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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ENGDU Hi-Tech DEVELOPMENT GR0UP CO.,LTD —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7
Mar 29,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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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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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成都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14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之 保荐总结报告书
保荐机构名称: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机构编号:BJJG1395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 律责任。
2、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 何质询和调查。
3、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 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 情况 | 内容 |
|---|---|
| 保荐机构名称 |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 注册地址 | 成都市东城根上街95 号 |
| 主要办公地址 | 成都市东城根上街95 号 |
| 法定代表人 | 冉云 |
| 联系人 | 周洪刚 |
| 本项目保荐代表人 | 陈黎、杜晓希 |
| 联系方式 | 028-86690021 |
| 本项目持续督导期 | 2015 年4 月29 日-2016 年12 月31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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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无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 情况 | 内容 |
|---|---|
| 发行人名称 | 成都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 证券代码 | 000628 |
| 注册资本 | 31,148.00 万元 |
| 注册地址 | 四川省成都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
| 法定代表人 | 公司原董事长陈明乾先生于2016 年3 月辞职,截 至本报告书出具日,公司法定代表人暂空缺,目 前暂由栾汉忠董事代理董事长 |
| 实际控制人 |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
| 联系人 | 杨砚琪 |
| 联系电话 | 028-85137070 |
|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 非公开发行A 股 |
| 本次证券发行时间 | 2015 年4 月15 日 |
|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 2015 年4 月29 日 |
|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 其他 | 无 |
四、保荐工作概述
| 项目 | 情况 |
|---|---|
| 1、尽职推荐工 作 |
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等相关部门的有关规定,对发 行人及其主要股东进行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 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主动配合中国证监会的审核,组织发行 人及其它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反馈意见进行答复,按照中国 证监会的要求对涉及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特定事项进行尽职调 查或者核查,并与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按照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深圳交易所提交推荐股票上市所要求的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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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
|---|---|
| 2、公司定期报 告披露督导工 作 |
提前提示公司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对公司的定期报告进行持续 关注,审阅其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提 交的其他文件,已保证公司不存在未及时披露定期报告或披露不 满足要求的情况。 |
| 3、现场检查工 作 |
每年度或根据证监会要求不定期对高新发展进行现场检查,及时 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现场检查报告及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等 相关文件。 |
| 4、督导高新发 展规范运作 |
关注高新发展内部控制制度的完善和内部控制制度的运行情况, 根据最新要求提示公司更新相关制度,督导公司规范运作;督导 公司完善保证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并监督其有效执 行,同时对关联交易发表意见;持续关注上市公司是否为他人提 供担保等事项。 |
| 5、督导高新发 展履行持续信 息披露义务 |
督导高新发展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通过公开资料关注公司 及相关各方的报道并进行必要的核查;对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 向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了事前或事 后审阅,确保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
| 6、督导高新发 展募集资金使 用 |
督导高新发展募集资金的使用,取得募集资金存放银行寄送的募 集资账户对账单,对募集资金使用进行现场检查并出具报告。 |
| 7、发行人配合 保荐工作情况 的说明 |
发行人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履行保荐职责,不存在违反承诺事 项及其他违法违纪的行为。发行人能做到及时发出董事会、股东 大会会议通知并提前将有关会议资料送交本保荐机构,接受保荐 代表人及保荐机构代表列席各类会议;对于董事会决议涉及关联 交易等事项的情况能够及时通知本保荐机构,并送交有关文件。 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现场检查等督导工作;为保荐 工作提供必要的便利。发行人配合保荐工作情况良好。 |
| 8、发行人聘请 的中介机构配 |
在高新发展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尽职推荐过程中,高新发展聘 请的中介机构包括: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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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保荐工作的 情况 |
合伙)、北京市海润律师事务所等 ,上述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具专业意 见,并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和核查工作。 在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间,上述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出具专业意见。 本保荐机构认为上述证券服务机构勤勉尽责,能够较好完成相关 工作。 |
|---|---|
| 9、发行人及股 东承诺履行情 况 |
发行人及其股东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的承诺事项包括: 1、2014 年8 月7 日,高投集团承诺:当高投集团为高新发展的 控股股东且高新发展股份在中国境内法定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时: 高投集团及其下属控制的企业(不包括高新发展及其下属企业) 没有直接或间接从事与高新发展及其下属控制的公司主营业务 构成竞争的业务。 高投集团将来不会直接或间接地在中国境内参与、经营或从事与 高新发展及其下属控制的公司主营业务构成竞争的业务。 如因国有资产整合使高投集团持有与高新发展或其下属控制的 主营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竞争的其他公司的权益,高投集团承诺 本着最终将其经营的与高新发展竞争性业务(“相关业务”)通过 授予高新发展的优先交易及选择权及/或优先受让权及转让予高 新发展的原则,妥善经营。若高投集团知悉有商业机会可参与、 经营或从事可能与高新发展及其下属控制的公司主营业务构成 竞争的业务,在高投集团取得该商业机会后,应即通知高新发展, 并将上述商业机会按高新发展能合理接受的商业条件优先提供 给高新发展。如高新发展未接受上述商业机会,高投集团方可经 营相关业务。上述两项相关业务系过渡期经营业务,当其发展成 熟且具备注入高新发展的条件时,高投集团将以合理的商业条件 积极推动相关业务注入高新发展;或转让给无关联关系的第三方 等合法方式进行处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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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新发展可指定适格人员组成专门工作小组,具体负责本函有关 避免同业竞争承诺措施的监督工作,并有权就承诺措施具体落实 情况向高投集团提出意见和建议。 2、2014 年10 月30 日,高新发展承诺: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 金将不会直接、间接投资房地产开发业务、不会用于增加从事房 地产业务的子公司的资本金或对其借款;公司及控制的企业不会 对从事房地产业务的子公司的借款提供担保;本次非公开发行募 集资金不会以任何方式用于或者变相用于房地产开发业务。 3、2015 年1 月15 日,高新发展承诺:本次发行完毕后12 个月 内,没有被借壳的计划,不会改变成都高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对 公司的控股地位;本次发行完毕后12 个月内,除了房地产业务 收缩导致的变化外,没有改变公司现有的主营业务或对公司现有 的主营业务作出重大调整的安排,亦不存在重大资产重组、重大 资产收购等影响公司股价的重大事项;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募集 资金到位后,将严格按照披露的用途使用。 4、成都高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承诺:自高新发展本次发行新增 股份上市之日起,所认购的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在36 个月内 不转让。 保荐机构认为:截至2016 年12 月31 日,发行人及其股东均履 行了承诺。 |
|
|---|---|
| 10、其他 | 无 |
五、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和协调发行人及其聘请的中介机构过程中发生 的重大事项
无。
六、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保荐机构对发行人持续督导期 间的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格式和履行的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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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进行了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在持续督导期间均能按照中国证监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发行人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及时、准确进行信息披 露,信息披露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的情形。
七、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通过对高新发展持续督导期间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核查 后认为,高新发展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截至2015 年12 月31 日已经全部使 用完毕,募集资金管理规范,公司及时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募集资金具体 存放和使用情况与公司已披露情况一致,不存在违法违规情形。
八、其他申报事项
无。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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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成都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署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陈黎 杜晓希
法定代表人签名:
冉云
二○一七年三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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