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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ENGDU Hi-Tech DEVELOPMENT GR0UP CO.,LTD AGM Information 2011

May 11,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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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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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恒成律师事务所 关于成都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度股东大会 的法律意见书

致:成都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四川恒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成都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于2011年5月10日召开的2010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大会”),对本次大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 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大会,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 大会各项议程及相关文件,听取了公司董事会就有关事项所作的说明。

在审查有关文件的过程中,公司向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其向本所提交的文件 和所作的说明是真实的,并已经提供本法律意见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 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其它相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 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关于公司本次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本次大会由公司董事会提议并召开,公司已于2011年4月16日在《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刊载了《成都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0年度 股东大会的通知》。

上述会议通知将本次大会的召开会议基本情况、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 等事项进行了公告。

本次大会于2011年5月10日如期召开,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内容与公告内容 一致,并完成了会议通知所列明的议程。

本次大会由公司董事长平兴先生主持。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关于出席本次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

出席公司本次大会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代理人共6人,所持有或代表的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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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数为5429.235万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948万股的24.74%。股东均持有 相关持股证明,委托代理人均持有书面授权委托书。

出席本次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会议 工作人员。

本次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本所律师审查,出席本次大会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 关于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大会审议了会议通知列明的五项议案,这些议案包括:

(一) 《2010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二) 《2010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三) 《2010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四) 《201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 (五) 《关于续聘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为公司2011年

  • 度审计机构的预案》。

在本次大会上,股东没有提出其他新的提案。

本次大会对前述议案以记名投票的方式逐项进行了表决,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 的程序进行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无人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第(一)、(二)项议案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股份100%同意表决通过,无弃权票或反对票。第(三)、(四)项议案以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股份0.18%弃权、99.82%同 意表决通过。第(五)项议案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股份0.18%反对、99.82%同意表决通过。会议记录由会议主持人、出席本次 大会的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签名。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为公司2010年度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 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2010年度股东大会的必备公告文件随同其他文件一并公告,并 依法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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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无正文,接签字页)

四川恒成律师事务所

主 任:李志强

经办律师:曾亚西

陈 莉

二零壹壹年五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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