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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ENGDU Hi-Tech DEVELOPMENT GR0UP CO.,LTD —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07
Jun 30, 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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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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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 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 募集资金使用的通知》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及非公开发行 证券以向投资者募集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第三条 募集资金的使用应遵循规范、安全、高效、透明的原则, 遵守承诺,注重使用效益。
第四条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 范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资产安全,不参与、协助和纵容擅自 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第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使用募集资金,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 公司将视具体情况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分。同时,相关责任人还应承 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放
第六条 募集资金的存放应坚持集中存放、便于监督管理的原 则。
第七条 公司收到募集资金后,应聘请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 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出具验资报告。
第八条 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专户存储管理。与开户银行签订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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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资金专用帐户管理协议,掌握募集资金专用帐户的资金动态。
第九条 如募集资金的数额较大,且结合投资项目的信贷安排, 确有必要在一家以上银行开设专用帐户的,在坚持同一投资项目的资 金在同一专用帐户存储原则的前提下,经董事会批准,可在一家以上 银行开设专用帐户。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及披露
第十条 募集资金投向应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募集资金应按照招股说明书或募集说明书所列用途使用,未 经股东大会批准不得改变。
第十一条 公司收到募集资金后,应由承担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 相关部门或控股子公司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 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书,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后遵照执行。
第十二条 资金部应跟踪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度和募集资金投 放情况,并定期向管理层、董事会报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度和募集 资金的使用情况,确保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按计划实施。
因不可预见的客观因素影响,导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能按投资 计划正常进行时,公司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
第十三条 如确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市场情况发生变化,需要 变更募集资金用途或变更项目投资方式的,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知 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并依法提交股东大会审批。
第十四条 公司决定终止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当尽快科学 地选择新的投资项目。
董事会应当对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必要性和投资效益 作审慎分析。
第十五条 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进度的前提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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闲置募集资金可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但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 生产经营使用,不得通过直接或间接的安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 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
拟用超过本次募集金额 10%以上的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 时,须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并提供网络投票表决方式。独立董事和 保荐人须单独发表意见并披露。
第十六条 董事会应当在中期报告、年度报告中向投资者披露募 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第四章 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督
第十七条 审计部、资金部负责跟踪、监督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 用情况,每季度向董事会提交监督报告。
第十八条 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监督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定期就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独立董事可根据有关规定,聘 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核。
第十九条 公司应配合保荐人的督导工作,主动向保荐人通报募 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授权保荐代表人到有关银行查询募集资金 支取情况及提供其他必要的配合和资料。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全面核查募集资金 的管理、使用及所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并在年度报告中作相应披露。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或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监管 部门的有关规定有冲突的,以法律、行政法规、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董事会批准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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