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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ENGDU Hi-Tech DEVELOPMENT GR0UP CO.,LTD —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4
May 28,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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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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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628 证券简称:高新发展 公告编号:2014-29 成都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临时会议于 2014 年 5 月 27 日在公 司会议室召开,会议应到董事 8 名,实到 8 名。陈明乾、李小波、栾 汉忠、申书龙、杨砚琪、吕先锫、郑泰安、姜玉梅董事出席了会议。 会议由陈明乾董事长主持。公司监事列席了会议。独立董事就本次会 议涉及的关联交易事项出具了一致同意将其提交董事会审议的事前 认可函,并对关联交易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该独立意见与本公告同 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会议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会议审议通过了如下事项:
一、《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 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以及《上市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公司董事会对照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资格和有关 条件,对公司的相关事项进行了逐项检查,认为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 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
表决结果:同意 8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二、《关于公司 2014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
(一)发行股票种类和面值
本次发行的股票为境内上市的人民币普通股(A 股),每股面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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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币 1 元。
表决结果:同意 6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关联董事陈明乾先 生、李小波先生回避表决。
(二)发行价格和定价原则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 一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日(即 2014 年 5 月 29 日)。
本次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为 5.41 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本 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 价的 90%。
若公司在本次发行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 本公积金转增等除权除息事项,前述发行价格将作相应调整。
表决结果:同意 6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关联董事陈明乾先 生、李小波先生回避表决。
(三)发行数量及对象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为 92,000,000 股,全部由公司控股股 东成都高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投集团”)认购。
若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除权、除息的,发行 数量将根据募集资金数量和调整后的发行价格做相应调整。
表决结果:同意 6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关联董事陈明乾先
生、李小波先生回避表决。
- (四)发行方式
本次发行的股票全部采取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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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表决结果:同意 6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关联董事陈明乾先 生、李小波先生回避表决。
(五)认购方式
发行对象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以人民币现金方式认购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
表决结果:同意 6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关联董事陈明乾先 生、李小波先生回避表决。
(六)募集资金金额和用途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 49,772 万元(含发行费用), 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将用于以下用途:
1、偿还公司向高投集团的借款本息(含委托借款)26,876.16 万
元;
表决结果:同意 6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关联董事陈明乾先 生、李小波先生回避表决。
- 2、偿还高投集团借款本息后,增加公司自有资金。
表决结果:同意 6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关联董事陈明乾先 生、李小波先生回避表决。
(七)限售期
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发行对象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得转让。
表决结果:同意 6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关联董事陈明乾先 生、李小波先生回避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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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次非公开发行前公司的滚存未分配利润安排
公司在本次发行前滚存的未分配利润,由本次发行完成后的股东 按照持有的股份比例共享。
表决结果:同意 6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关联董事陈明乾先 生、李小波先生回避表决。 (九)上市安排
在上述限售期届满后,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将申请在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
表决结果:同意 6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关联董事陈明乾先 生、李小波先生回避表决。
(十)本次发行决议有效期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决议的有效期为本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
表决结果:同意 6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关联董事陈明乾先 生、李小波先生回避表决。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方可实 施。
三、《关于公司 2014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6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关联董事陈明乾先 生、李小波先生回避表决。
公司 2014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与本公告同日刊登于《中国证 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巨潮资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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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关于控股股东认购非公开发行股票暨与控股股东签署股份 认购合同的关联交易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同意本次非公开发行的 9,200 万股股票,全部由高投 集团认购,认购金额为 49,772 万元;同意与高投集团签署附条件生 效的《股份认购合同》。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公司第七届 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日。本次非公开发行价格为 5.41 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百分之 九十。若公司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红股、资本公 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发行数量和发行价格将作相应调 整。高投集团认购的股票,在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 36 个月内不得 转让。该认购事项构成关联交易。相关事项可参见与本公告同日刊登 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巨潮资讯网的 《成都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认购本公司非公开发行 股票暨与控股股东签署股份认购合同的关联交易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 6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关联董事陈明乾先 生、李小波先生回避表决。
五、《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批准要约收购义务人免于以要约方式增 持公司股份的议案》
由于高投集团拟向公司认购本次发行的股票,将致其持有的本 公司股权比例超过30%,且高投集团承诺自本次非公开发行结束之日 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公司本次向其发行的新股,因此,需提请公司 股东大会同意高投集团因认购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而触发其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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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收购义务时,免于发出要约暨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公司股份。
表决结果:同意 6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关联董事陈明乾先 生、李小波先生回避表决。
六、《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6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关联董事陈明乾先 生、李小波先生回避表决。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报告》与本公告同日 刊登于巨潮资讯网。
七、《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本次非公开发 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
为合法、高效地完成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工作,董事会提请公司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决议有效期内全权办理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 票有关的全部事宜,包括但不限于:
(一)授权董事会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按照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发行预案,制定和实施本次发行的具体方案, 包括但不限于发行时机、发行数量、发行起止时间、发行价格、发行 对象等事宜。
-
(二)授权董事会批准、签署与本次非公开发行有关的各项文件、
-
协议、合约等。
-
(三)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申报事项。
-
(四)授权董事会决定并聘请保荐机构等中介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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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授权董事会根据实际情况,在公司股东大会决议范围内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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募集资金用途的具体安排进行调整。
-
(六)授权董事会根据本次实际非公开发行的结果,修改《公司
-
章程》相应条款、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及有关备案手续。
(七)授权董事会在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办理新增股份在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流通等相关事宜。
(八)如证券监管部门对非公开发行政策有新的规定,授权董事 会根据证券监管部门新的政策规定,对本次具体发行方案作相应调整。
(九)授权董事会开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用于存放本次非公开 发行股票所募集资金。
(十)在法律、法规、有关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允许范围内, 授权董事会办理与本次非公开发行、申报、上市、募集资金实施方式 等有关的其它事项。
- (十一)本授权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有关事宜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后,将按照有关程序向中国证监会申报,并最终以中国证监会核准的 方案为准。
表决结果:同意 8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八、《关于修订 < 公司章程 > 的议案》
——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 上市公司现金分 红》等相关文件的要求,为进一步完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决定修订 《公司章程》相应条款,并授权经营层适时办理工商登记事宜。本次 修改章程的具体内容详见后附的《公司章程》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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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结果:同意 8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九、《未来三年分红回报规划( 2014-2016 年)》
表决结果:同意 8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未来三年分红回报规划(2014-2016 年)》与本公告同日刊登于 巨潮资讯网。
十、《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说明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8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说明》与本公告同日刊登于 巨潮资讯网。
十一、《关于修订公司 <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 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8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修订后的《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与本公告同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 十二、《关于设立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议案》
根据《成都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公司董 事会决定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设立专用账户,专户专储, 专款专用。
表决结果:同意 8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以上第一至第十二项议案均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十三、《关于召开公司 201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 合的方式召开,审议上述第一至第十二项议案。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 时股东大会召开时间,公司董事会将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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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结果:同意 8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成都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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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成都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
(已经 2014 年 5 月 27 日成都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尚未经股东大会审议)
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 现金分红》等有关规定,公司对《公司章程》进行了修订。
修订内容前后对比如下:
原文 修订后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应依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应依 法实施利润分配并保持利润分配 法实施利润分配并保持利润分配 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利 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利 润分配政策既应重视对投资者的 润分配政策既应重视对投资者的 合理回报,又应满足自身现实经 合理回报,又应满足自身现实经 营及长远发展的需要。公司应当 营及长远发展的需要。公司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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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法、合规地使用未用于分红的 资金,确保其服务于公司的正常 经营和长远发展。 当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公 司可不分配股利: 公司年度每股可分配利润低 于0.1元; 公司年平均资产负债率高于 70%; 分配可能导致不利于公司及 全体股东整体利益的情形。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 者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股 利。在满足本章程规定的前提下, 公司按年度分红。公司可以进行 中期现金分红。在当年盈利且有 足够可分配利润和现金流能满足 公司正常经营及长远发展需要的 前提下,公司应向股东分配现金 股利。采用现金方式分配股利时, 公司用于分配股利的金额不低于 可分配利润的10%或者公司最近 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 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 配利润的30%。在派发股票股利, |
依法、合规地使用未用于分红的 资金,确保其服务于公司的正常 经营和长远发展。 公司可以采用现金、股票、 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方式分配利 润,公司分配股利时,优先采用现 金分红的方式。公司在年度报告 期内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 时,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 分配,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 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 利润的百分之十或连续三年以现 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同 期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 在满足现金分红的条件下,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 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 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 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公司 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 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 比例最低应达到40%;公司发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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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利于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 益时,公司可以采用股票方式分 配股利。 利润分配方案由董事会拟 定,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对董事 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发表明确 意见。利润分配方案须经董事会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方可实 施。经理层应根据公司盈利情况、 业务发展计划、资金需求等方面 的情况,以书面方式就利润分配 方案向董事会提出建议。董事会 应就利润分配方案进行专项研究 和论证。董事会应充分考虑独立 董事、监事会、股东特别是中小 股东的意见。在股东大会审议利 润分配预案时,董事会应充分听 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 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公司 可以在股东大会就有关利润分配 预案的表决中增加网络投票渠 道。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 报告期内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 执行情况。出现年度盈利但未进 |
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 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 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 低应达到20%。 公司原则上应当每年进行一 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也可以 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提议进行中 期现金分红。 如果公司营业收入增长迅 速,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的股本 规模与营业收入增长不相匹配 时,或者当公司股票估值处于合 理范围内时,可以在前述现金分 红之外,提出股票股利分配方式。 公司采用股票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时,应当以给予股东合理现金分 红回报和维持适当股本规模为前 提,并综合考虑公司成长性、每 股净资产的摊薄等因素。 利润分配方案由董事会拟 定,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对董事 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发表明确 意见。利润分配方案须经董事会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方可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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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现金分红情形的,公司应在年 度报告中披露不分红的原因及未 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 途。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 意见。 公司应严格执行本章程载明 的利润分配政策并不得随意变 更,但确有必要时,公司可对其 进行调整或者变更。调整或者变 更利润分配政策须充分论证。董 事会应当通过电子邮件、传真、 会议等多种方式听取独立董事、 监事会、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 意见。调整或者变更本章程载明 的利润分配政策须履行相应的决 策程序,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 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对存在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 形的股东,公司在利润分配时, 应当先从该股东应分配的现金红 利中扣减其占用的资金。 |
施。经理层应根据公司盈利情况、 业务发展计划、资金需求等方面 的情况,以书面方式就利润分配 方案向董事会提出建议。董事会 应就利润分配方案进行专项研究 和论证。董事会应充分考虑独立 董事、监事会、股东特别是中小 股东的意见。在股东大会审议利 润分配预案时,董事会应充分听 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 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公司 可以在股东大会就有关利润分配 预案的表决中增加网络投票渠 道。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 报告期内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 执行情况。出现年度盈利但未进 行现金分红情形的,公司应在年 度报告中披露不分红的原因及未 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 途。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 意见。 公司应严格执行本章程载明 的利润分配政策并不得随意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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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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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更,但确有必要时,公司可对其 进行调整或者变更。调整或者变 更利润分配政策须充分论证。董 事会应当通过电子邮件、传真、 会议等多种方式听取独立董事、 监事会、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 意见。调整或者变更本章程载明 的利润分配政策须履行相应的决 策程序,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 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对存在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 形的股东,公司在利润分配时, 应当先从该股东应分配的现金红 利中扣减其占用的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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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七十条公司指定《中 国证券报》或《证券时报》以及 巨潮资讯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 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
第一百七十条 刊登公司公 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为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 信息披露报纸和网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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