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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ENGDU Hi-Tech DEVELOPMENT GR0UP CO.,LTD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5

Jun 11,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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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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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628 证券简称:高新发展 公告编号:2015-31

成都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绵阳倍特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与成都高投置业有限公司合作开发项目财务结算的

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曾就子公司绵阳倍特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绵阳倍特”)与成 都高投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投置业”)合作开发位于绵阳市园艺片区内 6、7 号地块的商品房(即“倍特•领尚”项目)进行了公告(详见公司 2009 至 2014 年年度报告)。因“倍特•领尚”项目已具备财务结算条件,近日绵阳倍特 和高投置业对“倍特•领尚”项目进行了财务结算。现将合作开发项目财务结算 等情况说明如下。

一、《合作开发协议》概况

2009 年 2 月 27 日,绵阳倍特与高投置业签订《合作开发协议》。协议约定 双方共同出资开发位于绵阳市园艺片区内 6、7 号地块的商品房(即“倍特•领尚” 项目),由绵阳倍特作为项目主体进行项目运作。高投置业提供 8,000 万元资金 用于支付项目土地款及项目启动资金,绵阳倍特提供 5,000 万元的项目启动资金, 后续建设资金由绵阳倍特负责投入和解决。项目完工决算后,高投置业按以下两 者孰高的方式分配利润:(1)按项目税后净利润的 50%;(2)从高投置业资金实际 到达绵阳倍特账户之日起计算,高投置业资金(总出资额)年收益率不低于 6.5%。

二、双方对合作开发项目的投入

项目合作开发过程中,高投置业的所有投入为 8,000 万元现金。

绵阳倍特的投入为前期取得“倍特•领尚”项目土地过程中投入的拍卖保证 金、交易手续费和取得土地后缴纳的土地转让契税,合计 674.73 万元。同时, 绵阳倍特作为项目主体负责项目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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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此,双方未再对该项目进行后续投入。该项目的后续投入,主要依靠 2009 年 12 月,绵阳倍特在依靠高投置业前期提供的 8,000 万元取得“倍特•领尚”项 目土地后,以该土地为抵押物,向工商银行绵阳支行贷款 5,000 万元,贷款期限 3 年,贷款利率 5.94%。

三、合作开发项目的进展情况

“倍特•领尚”项目分为两期滚动开发,一期净用地 33.79 亩,规划总建筑 面积 45,889 ㎡;二期净用地 39.12 亩,规划总建筑面积 68,113 ㎡。

一期项目于 2009 年 11 月取得开发许可证并开工建设,2010 年 4 月开始销 售。二期项目于 2010 年 12 月取得开发许可证并开工建设,2011 年 7 月开始销 售。截至目前,“倍特•领尚”项目已基本清盘。

四、合作开发项目财务结算情况

根据经绵阳倍特和高投置业双方确认的项目财务结算结果,“倍特•领尚”项 目净利润为 64,450,759.56 元。依据《合作开发协议》,如果按 50%的项目分红方 式,高投置业将取得投资收益 32,225,379.78 元;如果按固定收益方式,高投置 业将取得税后利息收入 27,618,174.99 元。因此,高投置业按项目分红方式取得 的投资收益高于按固定收益方式取得的税后实际收益,应采用 50%的利润分配方 式。绵阳倍特和高投置业双方已委托具有证券期货审计资格的四川华信(集团) 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项目财务结算情况进行了专项鉴证。

依据《合作开发协议》和项目财务结算结果,绵阳倍特已向高投置业支付了 项目分红款 32,225,379.78 元。双方同意,绵阳倍特根据资金状况将尽快支付高 投置业对合作开发项目投入的 8,000 万元现金。

五、项目合作开发过程中的会计处理

在项目合作开发过程中,绵阳倍特在每年年末均按照《合作开发协议》的约 定对“倍特•领尚”项目进行测算,测算表明,高投置业以项目分红方式取得的 投资收益高于以固定收益方式取得的税后实际收益。自 2010 年起至 2015 年 1-4 月,绵阳倍特每年均按照《合作开发协议》的约定,预计确认了合作期间应该支

付给高投置业的分红收益,确认为当期营业成本,并挂账其他应付款。

年度 当年应付高投置业的预分配利润计提额
2010年 4,601,3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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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 3,417,300.00元
2012年 7,367,275.99元
2013年 8,096,176.00元
2014年 7,635,216.47元
2015年1-4月 71,900.00元
合计 31,189,168.46元

上述按 50%的利润预分配计提的会计处理方式与根据项目财务结算结果最 终确认采用 50%的利润分配方式一致。

“ • ” 根据《合作开发协议》和项目财务结算结果,高投置业应分配 倍特 领尚 项目税后净利润金额为 32,225,379.78 元,与绵阳倍特以前年度已计提的利润分 配金额 31,189,168.46 元的差额 1,036,211.32 元(主要系 2015 年前几个月的尾盘 车位销售)将计入绵阳倍特 2015 年当期营业成本,不会对公司 2015 年当期损益 造成重大影响。

六、合作开发项目对公司的影响

在启动“倍特•领尚”项目的当时公司资金紧张状况下,依靠高投置业提供 的 8,000 万元资金,“倍特•领尚”项目才得以正常运作起来,该项合作有利于公 司正常开展经营业务,为公司近几年提供了较好的利润来源。在高投置业对项目 的投入远大于绵阳倍特投入的情况下,采用 50%的项目利润分配方式,体现了大 股东对上市公司的支持。项目合作期间,公司相应的会计处理谨慎,符合企业会 计准则的相关规定,真实客观的反映了项目合作期间公司各期的损益状况。

成都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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