 | 2,759.70 | 348.52 | 5.45 | 7.87 | 1.53 | 34.56 | 3,157.63 | |
| 占比 | 87.40% | 11.04% | 0.17% | 0.25% | 0.05% | 1.09% | 100.00% |
2017 年,公司库龄较长且金额较大的基础设施开发存货系子公司四川雅安温泉旅游开发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安温泉”)对雅安周公山温泉开发区进行总体规划、基础设施建 设和招商引资形成的开发成本,政府以土地出让收入分成作为对雅安温泉基础设施建设投资 和资源开发的补偿。2011 年,因四川省相关部门禁止企业以任何方式参与土地出让收益分成, 因此雅安温泉的开发活动全部停止,公司相应对相关存货计提了跌价准备。
-
2018 年 12 月,雅安温泉与雅安市雨城区政府及雅安市雨城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签订
-
了《合同解除及补偿协议》,并转销该项存货。对于该项基础设施建设开发存货,公司在以前 年度相应计提了跌价准备 4,004.51 万元,能够合理反映该存货可变现净值。
-
除上述历史遗留的开发成本以外,公司不存在账龄较长且金额较大的存货。
-
(四)同行业上市公司存货跌价准备计提
2017 年至 2019 年,同行业上市公司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水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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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单位:万元
| 2019/12/31 | 2019/12/31 | 2018/12/31 | 2018/12/31 | 2017/12/31 | 2017/12/31 | ||||
|---|---|---|---|---|---|---|---|---|---|
| 公司 | 存货原值 | 跌价准备 | 计提比例 | 存货原值 | 跌价准备 | 计提比 例 |
存货原值 | 跌价准备 | 计提比 例 |
| 重庆建工 | 2,627,160.14 | 5,245.54 | 0.20% | 2,531,930.89 | 4,597.61 | 0.18% | 2,440,735.49 | 4,367.96 | 0.18% |
| 宁波建工 | 523,950.96 | 14,658.96 | 2.80% | 454,750.06 | 13,530.45 | 2.98% | 485,781.78 | 12,175.86 | 2.51% |
| 龙元建设 | 1,366,563.74 | 42.30 | 0.00% | 1,338,354.83 | 42.30 | 0.00% | 1,343,610.70 | 42.30 | 0.00% |
| 上海建工 | 8,806,144.08 | 1,853.94 | 0.02% | 7,555,009.81 | 1,916.89 | 0.03% | 7,516,533.49 | 1,630.47 | 0.02% |
| 天健集团 | 2,729,556.16 | 4,763.71 | 0.17% | 2,041,994.05 | 4,892.93 | 0.24% | 1,721,498.31 | 5,542.88 | 0.32% |
| 空港股份 | 101,860.49 | 2,203.59 | 2.16% | 121,497.88 | 2,285.26 | 1.88% | 103,396.17 | 1,979.62 | 1.91% |
| 宏润建设 | 755,691.83 | 11,467.06 | 1.52% | 729,098.30 | 9,084.14 | 1.25% | 644,894.49 | 6,136.55 | 0.95% |
| 平均数 | 2,415,846.77 | 5,747.87 | 0.98% | 2,110,376.55 | 5,192.80 | 0.94% | 2,036,635.78 | 4,553.66 | 0.84% |
| 最大值 | 8,806,144.08 | 14,658.96 | 2.80% | 7,555,009.81 | 13,530.45 | 2.98% | 7,516,533.49 | 12,175.86 | 2.51% |
| 最小值 | 101,860.49 | 42.30 | 0.00% | 121,497.88 | 42.30 | 0.00% | 103,396.17 | 42.30 | 0.00% |
| 中位数 | 1,366,563.74 | 4,763.71 | 0.20% | 1,338,354.83 | 4,597.61 | 0.24% | 1,343,610.70 | 4,367.96 | 0.32% |
| 高新发展 | 139,402.86 | 4.98 | 0.00% | 51,256.38 | 0.00 | 0.00% | 43,545.66 | **4,004.51 ** | 9.20% |
2017 年至 2019 年,公司根据各个施工项目的整体盈利情况对施工存货计提跌价准备,由于公司的施工项目在建设过程中未出现预 计亏损的情形,同时由于公司的存货中,建筑施工存货比重较大,因此,公司针对存货整体计提的跌价准备水平较低;另一方面,公司 同行业上市公司的存货跌价准备计提平均水平在 0.9%左右,普遍较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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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由于可比同行业公司除开展建筑施工业务外,还开展其他业务如房地产开发业务等且相 关存货规模较大,因此,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的总体存货跌价准备将会受到建筑施工存货以 及房地产开发存货等业务的影响,2017 年至 2019 年,公司的存货主要以建筑施工存货为主, 因此,为了更合理地对比公司与同行业企业的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水平,下表列示公司与同行 业可比上市公司的建筑施工存货的跌价准备计提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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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单位:万元
| 2019/12/31 | 2018/12/31 | 2017/12/31 | |||||||
|---|---|---|---|---|---|---|---|---|---|
| 可比上市公司 | |||||||||
| 施工存货原值 | 跌价准备 | 计提比例 | 施工存货原值 | 跌价准备 | 计提比例 | 施工存货原值 | 跌价准备 | 计提比例 | |
| 重庆建工 | 2,533,258.55 | 4,569.63 |
0.18% | 2,435,774.10 | 4,569.63 |
0.19% | 2,357,986.75 | 4,339.98 |
0.18% |
| 宁波建工 | 457,554.00 | 14,658.96 |
3.20% | 384,726.44 | 13,530.45 |
3.52% | 415,613.56 | 12,175.86 |
2.93% |
| 龙元建设 | 1,303,742.81 | 0.00% | 1,283,576.93 | 0.00% | 1,304,317.57 | 0.00% | |||
| 上海建工 | 4,458,465.81 | 0.00% | 3,462,708.55 | 0.00% | 2,612,578.49 | 0.00% | |||
| 天健集团 | 309,993.22 | 845.80 |
0.27% | 217,588.27 | 975.02 |
0.45% | 107,747.27 | 1,624.97 |
1.51% |
| 空港股份 | 54,836.91 | 34.64 |
0.06% | 65,422.78 | 34.64 |
0.05% | 44,953.72 | 0.00% | |
| 宏润建设 | 429,308.40 | 0.00% | 369,473.15 | 0.00% | 335,754.28 | 0.00% | |||
| 平均数 | 1,363,879.96 | 2,872.72 |
0.53% | 1,174,181.46 | 2,729.96 |
0.60% | 1,025,564.52 | 2,591.54 |
0.66% |
| 最大值 | 4,458,465.81 | 14,658.96 |
3.20% | 3,462,708.55 | 13,530.45 |
3.52% | 2,612,578.49 | 12,175.86 |
2.93% |
| 最小值 | 54,836.91 | 0.00 |
0.00% | 65,422.78 | 0.00 |
0.00% | 44,953.72 | 0.00 |
0.00% |
| 中位数 | 457,554.00 | 34.64 |
0.06% | 384,726.44 | 34.64 |
0.05% | 415,613.56 | 0.00 |
0.00% |
| 高新发展 | 137,607.58 | 0.00% | 50,426.75 | 0.00% | 31,893.53 | 0.00% |
通过对比施工存货可以看出,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对建筑施工存货的跌价计提水平普遍较低,且部分可比上市公司未对建筑施工存 货计提跌价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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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司存货计提跌价准备的依据
2020 年 1 月 1 日以前,公司按照 15 号准则第二十七条“合同预计总成本超过合同总收 入的,应当将预计损失确认为当期费用”确认建筑施工存货的跌价准备;对于其他类别存货, 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 号-存货》(财会[2006]3 号,以下简称“1 号准则”)第十五条 “资产负债表日,存货应当按照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存货成本高于其可变现净值的, 应当计提存货跌价准备,计入当期损益。可变现净值,是指在日常活动中,存货的估计售价 减去至完工时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估计的销售费用以及相关税费后的金额。”确认可变现净 值并相应确认存货跌价准备。
自 2020 年 1 月 1 日开始,公司执行新收入准则,将施工合同所产生的尚未结算的因提供 建筑施工服务而有权收取对价的权利纳入合同资产核算;由于建筑施工合同产生的合同资产 减值属于金融工具的减值计提范畴,从存货角度,公司无需再对该部分资产计提跌价准备。 (六)公司存货计提跌价准备的充分性
2017 年至 2019 年,公司因战略转型效果显现,公司的建筑施工收入及成本逐年提高, 随着公司业务团队不断扩大,资产利用效率也得到了提高,并引起公司的存货周转率逐年增 加。
通过比较公司的存货类别可以看出,2017 年至 2019 年,公司的存货主要为建筑施工业 务产生的建筑施工存货,该类存货库龄大部分在 2 年以内,其中部分账龄超过一年以上的施 工存货主要为根据施工合同需待施工项目整体结算时才一并结算的待结算产值(类似于质保 金),公司严格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对施工存货进行结算,公司账面不存在金额较大且库龄较长 但未结算的施工存货。
2017 年至 2019 年,公司建筑施工存货的跌价准备主要根据合同履行过程中预计的合同 亏损金额以及合同完工程度而确定。在施工过程中,公司对各个施工项目的总成本进行持续 动态监控,充分评估可能出现的合同亏损。
2017 年至 2019 年,在各个施工项目的建设过程中,公司均未发现有迹象表明存在建筑 施工项目出现亏损,因此,公司未针对该类存货计提跌价准备。
就同行业可比公司存货跌价准备计提而言,同行业可比公司的整体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比 例最近三年的平均水平为 0.92%,而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的施工存货的跌价准备最近三年的 平均水平为 0.60%,可见,除施工存货以外,同行业可比公司除建筑施工存货以外的存货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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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准备计提水平也较为可观。
在同行业可比公司中,龙元建设、上海健工以及宏润建设在 2017 年至 2019 年均未对建 筑施工存货计提跌价准备,因此,公司在报告期内未对建筑施工存货计提件跌价准备符合行 业特征。
三、其他应收款中期货保证金大幅增加的原因及合理性,与期货经纪营业收入变动是否 匹配
(一)其他应收款中的期货保证金构成
报告期内,公司的期货保证金构成如下:
单位:万元
| 项目 | 2020/06/30 | 2019/12/31 | 2018/12/31 | 2017/12/31 |
|---|---|---|---|---|
| 持仓保证金 | 74,936.44 | 54,199.42 | 28,309.77 | 27,746.96 |
| 结算准备金 | 43,251.97 | 33,091.26 | 24,128.49 | 15,064.77 |
| 合计 | 118,188.41 | 87,290.68 | 52,438.26 | 42,811.73 |
持仓保证金是指期货交易客户在通过加杠杆的方式进行期货(期权)交易时,由期货公 司向各期货交易所缴纳的与客户持仓数量相匹配的保证金,用以保证客户在一定的持仓盈亏 水平下具备履行合约的能力,控制期货客户的持仓风险。
结算准备金是指期货公司为了客户的期货(期权)交易结算,在期货交易所专用结算账 户中预先准备的资金,该类资金由期货交易所设定最低缴纳限额,用于保证期货公司与期货 交易所之间的结算能够顺利进行,期货公司根据客户的交易习惯以及相关风险水平决定其留 存在期货交易所的结算准备金水平。
(二)其他应收款中的期货保证金变动分析
2017 至 2020 年上半年,公司期货交易客户的持仓水平增加,公司根据其客户的持仓水 平向期货交易所转入的持仓保证金逐年增大,导致各期末公司其他应收款中持仓保证金逐年 增加。
2018 年,中国原油期货在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挂牌交易,公司因此取得了上海国际能 源交易中心的会员资格,并增加了对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的结算保证金;同时,公司根据 期货交易客户的交易风险水平适量增加了在期货交易所存放的结算准备金;2020 年上半年, 随着期货交易客户交易活跃度提高,公司进一步增加了存放在期货交易所的结算准备金,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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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对公司与期货交易所之间的结算需求。
(三)公司期货保证金与期货经纪营业收入变动不具备匹配性 报告期内,公司的期货经纪业务收入构成如下:
| 单位:万元 | |||||
|---|---|---|---|---|---|
| 收入类别 | 2020 | 年1-6 月 | 2019 年度 | 2018 年度 | 2017 年度 |
| 手续费收入 | 982.45 | 2,648.77 | 1,933.83 | 2,640.96 | |
| 交易所返还收入 | 952.58 | 2,232.94 | 2,408.81 | 3,469.70 | |
| 合计 | 1,935.03 | 4,881.71 | 4,342.64 | 6,110.66 |
公司期货经纪业务的收入类别主要包括向期货交易客户收取的手续费收入以及收到交易 所收取期货交易客户的手续费返还收入。
如前所述,公司在参考期货交易客户交易及持仓风险、期货交易所的规则要求等因素后, 相应调整向各期货交易所缴纳期货保证金的水平,而公司的期货经纪营业收入由手续费收入 以及交易所返还收入构成,两者占期货经纪收入的比重相当。
公司的期货经纪的手续费收入与公司缴纳的保证金之间因同受期货交易量的影响存在一 定相关关系,如当期货客户不断进行期货(期权)开仓交易,而不进行平仓交易时,公司会 根据期货交易客户的交易额向客户收取交易手续费,此时期货交易客户的期货账户持仓水平 会进一步提高,根据公司与期货交易客户所签订的期货经纪合约,公司会要求期货交易客户 追加持仓保证金,形成其他应付款中的期货保证金,同时公司会按照期货交易所的规定,将 期货交易客户追加的期货保证金划入公司在期货交易所开具的专用账户,并形成其他应收款 中的期货保证金,此时,公司其他应收款中的期货持仓保证金会随之增加;另一方面,若期 货交易客户在交易日内频繁的买入及卖出期货(期权),但在交易日结束时全部进行平仓,公 司可以按照期货客户的交易额收取较大金额的手续费收入,但由于期货交易客户已经平仓, 公司不会要求期货交易客户追加持仓保证金,在这种情况,虽然公司因期货交易客户的交易 额增加而取得了手续费收入,但是其他应收款中的期货保证金不会随期货客户的交易水平增 加而相应增加。
对于公司的期货交易所手续费返还收入,期货交易所的手续费返还政策较为灵活,返还 水平时常变化,就公司而言,其收取的期货交易所返还收入主要与其客户的交易习惯以及公 司对交易所鼓励交易品种的宣传策略有关。如某时间段内期货交易所希望鼓励某种期货商品 的交易,并针对该种商品制定了较为优厚的手续费返还政策,若公司的期货交易客户的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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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惯及公司对其客户的营销引导使得期货交易客户对该类期货商品的交易额较大,则公司能 够获得较大水平的交易费返还收入。
在实际经营过程中,由于期货交易所在不同时期、针对不同期货商品会有不同的手续费 返还标准,对于返还水平不同的商品,公司获取的期货交易所返还收入与期货交易客户的期 货持仓水平无法匹配,而公司期货交易客户的整体期货交易持仓水平会影响公司向期货交易 所缴纳的期货保证金水平,因此,期货交易所返还收入水平也就无法与公司向期货交易所缴 纳的期货保证金水平进行匹配。
对于期货结算准备金,公司会基于其客户的交易风险水平、公司整体交易规模以及期货 交易所的相关要求向其期货交易所账户存放一定水平的结算准备金,以保证公司与期货交易 所之间的结算能够顺利进行,该结算准备金的存放水平受客户交易额、交易品种、公司整体 风险水平等一系列综合因素影响,并不能直接同公司的期货交易额以及期货经纪收入挂钩。
综合而言,公司缴纳的期货保证金是基于公司的期货交易水平、对业务风险的把控以及 监管要求而综合确定的,公司的期货经纪收入则同时受到期货交易景气程度以及交易所返还 政策优劣的双重影响,在这个背景下,公司其他应收款中的期货保证金与公司期货经纪营业 收入不具备匹配性。
四、最近两年经营活动净现金流为负的原因及合理性,结合资产负债率较高及同行业可 比上市公司说明是否存在偿债风险,是否对未来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相关风险披露 是否充分。
(一)公司经营活动现金流连续两年为负的原因和合理性
1、公司经营业务性质
公司经营业务包括建筑施工、房地产出租、期货经纪和宾馆服务等,其中 2019 年度建筑 施工业收入占公司营业收入的 93.73%。近两年公司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为负数的主要原因 系建筑施工业务所致。
2、工程款项收支情况
公司现有签订的施工合同有月度、季度、节点等不同收款方式。建筑施工行业在项目修 建过程中,因上下游资金收支比例和时间差异,导致项目修建在前、收款在后,出现过程垫 资。特别是对于节点付款的工程项目,合同约定按工程形象进度收款,如至正负 0.00 以下结 构完成 50%、主体建设完成 50%、主体封顶、竣工验收等才收取工程款,过程垫资金额较大、 时间较长。
==> picture [61 x 28] intentionally omitted <==
41
3、公司业务规模增长
2018 年以来,公司服务于成都市“东进”战略和成都高新区尤其是天府国际空港新城建 设,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承接的工程项目大幅增加。
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公司累计已签约未完工订单 38 个,金额 360,180.98 万元,2018 年建筑施工业实现营业收入 79,993.37 万元。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公司累计已签约未完 工订单 71 个,金额 1,144,794.88 万元,2019 年建筑施工业实现营业收入 310,325.46 万元。公 司建筑施工业业务规模大幅增长,对资金的需求增大。
(二)公司资产负债率较高符合所处施工行业特征
重庆重工、宁波建工、龙元建设、上海建工、天健集团、空港股份、宏润建设 7 家同行 业上市公司过去三年资产负债率平均值分别为 87.54%、79.68%、80.97%、84.69%、74.32%、 50.96%、78.18%。扣除空港股份负债率以后,行业可比公司的近三年的平均资产负债率在 80% 以上,略高于高新发展。同时,上述五家企业均曾出现过经营性现金流量净额为负的现象。 经与同行业公司比较,公司资产负债率较高符合所处施工行业特征。
(三)流动性压力的解决方案
由于公司 2019 年度新承接大量工程项目,短期内需要资金用于工程项目过程垫资,存 在一定程度的流动性压力,公司通过多种渠道获取资金来解决该压力。
1、持续加强应收账款回收
公司将保持应收账款催收力度,维持或进一步提高目前资金回笼速度,确保经营资金的 良性滚动。
2、金融机构融资
公司不断提升建筑业务收入规模和利润水平,盈利能力逐渐增强,资产快速积累,归属 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从 2018 年度的 2,059.12 万元增长至 2019 年度 的 10,282.63 万元,2020 年上半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为 6,933.87 万元;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从 2018 年末的 81,272.64 万元增长至 2020 年 6 月 末的 105,299.48 万元。
随着公司经营规模增大、盈利能力增强,公司更易获得金融机构融资。截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在融资成本相对较低的情况下,公司已取得未使用银行综合授信融资额度为 146,758.74 万元。
3、股权融资
==> picture [61 x 28] intentionally omitted <==
42
公司正在实施 2020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拟通过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 随着盈利能力的逐步增强,公司未来可选择的股权融资方式也将增加。
综上所述,公司将通过上述渠道满足公司经营资金需求,具备可行的流动性压力解决方
案,不存在对未来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会计师核查过程及核查意见:
我们已阅读上述回复中的相关内容,并执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
1、查阅公司与应收账款及存货相关的合同中关于结算与付款的条款;
-
2、查阅相关产值确认文件;
-
3、查阅公司与应收账款以及其他应收款相关的会计凭证;
-
4、核查应收账款期后收款情况;
-
5、查询同行业可比公司相关数据;
-
6、询问了财务人员以及与期货业务相关的公司员工。
经核查,我们认为:
-
1、公司的应收账款水平合理,坏账准备计提充分;
-
2、公司存货跌价准备计提充分;
-
3、公司其他应收款中的期货保证金大幅增加系正常经营所致,具备合理性,其变动与期
货经纪营业收入变动不具备匹配性;
- 4、公司近两年经营活动净现金流为负属于合理情形,不存在偿债风险以及对未来生产经
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问题 5. 根据申请材料,截止 2019 年末,申请人未达到重大诉讼披露标准的其他尚在诉讼
中的诉讼涉案总金额约为 3,114.76 万元。请申请人披露公司存在的未决诉讼或未决仲裁的具 体情况,是否充分计提预计负债。
请保荐机构及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高新发展回复如下:
一、重大诉讼和仲裁的披露的要求
-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重大诉讼和仲裁的披露的要求为:
-
“11.1.1 上市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
==> picture [61 x 28] intentionally omitted <==
43
对值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的,应当及时披露。
未达到前款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董事会基于案件特殊性认为 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或者本所认为有必要的,以及涉及公 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的,公司也应当及时披露。”
二、公司存在的未决诉讼或未决仲裁的具体情况,是否充分计提预计负债 (一)未达到重大诉讼披露标准的其他尚在诉讼中的诉讼情况
1、截止 2020 年 6 月 30 日,公司未达到重大诉讼披露标准的其他尚在诉讼中的诉讼 截止 2020 年 6 月 30 日,公司未达到重大诉讼披露标准的其他尚在诉讼中的诉讼涉案总 金额约为 2,608.17 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 picture [61 x 28] intentionally omitted <==
44
| 序号 | 案号 | 涉及当事人、案由 | 涉及金额 (万元) |
受理机 关 |
诉讼阶 段 |
截至2020 年6 月30 日案件进度 | 截至本回复 出具日案件 进度 |
|---|---|---|---|---|---|---|---|
| 本案经一、二审审理并由四川省高院作出(2011)川民终字第 | |||||||
| 113号民事判决,确认雅安温泉公司对大地公司享有1707万债 | |||||||
| 权本金及相应利息。 | |||||||
| 2013年,四川雅安温泉旅游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 | |||||||
| 2016年3月,成都中院下达执行裁定书(2013)成执字第736、 | |||||||
| 397号。该裁定书裁定将被执行人位于四川省雅安市温泉开发 | |||||||
| 区权属证号为雨(2003)字第3393号土地证项下59,300.3平 | |||||||
| 申请执行人:四川雅安 | 已经进入执 | ||||||
| 方米国有土地使用权(根据法院最后一次拍卖保留价约合单价 | |||||||
| 温泉旅游开发股份有 | 行,但尚未 | ||||||
| 311元/平方米折算,该块土地的价值大约为18,442,393.3元) | |||||||
| 限公司 | 执行完毕, | ||||||
| 成都市 | 抵偿给四川雅安温泉旅游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但应扣除土地上 | ||||||
| (2018)川 | 被执行人:四川大地资 | 对方律师提 | |||||
| 1 | 1,707.32 | 中级人 | 执行 | 建筑物应分摊的面积,具体面积以实际测绘为准。目前,该土 | |||
| 01执恢6号 | 源开发有限公司、四川 | 出初步执行 | |||||
| 民法院 | 地因暂无法计算地上建筑物应分摊面积,尚未办理产权变更登 | ||||||
| 省技术贸易中心 | 和解方案, | ||||||
| 记。 | |||||||
| 案由:土地使用权转让 | 尚在研判 | ||||||
| 2018 年,四川雅安温泉旅游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法院继续 | |||||||
| 合同纠纷 | 中。 | ||||||
| 对大地公司土地上建筑物进行执行,但因四名案外人提起执行 | |||||||
| 异议,法院暂停了执行工作。此后,案外人房洁、孔祥军、孙 | |||||||
| 润东、叶国文四个执行异议均被法院驳回,其中孙润东另行提 | |||||||
| 起了执行异议之诉。 | |||||||
| 2019 年12 月17 日,四川雅安温泉旅游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收 | |||||||
| 到成都中院作出的(2019)川01民初3410号一审判决书,判 | |||||||
| 决驳回案外人孙润东的诉讼请求。 |
==> picture [43 x 20] intentionally omitted <==
45
| 序号 | 案号 | 涉及当事人、案由 | 涉及金额 (万元) |
受理机 关 |
诉讼阶 段 |
截至2020 年6 月30 日案件进度 | 截至本回复 出具日案件 进度 |
||
|---|---|---|---|---|---|---|---|---|---|
| 2020 年5 月28 日,公司收到成都中院(2018)川01 执恢6 | |||||||||
| 号之二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四川省技术贸易中心持有四川中 | |||||||||
| 合物流有限公司25%的股权(认缴出资额500万元)、持有四 | |||||||||
| 川中合电科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25%的股权(认缴出资额2500 | |||||||||
| 万元),冻结期限3年,冻结期限从2020年5月20日至2023 | |||||||||
| 年5月19日止。 | |||||||||
| 2020年6月24日,公司向成都中院提交对四川大地资源开发 | |||||||||
| 有限公司、四川省技术贸易中心限制消费令的申请。 | |||||||||
| 2011年3月原被告双方签订了《期货经纪合同》。2019年9月, | |||||||||
| 被告在期货公司开立的期货交易账户亏空791,123.62元,实际 | 已达成调 | ||||||||
| 原告:倍特期货有限公 | 侵占了期货公司资金791,123.62元。被告应当自亏空之日起将 | 解,等待对 | |||||||
| (2019)川 | 司 | 亏空资金补足。 | 方按调解书 | ||||||
| 成都中 | |||||||||
| 2 | 01民初7110 | 被告:苏庆堂 | 64.11 | 一审 | 2019年9月24日、10月14日被告通过银期转账向期货公司 | 分阶段履 | |||
| 院 | |||||||||
| 号 | 案由:期货经纪合同纠 | 保证金专用账户转入共计15万元,但剩余亏空资金一直未能 | 行,被告已 | ||||||
| 纷 | 补足,期货公司遂于12月向成都中院起诉。 | 支付第一笔 | |||||||
| 2020年5月27日成都中院本案已经达成调解。 | 款项。 | ||||||||
| 按照调解书约定,被告已于6月30日支付第一笔款项。 | |||||||||
| 原告:倍特期货有限公 | 2018年11月原被告双方签订了《期货经纪合同》。2019年9 | 已达成调 | |||||||
| (2019)川 | |||||||||
| 司 | 成都中 | 月,被告在期货公司告开立的期货交易账户亏空873,507.53 | 解,等待对 | ||||||
| 3 | 01 | 民 | 初 | 82.35 | 一审 | ||||
| 被告:李家祥 | 院 | 元,实际侵占了期货公司资金873,507.53元。被告应当自亏空 | 方按调解书 | ||||||
| 7107号 | |||||||||
| 案由:期货经纪合同纠 | 之日起将亏空资金补足。 | 分阶段履 |
==> picture [43 x 20] intentionally omitted <==
46
| 序号 | 案号 | 案号 | 涉及当事人、案由 | 涉及金额 (万元) |
受理机 关 |
诉讼阶 段 |
截至2020 年6 月30 日案件进度 | 截至本回复 出具日案件 进度 |
|---|---|---|---|---|---|---|---|---|
| 纷 | 2019年10月14日被告通过银期转账向期货公司保证金专用 | 行,被告已 | ||||||
| 账户转入5万元,但剩余亏空资金一直未能补足,期货公司遂 | 支付第二笔 | |||||||
| 于12月向成都中院起诉。 | 款项。 | |||||||
| 2020年5月27日本案已经达成调解。 | ||||||||
| 按照调解书约定,被告已于6月30日支付第一笔款项。 | ||||||||
| 钟登富系四川省创享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劳务派遣人员, | ||||||||
| 2019年10月3日,在绛溪河公园项目施工现场查看时受伤。 | ||||||||
| 申请人:钟登福 | ||||||||
| 成都国际空港新城园林有限公司已连续支付钟登福在职工资 | ||||||||
| 被申请人:成都国际空 | ||||||||
| 及购买社保。目前,钟登福经治疗已经康复。 | ||||||||
| 青劳人仲委 | 港新城园林有限公司 | 青羊区 | 该案件已履 | |||||
| 因对最终赔偿金额存在异议,钟登福提起劳动仲裁,各项赔偿 | ||||||||
| 4 | 案字(2020) | 被申请人:四川省创享 | 13.63 | 劳动仲 | 仲裁 | 行完毕并结 | ||
| 合计136340元。 | ||||||||
| 第00408号 | 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 | 裁委 | 案 | |||||
| 青羊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已正式受理本案并于2020年6 | ||||||||
| 司 | ||||||||
| 月5日开庭达成调解。2020年6月8日,法务部收到调解书。 | ||||||||
| 案由:劳动争议 | ||||||||
| 成都国际空港新城园林有限公司预计7月5日支付钟登福一次 | ||||||||
| 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8946元。 | ||||||||
| 原告:雅安御龙餐饮管 | 对方诉讼请求为: | |||||||
| (2020)川 | 理有限公司 | 雅安市 雨城区 |
一、判决解除原被告2020年1月1日签订的《倍特星月宾馆 | |||||
| 5 | 1802 | 民初 | 被告:四川雅安倍特星 | 60.83 | 人民法 | 一审 | 外包服务合同》,被告支付原告43.47万元违约金。 | 等待判决 |
| 1243 | 号 | 月宾馆有限公司 | 院 | 二、判决被告支付原告2020年3月、4月厨房承包费14.49 | ||||
| 案由:承揽合同纠纷 | 万,其中包含了原告已经垫付给原告16名员工的工资损失。 |
==> picture [43 x 20] intentionally omitted <==
47
| 序号 | 案号 | 涉及当事人、案由 | 涉及金额 (万元) |
受理机 关 |
诉讼阶 段 |
截至2020 年6 月30 日案件进度 | 截至本回复 出具日案件 进度 |
|---|---|---|---|---|---|---|---|
| 三、判决被告依据合同支付原告2020年1月、2月考核金2 | |||||||
| 万元。 | |||||||
| 四、判决被告依据合同支付原告10名员工2020年2月3月4 | |||||||
| 月的基本医疗保险费4660.77元。 | |||||||
| 五、被告支付本案诉讼费和律师费。 | |||||||
| 公司提出诉讼请求: | |||||||
| 1、依法判决反诉被告继续履行双方签订的《倍特星月宾馆厨 | |||||||
| 房外包服务合同》。 | |||||||
| 2、依法判决因“疫情”不可抗力的原因免除反诉原告支付反 | |||||||
| 诉被告2020年3月、4月承包费14.49万元。 | |||||||
| 3、依法判决因“疫情”不可抗力的原因以及依据合同免除反 | |||||||
| 诉原告支付反诉被告2020年1月、2月考核金2万元。 | |||||||
| 4、依法判决因“疫情”不可抗力的原因免除依据合同反诉原 | |||||||
| 告支付反诉被告10个员工2020年2月、3月、4月的基本医 | |||||||
| 疗保险费4660.77元。 | |||||||
| 5、本案诉讼费由反诉被告承担。 | |||||||
| 因双方先调争议过大,且四川雅安倍特星月宾馆有限公司已提 | |||||||
| 起反诉,法院准备于2020年7月9日开庭审理。 | |||||||
| (2018)成 | 原告:成都倍特建筑安 | 成都市 | 因吴聪全于2011 年内部承包项目出现巨额亏损,成都倍特建 | 等待仲裁庭 | |||
| 6 | 411.54 | 仲裁 | |||||
| 仲案字第 | 装工程有限公司 | 仲裁委 | 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通过民事程序进行内部追责要求吴聪全 | 作出裁决 |
==> picture [43 x 20] intentionally omitted <==
48
| 序号 | 案号 | 案号 | 涉及当事人、案由 | 涉及金额 (万元) |
受理机 关 |
受理机 关 |
诉讼阶 段 |
截至2020 年6 月30 日案件进度 | 截至本回复 出具日案件 进度 |
|
|---|---|---|---|---|---|---|---|---|---|---|
| 1149 | 号 | 被告:吴聪全 | 员会、 | 返还工程垫资款4115364.42元。 | ||||||
| 案由:企业内部承包经 | 成都中 | 成都倍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申请仲裁,且 | ||||||||
| 营合同纠纷 | 院 | 已经在仲裁委开庭审理。后因鉴定事项仲裁暂停审理,目前, | ||||||||
| 司法鉴定因吴聪全未缴费无法启动。公司向高新法院提起保全 | ||||||||||
| 申请,要求查封吴聪全名下的财产,保全已立案,法院已查封 | ||||||||||
| 吴聪全名下车辆及不动产。仲裁案已于2020年4月28日进行 | ||||||||||
| 第二次开庭审理。 | ||||||||||
| 因附近施工单位倾倒建渣导致形成堰塞湖,鄢定举种植的所有 | ||||||||||
| 苗木于2018年4-7月份洪水淹没导致毁坏。2018年9月,鄢 | ||||||||||
| 定举向高新区法院起诉,要求成都倍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 ||||||||||
| 原告:鄢定举 | 等连带赔偿57万元及要求承担本案诉讼费、鉴定费等费用。 | |||||||||
| (2019)川 | 被告:成都倍特建筑安 | 2019 年5 月,高新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成都金尊恒仁 | 二审发回重 | |||||||
| 成都中 | 二审发 | |||||||||
| 7 | 01 | 民 | 终 | 装工程有限公司等 | 56.38 | 劳务有限公司支付鄢定举及刘群英的苗木损失563760 元;驳 | 审,等待一 | |||
| 院 | 回重审 | |||||||||
| 12528号 | 案由:侵权损害赔偿纠 | 回鄢定举及刘群英的其他诉讼请求。 | 审判决 | |||||||
| 纷案 | 成都金尊恒仁劳务有限公司对此不服,向成都中院提起上诉。 | |||||||||
| 2019年11月12日,成都中院将本案发回高新区人民法院重审。 | ||||||||||
| 高新法院已于2020年4月1日、6月1日、6月11日三次开 | ||||||||||
| 庭审理。目前,等待法院判决中。 | ||||||||||
| (2019)川 | 原告:成都倍特建筑安 | 成都倍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11 年承接成都中海鼎盛 | ||||||||
| 武侯区 | 等待二审开 | |||||||||
| 8 | 0107 | 民初 | 装工程有限公司 | 13.63 | 一审 | 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包的中海龙井建筑工程,现工程已竣工 | ||||
| 法院 | 庭 | |||||||||
| 10287号 | 被告:成都中海鼎盛房 | 验收,中海龙井一期质保金到期,成都中海鼎盛房地产开发有 |
==> picture [43 x 20] intentionally omitted <==
49
| 序号 | 案号 | 案号 | 涉及当事人、案由 | 涉及金额 (万元) |
受理机 关 |
诉讼阶 段 |
截至2020 年6 月30 日案件进度 | 截至本回复 出具日案件 进度 |
|---|---|---|---|---|---|---|---|---|
| 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限公司以种种原因拖延支付质保金。 | |||||||
|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 | 2019 年9 月,成都倍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向武侯区法院 | |||||||
| 同纠纷 | 起诉要求成都中海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退还相应质保金。 | |||||||
| 2020年2月20日公司收到一审法院驳回公司的诉讼请求判决 | ||||||||
| 书,公司对此不服,已提起上诉并缴费,等待法院二审开庭审 | ||||||||
| 理。 | ||||||||
| 成都倍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11 年承接成都中海鼎盛 | ||||||||
| 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包的中海龙井建筑工程,现工程已竣工 | ||||||||
| 原告:成都倍特建筑安 | ||||||||
| 验收,中海龙井一期质保金到期,成都中海鼎盛房地产开发有 | ||||||||
| 装工程有限公司 | ||||||||
| (2019)川 | 限公司以种种原因拖延支付质保金。 | |||||||
| 被告:成都中海鼎盛房 | 武侯区 | 等待二审开 | ||||||
| 9 | 0107 | 民初 | 110.25 | 二审 | 2019 年9 月,成都倍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向武侯区法院 | |||
| 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法院 | 庭 | ||||||
| 10286号 | 起诉要求成都中海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退还相应质保金。 | |||||||
|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 | ||||||||
| 2020年2月20日,公司收到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送达的 | ||||||||
| 同纠纷 | ||||||||
| (2019)川0107民初10286号民事判决书。 | ||||||||
| 中海公司对此不服已提起上诉,等待二审开庭。 | ||||||||
| 原告:成都倍特建筑安 | ||||||||
| 装工程有限公司 | 已立案并缴 | |||||||
| (2020)川 | 武侯区 | |||||||
| 被告:成都中海鼎盛房 | 纳诉讼费, | |||||||
| 10 | 0107 | 民初 | 2.05 | 人民法 | 一审 | 已于3月份在网上向武侯法院递交立案材料。 | ||
| 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等待一审开 | |||||||
| 8733号 | 院 | |||||||
|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 | 庭 | |||||||
| 同纠纷 |
==> picture [43 x 20] intentionally omitted <==
50
| 序号 | 案号 | 案号 | 涉及当事人、案由 | 涉及金额 (万元) |
受理机 关 |
诉讼阶 段 |
截至2020 年6 月30 日案件进度 | 截至本回复 出具日案件 进度 |
|---|---|---|---|---|---|---|---|---|
| 2019 年上半年,因吴建兴等六案导致成都倍特建筑安装工程 | ||||||||
| 有限公司对外支付民工劳务费,而该费用最终应由刘达兵承 | ||||||||
| 担。 | ||||||||
| 原告:成都倍特建筑安 | 2019 年5 月,成都倍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向温江区法院 | |||||||
| (2019)川 | 装工程有限公司 | 提起诉讼要求刘达兵返还合同款项。 | ||||||
| 温江区 | 等待执行立 | |||||||
| 11 | 0115 | 民初 | 被告:刘达兵 | 29.00 | 一审 | 2019 年10 月,温江法院一审判决刘达兵返还合同款项29 万 | ||
| 法院 | 案 | |||||||
| 2357 | 号 | 案由:建设工程分包合 | 元,并按照年利率6%支付利息。 | |||||
| 同纠纷 | 2019年11月7日公司收到判决书,该判决书于2019年11月 | |||||||
| 14 日在人民法院网上公告。目前,判决已生效,之前与法院 | ||||||||
| 联系已确定能开具生效证明,待开具生效证明后向法院申请执 | ||||||||
| 行。 | ||||||||
| 2010年成都倍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建了成都万科锦江 | 公司于7 月 | |||||||
| 置业有限公司金润华府工程项目,现项目已竣工验收,工程质 | 2 日收到二 | |||||||
| 原告:成都倍特建筑安 | 保金退还时间于2017年到期,成都万科锦江置业有限公司怠 | 审法院判 | ||||||
| 装工程有限公司 | 于支付成都倍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工程质保金570824.46 | 决,内容为: | ||||||
| (2019)川 | ||||||||
| 被告:成都万科锦江置 | 锦江区 | 元及资金占用利息。 | 1、驳回上 | |||||
| 12 | 0104 | 民初 | 57.08 | 一审 | ||||
| 业有限公司 | 法院 | 2019年8月,成都倍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向锦江区法院 | 诉,维持原 | |||||
| 8655 | 号 | |||||||
|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 | 提起诉讼要求成都万科锦江置业有限公司支付工程质保金 | 判。2、二审 | ||||||
| 同纠纷 | 570824.46元及资金占用利息。 | 案件受理费 | ||||||
| 2019年12月26日,锦江法院一审判决成都万科锦江置业有 | 10028 元, | |||||||
| 限公司向成都倍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质保金 | 由成都万科 |
==> picture [43 x 20] intentionally omitted <==
51
| 序号 | 案号 | 涉及当事人、案由 | 涉及金额 (万元) |
受理机 关 |
诉讼阶 段 |
截至2020 年6 月30 日案件进度 | 截至本回复 出具日案件 进度 |
|
|---|---|---|---|---|---|---|---|---|
| 570824.46元及利息。 | 锦江置业有 | |||||||
| 目前,成都万科锦江置业有限公司对此不服,已向成都中院提 | 限公司负 | |||||||
| 起上诉,二审已于2020年6月2日开庭,等待法院判决。 | 担。除案件 | |||||||
| 受理费外, | ||||||||
| 万科公司已 | ||||||||
| 经履行全部 | ||||||||
| 判决,待支 | ||||||||
| 付受理费后 | ||||||||
| 本案结案。 | ||||||||
| 高新区 | ||||||||
| 申请人:李维成 | 李维成在新川片区工地从事木工作业时受伤,向劳动仲裁委申 | |||||||
| 成高劳人仲 | 劳动人 | 李维成撤 | ||||||
| 被申请人:成都倍特建 | 确认劳动 | 劳动仲 | 请仲裁,要求确认存在劳动关系。 | |||||
| 13 | 委案(2020) | 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 关系 | 事争议 | 裁 | 2020年5月20日,公司收到成都高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 | 诉,本案结 | |
| 02449号 | 仲裁委 | 案归档 | ||||||
| 案由:劳动争议纠纷案 | 员会开庭通知书,通知于2020年7月9日开庭。 | |||||||
| 员会 | ||||||||
| 合计 | 2,608.17 |
2、截至本回复出具日,公司未达到重大诉讼披露标准的其他尚在诉讼中的诉讼
截至本回复出具日,公司新增未达到重大诉讼披露标准的其他尚在诉讼中的诉讼涉案总金额约为 1,095.36 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 截 | 至本回复出具 | 日,公司新增未达到重 | 大诉讼披露标 | 准的其他尚 | 在诉讼 | 中的诉讼涉案 | 总 | 金额约为1,095.36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
|---|---|---|---|---|---|---|---|---|
| 涉及金额 | 诉讼 | |||||||
| 序号 | 案号 | 涉及当事人、案由 | 受理机关 | 截至本回复出具日案件进度 | ||||
| (万元) | 阶段 | |||||||
| 1 | 成高劳人仲 | 原告:张家秀 | 确认劳动关 | 高新区劳动 | 仲裁 | 公司于2020 | 年7 | 月15日收到劳动仲裁委员会开庭通知书,以及仲 |
==> picture [43 x 20] intentionally omitted <==
52
| 涉及金额 | 诉讼 | ||||||||
|---|---|---|---|---|---|---|---|---|---|
| 序号 | 案号 | 涉及当事人、案由 | 受理机关 | 截至本回复出具日案件进度 | |||||
| (万元) | 阶段 | ||||||||
| 委 | 案 | 字 | 被告:成都倍特建筑安装 | 系 | 仲裁委员会 | 裁申请书,内容:民工张家秀要求确认其与成都倍特建筑安装工程 | |||
| (2020 )第 | 工程有限公司 | 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 |||||||
| 03149号 | 案由:劳动纠纷 | 本案定于2020年8月14日开庭。 | |||||||
| 公司于2020年7月15日收到劳动仲裁委员会开庭通知书,以及仲 | |||||||||
| 成高劳人仲 | 原告:拉叶克布 | ||||||||
| 裁申请书,内容:民工拉叶克布要求1、解除与成都倍特建筑安装 | |||||||||
| 委 | 案 | 字 | 被告:成都倍特建筑安装 | 高新区劳动 | |||||
| 2 | 17.94 | 仲裁 | 工程有限公司劳动关系,2、支付其179,378.62元。3、配合其领取 | ||||||
| (2020 )第 | 工程有限公司 | 仲裁委员会 | |||||||
|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及医疗赔偿金。 | |||||||||
| 02862号 | 案由:劳动纠纷 | ||||||||
| 本案定于2020年9月4日开庭。 | |||||||||
| 广东鑫石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诉讼的方式取得了成都怡和天成 | |||||||||
| 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一处房产,成都怡和天成房地产开发有 | |||||||||
| 限公司欠付成都倍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广东鑫石金资 | |||||||||
| 产管理有限公司同意将取得的房产以折价的方式抵偿给成都倍特 | |||||||||
| 原告:成都倍特建筑安装 | 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偿还成都怡和天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欠 | ||||||||
| 2020 | 川0191 | 工程有限公司 | 付的工程款。基于以上事实,三方签订协议约定办理房屋过户所产 | ||||||
| 成都高新区 | |||||||||
| 3 | 民诉前调 | 被告:成都怡和天成房地 | 19.95 | 诉讼 | 生的所有相关费用由成都倍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和成都怡和 | ||||
| 人民法院 | |||||||||
| 4856 | 号 | 产开发有限公司、广东鑫 | 天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平均承担。实际履行协议过程中,该笔费 | ||||||
| 石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用是由成都倍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全部支付,现需通过诉讼的 | ||||||||
| 方式向成都怡和天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追偿垫付的费用,该案由 | |||||||||
| 已在成都高新区人民法院立案,处于立先调阶段。 | |||||||||
| 目前,已与成都怡和天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沟通并达成初步和解 | |||||||||
| 方案待双方公司完善内部决策程序后,到法院制作调解书。 |
==> picture [43 x 20] intentionally omitted <==
53
| 涉及金额 | 诉讼 | ||||||
|---|---|---|---|---|---|---|---|
| 序号 | 案号 | 涉及当事人、案由 | 受理机关 | 截至本回复出具日案件进度 | |||
| (万元) | 阶段 | ||||||
| 原告:王丹 | |||||||
| 王丹追加成都倍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作为第三人参与本案诉 | |||||||
| 2019 | 川0191 | 被告:吴聪全 | 成都高新区 | ||||
| 4 | 42.70 | 诉讼 | 讼,本案委托外聘律师处理,已于2020年7月28日开庭,等待法 | ||||
| 民初15399号 | 第三人:成都倍特建筑安 | 人民法院 | |||||
| 院判决。 | |||||||
| 装工程有限公司 | |||||||
| 申请人:方明伟 | |||||||
| 成高劳人仲 | 高新区劳动 | ||||||
| 被申请人:成都倍特建筑 | 劳动 | 2020年7月6日,公司收到成都高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开 | |||||
| 5 | 委案(2020) | 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 21.14 | 人事争议仲 | 仲裁 | 庭通知书,定于2020年9月22日开庭。 | |
| 03480号 | 裁委员会 | ||||||
| 案由:劳动争议纠纷案 | |||||||
| 成都倍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四川欣东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 | |||||||
| 司就丹景乡社区工程(一期)项目签订工程分包合同,四川欣东建 | |||||||
| 原告:田祖勋 | 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将部分土石方工程转包给田祖勋,因四川欣东 | ||||||
| (2020 )川 | |||||||
| 被告:成都倍特建筑安装 | 成都市高新 | 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未支付工程款,田祖勋就此向高新区人民法 | |||||
| 6 | 0191 | 民初 | 800.00 | 一审 | |||
| 工程有限公司、四川欣东 | 区人民法院 | 院提起诉讼。 | |||||
| 5121号 | |||||||
| 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 成都倍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7日收到高新区人 | ||||||
| 民法院送达的相关法律文书,本案已于8月4日开庭,等待法院判 | |||||||
| 决。 | |||||||
| 原告:北京网讯基业科技 | 原告诉讼请求: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支付原告设备款1936301.75 | ||||||
| (2020 )川 | 有限公司 | 元;被告支付原告逾期付款的利息(以1936301.75 元为基数,自 | |||||
| 高新区人民 | |||||||
| 7 | 0191 | 民初 | 被告:倍智智能数据运营 | 193.63 | 一审 | 2020年3月19日起至被告实际付款之日止,按照年息24%计算); | |
| 法院 | |||||||
| 6354号 | 有限公司 | 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 |||||
|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 倍智智能数据运营有限公司于7 月29 日收到法院传票,开庭时间 |
==> picture [43 x 20] intentionally omitted <==
54
| 涉及金额 | 诉讼 | |||||||||
|---|---|---|---|---|---|---|---|---|---|---|
| 序号 | 案号 | 涉及当事人、案由 | 受理机关 | 截至本回复出具日案件进度 | ||||||
| (万元) | 阶段 | |||||||||
| 为2020 | 年8 | 月24 | 日。 | |||||||
| 合计 | 1,095.36 |
(二)尚未了结的重大诉讼、仲裁情况
截至本回复出具日,公司认定了“为聚友网络提供担保所涉及的相关诉讼”、“银川博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筑施工合同纠纷”两 个尚未了结的重大诉讼,公司已充分计提预计负债或按照会计准则及坏账计提政策对相关应收款项计提了坏账损失。案件具体情况如下: 1、为聚友网络提供担保所涉及的相关诉讼
2001 年上半年,由于公司建设的成都市高新区人民南路南延线工程高新 B 段道路的补偿方式因政府原因发生变化等因素,公司的资 金筹措和使用计划受到较大影响,资金紧张。为筹集资金支付已完工项目的工程款、同时保证新项目的建设开发,公司向各大银行申请 贷款,而银行要求必须提供抵押担保或由经营和信誉良好的大中型企业提供担保。为解决担保问题,通过金融机构推荐,公司与当时经 营、财务状况均优于公司的聚友网络(证券代码 000693)建立了联系,经多次商谈,双方就互保达成共识。公司与聚友网络互保关系建 立的初期,双方合作较好,未出现到期贷款不能偿还的情形,但后续担保因聚友网络债务危机而形成公司担保问题。为聚友网络提供担 保涉及招行高新支行、工行温江支行、农行武候支行三个相关诉讼,具体如下:
(1)为聚友网络提供担保所涉及的招行高新支行诉讼
2005 年 3 月,招行高新支行将聚友网络、公司和其他相关方诉至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公司连带清偿借款本金 2,000.00 万元及 其利息。2005 年 7 月,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5)成民初字第 300 号民事判决书,判令公司对 2,000.00 万元借款本金及其利息的承 担连带清偿责任。
经历多次变更,截至本回复出具之日,公司已与招行高新支行签订《和解协议》,《和解协议》约定公司在(2005)成民初字第 300 号《民事判决书》项下应向招行高新支行承担的连带担保责任(担保本金金额为 1,386.00 万元)与招行科华路支行在(2017)川 0107
==> picture [43 x 20] intentionally omitted <==
55
民初 2887 号、(2018)川 01 民终 10405 号《民事判决书》项下应向公司承担的民事责任予以抵消,即:以招行科华路支行于 2017 年 3 月 1 日的扣划的款项 1,956.002149 万元及利息损失 76,356.29 元为限,招行高新支行同意公司不再承担超出此金额的连带担保责任。截至 本回复出具之日,该案件执行完毕。
(2)为聚友网络提供担保所涉及的工行温江支行诉讼
2005 年 3 月,工行温江支行将聚友网络、公司和其他相关方诉至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要求公司连带清偿 3,540.00 万元贷款及其利 息。2005 年 7 月 8 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5)川民初字第 29 号和(2005)川民初字第 30 号民事判决书,判令公司对成都聚友 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的借款本金 3,530.00 万元及其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此后,上述 3,530.00 万元银行债权依次转入中国长城资产管理 公司成都办事处、成都市鼎宇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拓广实业有限公司。
经历多次变更,截至本回复出具之日,公司已与深圳拓广签订《和解协议》,《和解协议》约定深圳拓广享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05) 川民初字第 29、30 号《民事判决书》中国工商银行成都市温江支行所确认对公司享有的全部债权本金 15,687,318.50 元及利息、复利、 罚息。深圳拓广同意免除公司就上述 15,687,318.50 元担保债权本金所产生的相应利息、复利、罚息的连带担保责任,即公司支付上述 15,687,318.50 元担保债权本金后,与深圳拓广不存在任何现实或潜在的债权债务纠纷。截至本回复出具之日,该案件执行完毕。
(3)为聚友网络提供担保所涉及的农行武候支行诉讼
2006 年 5 月,农行武候支行将聚友网络、公司和其他相关方诉至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要求公司连带清偿借款本金 8,000.00 万元及 相应利息。2006 年 12 月,四川省高院以(2006)川民初字第 32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公司对 6,000.00 万元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保证 责任。2007 年 12 月,最高人民法院作出(2007)民一终字第 16 号终审判决,维持原判决。经历多次变更,上述担保的债务金额在执行 过程中变更为 5,000.00 万元。
2014 年,公司就请求确认公司对农行武候支行 5,000.00 万元贷款本息(即北京康博恒智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承接聚友网络原 5,000.00 万元债务本息)不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向广安中院提出执行异议。目前,本案尚在执行过程中。
==> picture [43 x 20] intentionally omitted <==
56
2016 年 10 月,上述债权从农行武候支行转入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成都办事处(现更名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 分公司)。
截至本回复出具之日,公司正在与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积极协商和解。 2、银川博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筑施工合同纠纷
(1)(2019)宁 01 民初 3301 号案件
倍特建安与银川博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 2015 年 4 月 10 日签订了《三沙源逸都花园 2 区施工总承包合同》,后续签订了有关补充 合同(以下统称“施工总承包合同”),施工总承包合同约定由倍特建安承建三沙源逸都花园 2 区施工总承包工程(以下简称“2 区项目”)。 前述施工总承包合同签订后,倍特建安按照约定完成了 2 区项目施工,并于 2017 年 11 月 27 日竣工验收合格。然而,银川博冠房地产开 发有限公司却未能按照约定完成结算并足额支付工程款。倍特建安向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银川中院”)提起 诉讼,并收到银川中院送达的《受理案件通知书》【(2019)宁 01 民初 3301 号】。本案于 2020 年 5 月 8 日开庭,由于被告银川博冠房地 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提前提交证据,而是当庭提交了记账凭证及其他证据,法官称证据太多无法当庭核实,故宣布休庭,待双方庭下核对 证据后再安排开庭时间。另,由于银川博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一直拒绝在倍特建安提交的结算资料上盖章,对工程造价金额不认可, 双方没有完成结算,倍特建安已向法院申请工程造价司法鉴定。
(2)(2019)宁 01 民初 3302 号案件
倍特建安与银川博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 2015 年 7 月 9 日签订了《三沙源 12 区施工总承包工程合同》,后续签订了有关补充合同 (以下统称“施工总承包合同”),施工总承包合同约定由倍特建安承建三沙源 12 区施工总承包工程(以下简称“12 区项目”)。前述施 工总承包合同签订后,倍特建安按照约定完成了 12 区项目施工,并于 2017 年 9 月 30 日竣工验收合格。然而,银川博冠房地产开发有限 公司却未能按照约定完成结算并足额支付工程款。倍特建安向银川中院提起诉讼,并收到银川中院送达的《受理案件通知书》【(2019) 宁 01 民初 3302 号】。本案于 2020 年 5 月 8 日开庭因银川博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提前提交证据,而是当庭提交了记账凭证及其他证
==> picture [43 x 20] intentionally omitted <==
57
据,法官称证据太多无法当庭核实,故宣布休庭,待双方庭下核对证据后再安排开庭时间。另,由于银川博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一直 拒绝在倍特建安提交的结算资料上盖章,对工程造价金额不认可,双方没有完成结算,对此,倍特建安已向法院申请工程造价司法鉴定。 本案于 2020 年 5 月 20 日收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案号:(2019)宁 01 民初 3302 号,裁定书内 容如下:
“查封、冻结被公司银川博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 30,736,919.00 元或查封、冻结被公司银川博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价 值 30,736,919.00 元的其他财产。”
(三)未决诉讼或未决仲裁相关预计负债计提情况
上述未决诉讼或未决仲裁中,公司作为被告方的案件如下:
| 计提预计负债金 | 预计负债已充分计提的 | |||||
|---|---|---|---|---|---|---|
| 序号 | 案号 | 涉及当事人、案由 | 涉及金额(万元) | 受理机关 | ||
| 额(万元) | 依据 | |||||
|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成都市武侯 | ||||||
| 支行(现债权已经转让给中国长城资产 | 公司正在积极与对方协 | |||||
| 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 | 商在5,000.00 万元贷款 | |||||
| 成都铁路中 | ||||||
| 1 | (2018)川71执恢60号 | 被执行人:成都聚友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 5,000.00 | 5,000.00 | 本金范围内和解。由于 | |
| 院 | ||||||
| 聚友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成都高新 | 该案历时较久,各方和 | |||||
| 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等 | 解意愿较高 | |||||
| 案由:借款合同纠纷 | ||||||
| 申请人:钟登福 | 截至本回复出具日,该 | |||||
| 青劳人仲委案字(2020)第 | 被申请人:成都国际空港新城园林有限 | 青羊区劳动 | 案件已履行完毕并结 | |||
| 2 | 13.63 | 0.00 | ||||
| 00408号 | 公司 | 仲裁委 | 案,最终赔偿金额已反 | |||
| 被申请人:四川省创享人力资源管理有 | 映在资产负债表日应付 |
==> picture [43 x 20] intentionally omitted <==
58
| 计提预计负债金 | 预计负债已充分计提的 | ||||||
|---|---|---|---|---|---|---|---|
| 序号 | 案号 | 涉及当事人、案由 | 涉及金额(万元) | 受理机关 | |||
| 额(万元) | 依据 | ||||||
| 限公司 | 职工薪酬 | ||||||
| 案由:劳动争议 | |||||||
| (2020)川1802 民初1243 | 原告:雅安御龙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 雅安市雨城 | 案件复杂,相关义务的 | ||||
| 3 | 号 | 被告:四川雅安倍特星月宾馆有限公司 | 60.83 | 区人民法院 | 0.00 | 金额无法可靠地计量, | |
| 案由:承揽合同纠纷 | 因此未计提预计负债 | ||||||
| 一审判决公司不承担责 | |||||||
| 任,二审法院认为原一 | |||||||
| 原告:鄢定举 | 审法院程序违法,且部 | ||||||
| 被告:成都倍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 分事实认定不清,因此 | ||||||
| 4 | (2019)川01民终12528号 | 56.38 | 成都中院 | 0.00 | |||
| 等 | 发回重审。不满足“该 | ||||||
| 案由:侵权损害赔偿纠纷案 | 义务的履行很可能导致 | ||||||
| 经济利益流出企业”,因 | |||||||
| 此未计提预计负债 | |||||||
| 申请人:李维成 | |||||||
| 高新区劳动 | 申请人诉求为确认劳动 | ||||||
| 5 | 成高劳人仲委案(2020) | 被申请人:成都倍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 | 0.00 | 人事争议仲 | 0.00 | 关系,且已撤诉结案, | |
| 02449号 | 公司 | ||||||
| 裁委员会 | 无需计提预计负债 | ||||||
| 案由:劳动争议纠纷案 | |||||||
| 原告:张家秀 | 申请人诉求为确认劳动 | ||||||
| 成高劳人仲委案字(2020) | 高新区劳动 | ||||||
| 6 | 被告:成都倍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 0.00 | 0.00 | 关系,无需计提预计负 | |||
| 第03149号 | 仲裁委员会 | ||||||
| 案由:劳动纠纷 | 债 | ||||||
| 7 | 成高劳人仲委案字(2020) | 原告:拉叶克布 | 17.94 | 高新区劳动 | 0.00 | 尚未开庭,相关义务的 |
==> picture [43 x 20] intentionally omitted <==
59
| 计提预计负债金 | 预计负债已充分计提的 | ||||||
|---|---|---|---|---|---|---|---|
| 序号 | 案号 | 涉及当事人、案由 | 涉及金额(万元) | 受理机关 | |||
| 额(万元) | 依据 | ||||||
| 第02862号 | 被告:成都倍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 仲裁委员会 | 金额无法可靠地计量, | ||||
| 案由:劳动纠纷 | 且不满足“该义务的履 | ||||||
| 行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 | |||||||
| 流出企业”,因此未计提 | |||||||
| 预计负债 | |||||||
| 公司作为第三人参与本 | |||||||
| 案诉讼,尚未判决,相 | |||||||
| 原告:王丹 | |||||||
| 关义务的金额无法可靠 | |||||||
| 被告:吴聪全 | 成都高新区 | ||||||
| 8 | 2019川0191民初15399号 | 42.70 | 0.00 | 地计量,且不满足“该 | |||
| 第三人:成都倍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 | 人民法院 | ||||||
| 义务的履行很可能导致 | |||||||
| 司 | |||||||
| 经济利益流出企业”,因 | |||||||
| 此未计提预计负债 | |||||||
| 尚未开庭,相关义务的 | |||||||
| 申请人:方明伟 | 金额无法可靠地计量, | ||||||
| 高新区劳动 | |||||||
| 9 | 成高劳人仲委案(2020) | 被申请人:成都倍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 | 21.14 | 人事争议仲 | 0.00 | 且不满足“该义务的履 | |
| 03480号 | 公司 | 行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 | |||||
| 裁委员会 | |||||||
| 案由:劳动争议纠纷案 | 流出企业”,因此未计提 | ||||||
| 预计负债 | |||||||
| 原告:田祖勋 | 公司在该案件中并无过 | ||||||
| (2020)川0191 民初5121 | 成都市高新 | ||||||
| 10 | 被告:成都倍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 800.00 | 0.00 | 错,预计不会承担义务, | |||
| 号 | 区人民法院 | ||||||
| 四川欣东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 不满足预计负债计提标 |
==> picture [43 x 20] intentionally omitted <==
60
| 计提预计负债金 | 预计负债已充分计提的 | ||||||
|---|---|---|---|---|---|---|---|
| 序号 | 案号 | 涉及当事人、案由 | 涉及金额(万元) | 受理机关 | |||
| 额(万元) | 依据 | ||||||
| 准,因此未计提预计负 | |||||||
| 债 | |||||||
| 双方对付款条件是否成 | |||||||
| 原告:北京网讯基业科技有限公司 | 就存在争议,尚未开庭, | ||||||
| (2020)川0191 | 民初6354 | 高新区人民 | |||||
| 11 | 被告:倍智智能数据运营有限公司 | 193.63 | 0.00 | 相关义务的金额无法可 | |||
| 号 | 法院 | ||||||
|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 靠地计量,因此未计提 | ||||||
| 预计负债 |
综上所述,针对未决诉讼或未决仲裁中公司作为被告方的案件,公司已充分计提预计负债。
==> picture [43 x 20] intentionally omitted <==
61
会计师核查过程及核查意见:
我们已阅读上述回复中的相关内容,并执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
1、检索中国裁判文书网,查询公司相关诉讼事项;
-
2、访谈公司管理层及法律事务部门、财务部门相关人员,了解公司尚未了结的诉讼、仲
-
裁的情况,对公司生产经营的影响以及预计负债计提情况;
-
3、获取并查阅法律事务部门统计的诉讼事务汇总表,了解公司尚未了结的诉讼、仲裁情
况;
-
4、获取并查阅公司预计负债明细表,了解预计负债计提情况;
-
5、获取并查阅公司临时公告、审计报告,了解诉讼信息披露情况。
经核查,我们认为:
-
1、公司已披露公司存在的未决诉讼或未决仲裁的具体情况;
-
2、针对未决诉讼或未决仲裁中公司作为被告方的案件,公司已充分计提预计负债。
问题 6. 请申请人披露新冠肺炎疫情对生产经营的影响,采取的应对措施,是否对未来生
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如有影响,相关风险披露是否充分。
请保荐机构及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高新发展回复如下:
一、公司各主要业务受到新冠肺炎疫情的影响及应对措施
(一)建筑施工业务
- 1、新冠肺炎疫情的影响
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2020 年 2 月至 3 月期间,公司相关的施工人员以及施工材料流动 受阻,公司施工活动组织难度较大,部分项目工期及工程款项结算有所延误,公司建筑施工 经营现金周转承担了部分压力。
-
自 2020 年 4 月开始,公司的建筑施工业务经营状况逐步恢复。截至本回复出具日,公司
-
建筑施工业务的经营活动已恢复至正常水平。
2020 年上半年,公司建筑施工业务整体运行平稳,收入较去年同期增长 84.84%,虽然新 冠肺炎疫情对公司的施工项目工期及款项结算造成一定影响,但随着公司施工活动的有序开 展,公司已逐步消除因新冠肺炎疫情而带来的负面影响。
==> picture [61 x 28] intentionally omitted <==
62
2、应对措施
(1)积极争取建设单位支持
公司积极协调建设单位,针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与建设单位签订补充协议,争取获取了 疫情期间安全文明费提高取费比例、提高工程进度款支付比例、增加材料调差种类等商务支 持。
(2)施工现场积极应对,追赶项目进度
公司各施工项目积极组织疫情防控活动,成立疫情防控小组,稳步推进复工复产,并储 备充足防疫物资,为疫情复工提供了必要的物资保障;同时,公司启用专车接送务工人员, 保障工人务工安全。
(二)期货金融业务
1、新冠肺炎疫情的影响
受新冠肺炎疫情的影响,全球风险资产和国际大宗商品市场出现普遍下跌,公司的经纪 业务、资产管理业务、风险管理业务都面临一定的风险挑战。
在疫情影响下,公司子公司倍特期货及其下属公司未能在 2020 年 2 月正常全员复工,其 间线下市场开发工作全面停止,营销计划被迫中断;另一方面,受疫情影响,国家货币政策 持续宽松,倍特期货 2020 年上半年资金综合收益低于 2019 年同期,公司期货金融业务实现 利息收入 1,230.65 万元,较 2019 年同期下降 41.15%。
2020 年 3 月以后,随着新冠肺炎疫情逐步缓解,公司的期货经营业务逐渐恢复,截至本 回复出具日,公司的期货业务已全面复工,整体经营活动已经恢复至正常水平。 2、应对措施
(1)市场拓展
公司积极利用互联网的优势及有关政策扶持,做好网上拓展,尽量弥补不能采用线下方 式展业而产生的损失。同时,公司实时跟踪资金市场状态,收集银行报价信息,择机投放资 金锁定收益;公司实时开展投后跟踪,并加强与其他金融机构的合作,选择稳定收益的投资 产品进行投放,择机调整投资结构;公司的风险管理业务积极开展常规贸易,开拓产业链上 下游客户,协同经纪业务部门深挖产业市场潜力,实现贸易业务量和经纪业务量双项增长, 并加大对各贸易品种的研发力度。
(2)风险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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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加大货币市场、固定收益业务的研究跟踪力度,积极调整资产结构,加强与其他金 融机构的合作,综合施策,稳定资金投资收益。
(三)厨柜业务
1、新冠肺炎疫情的影响
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公司的厨柜业务卖场直营店及经销商门店平均关停一个月以上, 公司恢复营业后至 2020 年 4 月末客户流量较低,零售及分销市场业绩受到一定冲击,同时, 公司的厨柜工程项目市场拓展活动及签单基本停止。疫情期间,公司无新增厨柜工程项目, 收入主要依赖前期承接的工程。
2020 年 4 月以后,公司的厨柜制造业务逐步恢复生产经营活动,并努力克服因新冠肺炎 疫情带来的负面影响,2020 年上半年,公司厨柜业务收入相较于去年同期小幅下降,降幅为 9.87%。
截至本回复出具日,公司的厨柜制造业务已全面恢复经营活动,公司的厨柜销售及制造 活动均已恢复至正常水平。
2、应对措施
公司依托厨柜工程业务的快速发展,利用自身客户优势,在现有工程配套业务基础上推 广衣柜、玄关柜等产品,改变传统门店坐销模式,深入了解客户需求,制定有针对性的销售 策略;同时,公司一方面加强生产交付管理,实现产销均衡,提升交付能力,另一方面,公 司加强订单管理,更新工艺技术,对制约公司产能的工序设备进行淘汰更新;在用工方面, 公司采用灵活用工方式作为辅助,通过提升产能,提高效率,合理延长工作时间等方式来保 证产品交付,实现业务目标。
(四)酒店业务受到的影响以及应对措施
1、新冠肺炎疫情的影响
受疫情影响,公司的子公司楠水阁酒店 2020 年上半年停业 2 个月,星月宾馆 2020 年上 半年停业 4 个月。两家酒店 2020 年上半年整体营业收入合计较去年同期减少 763.54 万元, 净利润较同期亏损扩大 199 万元。
目前酒店行业仍处在非良性时期,虽然国内疫情基本得到控制,各地纷纷取消禁止外出 的规定,但疫情没有结束,突发的输入性病例或确认病例会对正在恢复期的旅游市场产生较 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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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年 6 月北京新冠肺炎疫情抬头,导致雅安市石棉县出现一例新冠肺炎确诊病例,该 疫情直接影响了雅安市整个旅游市场以及酒店行业,在石棉县为中风险地区期间,雅安市大 部分酒店入住率不到 30%。
2、应对措施
(1)经营方面
公司酒店业务继续通过在线旅行社、政府相关渠道、自有微信平台积极宣传推广酒店的 疫情防控及正常运营,营造安全的经营环境;同时,公司将团队客源作为营销目标;公司利 用暑期时段,推出家庭消费套餐,突出酒店夏季凉爽主题,力争在 2020 年暑期时段与去年同 期持平;公司拟定全店营销模式,通过激励机制进行营销改革创新,改变固有销售模式,加 大酒店业务的营销力度。
(2)管理方面
公司酒店业务不断推进降本增效工作,2020 年上半年,公司通过平等协商的方式与酒店 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减少人工性支出,其中,楠水阁酒店由 2019 年末的 108 人减少至 60 人, 星月宾馆人员由 2019 年末的 131 人减少至 55 人;同时,公司对亏损经营项目实施外包,减 少亏损,并合理安排内部人员,实施管家服务,提升服务品质;另一方面,公司优化采购渠 道,加大网络采购比例,力图不积压库存、不占用酒店资金。
二、新冠肺炎疫情未对公司未来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截至本回复出具日,除公司酒店业务以外,新冠肺炎疫情未对公司其他业务造成重大不 利影响。
目前,公司各核心业务经营活动已经全面恢复并运行平稳,酒店业务非公司的核心业务, 且在公司各业务板块中占比较小,因此,新冠肺炎疫情未对公司整体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由于新冠肺炎疫情的持续时间及影响范围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持续关注新冠肺炎疫
情变化对公司带来的潜在影响,并及时对相关风险进行披露。
会计师核查过程及核查意见:
我们已阅读上述回复中的相关内容,并执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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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查阅公司的公告文件以及定期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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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走访各子公司,访谈相关业务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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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查阅公司的经营预算文件。
经核查,我们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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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冠肺炎疫情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一定影响,但公司已经采取相应措施,将影响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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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可控范围以内;
2、截至本回复出具日,新冠肺炎疫情未对公司未来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公司对 新冠肺炎疫情保持持续关注,并制定相关预案保证及时披露因新冠肺炎疫情影响而可能产生 的相关风险。
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 中国注册会计师:
(特殊普通合伙)
· 中国 成都 中国注册会计师:
二〇二〇年八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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