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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ENGDU Hi-Tech DEVELOPMENT GR0UP CO.,LTD AGM Information 2007

May 23, 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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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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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l:86 28 86119970 Fax:86 28 86119827 E-mail:[email protected] http://www.sifangda.com

四川省成都市西御街 8 号 西御大厦 A 座 24 楼 邮编:610015 24A Floor Xiyu Building, 8Xiyu Road,Chengdu,China

四川四方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成都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06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07)四方达律见字第 289 号

致:成都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四川四方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根据成都高新发展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付彤律师出席了公司 2006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及《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议 事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成都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有关事宜 出具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 资格及大会表决程序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发表意见,并由本所依法对所出 具的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目的使用,不得被用于其他目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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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公司所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 有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1、2007 年4 月28 日,公司董事会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 报》上刊载了《成都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 议决议公告暨召开2006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 通知》),以公告方式将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项通知了公司股东。

经本所律师审查,《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 地点,出席会议的对象,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现场会议登记方法、登 记地点、登记时间、会议的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事项。

2、本次股东大会于2007 年5 月22 日上午9:00 在四川省成都高 新区九兴大道8号公司会议室正式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方兆先生主 持。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0 名,所持有的有表 决权股份共计5742.1488 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6.16%。

经本所律师核查证券帐户卡、居民身份证号码,本次出席会议股 东的姓名、及各自持股数量与《股东名册》的记载一致;出席会议的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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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代理人所代表的股东记载于《股东名册》,股东代理人均持有有效身 份证明及股东的《授权委托书》。

  • 2、经本所律师审查,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均系依法产生,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 1、根据《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为:

    • (1)《2006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 (2)《2006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 (3)《2006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 (4)《2006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 (5)《关于续聘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07

年度审计机构的预案》

  • (6)《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预案》

  • (7)《关于修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预案》

  • (8)《关于修改董事会议事规则的预案》

  • (9)《关于修改监事会议事规则的预案》

  • (10)《关于以公司持有的部分股权向成都高新投资集团有限公

司提供反担保的预案》

  • (11)《关于为公司控股子公司成都倍特药业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的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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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上述事项与《会议通知》 的内容相符。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投票表决方式,由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就列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逐项进行了表决(表决结果详 见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当场 公布了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第6、7、8、9 项提案属特别决 议事项,该提案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其余提案均属普通决议事项,经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通 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四川四方达律师事务所

律师:

二○○七年五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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